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所谓“和平土改”,是指以非暴力的并且是有偿的方式从地主手里取得土地,分给无地少地的农民,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也不一定是无偿地得到土地,也可以以某种方式支付代价。
在中国,最早提出和平土改设想的,是孙中山。“平均地权”的思想,孙中山老早就有,“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的口号,一九〇三年就喊出来了。一九二四年八月十七日,在关于“三民主义”的演讲中,孙中山这样阐释 “民生主义”:“将来民生主义真是达到目的,农民问题真是完全解决,是要‘耕者有其田’,那才算是我们对于农民问题的最终结果。”这算是正式提出了“耕者有其田”的口号。
一九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孙中山又在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第一期学员结业典礼上发表演讲,又谈到了“耕者有其田”的问题。孙中山称赞了苏俄把全国的土地都分给农民的做法,但又强调,中国不能仿效苏俄的急进做法,因为:“中国的人民,本来是分作士农工商四种。这四种人中,除农民以外,都是小地主。如果我们没有预备,就仿效俄国的急进办法,把所有的田地,马上拿来充公,分给农民,那些小地主一定是起来反抗的。就是我们革命一时成功,将来那些小地主,还免不了再来革命。我们此时实行民生主义,如果马上就要耕者有其田,把地主的田地都拿来交到农民,受地的农民,固然可以得到利益,失地的地主,便要受损失。但是受损失的地主,现在都是稍为明白事体的人,对于国家大事都很有觉悟,而一般农民全无觉悟。如果地主和农民发生冲突,农民便不能抵抗。”不主张把地主的田地“充公”,与孙中山对中国社会的另一种看法有关。一九二三年,孙中山在回首自己一生的思想和行动历程时,说:“中国人大家都是贫,……只有一般普通的穷。中国人所谓贫富不均,不过在贫的阶级之中分出大贫和小贫。”在中国,那种富甲一方的大地主是很少的,一般的所谓地主,也就是略有田产而已。穷人与富人的差别,通常只是穷一点与更穷一点的差别。无偿剥夺小贫者的土地分给大贫者,孙中山认为于情于理均不合。另一方面,在乡村,地主阶层是比较有文化有眼光的,也可以说是农村的精英阶层。打压、摧毁这个阶层,对国家的发展显然不是什么好事。所以,孙中山不主张以无偿剥夺地主土地的方式实现“耕者有其田”,而主张“慢慢商量来解决农民同地主的办法。农民可以得利,地主不受损失”,而“这种方法可以说是和平解决”。
如果由国家收买全国土地再平均分配,那当然好,但国家没有这个力量。孙中山想出的办法是征收地价税:“最善者莫如完地价税一法”,政府首先规定地价,然后照价收税、照价收买,并规定涨价归公。
孙中山认为,地价应该由地主自定后向政府呈报,政府则认可其自报价格。孙中山认为,不用担心地主不如实报价。因为地主如果报得比实际价格低,政府就可能照价收买,地主自然要吃哑巴亏;如果地主报得比实际价格高,在政府照价收税的情况下,地主仍然要吃哑巴亏。在政府照价收买和照价收税的制约下,地主只能如实申报地价。地价确定后,政府便照价收税。孙中山不主张按土地面积征税,而主张以地价作为征税标准。好地收税多,劣地则收税少,并“主张累进纳税之法”,地价愈高,税率愈高。这样土地的兼并就会得到控制,政府收入将会增加,而土地价格也会下跌。近些年,时常有人主张以征收房产税的方式抑制房价,思路正与孙中山相同。如果真的征收房产税,也应该不以面积而以房价为征税标准。这是闲话了。
仅仅照价收税还不够,还须实行照价收买。孙中山强调,政府在颁发的地契中,“应批明随时可照地契之价收买”。这意味着,国家有随时将私人土地购为国有的权力。最后一项是涨价归公。地价确定后,价格如果上涨,则上涨部分“完全归为公有”。
孙中山和平土改的构想,国民党在大陆时期并未全面实施,但在抗战时期有过扶助自耕农的试验。据成汉昌《中国土地制度与土地改革》一书介绍,一九四二年,国民政府地政署根据政务院的要求,制定了《试办扶植自耕农实验区方案》,规定各省可选择少数有条件的地区,进行扶植自耕农的试验。扶助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政府以大量资金收购土地,无偿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另一种,则是贷款给无地少地的农民,由他们自行购买土地耕种。成汉昌说:“对于各地试办扶植自耕农的工作,政府当局及地政机关均投入了相当的力量”。成效最为显著的实验区,有甘肃湟惠渠灌溉区、重庆北碚区和福建龙岩县,尤以龙岩的实验最为成功。从一九四三年至一九四七年,龙岩县共分五期进行了土地征购和分配放领的工作,最终使全县农民都成了自耕农,也可以说,在龙岩县,以和平的方式,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成汉昌说:“扶植自耕农是抗战时期国民党最具特色的一项土地政策,并且在个别地方的试办中基本成功”,而这些成功的经验,对后来台湾的土地改革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例如有人指出,龙岩县的实验即是‘以后台湾实施耕者有其田的前驱’,台湾土地改革所获成功,‘实由龙岩开其端’。 ”国民党败退台湾后,在全岛范围成功地进行了和平土改,实现了耕者有其田,这是国民党能在台湾站稳脚跟的关键。这是后话。
中共把一九二七年至一九三七年这十年,称作自己的“土地革命时期”。这期间,中共实行的是十分急进的土地政策。一九四六年五月,中共开始再一次的“土地革命”时,陈毅在一次动员性的讲话中回顾了中共农民运动的历史,这样评说了“土地革命时期”的农民运动:“当时的口号是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给无地少地的农民,以后走到平均分配一切土地,最后就发展到政治上、经济上、肉体上消灭地主,并损害了中农。”谈到这一时期,人们总会想到“打土豪,分田地”这句话,也会想到毛泽东“分田分地真忙”这一句诗词。在这次讲话中,陈毅又说:“抗战时期,我们提出减租减息,停止了土地革命(并不是取消土地革命)跟地主阶级休战。”同时强调:“减租减息政策本身是带有妥协性的。”因为正值抗战时期,所以中共不得不采取妥协性的减租减息政策,这是与地主阶级的“休战”而不是永久停战。现在抗战结束了,与地主阶级的战争也要重启了,陈毅正是在做战前动员。
一九四六年五月,中共开始重启剥夺地主土地的大业。一开始还是有些犹疑、有点顾忌,一开始还想让新一轮的农民运动与“土地革命时期”有所区别,至少想让外界认为有所区别。也正是在有些犹疑、有点顾忌的时期,中共动过和平土改的念头,设想过以发行土地公债的方式征购地主土地,并且在个别地区有过实行,只不过为时很短。后来,新一轮的农民运动,还是复制了“土地革命时期”的种种做法。有关历史论著在谈到中共“征购”的不了了之时,都归因于战争形势的变化。例如,董志凯在《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一书中说,一九四七年一月,在陕甘宁边区“开展了征购工作”,但到三月间,国民党军队大举进攻陕北,土改工作遂停,中共进入反攻阶段后,土改工作重新启动,但这时已没人再提“征购”二字了,“这里和其它解放区的土地改革都采取了平分土地的作法”。郭德宏在《中国近代农民土地问题研究》一书中,说一九四六年十二月二十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了《征购地主土地条例草案》,随后便开始了征购工作,“但到1947年3月国民党军队重点进攻陕北以后,征购工作便被迫停止了”。成汉昌在《中国土地制度与土地改革》一书中说,中共西北局和陕甘宁边区政府,本来计划在一九四六年末至一九四七年春、一九四七年秋冬至一九四八年春,分二批完成土地征购工作,但一九四七年三月,国民党军队大举进攻陕甘宁边区,征购工作被迫停顿,以后,陕甘宁边区也同其他解放区一样,“采取了平分土地的方式”,而且,一九四七年以后,随着军事、政治形势的变化,“各解放区基本上未实行土地征购的办法”。
有关学者普遍把军事、政治形势的变化看作是土地征购昙花一现的原因。杨奎松先生的论文《中共也曾尝试过“和平土改”——有关战后中共和平土改政策的尝试与可能问题》,对问题的思考更为深入。杨奎松认为,和平土改是与中共的意识形态根本冲突的,同时,土地征购也未必一定是“和平”的,未必一定排斥暴力。说得直白些,中共虽然有过征购地主土地的尝试,但军事、政治形势的变化,只是它不了了之的表层原因,更深刻的原因,则应到中共的意识形态中找,应该在中共对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基本理念中找。
