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民融合下国防知识产权解密降密机制的现状
(一)军民融合下国防知识产权解密降密机制的现状.国防知识产权转化为普通知识产权主要涉及的是解密降密的问题.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保护,国防知识产权的转化率一直较为低下,2017年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集中解密了3000余件国防专利,看似很多,但在数量庞大的国防专利中这只是沧海一粟.同时,大量的国防知识产权都被闲置,无法转化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二)国防知识产权解密、降密机制不完善.国防知识产权是地方和军队系统为了国防利益所做的智力努力,具有一定的国防价值和国防经济效益,具有很强的国防色彩,受高度保密性的影响和制约.因而国防知识产权的应用和转化受到很大的阻碍,大量的国防知识产权被剩余、闲置或荒废.国防知识产权解密、降密还存在两个制度上的问题,第一,定密从严.国防知识产权大部分都是涉及军事信息技术、军事航天技术、军事航空技术等科学领域,对于定密人员有很高的专业要求,而我国进行定密的人员大多是军事人才,对于定密的相关技术的民用经济效用无法充分挖掘.同时严格的惩罚措施也促使其定密从严.第二,解密从延.随着军事技术的发展,我国已经有大量国防知识产权满足了解密的条件,但是我国法律、法规缺乏对解密迟延的评估机制,导致我国国防专利解密的长效机制无法形成.
二、解密降密机制的立法现状
为促进军民的进一步融合,我国已经针对军民融合包括国防知识产权出台了大量的法规、规章及政策完善解密降密机制,但是这些远不足以推动国防知识产权的转化,存在着很多不足.(一)国防知识产权解密、降密的立法现状.国防知识产权转化是军民融合发展的重要一环,因而国防知识产权转化的法律推进主要依靠于军民融合的相关立法.近几年,随着军民融合的日益凸显,国家出台了大量的政策和法规、规章促进军民融合的发展,但是关于军民融合的发展的立法却还相对停滞不前,关于解密降密机制的最新规定更是少之甚少.对于解密、降密的规定主要规定都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里,而法律目前主要规定于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守国家秘密法》).
(二)解密降密机制的立法不足.
1.法规、规章多,法律少
从目前我国关于军民融合发展国防知识产权转化中的解密降密机制立法状况看,总体上呈现法规、规章多,法律少的态势.我国目前关于国防知识产权解密降密机制的立法主要就规定在,而关于解密降密机制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数量却数以百计.同时,我国军民融合发展面临的一大关键问题在于顶层法律的缺失,至今尚未出台《军民融合促进法》这样的基本法,这意味着军民融合的主体、范围、权利、责任等要素都还未界定清楚,各主体行为没有充足的法律依据,给军民融合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阻碍,解密降密机制也无法有新的基本法予以规定.
2.法律规定不够具体
目前关于解密降密机制的规定主要在《保守国家秘密法》中予以规定.在该法中第十
五条、十九条对机密进行了规定,但是,并没有具体的降密规定,只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才对降密进行了规定,同时,对于解密也没有进行具体的规定.这导致在实践中国防知识产权的解密、降密率一直无法实现质的突破.
三、解密降密机制完善的法律推进
我国当前国防知识产权的转化不足,为促进军民融合的发展,必须从首先从国家层面出台专门的法律,同时,针对现有国防知识产权转化不足存在的问题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一)出台军民融合法律法规.对国防知识产权的解密降密机制的完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军民融合的发展,因此必须出台军民融合的基本法律,同时军民融合的基本法律也会促进解密降密机制的完善.目前,我国并没有军民融合的顶层法律,各部门的活动缺乏法律依据的支撑,必须从国家层面进行顶层法律的立法,对军民融合发展的指导思想、方针、基本原则、基本制度、领导体制、主要制度、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框架性的顶层设计,立法时应当重点考虑国防建设的特殊性及知识产权转化的相关激励机制,以此激发军转民的动力,以此实质性地促进国防知识产权的转化.
(二)健全国防知识产权解密、降密机制.军民融合的基本法要对国防知识产权转化的解密、降密机制进行一定的规定,但是重点要对《保守国家秘密法》进行修改和完善.首先,对《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解密内容进行完善,同时对降密内容进行补充规定,使两者能够顺利衔接.其次,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因此出台相应的实施办法,保证解密、降密的实施落到实处的同时可以顺应时代的变迁.最后,在法律修改时要设立奖励措施,使其积极主动促成解密降密的完成,以促进国防知识产权的转化,最终推动军民融合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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