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秦始皇建郡县开始,地方和中央的关系不再是周朝时那种层层转包的“高度自治”关系,而是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全天下只有一个法人代表,即皇帝,朝廷文武百官和地方封疆大吏都是替皇帝打工的。但打工的人总希望占老板的便宜,老板一个人看管不过来,就会派官员去查看,用严刑峻法来吓阻打工者不占或少占便宜。因此,从秦朝开始,中国历代王朝就有完备的监察体系,秦朝的御史大夫属于“三公”之一,明清两代的左都御史也是和六部尚书平级的高官。
中央有六部,地方有各级官员,还有专门纠察这些官员的监察官员,为什么还要这类办临时差事的“钦差大臣”呢?
钦差的出现,一种原因是某种突发事件关系到政局的稳定,如灾荒、民变,不能循规蹈矩地依靠行政体系运转来应对,皇帝只得临时派出官员,越过已有行政程序去“救火”;另一种原因是已有的监察体系已经生锈,皇帝觉得对原来的官僚体系有失控之忧,于是派心腹来直接处理政事,恐吓官员。
考诸历史,会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官场越腐败,中央和地方、皇帝和文官集团的矛盾越尖锐,皇帝派出钦差的频率就越高。对多数文官而言,他们心里是反感钦差的,因为官僚体系的运转有赖于制度的稳定,而皇帝临时派钦差越俎代庖处理政事,是对制度的破坏,也是对有相应职责的官员不信任。
以汉代为例,到汉武帝时,已经建立起中央有御史大夫,地方郡国有刺史,县一级有督邮的三级监察网络。特别是刺史制度,算是一个创举,汉武帝在全国分设13个监察区,每区设刺史一人,负责一区的监察工作。
刺史的品秩很低,和一个小县的县令一样,但因为代表中央监督地方,所以位卑权尊。因为13个大区刺史相对是固定的,他们代表皇权,对当地郡守的升迁和祸福有着决定性影响。因此时间不长,就出现了监察官变异。因为刺史可以借助皇帝给予的权力控制郡守,渐渐地就成为一个大区的实际最高行政领袖。到了汉末,刺史几乎是一个独立王国的最高领导人,辖区内的军政、民政全管,且可以世袭。
明清两代的总督、巡抚,最初也是临时性的监察官职位。但逐渐地,这类总督、巡抚由监察官变成地方最有权势的长官了。正因为从中央空降的监察官容易变异,所以在制度明确的监察官之外,皇帝又隔三岔五临时派心腹来监督包括监察官在内的各地官员。如设立刺史制度的汉武帝,经常派“绣衣直指”持节巡察各地。因此,这类钦差往往是皇帝的私人心腹,如汉武帝时的江充,就是著名的绣衣,因深得皇帝信任,飞扬跋扈,连太子都不放在眼里。到了唐代、明代,则由太监担当这类角色;到了清代,皇帝对手握重权的汉族地方大吏不放心,往往派旗人充当这类角色。
在监察制度和监察官之外,皇帝还屡屡派钦差巡视,看起来是叠床架屋,但这是帝制的必然。如黄宗羲在《原法》中所言:“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这是皇权制度下解不开的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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