我觉得,在一种有限的意义上,可以把“和平土改”与“减租减息”相提并论。“减租减息”也是与中共的意识形态相冲突的。抗战时期,中共放弃“土地革命时期”以暴力剥夺地主富农土地的政策而采取承认地主富农地权财权的减租减息政策,也是不得已之举,是无奈的妥协。如果总体的政治、军事情势迫使中共不能以直接剥夺地主土地的方式实现“耕者有其田”,毛泽东主导的中共也会在自己占领区普遍搞一点形式上的征购。对于毛泽东来说,中共的生存、发展、壮大是最重要的事情,一切政策都要服从这个最大的目标。那个时候的毛泽东,不会被任何一种抽象的理论牵着走。“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就意味着“意识形态”在“具体实际”面前,也要调整和改变自己。如果以征购地主土地的方式实现耕者有其田是最有利于中共的生存、发展、壮大的,那毛泽东就会最终选择此种方式,而让与此相冲突的意识形态暂时靠边。当然,正如中共的减租减息与国民党的减租减息并不完全相同一样,中共的土地征购,也不会是简单的买卖行为。虽云征购,仍然要开展对地主的斗争,仍然要把“地主阶级”的威风打下去。
二
一九四六年五月四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史称“五四指示”。这个指示,标志着中共新一轮的“土地革命”的开始。但是,这个指示本身,却又有着明显的“保守性”,充分显示了毛泽东、刘少奇等中共领袖在发动新一轮的“土地革命”时既兴奋又犹疑的心态。减租减息,本就是无奈的妥协。中共领袖时刻渴望着新一轮的 “打土豪、分田地”,渴望着再次见到“分田分地真忙”的盛况。所以,当有可能变减租减息为土地革命时,他们便不想再拖延。然而,对中共来说,当时的政治、军事形势,仍然是很险恶的。中共领袖又担心土地革命会失去众多先前同情中共的人,从而使中共的处境雪上加霜。所以,在做出“直接从地主手中取得土地”的决定时,又显得十分谨慎。
“五四指示”一开始是这样说的:“根据各地区最近来延安的同志报告,在山西、河北、山东、华中各解放区,有极广大的群众运动。在反奸、清算、减租斗争中,直接从地主手中取得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群众热情极高。在群众运动深入的地方,基本上解决了或正在解决土地问题。有些地方,运动的结果,甚至实现了‘平均土地’”。在这种情况下,“各地党委在广大群众运动面前,不要害怕普遍地变更解放区的土地关系,不要害怕农民获得大量土地和地主失去土地,不要害怕消灭农村中的封建剥削,不要害怕地主的叫骂和诬蔑,也不要害怕中间派暂时的不满和动摇。相反,要坚决拥护农民一切正当的主张和正义的行动,批准农民获得和正在获得土地。”“五四指示”强调:“各地党委必须明确认识,解决解放区的土地问题是我党目前最基本的历史任务,是目前一切工作的最基本的环节。必须以最大的决心和努力,放手发动与领导群众来完成这一历史任务,并依据下列各项原则,给当前的群众运动以正确的指导。”所谓“解决解放区的土地问题”,就是指在“解放区”内实现“耕者有其田”。这个“历史任务”是十分明确的,是必须完成的。而下面的“各项原则”,却大多是对完成任务之方式的限定,例如,“决不可侵犯中农土地”、“一般不变动富农土地”、“对于中小地主的生活应给予相当照顾”等等。“各项原则”中的第十一条,是说“解决土地问题的方式”。这一条,列举了“群众已创造”的“多种多样”的方式中的四种,其中之一,是“减租之后,地主自愿出卖土地。佃农以优先权买得此种土地”。这就意味着,农民直接从地主手中购买土地,也是被许可的一种解决土地问题的方式。对于“五四指示”的“不彻底性”,不少学者都发表过看法。杜敬在《关于“五四指示”和〈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几个问题》一文中指出,“五四指示”并没有提出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只是要求以多种方式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成汉昌在《中国土地制度与土地改革》一书中指出,“五四指示”并没有提出“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没收分配地主阶级土地”这类口号,因而“还带有比较明显的过渡性质”。
“五四指示”的 “过渡性”,“五四指示”的“不彻底性”,显示了中共领袖既渴望进行“土地革命”,又瞻前顾后、畏首畏尾的心态。
“五四指示”一开始就强调,是各地农民自发地把减租减息变成了“直接从地主手中取得土地”,而中共中央只是“批准”广大农民的这一行为。但我们知道,在中共厉行减租减息的抗战期间,各地农民也常常直接提出土地要求,也常常直接剥夺地主土地,而中共中央则总是强调,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地主,并制止各地剥夺地主土地的行为。例如,一九四〇年十二月十三日,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的给各中央局指示,强调“不要因清算旧债而没收地主土地,同时应规定农民有交租交息之义务,保证地主有土地所有权”。十多天后的十二月二十五日,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关于时局与政策的指示》,也强调:“必须明白,在整个抗日战争时期,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我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策是决不会变更的,过去十年土地革命时期的许多政策,现在不应当再简单地引用”;“必须向党员和农民说明,目前不是实行彻底的土地革命的时期……土地所有权和财产所有权仍属于地主”。抗战期间,中共中央虽然一方面鼓励农民与地主做斗争,但另一方面,也扼制农民直接占有地主土地的行为,也反复强调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不能侵犯。各地农民要求占有土地、直接从地主手中取得土地的行为,如果发生在抗战时期,是要受到中共中央的阻遏的。所以,中共中央下达“五四指示”,真正的原因并不是各地“有极广大的群众运动”,而是政治、军事格局都发生了重大变化。
一九四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关于时局与政策的指示》中强调,在整个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策决不会改变。这其实也传达了这样的信息:一俟抗日战争结束,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策就可能改变。这其实也是合乎逻辑之举。既然是以“抗日”的名义建立的统一战线,当然就应该随着“抗日”的结束而改变。抗日时期,地主是中共统一战线中的两个主角之一(另一个主角是农民),是中共不可或缺的同盟者。而现在,抗日结束了,原有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自然也要调整,也要变更。为了自身的生存、发展、壮大,中共仍然需要经营统一战线,但地主阶层则非但不应是新的统一战线中的主角之一,甚至根本不是“统战”的对象,直白地说,现在可以把地主从统一战线中踢出去了。但是,一九四六年春的“五四指示”,却又显示出中共在做出这一决定时的谨小慎微和忧心忡忡。原因何在呢?原因就在于,形势虽然发生了变化,但并没有变得对中共更有利,相反,中共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从一九四八年一月毛泽东与陈毅的谈话中,也可看出一九四六年春中共的处境之艰难。据《毛泽东年谱》,一九四八年一月,在陕北杨家沟,毛泽东同陈毅多次谈话。毛说:“自日本投降后,特别是一九四七年这一年发生了根本变化,可以说是一个伟大的事变。敌我双方的形势都有了根本的改变”;“军事上,一九四七年七月我们转入进攻以来,蒋介石转入防御地位,于是军事上完全改观”;“在日本投降时,我们还是一则以喜,一则以惧。喜的是日本投降了,惧的是优势问题未解决,东西得的少,蒋介石强大,严重的内战临在头上,成败两个可能性还在斗争。现在好了,我们的优势已经确立了,这不是估计,而是事实。 ”一九四六年春季的时候,正是中共喜惧交加的时候。中共面临“严重的内战”,而这时候,国民党在军事上有着明显的优势。这时候的中共,还不敢对战胜国民党心存多大的希望。