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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林外史》士人涉讼情节及其身份特权研究*

时间:2023/11/9 作者: 明清小说研究 热度: 2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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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儒林外史》是我国文学史上第一部以读书人为描写对象的长篇小说,此书不仅写到众多士人在科举制度下读书、中举、装名士、打秋风的行为,还用相当的篇幅描写了他们在涉讼时的表现以及连带而及的身份特权。这些士人凭借其特殊身份参与诉讼,干扰司法,但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又得到社会的认可,变成了一种于法不合却又“合情”的现象。研究这一现象,既可以更全面地认识读书人生存状态与精神面貌,也可为中国法制史提供一些特殊的生动的材料。

一、《儒林外史》中士人涉讼描写及相应法律规定

《儒林外史》全书共55回①,前后写了20多件与诉讼有关的事件。这些诉讼都与读书人的特殊身份有着或多或少的关系,可以说士人干讼是构设情节的一个主要手段。假如没有这些士人参与,审理结果可能会是另外一种情况。在这些案件中,比较典型的有以下几个:

  范进中举后有一个小插曲,故事很简单,但描写却很典型。僧人慧敏被一伙乡民诬陷,称其与何美之媳妇通奸。由于是在何家“现场抓获”,当时和尚又是光着上身,和女人坐在一张桌旁吃饭,应该是“有口难辩”的尴尬处境。可是,他托人找到范进。范进为了自己的脸面——和尚被他雇来念经,便“拿帖子向知县说了”。而知县立刻把和尚和女人都放了,反过来把原告的乡民们拘押起来。乡民们是张静斋(举人出身,做过一任知县)的佃户,是张指使他们搞的。于是,张静斋也拿一帖子说情,知县便把这些人“骂了几句,扯了一个淡,赶了出去”。案件的核心是举人、乡绅、县官之间的较量,原本应该由县官审理的案件,变成了案件双方力量的对比,最终却囿于情面徇情断案。故事很简单,但推敲起来很有意思。对于普通百姓十分严重的事情,只要是上层“圈子里的人”出面,立刻烟消云散。甚至诉讼的两造本来矛盾,但各自在活动,就可以同时被免于刑罚。这里有一句颇耐人寻味的话:“扯了一个淡,赶了出去。”也就是说,主审官找了个不沾边的借口,就下了台阶。而所有当事人对此似乎是觉得理所当然,所以没有任何异议,只是还要破费了银钱去打点各个环节的胥吏。②这里特别要指出的是范进。范进在科场失利的时候,处于被侮辱被损害的可怜之地,而一旦中了举,并没有做官,就可以“拿帖子”干预诉讼了,由此,从侧面反映出了科举、功名何以对读书人有偌大吸引力。当然,同时也成为了上层读书人倚仗身份干扰诉讼的绝佳案例。

  沈琼枝的案子亦是如此。沈琼枝因不愿在盐商府中做妾,带着宋家的金银细软私逃到南京,以刺绣为生,之后结识了杜少卿等读书人。盐商告状后,江都县的差役来捉拿。本县官看到沈琼枝的行李内有杜少卿的书与武书的诗卷,便嘱其同年相好江都县县令,“托他开释此女,断还伊父,另行择婿”。在此案中,盐商可以左右江都县,起初判“沈大年既系将女琼枝许配宋为富为正室,何至于自行私送上门?显系做妾可知,架词混渎,不准”。并认为他是“刁健讼棍”,断沈琼枝的父亲输掉官司,押解回常州。而当看到这些读书人的书信,认为他们之间有较密切的唱和关系时,便主动写信给自己的同年,劝其开脱沈琼枝。③此案的核心是贡生、官宦人家的子孙、县官和盐商之间的较量,事情发展前后有一个一百八十度的转弯,当沈大年单独状告盐商时,县官囿于盐商的金钱而断沈父败诉,当看到杜少卿、武书的书简时,县官之间主动找理由为其开脱。他们的权势在自发自动地起作用,虽没有刻意为之,却改变了初期败诉的结局。此案的特殊意义在于揭示读书人到达一定的层面后所产生的影响力。同时,也刻画出那个时代一场诉讼复杂的幕后因素。金钱的作用让位于特权身份。

  而庄绍光救私藏高青丘的禁书《高青丘文集》的卢信候一事,案情则要严重得多。庄征君“悄悄写了十几封书子,打发人进京去遍托朝中大老,从部里发出文书来,把卢信侯放了,反把那出首的人问了罪”④。庄绍光能救卢于水火,是因为他被特旨征召过,于是不仅进入了“圈子”,而且进入了“圈子”的上层。如此等等,还有若干。

