社会工作专业伦理是一整套指导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正确履行责任和义务并预防道德风险的行为规范。就社会工作过程而言,社会工作实践的困境主要是如何平衡个人之间、个人与组织、个人与专业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涉及个人信息的处理、专业关系、价值观冲突、实践原则之间的矛盾等。
笔者所做的实习主要针对“村转居”社区中的家庭和青少年。以下案例均为笔者实习过程中涉及伦理困境的真实案例。
1.专业关系与两重、多重关系带来的困境
“村改居”社区最大的特点就是居民属于整体搬迁,大家互相之间很熟悉,其不仅包括居民之间,有时居民和工作人员之间也会在某种程度上有一定的关系。在一次督导会上有位同工A说“我在一次参加家庭纠纷的调节过程中,回家跟家里人说起,我妈告诉我,女方家和我家还有点亲戚关系,之前我妈跟女方的母亲关系甚好,只可惜女方的母亲命不好,女儿很小时就没了丈夫,一人把孩子拉扯大,之后改嫁到很远的地方,没想到她女儿生活也不顺利,让我能帮忙就帮一下。这件事情我本没放在心上,也知道应该平等对待每一位案主,但当下一次调节时我的立场就不自觉的发生了变化。”建立了专业关系,你和案主熟起来后,按照中国人的习惯,他就会自然而然的把你当作朋友,你要拒绝,他就会觉得你瞧不起他。(B同工说)
中国社会是个人情社会,有时候你帮了他,他对你表示一下,也不是有其他想法,就是想感谢你,你拒绝了他,他会认为你没把他当自己人看待,反而变得生分起来不利于专业关系的维系。(C同工说)
上述三个案例都涉及到了双重关系这一困境,面对“双重关系是否需要限制?”这一问题,学者与实务工作者是有共识的,那就是在实务工作过程中,双重关系一定要控制。因为双重或多重工作关系的存在,会削弱社会工作者与案主之间的专业关系,使专业关系异化;双重关系还会导致利益冲突,使社会工作者失去应有的公正性和判断力,可能会因自己的毅力而影响专业判断;在有些情况下双重关系的存在甚至会对案主造成一定的伤害。
中国传统的人际关系的基本模式是人情、人伦、人缘三位一体的结构,其中的核心是人情,我国社会是公私界限模糊的“差序格局”的社会,不同于西方那种正式的、非个人性的“团体格局”,就像费孝通先生说的“在西洋社会里争得是权力,而在我们社会却是攀关系、讲交情。”因此在工作过程中,社会工作者难免会受大环境和其自身社会化经验的影响,使其在与案主互动过程中不可能清楚的将自己和服务对象关系仅限于一种专业关系,长时间的相处会使其形成另外一种或几种私人关系,或那种私人关系在专业关系形成前就已存在,从而陷入一种伦理困境。
社会工作作为一种“舶来品”,其发展过程就是一个本土化的过程。因此,社会工作者在其工作过程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差序格局”的中国社会,特别是在接案阶段,社会工作者与案主建立一种“准朋友关系”,有利于案主对社会工作者的信任,对案主与社会工作者之间专业关系的建立具有建设性作用。但在工作过程中要注意不能违背专业界限,不能在“准朋友”关系中谋求私利,更不能借此做有损案主利益的事情。
2.价值中立在实务操作中遇到的问题
X是一位36岁的单亲妈妈,因参加社区活动与社工D熟识。一天,X告诉社工D,她正在申请一项特殊补助,但那项补助有些特殊的条件,她不在这个范围内。但在前一段时间她在一次意外事故中受伤,休息了半年,没有收入,她儿子又刚上大学,需要一大笔学费,家里的经济情况实在很糟。为了申请到补助,特意找人开了一个假证明。而社工D发现,X需要办理的这项补助正是他的工作范畴。不过,社工D觉得证明并不是开的,也不是他让X去开的,加之考虑到X家中的生活状况,就帮其办了这项补助。在上面的案例中涉及价值中立这一伦理困境.在社会工作实务中,对案主价值观进行操控是不符合伦理的行为,但完全的价值中立又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常会出现价值中立原则和社工价值介入之间的冲突。何为价值中立?在心理咨询中,价值中立是指咨询师在咨询过程中要始终保持一种客观中立的态度,充分尊重、接纳来访者的价值观,对其思想和行为不做是非好坏的价值评判,不给来访者提供问题的答案,不把外在的价值观和价值标准强加给来访者,而由来访者自己做出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最终自己解决问题。但社会工作是一个针对弱势群体的工作,他们常存在能力和资源的不足,有时有现实问题急需解决,常常要来自外在的介入。因此在社会工作伦理中的价值中立与心理咨询中的价值中立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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