这时候的中共,基本策略是尽量避免与国民党发生全面内战。中共中央甚至做好了参加国民党政府,在政府内部进行“合法斗争”的准备。一九四六年二月二日,中共中央致电陈毅,要求巩固华中现有地区,因为中央机关将来可能迁淮阴办公。一九四六年三月四日,负责会商国共停战等事宜的军事三人小组成员马歇尔、张治中、周恩来飞抵延安,中共中央和陕甘宁边区领导人毛泽东、朱德、刘少奇、林伯渠等人和各界群众六千余人到机场欢迎。当晚,中共中央举行欢迎晚会。张治中在与毛泽东交谈时,说:政府改组了,中共中央应该搬到南京去,您也应该住到南京去。毛泽东回答说:我们将来当然要到南京去,不过听说南京很热,我怕热,希望常住在淮阴,开会就到南京。不愿把中央机关设在南京,当然不是因为南京的热,而是因为不愿与国民党中央同居一城,那样活动起来多有不便。淮阴离南京不远不近,又是新四军的老根据地,群众基础好,是很理想的中央机关所在地。连参加政府后的中央机关所在地都物色好了,可见“参加国民政府”,也并非徒托空言。其时的中共,尽量避免与国民党全面的军事冲突,但也不得不做好最坏的打算。万一与国民党全面军事冲突而失利,就争取割据东北,以长春为首府,背靠苏联,再次建立一个苏维埃国家。一九四六年三月二十五日,也就是“五四指示”下达的一个多月前,中共中央致电东北局,强调:“力争我党占领长春,以长春为我们的首都”。日本一宣布投降,中共就尽最大可能抢占东北,并对长春特别在意,以长春为首府割据东北的后路设计是原因之一。
中共在抗战期间,以极大的努力从事统战工作,把国统区的大批所谓的“民主人士”和知识分子团结在自己周围,在这方面,统战大师周恩来堪称功勋卓著。中共要在自己的根据地把地主的土地转移到农民手中,很担心招致国统区的民主人士和广大知识分子的反感并最终失去他们的同情和支持。另一方面,中共也担心根据地的土地改革会授国民党以柄,为国民党大举进攻中共根据地提供口实。一九四七年九月十三日,刘少奇在《在全国土地会议上的结论》中,也认为“五四指示”的转变“还不彻底”,他强调:“‘五四指示’是由减租减息到彻底平分土地的过渡政策,有其历史的来龙去脉。从‘五四指示’当时的情况和环境条件来看,要求中央制订一个彻底平分土地的政策是不可能的。因为当时全国要和平,你要平分土地,蒋介石打起来,老百姓就会说,打内战就是因为你共产党要彻底平分土地。当时广大群众还没有觉悟到和平不可能,还不了解与蒋介石、美国和不了。假如只根据我们共产党的了解,认为与蒋介石和不可能,与美国和不可能,因而就决定不和的政策,那就会脱离广大群众。为了既不脱离全国广大群众,又能满足解放区群众要求,二者都兼顾,使和平与土地改革结合起来,结果就产生了‘五四指示’。这不算错误。”刘少奇的这番解释,正如杨奎松先生所说,很大程度上是“事后诸葛亮”,中共中央当时也并非断然相信和平不可能的。不过,“二者都兼顾”,却的确是“五四指示”的强烈特色。
明知变减租减息为土地改革可能失去国统区民主人士和知识分子的支持,可能让蒋介石进攻中共根据地有了借口,中共中央还是决定立即进行土地改革,原因何在呢?原因就在于中共要更进一步赢得根据地广大农民的支持,就在于要根据地的农民更加踊跃地参军,更大程度地将人力、物力奉献给中共。这一点,在“五四指示”中其实已经说明。“五四指示”中说:“如果我们能够在一万万数千万人口的解放区解决了土地问题,就会大大巩固解放区。”而巩固解放区,就是巩固广大农民对中共的认同与支持。减租减息,对于中共建立根据地至关重要。通过减租减息,中共迅速发展壮大。而土地改革,让广大农民都拥有土地,无疑比减租减息产生更大的动员效果。这一点,是中共中央经常强调的。一九四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的《解放日报》,发表了题为《争取春耕前完成土地改革》的社论,其中说:“在今天的解放区,贯彻土地改革,同时又是粉碎蒋军进攻,争取全面抵抗胜利的关键。五个多月来自卫战的经验证明了,那(哪)里的土地改革得好,那(哪)里的群众参加爱国自卫战争便加坚决,胜仗也打得多。”这道理也很简单。让农民家家户户都有了土地,那就把广大农民的命运紧紧与中共的胜负绑在了一起,农民参军打国民党,就是在保卫自家的土地。
三
一九四六年春季的时候,中共实在不想与蒋介石进行全面的军事较量,但又不得不尽量做好全面军事较量的准备。变减租减息为土地改革,是最重要的准备,所以必须做。但土地改革又可能失去国统区民主人士和无党派知识分子的支持,又可能触发全面内战,这使得中共必须小心谨慎地做,必须瞻前顾后、畏首畏尾地做。可以说,这个时候的中共,在土地改革问题上,陷入了一种悖论处境。而中共选择了“兼顾”。“五四指示”的“不彻底性”、“过渡性”,“五四指示”的暧昧性、保守性,都源于中共兼顾的考虑。
“五四指示”是由刘少奇起草、经毛泽东修改的。据《刘少奇年谱》,一九四六年五月五日,毛泽东致信刘少奇,说对“五四指示”略有增减,并说:“关于宣传事项(不要谈土地革命)请草一简电。”五月十三日,刘少奇遵照毛泽东的指示,起草了《中共中央关于暂不宣传改变土地政策的指示》,首先强调,“五四指示”“将更加促进各根据地的群众运动,实现土地关系的根本改变,极大地巩固解放区,增加我们反对国民党政治进攻和军事进攻的力量”;接着强调,农民对土地的要求与土地改革的行动“是完全正当的与正义的”,“并且符合孙中山的主张与政协决议”。把中共根本改变土地关系的农村运动与孙中山和政协决议联系起来,是要从国民党方面寻找合法性。“耕者有其田”是孙中山的主张。而所谓“政协决议”,是指一九四六年一月在重庆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即所谓“旧政协”)决议。这是在强调,即便从孙中山的立场看,即便从国民党的角度看,中共的土地改革也是“正当的与正义的”。但紧接着,刘少奇写道:
但在目前斗争的策略上,我们在各地报纸上除公开宣传反奸清算减租减息的群众斗争外,暂时不要宣传农民的土地要求,土地改革的行动,及解放区土地关系的根本改变,暂时不要宣传中央一九四二年土地政策的某些改变,以免过早刺激反动派的警惕性,以便继续麻痹反动派一个时期,以免反动派藉口我们政策的某些改变发动对于群众的进攻。
所谓“一九四二年土地政策”,也就是在承认地主土地所有权前提下的减租减息政策。中共中央之所以担心变减租减息为根本改变土地关系可能招致“反动派”的进攻,是因为一九三七年的时候,中共为实现与国民党的“第二次合作”,曾做出四项承诺,其中有“停止以暴力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一条。既然“停止以暴力没收地主土地”是国共“合作”的前提之一,或者说,是国民党认可中共合法存在的条件之一,那么,中共如果重新以暴力没收地主土地,就等于违背了先前的承诺,就是摧毁了国共“合作”的基础,而国民党也就有理由宣布中共非法并重新合法地 “剿共”。而这个时候的中共,还决不愿意这样的局面出现。所以,土地改革先只做不说。毛泽东在五月五日致刘少奇信中,特意强调了“不要谈土地革命”。很可能,刘少奇起草的“五四指示”中,用了“土地革命”而毛泽东改成了“土地改革”。正式下达的“五四指示”中,只有“土地改革”而不见“土地革命”,此后,这新一轮的根本改变土地关系的运动,就定名为“土地改革”。新一轮的农村运动,后来与中共“土地革命时期”的做法并无二致,但没有以“革命”而只以“改革”的名目出现,是因为,在刚开始的时候,毛泽东为了避免“过早刺激反动派的警惕性”而打出了较温和的旗号,这个较温和的说法便延用到一九四九年以后。
据《刘少奇年谱》,一九四六年五月八日,中共中央还发出了毛泽东、刘少奇关于土地政策的发言要点的通知。这个通知说,在讨论和通过“五四指示”时,毛泽东、刘少奇的发言中有“最重要的几点”,特别值得全党注意。这个通知是对“五四指示”的补充。“最重要的几点”共有六点,其中第五点是:“不要怕自由资产阶级和中间分子暂时的动摇,应向他们解释,减租与‘耕者有其田’都是实行政协决议。”毛、刘们在讨论中,无疑议论了自由资产阶级和中间分子对中共变减租减息为根本改变土地关系的反应问题。他们预见到此举会引起自由资产阶级和中间分子的反对,会使得自由资产阶级和中间分子改变对中共的态度。抗战期间,为争取自由资产阶级和中间分子的好感、同情、支持,中共付出了极大的努力。当中共面临与国民党的你死我活的较量时,这个阶级、这些分子的好感、同情、支持,仍然是很重要的。不过,比较起来,广大农民的支持、奉献,更为重要。不在农村根本改变土地关系,就得不到广大农民进一步的支持、奉献,若在农村根本改变土地关系,则可能得不到自由资产阶级和中间分子的同情、支持。两害相权取其轻。中共决定先争取广大农民进一步的支持、奉献,而不惜失去自由资产阶级和中间分子的同情、支持。不过,是不惜“暂时”失去。中共还是要尽量向这个阶级、这些分子做解释,让他们理解、认可中共在农村的新政策。