  透过小说内容可以发现有许多人凭借特殊身份去干预诉讼,可是遍查明清时期的法典或相关规定,可以发现法律对士人干讼明确予以禁止。明初即有由皇帝颁布,具有极高法律效力的“卧碑文”:

  天下利病,诸人皆许直言,惟生员不许……其事不干己,辄便出入衙门,以行止有亏革退。若纠众扛帮,骂詈官长,为首者问遣,余尽革为民。⑤

  《大清律例通考》卷三十《刑律诉讼》“按语”,雍正五年(1727)规定:

  文武生员,除事关切己及未分家之父兄许其出名告理外;如代人具控作证者,令地方官申详学臣,褫革之后,始行审理曲直。⑥

  为了限制“士人涉讼”的行为,乾隆三十六年(1771)还进一步制定了新的法规:

  生员代人抗帮作证,审属虚诬,该地方官立行详请褫革衣顶,照教唆词讼本罪上各加一等治罪;如计赃重于本罪者,以枉法从重论……倘罔知悛改、复蹈前辙,该教官查明再犯案据,开报劣行,申详学政黜革。⑦

  除此之外,各地的书院也有禁止门下生员干预诉讼的规定。清代以后书院由各级官府管理,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影响力,官府要褫夺士人的功名,有时要先征求书院的意见。为了维护书院的声誉,各地书院如濂溪书院、文石书院、桂香书院等分别于康熙二十二年(1683)、乾隆三十一年(1766)、乾隆四十七年(1782)在其院规中都对干讼的生员做出了如下警告:

  若已系籍书院,仍复浪荡村墟,出入衙门,其行不忌,在院者鸣鼓逐出。

  尔诸生……慎毋勿恃官府待我厚而奔走公庭,毋恃衙门为我熟而钻谋蠹吏。

  诸生……倘有……包揽钻营扰害人民者,无论生童,立即逐出。⑧

  这些禁止读书人干讼的规定在各个层面上不断出台,恰恰说明了“士人干讼”现象普遍存在与屡禁不止。这种现象大量出现在小说中,特别是写实性很强的《儒林外史》一类小说中,足见在当时现实生活中,确乎存在较多士人干讼的情况。

  按照传统观念,一般人心中都有读书明理的观念,认为读书人应该是乡里之望,特别是封建时代通过科举选出来的读书士子更应起到表率作用。海瑞在《规士文》中写道:

  吾少时乡居,见闾阎父老,阛阓小民,同席聚饮,恣其笑谈,见一秀才至则敛容息口,惟秀才之容止是观,惟秀才之言语是听。秀才行于市,两巷人无不注目视之,曰此某斋长也。人情之重士如此,岂畏其威力哉?以为彼读书知礼之人,我辈村粗鄙俗为其所笑耳。⑨

  对士人干讼现象,顾炎武指出:

  今天下之出入公门以扰官府之政者,生员也;倚势以武断于乡里者,生员也;与胥史为缘,甚有身自为胥史者,生员也;官府一拂其意,则群起而哄者,生员也;把持官府之阴事,而与之为市者,生员也。前者噪,后者和;前者奔,后者随;上之人欲治之而不可治也,欲锄之而不可锄也,小有所加,则曰是杀士也,坑儒也。⑩

  这段话把士人干讼的情状揭露得淋漓尽致。同时还把地方官为何“买账”的心理因素也揭示出来:一是读书人有聚众的手段,二是占有了“斯文”的制高点,拿着“杀士”“坑儒”的大帽子。这段言辞激烈的描述,在其后不久便验证于“哭庙案”。性质虽不尽相同,“士人”结伙对抗地方官,“群起而哄”的场景却毫无二致。瞿同祖先生在其所著的《清代地方政府》一书中写道:

  有的士绅甚至以更加邪恶的手段从事不法活动——诬枉良善、夺人田地坟山,拷笞佃农,强暴民女,诈欺钱财等。有一份诏书披露,许多生员甚至向河中渡船强行收费,向赶集的农民强行收税。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小说中所写的这些士人不惜违反法律和学规也要干预诉讼?其取得成功的原因是什么?另一方面,它对小说文本表达又有哪些作用呢?

