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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考试作弊犯罪

时间:2023/11/9 作者: 新生代 热度: 12135
李娟 陈东 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 甘肃兰州 730000

一、考试作弊犯罪问题概述

(一)考试作弊犯罪概念

我国科举考试制度建立于隋朝,该项制度改变了之前历朝历代的用人制度,世袭制彻底瓦解.孔子所说的"学而优则仕"就从侧面反应了考试对于普通老百姓的重要性.科举考试为一部分社会中下层清贫的读书人提供了进入上流社会,施展个人才华,实现个人抱负的机会.科举制度为底层老百姓提供了一扇通往富贵的大门,他们可以通过自身努力改变自己乃至家族的命运.而另一方面,科举制度的实施之后,由于相关实施机制不成熟、中国千百年来"熟人社会"的关系网,随之引发了猖獗的作弊行为.

(二)考试作弊犯罪特征

1.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该条款的背景和目的

  我国是一个考试大国,每年全国举行的各级各类的考试不计其数.近年来,考试作弊现象充斥考场,有些作弊呈现出高度组织化特点,参与人数多,涉及面广,影响极坏,令人震惊.特别是近来年,主要涉及各类"助考"团伙、"包过"培训机构,无线电设备生产厂商、作弊器材销售商、非法获取贩卖考生信息的人员、制作贩卖假证团伙、以通过考试为名诈骗团伙和相关违法网站建立者、"助考"广告发布者等,也不乏个别考试机构内部人员、在校老师或者学生参与.这些涉考违法犯罪活动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破坏了公平竞争、诚信的社会环境,扰乱了教育秩序、人才培养和选拔的正常秩序,使通过考试选拔人才和根据成果评价人才的机制失去了应有意义,也严重损害了考试工作以及政府的公信力.为了保护考试参加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考试公平、公正,倡导诚信的社会风气,有必要严厉惩治组织考试作弊行为.

  2.增加该条款具的重要意义

  刑法修正案(九)已正式实施,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标志着我们在考试立法方面迈出了重大一步,将为各级司法机关侦查打击涉考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也必将对组织和协助考试作弊的犯罪团伙、人员以及参加大规模考试舞弊活动的考生形成有效震慑,进一步净化包括公务员录用考试在内的各类国家考试的考试环境,为广大考生营造良好的考试氛围,促进社会公平,同时,有助于净化社会环境,大幅度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二、考试作弊犯罪的法律立法简析

(一)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犯罪构成分析

组织考试作弊罪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行为人为了能够提高他人的考试成绩或取得某种职业资格,领导、策划、指挥多人有意识的对其进行作弊帮助的行为,其主体不是身份犯,即主体没有特殊身份,而是已经达到了刑事责任法定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主体,其犯罪客体体现多重性:社会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加考试的权利.组织考试作弊行为违反了国家考试相关法律法规,妨害了国家考试按照秩序有序进行,也就进一步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使社会管理秩序无法正常运行.

  该罪主观方面行为人罪过形式是故意,包含直接、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组织作弊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考试相关规定,妨害国家考试秩序、社会管理秩序有序运行、侵害了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却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实现".

(二)协助考试作弊罪的犯罪构成分析

同样,我们分析出本罪的实行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为组织考试作弊行为提供作弊器材,另一类是为其提供了其他帮助.按照传统刑法理论,帮助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帮助犯,帮助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九修正案将帮助犯正犯化,将在考试中提供协助的这一帮助行为单独设立罪行,不再作为从犯进行处理.这种规定无疑是加大了对考试作弊进行协助行为的打击力度.此外,该罪中的"其他"帮助应当进行同类解释,与提供作弊器材内容应当是相当的.刑九协助考试作弊罪中的"协助"包括两种帮助行为,即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而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这是帮助犯作为正犯处理的例子,实施这两种帮助行为不再仅仅是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帮助犯,而是根据协助考试作弊罪定罪处罚.

(三)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犯罪构成分析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是:单位能否成为构成本罪的主体?因为在实践中出现过类似情形的发生,2017年全国研究生考试中,就有某考研辅导机构在英语考试前向一部分考生泄露试题及答案,该案一经爆出,社会公众一片哗然,最终造成对考试严肃性的大大破坏,同时严重损害了考试应有的公平性,全民讨论的重点是是否应该在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主体中加入单位,从该案可以看出,该考研辅导机构通过非法渠道向考试提供试题答案并不是单位某一两个人的行为,通常是通过事前由单位相关责任人开会讨论、共同商议的结果,其目的也是为了辅导机构获得利益.因此,该案完全符合单位作为其行为主体进行规制.

  本罪称其为目的犯,是指行为人非法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目的是为了能够给相关考生在考试作弊行为中带来便利,如果行为人是以扰乱考试秩序为目的实施此类行为,那他的行为应当以其他罪规制.

(四)替考罪的犯罪构成分析

替考行为方式按照法律规定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有专人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另一种是让他人代替自己来参加考试.本罪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人员,也就是我们俗称的职业考试"枪手",枪手一般会出现在大学校园当中,尤其是"学霸"级别的大学生,他们具备丰富的考试经验、扎实的考试相关知识、良好的心理素质.学霸充当枪手最大的诱因是丰厚的利润,一次替考行为所得收益基本能够维持一名大学生几个学期乃至几年的生活费用.行为人铤而走险是为了能让自己的物质生活得到满足.另一类主体是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人员,本罪作为对向犯,行为人找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构成替考罪的同时,替考人员也同样构成替考罪.这样两头都进行约束的目的是要让替考行为在考试中彻底得到根除.