一九四六年五月三日,周恩来率中共代表团由重庆飞抵南京,入住梅园新村。据《周恩来年谱》,到南京的当天,周恩来即致电中共中央:“最近上海、南京、重庆等地接到许多封关于苏北清算斗争的信件,众口一词,提到过火。”“来信者多与我方原有好感,故不能一律以斗争初期不可避免的判断答之。”周建议“可否在苏北之斗争方式择较温和办法,以争取上层中产者阶级”。周恩来此电到达延安,正是延安在讨论土地政策改变的时候,也是刘少奇在起草“五四指示”的时候。周恩来的电报,虽然没能阻止“五四指示”的诞生,但对其具体内容无疑产生了影响。“五四指示”的 “不彻底性”、“过渡性”,“五四指示”的瞻前顾后、畏首畏尾,应该与周恩来电报的及时到来有一定关系。毛泽东主张不提“土地革命”和指示刘少奇起草不宣传土地改革的通知,也应该与周恩来的提醒、建议有关。有关学者在论及“五四指示”的“不彻底性”时,都不提周恩来五月三日的电报,其实,这份电报应该是对延安的决策产生了某种程度的影响的。周恩来在重庆、在南京,代表中共与国民党周旋,也代表中共与自由资产阶级和中间分子打交道。周恩来身负在国统区的统战重任。周恩来的机智过人,周恩来的长袖善舞,让自由资产阶级和中间分子中的许多人,对中共产生了“好感”。现在,这些人认为中共在根据地农村的做法“过火”,这有可能使他们改变对中共的看法和态度。这当然让周恩来焦虑。周恩来没有建议中央全面选择“较温和”方式,只敢建议在苏北根据地的斗争方式“择较温和办法”,因为苏北离南京、上海近在咫尺,而南京、上海则是自由资产阶级和中间分子最集中的地方,苏北的风吹草动,都能立即让南京、上海知悉。
一九四六年七月十九日,中共中央给在南京的周恩来、董必武发出了“关于向民盟人士说明我党土地政策”的指示。这是对周恩来五月三日电报的答复。拖了两个多月才答复周恩来,这期间与国民党的战事吃紧是原因之一。另一个原因,则是一时不知如何答复。这期间,毛、刘等人应该在关注前线战事的同时,也商讨过如何答复周恩来的问题。在最高层达成共识后,才能答复周恩来。这个指示,要求周恩来、董必武等人从四个方面对民盟人士做出解释。
第一个方面,是要让民盟人士了解中共根据地农民运动的历史过程。要让民盟人士知道,“各地农民在抗战八年中,曾三次起来要求土地,我党均用了极大的说服解释工作,推延下去”。这是要让民盟人士明白,本来早在抗战时期,就可以进行土地改革了,现在才搞,已经是一再推延了的行动了。这个行动之所以不能再推延下去,是因为“自日本投降后,各解放区广大农民起来清算汉奸恶霸,自己动手解决土地问题,我党无法和不应阻止这种群众的正当要求。”这里,“无法”和“不应”的连用,颇为有趣。“无法”,意在表明,根据地农村正在发生的事,是中共没有能力去阻止的。抗战期间,中共曾多次以“极大”的努力阻止此类事情的发生和蔓延,但现在,再也阻止不了。中共“批准”农民的做法,只是在“被动”地顺应民意而已。同时,也不应该继续阻止农民的这种 “正当”行动,因为,“只有实行孙中山先生的耕者有其田的主张和政治协商会议耕者有其田的决议,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才能领导农民运动走入正轨,才能为国家民主化、工业化,造成巩固基础。”这是在把根据地农村发生的事,既与孙中山的主张和重庆政协会议决议挂上钩,也与民盟人士的政治诉求挂上钩。耕者有其田是孙中山的主张,也是重庆政协会议决议内容,所以中共的土地改革并非别出心裁、独树一帜。国家的民主化、工业化,是民盟人士的政治理想,而只有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民主化和工业化才有一个巩固的基础,既如此,民盟人士有什么理由反对中共的土地改革呢?有什么理由不对中共的土地改革举双手赞成呢?
第二个方面,是要向民盟人士说明,“我党正在研究和制定土地政策”,这也就意味着,中共的土地改革如何搞,还没有最终确定,民主人士大可稍安勿躁,不必忙着批评。接着,又说:“除敌伪大汉奸的土地及霸占土地与黑地外,对一般地主土地,不采取没收办法,拟根据孙中山照价收买的精神,采取适当办法解决之,而且允许地主保留一定数额的土地。对抗战民主运动有功者,给以优待,保留比一般地主更多的土地。”这就让民盟人士更有理由放心了。这意味着,中共要实行的,是真正意义上的和平土改,民盟人士大可把心放在肚子里。
第三个方面,是要让民盟人士对中共根据地的农民运动有更全面的了解。首先,要让民盟人士明白,“几千年被压迫剥削的农民起来之后,在个别地区或有过火之处,仅仅是个别地区的个别现象,这是难免的”。接着,举了苏北和太行区两个地区为例,说明在农民起来“反奸清算”后,地主仍保留了较多土地。在苏北,地主每人保留的土地,“等于中农每人土地的五倍”;在太行区,地主每人保留的土地,“等于中农四倍半,等于贫农六倍半”,而“这些材料证明解放区农民忍受了很大损失,来照顾地主在土地改革后必须的生活”,所以,“希望民盟人士对解放区农民土地改革运动,加以全面的具体的调查研究。”
第四个方面,是要让周恩来等向民盟人士表明,“我们很愿意和他们共同研究这一有关一万万几千万人民生活的重大问题,欢迎他们提供意见,必要时可以与他们开座谈会来研究这个问题。他们认为对抗战民主运动有功必须特别照顾的具体人物,他们也可提出。”这最后一句,也很有意思。这意味着,民盟人士,每人可提供一份要求中共“特别照顾”的名单。
四
从一九四六年五月到一九四七年七月的一年多时间里,毛泽东、刘少奇等人是想以多种方式实现耕者有其田,由政府出面征购地主土地也的确是打算采用的方式之一。已经采用和打算采用的方式中,不包括以暴力的方式直接剥夺地主土地。一九四七年七月,军事局势发生根本性变化,中共开始处于优势地位并开始了战略进攻。毛泽东已经胜券在握,彻底打垮蒋介石只是一个时间问题。从这时始,中共在土地改革问题上也不须再“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了。于是,以暴力没收地主土地就是基本的甚至唯一的方式。
一九四六年七月十九日中央致周恩来、董必武电,是对周恩来五月三日来电的正式答复,其中表示可向民盟人士说明中共拟对地主土地“照价收买”。据《毛泽东年谱》,在此之前的六月二十七日,毛泽东已经为中央起草致周恩来、叶剑英电:“中央正考虑由各解放区发行土地公债发给地主,有代价地征收土地分配农民,其已经分配者,补发公债,如此可使地主不受过大损失。惟汉奸、土豪劣绅、贪官污吏、特务分子不在此例。你们可向中间派非正式地透露此项消息。 ”如果是真正的“汉奸”、“土豪劣绅”、“贪官污吏”、“特务分子”,没收其土地自然有一定的合法性,但这些身份的认定,标准毕竟掌握在中共手中,所以这个“但书”还是有理由让中间派担忧。不过,中共毕竟承诺要“有代价地征收土地分配农民”,而且还对此前土地被无偿征收的地主“补发公债”,这已经很能显示中共的平和、开明。七月十九日,中央又正式致电周恩来、董必武,这回表示可“正式”地向中间派说明对一般地主土地,不采取没收办法,而是拟根据孙中山遗教,实行“照价收买”。七月十九日当天,中共也发出了“关于要求各地答复制定土地政策中的几个重要问题的指示”。这个“指示”首先强调,中央正在研究“一种可以公布”的土地政策,这个政策既要能满足农民土地要求,同时又能缓和地主逃亡、分化地主内部、并减少民族资产阶级和中间人士的 “动摇怀疑”,“以巩固反对内战独裁争取和平民主的统一战线”。为此,就几个重要问题向各地征求意见,其中之一,就是征购地主土地问题。中央拟制定的征购政策是:“地主土地超过一定数额者由政府以法令征购之”;“每户超过一定数额的土地之大地主,其超过定额之土地,以半价或半价以下递减之价格征购之”;“地主多余的农具,耕牛,房屋等为农民所必需者亦得征购之”;“政府征购地主土地的地价,由各县政府和当地地主与农民代表大会参照当地土地市价与土地质量之不同评议规定”:“征购办法,由政府发行土地公债,交付地主地价,分十年还本,公债基金或者由得土地的农民担负一部分,农民每年向政府交付一定数量的地价,分为十年至二十年交清,另一部分由政府在自己的收入中调剂,或者根本不要农民出地价,由政府在整个财政税收中调剂。除去公债办法外,在抗日战争期间地主负欠农民的债务,农民亦可当作交付地价折算”等等。
