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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设大法,理顺人情”
——《儒林外史》注释琐谈
·陈美林·
摘要汤奉所云“律设大法,理顺人情”,建文谕诰中便有此语,注释中补出此节,可使作品的现实感更为突出,并借此例说明注释确是“水磨工夫”。
关键词注释法情建文
一
《新批儒林外史》(下称“新批本”)于1989年12月由江苏古籍出版社出版,前后印行七次。经过修订,于2002年1月由北京新世界出版社出版了第二次批评本,更名为《清凉布褐批评儒林外史》(下称“清批本”),将“新批”发稿前夕被总编撤下的注释经补充修改后全部纳入,对夹批、回评也做了修订,重新撰写了前言。当时有人建议做成一个定本,起初笔者也有此意,但在此后的翻阅中发现仍有可更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便继续修订,于2009年2月出版了第三次批评本(下称“清增本”),在后记中乃写道:“对一部作品的理解和诠释,是离不开读者(批评者)的人生阅历和审美意识的,而阅历的丰富,眼识的提高,都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因而“对一部作品的诠释和评说毕竟不能毕其功于一役”。这就出现了既往的批评者曾多次批评同一部作品的现象,即以《儒林外史》而论,不但有数家批评过,而且天目山樵(张文虎)一生就批评过四次。因之,“清增本”见书后,笔者也不时予以修订,终于在2014年8月由商务印书馆出版了第四次批评本《陈批儒林外史》(下称“陈批本”)套色本。历经四分之一世纪,笔者前后也批评了四次。但对该书的批评是否就此终止?社会在发展,学术在进步,即使已届“老耄”之年,精力不济,也自会有人继续,一代有一代之作者,一代有一代的批评者。因此,笔者也绝不敢以“陈批本”为“定本”,在不时检阅中,也发现种种不足,例如全书插图,“清批本”由责编请当代画家为之;“清增本”责编则删去;“陈批本”又由责编不辞辛苦地从北京图书馆所藏上海受古书店石印本中移来,但未能在书中有所说明。此外,文字校对也偶有不到之处,注释亦间有可进一步完善的条目,现仅以一条注释为例予以说明,盖此条补充之内容,可供读者更为深入地了解作品的内容、作者的史识。
二
《儒林外史》第六回“乡绅发病闹船家,寡妇含冤控大伯”中,叙写到广东高要县乡绅、贡生严大位拦人的猪,讹人的钱,劣迹斑斑,甚至对其亲弟监生严大育的遗产也巧取豪夺,占去大半。弟妇赵氏由妾扶正,在其独子夭折后,便欲立大伯严贡生的幼子为嗣子,大位不从,反趁其长子完婚之际,公然夺占亲弟房产,赵氏乃状诉到县里,知县汤奉原就厌恶严贡生欺凌乡里之种种恶行,便判道:“‘律设大法,理顺人情’,这贡生也忒多事了……如严贡生不愿将儿子承继,听赵氏自行拣择,立贤立爱可也”。
“律设大法,理顺人情”,建国后出版的几个注本,如张慧剑本、南京师院本、李汉秋与杜维沫合作本等,均未出注。笔者之“清批本”中有注,云:
意谓虽有律令规定,但实际处理也要合乎人情。又作“礼顺人情”。《后汉书·卓茂传》:“人曰:‘苟如此,律何故禁之?’(卓)茂笑曰:‘律设大法,礼顺人情。’今我以礼教汝,汝必无怨恶;以律治汝,何所措其手足乎?一门之内,小者可论,大者可杀也。且归念之。’”
尽管“新批本”出版后有书评三十余篇,但无涉及注释者,因其本中并无注释。“清批本”见书后,亦有二、三十篇书评,颇有涉及对该本注释之品评,甚至有专门针对注释而撰写的评论,如《用详尽的今注诠释明清文化》(《中国图书评论》2002年10期),该文先比较了几个注本的注释条目数量,张慧剑本942条,南京师院本1098条,李汉秋、杜维沫本824条,而“清批本”则为1987条。进而评说“清批本”评者“广搜博采,从详下注,不仅将每一条目字面上的意义阐释清楚,还不时旁及与该条目有密切联系的有关知识,注释与小说正文浑然一体,使《儒林外史》这部百科全书式的小说涵容的文化信息更为丰实,更为密集”。有的书评则全面评述了“清批本”的前言、夹批、回评,以至跋语,其中也有专门涉及注释的段落,如《伟大也要有人懂》(《中华读书报》2002.3.27)就评说,“小说中的成语、方言、俗谚、庾词,旧时的制度、名物、掌故等,都作了精当的诠释,引经据典出语源、示例证。这都很费心力,前人称之为‘水磨工夫’……这个评本注释的精善,在近几十年出版的几部长篇小说经典版本中,也是很见功力的”。