二、士人干讼的原因分析

士人之所以能够干涉诉讼,一方面基于其特殊的身份,一方面缘于彼此之间的关系网络。而这两方面都和科举制度密不可分。《儒林外史》作为具有较强写实性的世情小说,对此也有深刻的揭示。

  清代科举分为院试、乡试、会试三级,与此相对应的便是秀才、举人、进士三级功名,通过某一级的考试后,他们的身份已经不同于普通百姓,就有了接近官府的资格,享有不同的特权。如有生员、廪生、监生等身份,不仅有标志身份的服饰要求,可以“头戴方巾”,在涉及诉讼时可以享有相应的礼遇;而考上了举人,不但可以参加会试投考进士,而且开始具备了做官的资格,也就有了与地方官平起平坐的资格。

  有关“身份”的描写,在《儒林外史》中出现多次,如第三回写胡屠户吩咐他的女婿范进道:

  你如今既中了相公,凡事要立起个体统来。……若是家门口这些做田的,扒粪的,不过是平头百姓,你若同他拱手作揖,平起平坐,这就是坏了学校规矩,连我脸上都无光了。

  范进不过考中了一个秀才,胡屠户便认为已经属于另一个阶层了,要有相应的“体统”。第十七回写匡超人考中了秀才后的地位陡升。

  匡超人又进城去谢知县。知县此番便和他分庭抗礼,留着吃了酒饭,叫他拜做老师。

  “分庭抗礼”,即把他看作同一阶层的人物了。而他的哥哥匡大也立刻随之地位变化,理直气壮地威胁别人道:

  县主老爷现同我家老二(指匡秀才)相与,我怕你么?我同你回老爷去!

  更直接的“身份”变化的描写在第二十回。匡超人由秀才补了廪,拔了优贡,地位便升了“半个”档次,于是口气随之改变,对他哥哥说:

  就是那年我做了家去与娘的那件补服,若本家亲戚们家请酒,叫娘也穿起来,显得与众人不同。哥将来在家,也要叫人称呼“老爷”,凡事立起体统来,不可自己倒了架子。

  封建时代,社会存在“士农工商”的划分。在以身份为本位的社会制度下,很多人会选择读书、应举,以提升地位、光耀门楣。《儒林外史》中马二先生一见匡超人即劝说他要读书应举:

  奉事父母,总以文章举业为主。人生世上,除了这事,就没有第二件可以出头。……只是有本事进了学,中了举人、进士,即刻就荣宗耀祖。……就是生意不好,奉养不周,也不必介意,总以做文章为主。那害病的父亲,睡在床上,没有东西吃,果然听见你念文章的声气,他心花开了,分明难过也好过,分明那里疼也不疼了。

  第三十二回中,杜少卿问臧蓼斋:“臧三哥,我且问你:你定要这廪生作甚么?”臧对杜少卿说:

  你那里知道!廪生,一来中的多,中了就做官。就是不中,十几年贡了,朝廷试过,就是去做知县、推官,穿螺螄结底的靴,坐堂,洒签,打人。

  杜少卿笑骂他道:“你这匪类!下流无耻极矣!”——这其实代表的是作者的态度。但是,虽然作者本人对此不齿,这却是现实的情况。正是由于科举制度打破了一成不变的社会阶层分化,所以成为许多人终其一生孜孜以求的目标,甚至有金东崖为了让“一字不通”的儿子进学,要去买秀才,开出价格说“绍兴的秀才,足足值一千两一个”,这也就不足为奇了。

  另一方面,这些士人并不是单一个体,而是结成一个庞大的“关系网”,颇类俗称的“院外集团”。这个“关系网”产生的根基便是科举制度。通过一次次院试、乡试、会试的秀才、举人、进士们,自然地因“同年”“同门”结成了关系网(类似于当今的校友会)。同时,除“朝廷制下”的“学里老师”外,尚有另外一种老师,即主持各级考试的现任官员:知县、知府、学政、总裁、阅卷大臣和读卷大臣等,他们与应考士子也结成师生关系,如考生称知县、知府为“老师”,称学政为“大宗师”,称乡、会试主考为“座师”,分房阅卷的考官称为“房师”。这种师生及同年、同门之间的关系,一经确立,就会保持终身。士人有义务对其座师、门生、同年及其子女保持忠诚或亲近,并在困难时相互帮助——这是所有学绅共守的义务。