中共中央就征购地主土地问题征求各地意见,不能说初衷就是不真实的。不过,这种方式的征求意见,在中共历史上也并不多见。一般来说,原则问题由中央决定,下面必须执行,要征求意见,也只是就具体的、技术性的问题听听下面的看法。例如,抗战时期,中共变此前的剥夺地主、富农土地为承认地主、富农土地所有权前提下的减租减息,就是中央先做出决策,各地必须执行,不容有什么异议。至于减租减息如何“减”,各地容有差别。但这一次,中央首先是就征购地主土地这一基本政策本身征求各地意见。这也意味着,中央虽有以征购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想法,但这想法却并不坚定。以征购地主土地的方式实现耕者有其田,在国统区的自由资产阶级和中间派看来,这样的土地改革才有合法性。然而,购买地主的土地分给农民,这却与中共的意识形态根本冲突。在中共的理论语境中,这是否具有合法性、是否能得到党内的普遍认同,中央也心里没底。正因为如此,才要征求各地的意见。而各地的反应,则是普遍冷淡。“五四指示”发布以来,两个多月过去了,许多地方已经以别的方式把地主的土地转移到了农民名下,生米已经煮成了熟饭,地主也在严酷打击下老老实实、不敢乱说乱动。现在,再给地主献上一笔买地的钱,有这个必要吗?各地干部,应该普遍对花钱买地主土地心有抵触。这些人,大都是“土地革命时期”过来者。当初,在苏区,打惯了土豪、分惯了土地。那时候对地主,不但要剥夺其一切财产,甚而至于要肉体消灭。抗战期间,中共放弃打土豪、分田地而实行承认地主地权前提下的减租减息政策,各级干部中就有许多人死活不能接受,中央不得不苦口婆心地说明这是抗战期间统战之必须,并强调在抗战期间延续“土地革命时期时期”的政策,无异于自杀。饶是如此,各地还时有过火行为发生。现在,居然要花钱从地主手中买地,这不是倒退十万八千里吗?这还叫什么“革命”?这还叫什么“共产党”?所以,中央就这一重要问题征求各地意见的结果,是“多数地区不主张另行颁布征购政策”。既然中央一开始就征求各地意见,那就准备服从多数的意见。一九四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中共中央在“对山东土地改革的指示”中,终于宣布:关于征购土地的 “提议”,“我们将各地意见研究之后,认为目前暂不公布为有利”。
征购的政策,在其他各解放区都未真正提上议事日程过,只在陕甘宁边区有限度地实行过几个月。陕甘宁地区,是中共中央机关所在地,是中共的“京畿地区”,自然也是全国观瞻所系。作为“京畿地区”,这里“对外开放”的程度最高。就全国范围说,那些自由资产阶级,那些中间分子,那些民盟人士,关注中共根据地,主要也就是、也只能关注陕甘宁地区,甚至国际上关注中国政局的人们,要了解共产党,也只会把目光投向陕甘宁。所以,在这里搞一些形式上的征购,就有很重要的政治意义和宣传作用。
陕甘宁地区的征购是怎么回事,下面再说。其他地区,不愿意以征购的方式从地主手中取得土地,又不能明目张胆地没收地主土地,那怎么办呢?一九四七年七月以前的一年多时间,各地普遍采用的是“清算”的方式,把地主的土地“算”到农民名下。
“清算”又与“诉苦”紧紧相连,所以通常称作“诉苦清算”。所谓“诉苦清算”,通常的方式是召开会议,把地主传唤到会场,然后让农民当面对地主“诉苦”,最好是一把眼泪一把鼻涕地诉说。“诉苦清算”当然要算经济上的剥削账,但又不仅仅是算经济账,还算“精神损失”,不过,“精神损失”最终也要以土地赔偿,所以,最终还是算经济账。在与地主面对面地算账之前,农民当然被“发动”过。一九四六年五月十三日,中共中央下达了“关于暂不宣传改变土地政策的指示”,在要求各地暂不宣传变减租减息为根本改变土地关系、“继续麻痹反动派一个时期”的同时,又要求各地要开展轰轰烈烈的诉苦运动。一九四六年五月十九日,中共中央情报部“关于解决土地问题的方式给东北局的指示”,介绍了关内一些地区的经验:“根据太行、山东、华中的经验,清算运动,不仅可以用来清算敌伪及汉奸土地,而且可以用清算方式解决地主阶级的土地。即利用清算租息,清算额外剥削(如大斗进小斗出等),清算无偿劳役,清算转嫁负担(如应由地主负担之地亩,转嫁于农民负担),清算霸占吞蚀,清算人权污辱(如地主强奸和霸占农民妻女等)等种种方式,使地主土地在偿还积债、交纳罚款、退还霸占、赔偿损失等合法名义下,转移到农民手里和折算或出卖到农民手里。此种经验,望你们注意。”这就把话说得非常清楚了。在不能直接以暴力没收地主土地的情况下,就用算账的方式,千方百计把地主的土地“算”到农民手里。最初,是叫“反奸清算”,也就是只把那些抗战时期当过汉奸者的土地“算”出来。但仅算当过汉奸者的账,当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当汉奸的地主再多,与无地少地的农民比,也是少数。少数汉奸的土地再多,在广大农民对土地的渴求面前,也是斗升之水。所以,必须把“清算”扩展到一般的“地主阶级”。地主过去的租息高了,要算;地主曾经大斗进小斗出,要算;地主曾经让佃户白白干活,要算;地主曾经打骂过佃户,要算;地主曾经“霸占”农民的妻女,要算。而所有这些陈年旧账,地主都必须以土地偿还,这一点,在各地下达的关于“清算”的指示中,都很明确。一九四六年五月二十八日,华中局在“关于贯彻党中央‘五四’关于土地政策新决定的指示”中强调:“发动农民与地主清算旧账目的在清算地主阶级土地”,而“内容大致是算租息,算剥削,算负担,算霸占,算敲诈,算侵吞,有物证可以算,有人证亦可以算,清算后一律以土地抵还。”这样的清算,“算”的一方是被发动起来的有政权撑腰的多数,被“算”的一方,是早已惶惶如丧家之犬的少数,所以,也不会有讨价还价、矢口抵赖的事情发生。“诉苦清算”与用暴力直接剥夺地主土地,并无多大差别,只不过要让农民多费些眼泪鼻涕而已。
就是在以暴力剥夺地主土地的时候,“诉苦”这一环节也是不可免的。中共的土地改革,不仅仅是要改变农村的土地关系,还要改变农村的人际关系。仅仅是把地主的土地分给农民,这还远远不够。必须让农民与地主彻底撕破脸,必须让农民与地主结下尽可能深的“阶级仇”,这才算达到目的。“诉苦”起源于毛泽东一九二七年秋收暴动后创建井冈山根据时。打土豪、分田地,是创建根据地的基础性工作,而在把地主田地分给农民之前,也要开诉苦大会,往往还要当场处决几个“土豪劣绅”。所以,在中共的“土地革命时期”,发动农民诉苦就是一种常用的方式。抗战时期,实行的是减租减息政策,但中央和各地党委也反复强调,不应把减租减息变成政府对农民的“恩赐”,而要发动农民与地主斗争,发动农民控诉地主的罪恶,然后由农民自己向地主提出减租减息要求。政府不应该是“包办者”,而应扮演策划者、发动者、支持者的角色。发动农民直接要求地主减租减息,也正是要让农民与地主撕破脸、结下仇。让农民得到土地,是重要的,而让农民产生阶级意识、有了阶级觉悟、对地主怀上阶级仇恨,也同样是重要的,甚至是更为重要的。所以,“诉苦清算”是从“土地革命时期”到“减租减息时期”一直延续着的。只不过在这两个时期,“诉苦清算”,是算总账:地主总体上欠农民很多很多,所以必须交出土地财产,必须减租减息。而“五四指示”下达后的“诉苦清算”,则是算细账,是一件事一件事地算,一句话一句话地算。而与此前的几个时期一样,对地主富农的 “乱打乱杀”,对地主富农的 “肉体消灭”,在这一轮的“诉苦清算”中也同样不鲜见。
五
据董志凯 《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陕甘宁边区政府于一九四六年十二月公布了 《征购地主土地条例草案》,随后绥德、庆阳、关中三个分区以机关干部组成数量众多的工作组,分赴乡村进行征购地主土地的工作。政府征购期间,禁止民间一切土地的私人买卖和典押。
征购工作开始不久,中共西北局就强调不能把征购地主土地变成简单的买卖行为,强调不能让对地主土地的征购取代对地主的“诉苦清算”。一九四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西北局发出“关于发动群众彻底解决土地问题的指示”,强调:
这一时期经验证明,征购形式很好。我们用这个形式去最后彻底把地主多余土地拿出来。但如西北局历次指出,征购只能在群众斗争深入的基础上去实行,形式是公债征购,内容则是退租算账;算账算来的是大部分,征购买出的只是残余;看来是由上而下的法律办法,实质却是由下而上的群众斗争。如无深入的群众斗争,压倒地主,则地主不会交出土地。土地改革的第一个问题是使群众发动起来,地主屈服下去!所有把征购看成一种恩赐,只由干部包办代替,或不经过群众彻底查租算账斗争,便简单去实行征购,都不能达到彻底解决土地问题的目的。一切要经过群众自己起来动手,群众的事只有群众自己起来解决,才是最有力量和最可靠的,此点必须切记。
这番告诫把中共改造农村的目标说得很透彻。“公债征购”只是“形式”,实质仍是“算账”。工作组到了乡村,绝对不能立即向地主购买土地,而是先发动群众与地主面对面地“诉苦清算”,一笔一笔地把地主的土地“算”出来,算到农民名下。算剩下的土地,再公债征购。在细细地“算”过之后,地主剩下的土地自然多乎哉?不多也!所以“算来”的是“大部分”,“征购”的只是“残余”。征购地主土地,是政府法令。工作组下乡开展征购工作,表面看来是自上而下地贯彻政府法令,实质则应是发动群众对地主进行自下而上的斗争。土地改革的首要问题,并不是“耕者有其田”,而是让“地主屈服下去”;根本改变土地关系的关键,并不在土地本身,而在让农民与地主彻底撕破脸,在农村造成两个阶级的尖锐对立。由政府直接从地主手里征购土地分给农民,这是“包办代替”,是对农民的“恩赐”。如若这样,那根本不能实现土地改革的初衷。不能把征购变成对农民的恩赐,而应把征购变成对地主的恩赐。经农民算账后剩下的那点土地,政府居然以公债的方式买下来,让地主有点可能的收益,这不是恩赐是什么?当然,陕甘宁边区这段时间发行的土地征购公债,后来全成了空头支票。