三
虽然“清批本”注释获此好评,但笔者仍在不断完善。即以“律设大法,理顺人情”一条而言,前两年为撰写《为吴敬梓“让袭”说“寻根”小议》(《寻根》2012年5期,但有错行,收入商务印书馆2013年12月出版的拙作《独断与考索》中,已为更正)时,再次细研有关史籍,颇有所得,并见明季文献中有此语,但“让袭”文中无必要引入,乃另书一纸,夹在“清批本”中,但在修订“陈批本”时一时忘却,未曾补入,及至“陈批本”见书后,寻出此纸条,为此只得写此短文补叙。
明季建文帝的谕诰中有此语,《儒林外史》情节托为明朝故事,而吴敬梓又引此语入小说中。在“清批本”中引用《后汉书·卓茂传》中此语之后,如再加引建文所言,对于更深入的理解小说的内涵和作者的思想当更有助益。
朱元璋经过多年的戎马生涯,“武功告成,天下归一”(《大明孝陵神功圣德碑》),建立明朝,年号“洪武”,而继之登皇位者为皇孙朱允炆,定年号为“建文”。这正体现了“文王以文治,武王以武功”(《礼记·祭法》)的儒家传统思想,如同陆贾对“马上”得天下的刘邦所言“文武并用,长久之术也”(《汉书·陆贾传》)。
朱元璋即位之初,认为“纪纲法度,为治之本”(《明太祖实录》卷21),于吴元年(1367)即命中书省定律令,几经修改,直到洪武三十年(1397)正式颁布《大明律》,又“采辑官民过犯,条为《大诰》”(《明史·刑法志一》),一时刑用重典,以之为长治久安的统治之需。朱允炆即位后,便谕刑官曰:“《大明律》,皇祖所亲定,命朕细阅,较前代往往加重。盖刑乱国之典,非百世通行之道也。朕前所改定,皇祖已命施行。然罪可矜疑者,尚不止此。夫律设大法,礼顺人情,齐民以刑,不若以礼。其谕天下有司,务崇礼教,赦疑狱,称朕嘉与万方之意。”(《明史·刑法志一》)可见其在施法之际,也考虑到人道、伦理、道德等因素。
朱允炆也确实如此施政,“即皇帝位”便“大赦天下”,于建文元年春正月“诏告天下,举遗贤,赐民高年米肉絮帛,鳏寡孤独废疾者官为牧养。重农桑,兴学校,考察官吏,振罹灾贫民,旌节孝,瘗暴骨,蠲荒田租。卫所军户绝者除勿勾”(《明史·恭闵帝》)。即以赋税而言,朱元璋对“苏、松、嘉、湖,怒其为张士诚守”乃“增其税”,以致“浙西官民视他方田倍”。朱允炆认为皇祖所定“特以惩一时顽民,岂可为定则,以重困一方,宜悉与减免”。但朱棣夺得皇位后,“尽革建文政,浙西之赋复重”(《明史·食货志二》)。朱允炆在位仅短短四年,但亦有不少善政。而所有文献记载,大半被朱棣所毁,甚至取消“建文”年号,而将“洪武”延至三十五年,次年即紧接为“永乐”,直到万历朝方恢复“建文”纪年。
鉴于上述史实,在托为明代故事之小说《儒林外史》中,补出明朝第二代皇帝建文上谕中已有“律设大法,理顺人情”之语,便可增强小说的现实感。
四
再检视《儒林外史》之内容,对永乐帝颇有微词,如第九回看坟人邹吉甫述乃父所言,“在洪武爷手里过日子,各样都好,二斗米做酒,足有二十斤酒娘子。后来永乐爷掌了江山,不知怎样的,事事都改变了,二斗米只做出十五、六斤酒来”。他还学着杨执中所言,“我听见人说,本朝的天下,要同孔夫子的周朝一样好的,就为出了个永乐爷,就弄坏了”。中堂之子娄琫、娄瓒听得邹吉甫所转述的盐店管帐杨执中此言,会心一笑,显然引为同调。
《儒林外史》中此种描写,与其移家南京之初所创作的《移家赋》中所言“远祖以永乐时从龙”所显示的感情色彩显然不一。蛰居全椒小县之吴敬梓,自幼便闻知这段“家史”,不免以此为荣。但移家南京后,接交之人多为有见识的学者,从而也开阔了眼界,增进了识见。其挚友程廷祚为其《文木山房集》作序时就说:“金陵大都会,人文之盛,自昔艳称之。考之于古,顾陆谢王,皆自他郡徙居,所谓‘避地衣冠尽向南’者,其所致良有由哉。全椒吴子敏轩慨然卜筑而居……余新安产,而流寓金陵者久。思稍振拔,以追往昔之流风余韵,固大有人在”云云。可见吴、程均自皖入苏,都受到南京高度繁荣、进步的人文薰染。吴敬梓更在小说中借娄焕文之口对杜少卿说:“南京是个大都,你的才情,到那里去,或者遇着个知己,做出些事业来。”便可见吴敬梓眼识的增进不是无由的。的确,南京学者对建文、永乐的更迭也有所评述,如明季南京著名学者顾起元所著《客座赘语》中就有记载,在卷一“革除”中有云:“父老尝言:建文四年之中,值太祖朝纪法修明之后,朝廷又一切以惇大行之,治化几等于三代。一时士大夫崇尚礼义,百姓乐利而重犯法,家给人足,外户不阖,有得遗钞于地,置屋檐而去者。及燕师至日,哭声震天,而诸臣或死或遁,几空朝署。盖自古不幸失国之君,未有得臣民之心若此者矣。”顾起元,江宁(南京)人,万历探花,天启二年任纂修《实录》副总裁,生平著述颇多。《客座赘语》序中说,其所记多采自“客自常在座者”所言,可见非作者一人之闻见,因而极富史料价值。由此亦可推证《儒林外史》中之描写并非是敬梓自行编撰,而自有渊源。由此亦可见吴敬梓之见解也在不断进步中,否则也无以成就《儒林外史》之价值。