三、考试作弊犯罪的分析

(一)组织考试作弊及相关帮助行为、出售和提供试题或答案的行为应当入罪

1.社会危害性较大,侵犯的客体较为严重.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出售和提供试题或答案的行为,是对我国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公平考试制度的公然冲击,更是一种赤裸裸的挑战.国家考试担负着选拔人才的重任,社会资源的分配也常常以考试的形式作出.组织考试作弊者,为了追逐利益,不惜将神圣的考试作为一种商业形式来赚钱,将传统作弊扩大成为有组织的团体造假行为,严重的侵犯国家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考试公信力大大受损,影响非常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出售和提供考试试题或答案的行为本身是一种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之前一直对当作泄露国家机密罪进行处理,刑法修正案草案将其列入考试作弊的行为中,无疑可以更有针对性地打击出售和提供试题或答案的行为.

  2.用其他手段已无法遏制.如前文所述,对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我国之前主要是运用行政手段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当考试作弊行为同时触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其他条文时,用其他罪名进行打击.但是,这种处罚因为缺乏针对性,取得的效果极其有限.考试作弊现象在近些年的疯狂趋势,就是现有手段之局限性的最好证明.

(二)替考行为不应入罪

人身危险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考试作弊虽然对国家的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冲击,但是相对于其他犯罪,替考者和被替考者大多都是在校上学的学生,其人身危险性较小,主观恶性并不大.对替考者来说,他们之所以甘愿当枪手,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因为其家庭贫困,为了生计铤而走险.对被替考者来说,他们的目的也是为了通过考试获得一个更好的成绩.无论是替考者还是被替考者,他们只想在考试作弊中获取自己所需要的分数或金钱,其本身并无危害社会的目的或恶意,对其他人并没有人身危险性.替考与被替考者往往因为涉世未深,思想更易受到不良风气的影响,在发现之后只要适当教育,给予其改正的机会,他们通常也不会再犯.相对于其他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替考者和被替考者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要小很多.

四、考试作弊犯罪入刑的建议

(一)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案的应从重处罚

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对考试作弊越来越严重的现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很多大规模的作弊事件,若没有考场内监考老师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参与是无法实现的.部分考试的监管方和主办方对考试作弊事件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其参与有着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国家工作人员与作弊组织内外勾结,不仅是对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公平考试制度的侵犯,更是对自身职责的亵渎.所以,对国家工作人员参与作弊事件的,应当从重处罚.

(二)加重组织作弊罪与协助组织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处罚

组织作弊罪与协助组织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这三个罪根据刑九修正案规定,设置了相同的法定刑,限定在两个量刑幅度:情节一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说明考试作弊的组织、协助组织、对于试题、答案的提供、出售这三类行为对于社会危害性是相当的.有人疑问:协助组织行为为何同组织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当?原因是在司法实践中,当行为人参与了作弊团伙的一系列行为,你很难界定协助组织行为与组织行为的界限,如何构成协助?如何是组织行为?其行为没有判断的标准.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行为其实质上侵害的法益与组织作弊罪、协助组织作弊罪都是社会管理秩序,且该行为较为普遍,实施难度较低,成为作弊犯罪的主要类型,所以针对上述犯罪,我们应该从重处罚.由于替考罪其危害性相对于其他三个罪名有限,刑九对此规定了较轻的刑罚: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此,考试作弊入刑只是治理考试作弊的一个开始.一方面,应该推动考试从"制"到"治"的转变,即对考试制度、组织程序、考试规则进行更细致的设计,有效的推动考试的"行刑对接"系统防治和治理考试作弊.另一方面,应该逐步改变考试内涵.破除考试结果运用与能力、努力"两张皮"症结,消减考试上的过载的利益.

  结语

  《刑法修正案九》的及时出台对考试作弊现象进行有效规制,相关考试作弊行为纳入到刑法犯罪领域,这不仅展示了国家对于打击考试作弊行为的决心,还从侧面突出考试作弊的严重危害性必须要由法律最后的一道防线刑法来防范.通过对刑九规定的相关作弊行为进行细致的规定,能够有效的打击猖獗的考试作弊行为,用刑法的威慑力让不法分子不敢顶风作案,还社会一个干净的考场.在保障社会管理秩序有序稳定的同时,作弊入刑有利于保护没有作弊行为的考生公平参加考试的权利.这项权利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其实我们的一生都在伴随着各种各样的考试,公平公正是我们对考试寄予的期望.一场公平的考试才能选拔出出色的人才,这些人才在各行各业能够成为中游砥柱,因此公平的考试制度能鼓励这些想要在考试中脱颖而出的人.

  总之,刑九关于考试作弊如刑的规定,是用刑法的权威来捍卫每一位考生的尊严,是用严厉的打击来惩治每一个不法分子的别有用心.还社会一个干净的考场,莫让优秀人才的队伍中滋生滥竽充数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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