一九四六年十二月公布的《征购地主土地条例草案》,还有一些不够“彻底”之处,例如,有 “富农土地不得征购”、“不得征购地主自耕土地”等条款。一九四七年二月五日,西北局发布了“关于修正土地征购条例的指示”,对原来条例中不够“彻底”之处做了修正。“指示”强调,“条例只是一种工具”,应该运用这个工具发动群众,而不能让这个工具“束缚群众”,而“在土地改革的巨大群众运动中,应一切以群众意见为第一。一切办法由群众讨论,由群众自己起来办。”如果条例有利于发动群众,条例就是有效的;如果条例不利于发动群众,就可以弃之如敝屣。“一切以群众意见为第一”,就意味着群众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怎么干就怎么干;意味着群众想打就打、想杀就杀。而“乱打乱杀”又岂可避免?这个“指示”再次强调:
西北局已经说过,征购是好办法,但切戒干部包办,作为政府恩赐,变成简单的买卖关系。征购必须与群众诉苦清算斗争结合起来。诉苦诉得越深越好,群众就越能发动,觉悟越加提高。所谓清算,不只是算土地,而包括勾旧账销旧约以及算一件东西算一句话。这样使最大多数群众都发动起来,彻底把地主压服,同时,也使中农得到利益,那怕得到一件旧东西,出一口气也好,吸收他们进来,保持百分之九十农村人口参加并同情这一运动。不必机械分开阶段,先斗争后征收。其实征购本身就是一种群众斗争,在诉苦清算斗争中可同时提出征购,而征购中亦必有诉苦清算的斗争。此外,清算出来的和征购出来的土地应统一平均分配给无地少地的人,口号应是“大家斗争大家得利”。
征购必须与诉苦清算同时进行,而所谓“勾旧账销旧约”,就是把农民过去欠地主的债一笔勾销,把那些欠条、借约悉数销毁。“算一件东西算一句话”,就是说,一瓢一罐地算、一砖一瓦地算、一言一语地算、一眼一牙地算。当然,这样说并不准确。诉苦清算并不仅仅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还要把一言一语、一牙一眼都折算成土地、财物。“算一句话”,就是说这地主当年曾骂过我一句,我现在除骂他十句百句外,还要把这句话折算成一分地、半头牛。把中农也团结起来,一起斗地主,让中农也从地主那里得点好处,哪怕是一张破桌、一只残碗。本来清算与征购是两件事。清算是要地主把土地财物拿出来还“历史欠账”,征购则是政府支付代价从地主手中购买土地,这两件事无论如何搅和不到一起,必须分两个阶段搞。但现在要求把两件事同时进行,那只能理解为在清算中象征性地来点征购,征购作为点缀而已。一百亩地算掉了八九十亩,剩下十亩八亩则以征购的方式取得。
杨奎松先生说得好,“土地征购”与“和平土改”之间并不能划等号。陕甘宁边区的土地征购,就与“和平”不搭界。虽然是征购其表、没收其里,虽然徒有征购之名而并无多少征购之实,但哪怕只征购了一亩土地,对外宣传中也仍然可以声称实行了征购政策。正因为如此。中共中央很重视陕甘宁的“经验”。一九四七年二月八日,刘少奇为中共中央起草了“关于陕甘宁边区若干地方试办土地公债经验的通报”,其中强调:
边区公债条例传到北平时,很得中外记者赞许,认为共产党的土地政策已经有所变更,故土地公债的办法可使我们的土地改革增加一般的合法地位,减少中间派资产阶级的反对。
仅仅一份“公债条例”就能得到国统区中外记者的赞许,如果再有点实际的东西,就更能赢得舆论的广泛支持了。刘少奇在“通报”中说明可以普遍推广陕甘宁经验的另一个现实理由,就是:“在土地改革时期,地价大跌,故以公债征购土地的市价很低,公债本息偿还时期又规定很长,故我们政府与群众完全能负担得起。”土地改革时期,土地三文不值二文,这也很好理解。这种时候,拥有土地是一种罪恶,能脱手就尽快脱手,谁还计较价格?以公债征购土地,在经济上无问题,在政治上又有很大效益,何乐而不为?当然不是完全以征购方式解决土地问题,而是在其他方式之外,不妨兼搞点征购。所以,刘少奇指出:
根据以上各项,用公债征购土地分给农民的办法,很可在各解放区采用,只要与诉苦清算配合起来,不把它看作一种单纯的买卖关系,是只有好处而无害处的。因为不是以公债征购的办法来代替清算献地等办法,而是在采用清算、献地等办法之外,再增加一个征购的办法,多一个办法总比少一个办法要好。在陕甘宁边区也和各解放区一样,发动群众清算是解决土地问题的主要办法(这是由下而上的),但如果再加一个由上而下的由政府颁布法令以公债征购土地的办法来配合,就更能发动群众,更能使土地问题迅速彻底而完全的解决。
前面说过,土地征购形式上是“由上而下”的法律行为,实质上仍是自下而上的群众斗争。但是,这种由上而下的法律行为,在对外宣传上却十分有用。可以认为,如果政治军事局势长久不变,如果中共长期处于劣势,那就意味着中共非常需要“中外记者”对土地改革的“赞许”,需要中间派资产阶级认可土地改革具有“一般的合法地位”,而陕甘宁边区模式的征购,就会在“各解放区”出现。
一九四七年三月,蒋介石调动大军进攻中共陕甘宁边区,三月十八日,毛泽东、周恩来率中央机关撤离延安。陕甘宁边区的土地改革自然中止。此后,中共节节胜利,仗越打越对国民党不利。到了七月间,中共便明显占据优势。中共在军事上迅速由弱变强,原因当然不只一种,但其中十分重要的因素,就是搞了土地改革。对此,刘承伯曾有过这样的说法:“我军胜利的主要因素,在于我军士气日盛,这是因为我们是正义自卫的战争,士兵都是翻了身的人民,他们为保卫他们的胜利果实而战,因此在战斗中莫不奋勇向前,以一当十。”此前的胜利,与初步地搞了土地改革有很大关系。接下来,要取得更大的胜利,要尽可能快速地夺取全中国,就要加大土地改革的力度,就要把土地改革向纵深推进。初步的土地改革让广大农民得到初步的实惠,为了保住这实惠,广大农民在与国民党的搏杀中“奋勇向前”。而要让他们斗志更加旺盛、奉献更为积极,就要让他们背上更大的实惠。所以,深化土地改革,对于中共来说刻不容缓。于是,中共于一九四七年七月十七日至九月十三日,在河北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
中共中央撤出延安后,中央首脑分为两拨。毛泽东、周恩来、任弼时等人率领中央机关继续留在陕北;而以刘少奇、朱德、董必武等组成中央工作委员会,由刘少奇任书记,进入“晋察冀解放区”开展工作。中央工作委员会到达华北后干的第一件大事,就是受中央委托,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刘少奇主持了会议。可以说,刘少奇是这次中共以“全国”的名义召开的土地会议的灵魂。出席会议的有来自中共各解放区的代表一百一十多人。会议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确立了“彻底平分土地”的政策。时任中共东北局副书记的彭真在会议上的发言,说得特别好:
还有一个问题,过去我们“五四指示”上写的是耕者有其田,不是没收地主土地,但实际上我们就是这个目的。当时各地都有立场动摇于地主富农之间的。那时中央是根据农民要求和时局的需要,提出分配土地,不是没收土地,所以是搞清算[租息]。现在是要平分土地,中农也要动,这样一来,我们统一战线也好搞了。过去说不没收,而实际上作的就是这个,所以对外很难讲,现在是言行一致,内部是这样做,对外也是这样讲。这样,他们也没有什么反对的,因为孙中山还讲平均地权。[所以]这样做也许好搞一些。
过去不能公然宣布没收地主土地,只能在“清算”的名义下把地主土地转移到农民手中。嘴上说不没收,“实际上”就是在没收,言行不一致,总有些别扭,总觉得缺少点合法性。内部做的是一套,对外讲的是另一套。正因为“对外很难讲”,所以要搞点“征购”点缀点缀,对外也好讲一点。现在好了。现在以法律的形式宣布没收地主土地,那就可以言行一致了,可以甩开膀子大干特干了。而“征购”一事,也就再无人提及了。
六
一九四九年,国民党败退台湾,立即把土地改革提上议事日程。中共的土地改革,是战胜国民党的重要原因。换言之,国民党之所以最终失去大陆,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未能解决好农村的问题,在农村几乎无所作为。而如果解决不好台湾农村的问题,如果再让共产党在台湾农村呼风唤雨、纵横捭阖,那台湾也会守不住。在国民党的高官政要中,陈诚是十分重视农村问题者之一。抗战期间,陈诚主政湖北时,曾竭力实行过减租减息,当然,太大的困难、太多的阻碍,使得成效不大,但在湖北的实践,无疑让陈诚有了一定的经验和教训。陈诚于一九四九年一月被任命为台湾省主席,或许与他在湖北农村的作为也有些关系。蒋介石既然要立即在台湾进行土地改革,当然要物色一个既重视这一问题又在这方面有过实践经历者。中共每打下一地,便火速平分土地,随着台湾以外的地区尽被中共占领,暴风骤雨般的土地改革也几乎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蒋介石必须以自己的土改对抗中共的土改,同时,也有以台湾的和平土改比照大陆的暴力土改之意。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一日,在台湾的土改正有序进行时,蒋介石在阳明山庄发表了题为《土地国有的意义》的讲话(又名《民生主义与共产主义是根本不能相容的》),指出要以对孙中山民生主义的切实实践,来“粉碎”朱毛的“共产”和“土改”,来消灭“共产”的毒素,并强调:“要实现限田与耕者有其田的政策,亦就是要遵循总理所说的 ‘照价征税和土地国有’的原则使之实现。”其时美国政府的亚洲农村问题专家兰金斯基也指出,台湾的土地改革是“对毛泽东在大陆实行的政策的回应”。