  《儒林外史》这方面描写最为典型的例子,一个是王惠对待荀玫一段。二人同榜进士,王富荀穷,王惠却是刻意结纳荀玫。他先是主动为荀玫提供住处,“叫人把荀进士的行李搬在江米巷自己下处同住”;荀玫丧母,他主动请假,“一同来家,替太夫人(其实就是一个普通的贫穷农妇)治丧”,“借了上千两的银子与荀家”,以致荀玫“送出境外,谢了又谢”。若看这些描写,这个王惠真是慷慨仗义之人。可是后文笔锋一转,其实是个十分贪鄙之徒,既不仗义,又复贪婪。那么为什么对荀玫如此热心,如此大方呢?这却是不言自明——编织“同年”“同榜”关系网的需要而已。前文范进中举后,张静斋主动送房产、银两,口称:

  适才看见题名录,贵房师高要县汤公,就是先祖的门生,我和你是亲切的世兄弟。

  是一样的道理。下文又写严贡生借助这种关系网吓人,与此彼此呼应:

  严贡生道:“岂但二位亲翁,就是我们弟兄一场,临危也不得见一面。但自古道:‘公而忘私,国而忘家。’我们科场是朝廷大典,你我为朝廷办事,就是不顾私亲,也还觉得于心无愧。”王德道:“大先生在省将有大半年了?”严贡生道:“正是。因前任学台周老师举了弟的优行,又替弟考出了贡。他有个本家在这省里住,是做过应天巢县的,所以到省去会会他。不想一见如故,就留着住了几个月,又要同我结亲,再三把他第二个令爱许与二小儿子。”王仁道:“在省就住在他家的么?”严贡生道:“住在张静斋家。他也是做过县令,是汤父母的世侄。因在汤父母衙门里同席吃酒认得,相与起来。周亲家家,就是静斋先生执柯作伐。”王仁道:“可是那年同一位姓范的孝廉同来的?”严贡生道:“正是。”

  作者反复写这复杂缠绕的关系,正是要揭示科举制度在这方面的弊端。

  大多数士人由这层关系而被纳入到这个关系网中,比如《儒林外史》中写危素与时知县的关系、庄征君与“朝中大学士太保公”的关系等。而“座师”李本瑛对匡超人提携;范进参加会试前,他的“座师”周进经常替他“在当道大老面前荐场”;范进要打成绩不好的梅玖,因听说是周进的门生便免打;范进做了山东学道,因周进的嘱托,极力找寻荀玫的卷子,并将他取为案首;周进主持广东院试时,试卷尚未收齐即将魏好古取为秀才第二十名。他们就是如此互相勾连、提携共进的。当众人聚在一起,论起同年、同师,或是父祖辈之关系、亲眷,则将其视为“自己人”,也即进入了“圈子”。圈圈相套,从而形成一个庞大的势力集团。这种圈子能量很大,圈中之人“一举于乡,即以营求关说为治生之计。于是在州里则无人非势豪,适四方则无地非游客”。

  这种因科举而形成的关系将原本不相干的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利益集团,大者可以影响朝政,小者则干预诉讼,于是被最高统治者所禁止。顺治、乾隆时期不断有谕旨申告:

  制科取士,计吏荐贤,皆朝廷公典。臣子乃以市恩,甚无谓也。师生之称,必道德相成,授受有自,方足当之。岂可攀援权势,无端亲昵。考官所得,及荐举属吏,辄号门生。贿赂公行,径窦百出,钻营党附,相煽成风,朕欲大小臣工杜绝弊私,恪守职事,犯者论罪。

  朕为天下主,而令在廷大臣,因师生而成门户,在朝则倚恃眷注,事事要被恩典,及去位而又有得意门生留星替月,此可姑容乎?

  下旨禁止,恰好说明了现象之广泛,问题之严重。而尽管朝廷屡次禁止,此风却屡禁不止。原因乃在于产生这一现象的根源——科举制度没有改变,而这一现象的受益者遍被朝野,上下相效也。

  此外,结社、坐馆、游历等也为这个“关系网”的形成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诗词而聚集结社比如莺脰湖诗会、西湖诗会,虽是这些假名士们为追求所谓的高风而作,但也反映出这是当时文人之间联络的手段之一。此外,秀才或举人如周进、权勿用、虞育德父子、王德、王仁、余有达、迟衡山等到乡绅人家去坐馆,从空间上拉近了这个集团内部人员的关系,一般情况下东家与西席的关系比较融洽,而这样的接触也使这个集团的关系更加稳定。士人游历的目的已经不仅仅是以切磋学问、德业相长为宗旨的纯粹游学,而是以结交天下名士成为其主要出发点。这一点在《儒林外史》中的表现并不明显,但是也隐含有一些,比如马二先生、遽公孙以及众多从各地到南京的人。以上原因在现实中往往交叉起作用,使得他们的连接枢纽非常牢固。这也恰恰符合中国传统社会所固有的讲人情、好面子的习俗。正是这个庞大的集团内部互相勾结、妥协、利用、制约,凭借这个庞大的“关系网”做后盾,才使每一个跻身其中的人获得自己的特权,于是便能够由诉讼而获得更大的利益。