五
从“律设大法,理顺人情”之语注释之经过,可见这项工作确是“水磨工夫”。不妨再举一例说明。
《儒林外史》八回有云“与其出一个斫削元气的进士,不如出一个培养阴骘的通儒”。笔者在“清批本”中除释义外,还引用钱泳《履园丛话》卷十三所记:“子孙有一才人,不如有一长者,与其出一丧元气的进士,不如出一能明理的秀才”。《履园丛话》所记颇多清初史料,尽管它成书于道光年间。可见此语在当时社会一定范围流行。早于钱泳所记即有类似话语出现,而说者其人又正是吴敬梓高祖吴沛。吴沛乃明末人,卒于崇祯四年。其子吴国器在《先君逸稿跋言》中记乃父教导他们兄弟时说:“若辈姿好不一,能读书固善,不然做一积德平民,胜做一丧元气进士。”此言在拙作《吴敬梓评传》(1990年12月出版)二章五节中已曾引用,但“清批本”中却未曾叙及,直到“清增本”中方行补入,前后也几近二十年。
注释《儒林外史》是“水磨工夫”,而注释其诗词文赋更是“水磨工夫”。笔者研究其诗词文赋也始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初,与研讨其小说同时进行。上海陈汝衡先生于1978年1月17日曾有信给我,说他听魏绍昌说起,笔者有《移家赋》注等作,盼能借他一阅。笔者所作的注释,起初是为撰写理论研究著作而为之,在《吴敬梓评传》中就大量存在,主编《儒林外史辞典》(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1月)时,只要撰稿人提出,便尽量供他们参阅。至于将这些注释汇集、补充合成为一完整的注本,原拟在完成批评本、评传、人物论、研究专著、研究史等系列著作后进行。前几年见到中华书局出版了《吴敬梓集系年校注》(2011年11月,下称“校注”)也颇为高兴,笔者未完成的工作,已有人做,学问本为公器,任何人都可为之。因曾做过同样工作,检读该书既有兴趣又感熟悉,终于在39页《移家赋》注[一四二]条中见到不佞名字,注文云:“,陈美林先生根据金文考证为‘君’字。延陵子,即吴季札……”二句之间,没有任何过渡文字,读者必以为“子”即“吴季札”为拙见。其实笔者正不同意此说,为此早在《吴敬梓家世杂考》一文中就写有“羡延陵之子”一节。为辨明“”究为何字,曾反复向章、黄门人诸祖耿、徐复等先生请教,又多次与杭州大学著名语言学者蒋礼鸿先生通讯研究,蒋先生在1977年11月4日信中说:“美林兄:‘羡延陵之子,擅海内之文章’字必有误,释为‘季’,无非是吴公子季札又称延陵季子,但此处未可能说是季札或者他的小儿子,故此说不甚可信。”蒋先生又据《说文》、《尔雅》,认为“我疑吴赋的‘子’为‘子’之误……依刘逵注就是后代”。笔者又反复检阅《甲骨文编》、《金文编》、《金石索》等,判定为“君”字。在得到诸、徐等先生认可后,再给蒋先生写信申说己见,蒋先生又于11月17日来信,坦陈一己之见“误耳”,赞同拙说。此节文字不过千,费时就近一年,同样说明注释确为“水磨工夫”。
《吴敬梓身世杂考》原不准备提前发表,拟收入上海古籍出版社所约《吴敬梓研究》一书中。因有人通过徐复先生借阅,久久不还,徐先生乃建议笔者尽快发表,乃刊于《安徽师大学报》1980年2期,而《吴敬梓研究》于1984年8月方始见书,近年出版的拙作《独断与考索》一书(商务印书馆2013年12月版),亦收入此文。而“校注”作者在引用拙作时,既不出篇名,又不注刊于何处。对如此做法应该如何评说,“大家都知道的”,我就不说了。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责任编辑:胡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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