陈诚主持台湾土改,采取了循序渐进的方式。他知道,事情不能一步到位、一蹴而就。一开始就实行“耕者有其田”,地主们难以接受,所以,他第一步,是把抗战期间在湖北的“三七五减租”政策再次实行于台湾。所谓“三七五减租”,与“二五减租”基本上是一回事。佃农所交地租不得超过租种地正产物(即主要种植的作物,而田边地头的瓜果豆蔬等则为附产物)收获量的375‰,租佃双方的契约超过375‰者,应降至375‰;不到375‰者,则维持原约定。据成汉昌《中国土地制度与土地改革》一书介绍,在一九四九年二月四日农民节纪念大会上,陈诚首先以“实施减租增产改善农民生活”为题发表演讲,强调减租的必要,随即巡回全岛,与各地地主接触、交谈,耐心细致地做地主的思想工作,同时也要求各地当局为开展减租做好准备。四月十五日,《台湾省私有耕地租用办法》正式公布,规定自本年度第一期农作物收获时开始实行“三七五减租”。最初,“三七五减租”是作为省政府的行政命令下达。一九五一年五月二十五日,立法院正式通过“三七五减租条例”,才算完成立法程序。这也表明了台湾当局在进行农村改造时的审慎。台湾省政府在公布了《台湾省私有耕地租用办法》后,又颁布了 《台湾省私有耕地租用办法施行细则》和《台湾省办理私有耕地租约登记注意事项》《台湾省推行三七五减租督导委员会组织章程》《台湾省各县市推行三七五减租督导委员会规程》等相关规章。要顺利实行减租,各地行政干部的思想认识、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是十分关键的因素。为了造就一支敏捷、干练的干部队伍,省政府首先举办“讲习会”,参加者为各县市负责推行减租的科长、区长等高级干部。讲习会上,既讲减租的政治、经济意义,也对关于减租的规章制度进行深入阐释。各县市高级干部回到当地后,又对区、乡、镇负责推行减租的干部进行集训,把他们在省里学到的东西传授给基层干部。据统计,县市高级干部参加讲习会者,有八十五人,而区乡镇接受培训的基层干部有一千一百七十二人。另外,各区、乡、镇还训练了临时调派参加减租工作者三千人。在培训减租干部的同时,还大力开展宣传活动,举行村民大会、业佃大会、地主座谈会,各级民意机关、党部、学校、社团都参与减租宣传,力求地主在思想、情感上都接受减租政策,力求地主对减租政策有最大限度的认知与认可。
在减租一事上,作为省政府主席的陈诚态度极其坚决,但在具体的运用过程中,却又审慎而耐心。亲历者回忆说:“土地改革刚施行时,陈辞公(引按陈诚字辞修)晚上都与地主谈天,试图说服他们。”以省主席之身而日以继夜地与地主谈话,做地主的思想工作,可见陈诚是怎样重视此事了。
在周密、平和、审慎地推行下,减租政策取得了明显成效。郭德宏在《中国近现代农民土地问题研究》一书中,归纳了几方面的成效。首先,减租使得佃农的生产积极性大为提高,台湾的粮食产量大幅度上升,佃农的生活也得到改善。其次,土地的价格普遍跌落。减租使得地主对拥有土地的热情下降,非但不想添置土地,反而愿意把已有土地卖掉,这样,土地价格自然下跌,据调查,一九四九年十二月的地价较之前一年十二月,全省平均下跌42%。地价下跌,为下一步政府征购土地创造了极好的条件。第三,佃农购买土地者增多。减租在使得地价下跌的同时,也使得佃农收入普遍增加,佃农上升的经济实力与土地下落的价格越来越接近,于是购置土地的佃农越来越多,而佃农购置土地甚至成为自耕农,就已经是在实现“耕者有其田”了,这也为政府下一步工作减轻了压力。第四,减租使得租佃纠纷减少,使得乡村社会更为和谐。此前,因欠租一类原因导致的租佃纠纷时有发生,减租后此类事便极少发生了。如宜兰县北围乡一九四八年地主与佃户之间的纠纷一百六十二起,其中由欠租引发者一百一十九起,一九四九年减租后,此类纠纷急骤减少,到了一九五〇年,此类纠纷则绝迹。减租使得租佃纠纷减少甚至绝迹,这与抗战时期中共根据地的情形恰恰相反。抗战时期,中共在自己根据地也厉行减租,而且基本上也实行的是“三七五减租”。但减租使得租佃关系进一步恶化,双方的纠纷大幅度上升。其原因,就在于中共首先发动农民与地主斗争,由农民自行向地主提出减租要求,禁止政府“包办”,这样,在减租运动一开始,农民与地主便撕破了脸。由于有政府撑腰,农民便进一步把减租变成免租。中共在根据地实行减租政策后,农民拒绝交租的现象普遍发生,连减剩的租都不肯交,地主与佃户的矛盾当然就很尖锐了,许多地主只得据理控告佃户。而在台湾,减租一开始就由政府主导,尽量避免佃户与地主正面交涉。由于陈诚们并不把减租作为一种阶级斗争,在租佃双方中也并不在政治上一边倒,就使得减租后欠租现象减少甚至绝迹。原来之所以多有欠租之事发生,是因为租额过高。佃户每收获一千斤要交出五百斤甚至更多,所剩难以维持一家生计,当然就只有欠了。现在,规定每收获一千斤最多只需交出三百七十五斤,就再也没有欠的理由了。佃户不欠租,租佃冲突就很难发生,而农村社会也就安定、祥和了许多。陈诚的减租运动非但没有使得地主与农民的关系恶化,反而改善了二者的关系,这是很值得称颂的事情。
在减租运动取得显著成效后,省政府遂实行“公地放领”政策。一九四五年八月,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台湾也回到中国政府手中。所谓 “公地”,指从日本殖民政府手中接收的土地,也有一部分是接收的日本私人土地。这种“公地”,大约占台湾总耕地的五分之一。一九五一年,省政府公布了《台湾省放领公有耕地扶植自耕农实施办法》,公地放领工作正式启动。所谓“放领”,就是把公有土地按一定原则分给无地、少地的农民。无地、少地的农民当然不是无偿地获得公地,但也毋须立即支付代价。农民得到公地的代价,确定为所领耕地全年正产物收获总量的二倍半,分十年平均摊还,亦即每年只需将正产物收获总量的四分之一拿出交给政府,而且每年又可以分两次摊还。例如,一户农民承领了十亩水田,每年收获正产稻谷一万斤,他只须将其中二千五百斤交给政府,而且可以分两次缴纳,这样缴纳十年,就完全取得了十亩水田的所有权。“公地放领”,为下一步征购私人土地做了很好的铺垫。在征购私人土地分给无地、少地的农民之前,先把公有土地分给需要土地的农民,除了让一部分“耕者”先期“有其田”,还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具有实验性质。放领的是公地,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偏差、失误,也不会有难以收拾的后果,而在下一步征购私人土地的过程中,却可以避免这些偏差、失误。另一方面,也具有道德上的示范意义。既然政府先把公有土地分给了农民,下面以同样原则把私有土地分给农民,就更有道德上的合法性。
在“三七五减租”和“公地放领”之后,便进入土地改革的实质性阶段,即征购地主土地,把地主土地所有权转移到无地、少地的农民手中,全面实现孙中山的“耕者有其田”理想。据成汉昌《中国土地制度与土地改革》一书介绍,一九五三年一月,立法院通过了《耕者有其田法》,随后,台湾省政府于四月二十三日颁布了《实施耕者有其田法条例》。条例主要内容如下:
(1)凡私有出租土地,地主可保留相当于中等水田三甲(一甲接近一公顷)或旱田六甲,超过之田地由政府征收,转放于现耕农民承领。
(2)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地主之地价,依照各等则耕地全年正产物收获量之二倍半计算,政府以实物土地债券七成和公营事业股票三成搭配发给。
(3)政府征收之耕地,一律放领于现耕佃农或雇农,放领地价与征收地价相同,但加算4%的年息,由承领农民在十年内平均摊交,承领土地的农民每年平均负担不得超过同等则耕地“三七五减租”后的负担,亦即不得让农民因承领土地而加重负担。
(4)地主合法保留之田地如欲出售,现租种此地之佃农有优先购买权,并可向政府申请低息货款。
一九五三年一月征购与放领工作启动,到年底这一关键性步骤基本完成。在这个过程中,遵循着三项基本原则:
(1)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使其取得土地。承领土地的农民,每年负担与租种土地无异,而十年后则完全取得土地所有权。可以说,广大无地、少地的农民是在不知不觉间完成了从佃农、雇农向自耕农的转化。