  士人具有比其他社会阶层更加优越的地位,他们相互认同为侪类,并具有相近的态度、兴趣和价值观,自认为有别于其他社会成员,这一认识显然支撑了他们的共同情感和集体行动。而在整个“关系网”中,朝廷的高级官员则处于这个集团的顶端,利用他们手中的权力、金钱,倚仗着这个由科举而形成的庞大的集团,每每逃脱法律的制裁。甚至官宦人家的子孙凭借其父祖的余荫也可以轻易左右诉讼,像娄三娄四救杨执中时,只是差家人晋爵持其名帖到衙门中去,最终不仅救出了杨执中,所欠盐店的账也一笔抹掉,整个诉讼发生了变化。外人对其中一个成员的触犯,会被认为是对整个集团的触犯,有个县官曾说:“礼一士,则士林皆悦;辱一士,则士林皆怒。”可见他们之间互相勾连的关系之紧密。

  从思想层面来说,中国古代“士农工商”的划分,涉讼的士人和审案的官员都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他们有着大体相同的学习经历和经史素养,加之古代法律的立法指导思想也是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士子们和审案官员是在同一个思想体系内进行活动,和任职的官员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涉讼更加容易获得成功。

  再进一层来分析,士人更被认为是官员治政所依赖的重要力量。在“庶民”“士大夫”和朝廷之间其实是一场博弈,朝廷试图利用“士大夫”集团维持其在民间的统治,必然要下放部分权力,而“士大夫”集团作为一个中间阶层,要想有效实现自己的权力,必须要充分把握好朝廷与民众之间的利益分配,并在这个过程中谋求自身的利益。在朝廷及民众之间起到沟通连接作用的则是乡绅。瞿同祖先生在他的《清代地方政府》一书中,将州县官员对地方的管辖权称之为“正式权力”,将士人或者说士绅对地方的软性控制和干涉的权力称之为“非正式权力”。所谓的“正式权力”直接来自于国家,代表皇帝以及中央政府行使国家权力,以国家暴力机关为其权力保障。而所谓的“非正式权力”则并不由官方授权,也不具有官方身份,他们的权力更多的来自于下部,即来自于他们长期生活和活动的地域。官员作为朝廷的派出机构,在处理民众案件时也不能不顾及与这些读书士子们的关系,这是官员实现有效统治的重要方式,清代汪辉祖曾说:

  官与民疏,士与民近,民之信官,不若信士,朝廷之法纪不能尽喻于民,而士易解析。谕之于士,使转谕于民,则道易明,而教易行。境有良士,所以辅官宣化也,且各乡树艺异宜,旱潦异势,淳漓异习。某乡有无地匪,某乡有无盗贼,吏役之言,不足为据。博采周谘,唯士是赖,故礼士为行政要务。

  由此可见,通过士人与民众的联系,朝廷的政令法律得以贯彻,官员的统治也须仰仗士阶层来行使其“正式权力”。官府对士子要优礼之,士子必须依靠官府。明乎此,则可以理解为什么连金圣叹如此个性狂放不羁之人,都不放弃秀才身份,正表明秀才身份背后蕴含着巨大的利益。科举制伴生的身份特权是当时严格的等级制度中阶层流动的唯一途径,附带而来的“关系网”使得士人涉讼并获得成功变成了现实。在它存在的一千三百余年里,读书人为了作官为宦,谋取功名,把一生的时间和精力,都用在科举之上。而这些具体内幕在其他文献中难以看到,在小说中却反复出现这些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对诉讼的干预,以及利用其身份获取其他利益,这是小说给予我们的独特的认识价值。

三、士人涉讼情节对文本表达的作用

《儒林外史》中所写的诉讼往往与特定身份有关,其所犯之罪也只能是特殊的罪行,但是却恰好可以表明封建时代的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的多种多样的犯罪行为,不因其身份而有所改变,反而会倚势犯下更多的罪,而法律制度本身却又缺少必要的约束。作者对这些案件具体过程的描写比较简单,不若《醒世姻缘传》《歧路灯》等书中所写读书人干预诉讼那么详细。从小说文本来看,这些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种作用:

  第一,表现主旨。这些士人能够在涉讼中获得胜利,根源在于当时的人才选拔制度——科举制。这也正是《儒林外史》一书所着力表现的地方,它和作者的生平经历密不可分。吴敬梓出生于科举世家,“由于门庭衰落,少年丧母,青年丧父,家产被夺,功名不就,中年移家,生活渐趋贫困,以致晚年漂泊四方,几度依人作客,从而广泛地接触到社会各阶层”。金和在《儒林外史跋》中说:“是书则先生嬉笑怒骂之文也。盖先生遂志不仕,所阅于世事者久,而所忧于人心者深,彰阐之权,无假于万一,始于是书焉发之,以当木铎之振,非苟焉愤时疾俗而已。”鲁迅先生也说其“乃秉持公心,指擿时弊,机锋所向,尤在士林;其文又慼而能谐,婉而多讽”。吴敬梓在耳濡目染中深刻体会到科举制的利与弊。如同曹雪芹经历了异样的繁华而创作《红楼梦》一样,他目睹了科举为士人带来的荣耀,也目睹了更多人挣扎科场多年,导致的人格扭曲、道德沦丧。所以此书一开篇即提到“贯索犯文昌,一代文人有厄”。小说表现出作者对儒林中人行止之失望,而士人涉讼即是他表现这一主旨的途径之一。

  第二,塑造人物。塑造一批具有鲜明性格特征的人物形象自应是小说的核心内容。《儒林外史》在复杂多样的情节中包含一系列的案件,这些都服务于人物形象的塑造。作者借助诉讼来写人物,既增加了戏剧性,也有利于置人物于尖锐矛盾冲突中。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案件中暴露出性格的不同侧面,如严贡生、娄氏兄弟等。

  第三,推进情节。《儒林外史》一改《金瓶梅》《林兰香》等书的写法,不再以一家写及整个社会,而是一部主角不断变换的长篇小说,或者可以说是由无数短篇交替而成的长篇小说,鲁迅先生说此书的结构“惟全书无主干,仅驱使各种人物,行列而来,事与其来俱起,亦与其去俱讫,虽云长篇,颇同短制”。如此安排小说的结构与人物,每个人在书中的篇幅都不会太多,写出几件足以突出其性格的事情即可。虽然案件仅是其中的一个小穿插,但其涉身诉讼或者说干预诉讼者亦不在少数。作者在小说中描写的人物众多,所以其展现的重点不是官场内幕,而是人与人之间势力的竞争、对比,突出的是人与人之间互相勾结、互相利用的关系。而诉讼在一个典型时刻中,更能对这种人际关系有一个充分的展现。与此书结构相适应的是其在写到诉讼情节时,不可能是完整详细地描写,而是“点到为止”地穿插叙述了一些案件,作者用墨尤为珍贵。

  士人干预诉讼,在诉讼的过程中显示特权,而这些特权又进一步提高了其社会地位,更有利于其对诉讼的干预,于是在长久的历史时期内逐渐形成了一个“利益链”。这样一种制度建构的基础则是科举制及由它所派生出来的政策。《儒林外史》的作者对这一制度极度失望,因而以一种“极力不合作”的姿态来创作这部小说。由于对现实制度的基本否定使得他笔下人物大多灵魂有几分变形,然而对这个摧残、毒害了他们的制度毫不觉醒,依然麻木不仁地享用这个制度所带给他们的好处——干讼并从中获得利益,揭露、讽刺之外还隐隐透出了一丝悲凉。

  注释:

  ① 此书的版本有55回、56回之说,主要的分歧是在最后“幽榜”的真伪,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对其中涉讼情节的研究,故本文从众,认为“幽榜”乃后人补做,所以界定此书为55回。

  ⑤ 《松下杂钞》下卷“卧碑”,《涵芬楼秘笈》第三集,商务印书馆1917年排印版,第365页。

  ⑥ [清]吴坛著,马建石、杨育棠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卷三十“刑律诉讼·按语”,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74页。

  ⑦ [清]薛允升著,胡星桥、邓又天主编《读例存疑点注》,卷三十九“刑律三十五·诉讼之一”,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93页。

  ⑧ 邓洪波编著《中国书院学规》,湖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4、107、247页。

  ⑨ [明]海瑞著,陈义钟编校《海瑞集》,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0页。

  ⑩ [清]顾炎武《顾亭林诗文集》“亭林文集”卷一,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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