(2)兼顾地主利益。台湾的土改,理念是调整、改变农村原本不合理的土地关系,实现“耕者有其田”,此外没有其他政治色彩。换言之,台湾的土改并不是一个阶级起来打倒、战胜、消灭另一个阶级。既然土改要触动、损害地主的利益,那么,在把地主的土地所有权转移到农民手中的同时,也尽可能以某种方式对地主进行补偿,而这并非很难做到的事情。由于兼顾了地主的利益,所以事情办起来也就顺利很多。
(3)转移地主土地资金投入工业。政府征购地主土地,一部分地款以公营企业股票支付,而也就等于是在替地主“理财”。地主土田地不被征购,每年无非收取那么一点租子。现在田地的一部分变成了公营企业的股票,如果股票大幅升值,那可比收取那一点租子要合算得多。
土地改革中,在替广大无地、少地者着想的同时,也替土地要被征购的地主打算,尽量实现农民与地主的双赢,这是台湾土改中的一个基本理念。而如果农民与地主双赢,农村社会就稳定、和谐、健康发展,最大的赢家还是政府。成汉昌在《中国土地制度与土地改革》一书中也特意强调了这一点。成汉昌说,台湾在执行“耕者有其田法”的过程中,“一个关键性并且颇具特色的举措,是对地主土地的征收补偿方式”。台湾在颁布《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的同时,也颁布了《实物土地债券条例》和《公营事业转移民营条例》。后两个条例,就是专门为补偿地主而制定的法规。在征购地主土地时,以实物土地债券补偿地价七成,债券面值不以台币计算,而以稻谷等农作物的斤数表示。土地被征购的地主,可在十年内分二十次凭债券向政府领取实物,也可以依照实物时价换取台币。以公营事业股票补偿地主三成。台湾当局特意将台湾水泥公司、台湾纸业公司、台湾农林公司和台湾工矿公司这四家官营公司开放民营,将四家公司的官股搭发偿付地主,把官股转变为民股。于是,所有土地被征购的地主,都成为这四家公司的股东,一些原来的大地主因土地被征购特别多,遂成为公司的董事或监察人。这在让地主欣然接受征购的同时,也在实际上把土地资本转变为工业资本,对于台湾工业的发展无疑是很有意义的。
七
台湾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土地改革,其成功是举世公认的。美国人陶涵在近年出版的《蒋介石与现代中国的奋斗》一书中说,国民党败退台湾之初,绝大多数台湾专业人士、知识分子和城市人本能地反对国民党,而土地改革使国民党首次在农村赢得了群众的广泛支持。他还强调:“蒋介石强力支持陈诚的改革,后来终于赢得美国人和全世界农村改革人士的赞美。”国民党败退台湾时,与美国政府的关系已经很冷了。美国政府对国民党失望得很,甚至已经没有继续援助国民党的兴趣。后来,美国终于愿意继续为台湾提供援助,台湾成功的土地改革赢得了美国的好感,是一个重要因素。
最近几十年,大陆的有关学者,也都不同程度地肯定台湾的土地改革。所谓 “不同程度”,就是有人肯定得充分些,有人则在肯定的同时还有保留。例如,郭德宏在《中国近现代农民土地问题研究》一书中,认为台湾的土地改革 “总的来说是成功的”;“基本上是按照孙中山核定地价、照价征税、照价收买、涨价归公及耕者有其田的理论进行的。这说明,在有比较稳固的政权的条件下,孙中山的土地主张是可以行得通的,土地改革也可以通过非暴力的和平改良方式进行。但是,这种方式虽废除了地主所有制,仍维护了地主阶级的利益,而且很不彻底,是属于资产阶级改良主义的土地改革,一般来说是不为无产阶级所采取的。”把“稳固的政权”作为台湾“改良主义的土地改革成功”的前提,显然是不符合事实的。当国民党在台湾开始土地改革时,其政权并不很稳固。正因为在台湾的政权不稳固,所以要立即进行土地改革,以使政权得以稳固。所以,土地改革是国民党稳固政权的方式,而非政权稳固是土地改革的条件。至于说“仍维护了地主阶级的利益”所以就不可取,则仍然是认为土地改革应该是、必须是农民阶级对地主阶级的清算、复仇,是农民阶级对地主阶级的剥夺、专政,是农民阶级对地主阶级的战胜、消灭。但就是在当年的延安,“延安五老”之一的谢觉哉也并不认同这种理念。一九四六年十二月三日,针对其时陕甘宁边区土地改革中的一些做法,谢觉哉在日记里写道:“解决土地问题是消灭封建,繁荣农村,不是对地主取报复。”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注释:
(1)孙中山:《三民主义·民生主义》第三讲,《孙中山全集》,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九卷,第399页。
(2)(3)(4)《孙中山全集》, 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七卷,第60页,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十卷,第556—558页,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二卷,第320页。
(5)(9)(13)(43)(44)(47)(48)见成汉昌《中国土地制度与土地改革——20世纪前半期》,中国档案出版社1994年7月版,第261页,第587—588页,第573—574页,第292页,第292—293页,第301页,第302页。
(6)(11)(15)(16)(24)(28)(30)(32)(33)(34)(37)(38)(39)见《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国防大学出版社1988年12月版,第258—259页,第248—250页,第43—45页,第73页,第250—251页,第271—272页,第272—273页,第315页,第252页,第254页,第332页,第334页,第338页。
(7)(31)(36)见董志凯《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2月版,第73页,第69页,第70页。
(8)(42)(46)(50)见郭德宏《中国近现代农民土地问题研究》,青岛出版社1993年9月版,第 395页,第269—270页,第 272—273页,第289页。
(10)(22)见杨奎松《中共也曾尝试过“和平土改”——有关战后中共和平土改政策的尝试与可能问题》,原载《南京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收入杨氏著《读史求实》一书,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11月版。
(12)见《天津社会科学》1985年第3期。
(14)(17)(18)(19)(29)见《毛泽东年谱》,人民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12月版,中卷,第239页,下卷,第274—275页,第56页,第58页,第99页。
(20)杨奎松:《“中间地带”的革命》,山西人民出版社2010年5月版,第503页。
(21)《刘少奇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12月版,上卷,第386页。
(23)(26)见《刘少奇年谱》,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9月版,下卷,第42页,第44页。
(25)见《中共中央为公布国共合作宣言》。
(27)见《周恩来年谱(1898—1949)》(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7年9月版,第680页。
(35)见余伯流、夏道汉《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研究》,江西人民出版社,第203页。
(40)见《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9月版,第38页。
(41)见李昌远编著《彭真与土改》,人民出版社2002年8月版,第137页。
(45)见《台湾“土改”的前前后后》,九州出版社2011年9月版,第121页。
(49)陶涵:《蒋介石与现代中国的奋斗》,台湾时报文化出版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4月第八版,下卷,第530页。
(51)《谢觉哉日记》,人民出版社1984年4月版,下卷,第10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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