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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打一拉,打打拉拉——抗战时期中共的减租减息

时间:2023/11/9 作者: 钟山 热度: 19591
王彬彬

  一九八八年七月,孙犁写过一篇很短的小说《石榴》,是那些年他写的“芸斋小说”之一。说是小说,其实是回忆作者当年在中共根据地工作时的见闻。《石榴》中说,一九四七年,“我”跟随冀中土改试点小组,住在博野县一个村里。而“土改试点一开始,就从平汉路西面,传来一些极左的做法。在这个村庄,我第一次见到了对地主的打拉。打,是在会场上,用秫秸棍棒,围着地主斗争,也只是很少的几个积极分子。拉,是我一次在村边柳林散步时,偶尔碰到的。”《石榴》中这样写对地主的“拉”:

  正当夏季,地主穿着棉袄棉裤,躺在地下,被一匹大骡子拉着。骡子没有拉过这种东西,它很惊慌,一个青年农民,狠狠地控制着它,农民也很紧张,脸都涨青了。后面跟着几个贫雇农,幸亏没有人敲锣打鼓。

  这显然是一种恐怖行动,群众不一定接受得了,但这是发动群众。不知是群众不得不这样做给领导看,还是领导不得不这样去领导。也不知是哪一个别有用心的人,这样解释“一打一拉”的政策。

  孙犁毕竟是孙犁。那“拉”的场面,虽然着墨不多、用力不大,却有着强烈的控诉效果。“骡子没有拉过这种东西,它很惊慌”,仅这一句,就让人生出无尽的哀伤,而哀伤之余,是愤怒。是啊!骡子何时拉过这种东西!自从马和驴交配生出第一匹骡子,就只拉粮、拉粪、拉石、拉泥土、拉砖瓦、拉木头,偶尔也可能拉死人,大热天穿着棉袄棉裤躺在地上的大活人这种东西,可从来没拉过。不但骡子没有拉过,它的爹娘马和驴,祖祖辈辈也极少拉,大概只在“五马分尸”的时候才有类似的活计。就这样看似平常的一句,平庸作家还真就写不出来。这个世界让骡子产生从未有过的惊慌,它变得难以驾驭。实在不是它有意要调皮捣蛋,而是无所适从了,不知如何拉这从来没有拉过的东西了。于是,驾驭它的青年农民“狠狠地控制着它”。“狠狠”用得真好。骡子在青年农民手里变得陌生了,变得不可理喻了,它的惊慌引发了他的惊慌,他有些咬牙切齿了。孙犁只字不写地主被拉的惨状,只写骡子和驾驭骡子者的惊惶失措,我们却可以想见那被拉的地主是如何惨不忍睹了。

  抗战时期,中共在农村实行的是减租减息政策。抗战胜利后,才变减租减息为土地改革。但这两个阶段的区分并不十分分明。土改试点的地区,可能是已经进行了或正在进行着减租减息的地区。而所谓“一打一拉”,是中共在减租减息中对地主实行的基本策略。所谓“打”,就是打击、打压之意;而所谓“拉”,则是拉拢、拉近乎之意。抗战时期,对地主必须既打又拉,或者用套话说,是既斗争又团结。进入土改阶段后,对地主就只有“打”而没有“拉”了,因为“拉”已经没有必要。孙犁写的那个地区,既然已经 “土改试点”,对地主的政策就也应该变化,那样解释“一打一拉”政策,正是与时俱进的表现,要受到表扬的。

  一

  一九二七年四月,国共的“合作”破裂,中共开始了武装割据,同时也进入了自身的“土地革命时期”。所谓“土地革命”,用通俗的话说,就是“打土豪,分田地”。将地主、富农的田地分给其他农民,在这个再分配的过程中,地主及其家属子女,彻底与土地断绝关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于一九三一年十一月七日在江西瑞金召开,宣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之所以选择这个日子举行开国大典,乃因是日为俄国十月革命纪念日。在大会上,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土地法”规定,地主的土地被剥夺后,本人和家属子女“绝不能分得土地”,不唯如此,还禁止地主及其家属子女购买土地,禁止地主及其家属子女租种土地,禁止地主及其家属子女开垦荒地。说白了,就是要以这种方式消灭地主及其家属子女,而地主及其家属子女如若无法逃离“苏区”,也就只有死路一条。在后来的抗战时期,中共中央在提及“土地革命”时期的土地政策时,也直白地说是要“在肉体上消灭地主”。

  国共长达十年的内战,以中共的失败告一段落。“战略转移”到陕北的中共中央,为实现与国民党的“第二次合作”,做出了四项承诺:“(一)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为中国今日之必需,本党愿为其彻底的实现而奋斗;(二)取消一切推翻国民党政权的暴动政策,及赤化运动,停止以暴力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三)取消现在的苏维埃政府,实行民权政治,以期全国政权之统一;(四)取消红军名义及其番号,改编为国民革命军,受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之统辖,并待命出动,担任抗日战线之职责。”停止以暴力没收地主土地,也就意味着放弃打土豪、分田地的政策,也就意味着将进行了十年之久的“土地革命”暂时搁置起来。中共之所以主动承诺停止“土地革命”,有外部和内部两种原因。

  先说外部原因。土地革命,是中共苏维埃政权的核心事业,中共既然愿意取消苏维埃政府,当然不能不同时取消这个政府的核心事业。国共合作,意味着中共接受国民政府的统治,意味着中共的政权与国民政府的政权在形式上的统一,用老话说,意味着中共奉国民政府的正朔。而国民政府的乡村政策是减租减息。中共要继续从事农民运动,要继续对农村社会进行改造,就只能与国民政府的政策保持一致,也在乡村开展减租减息运动。

  再说内部原因。不得不与国民政府的减租减息政策保持一致,所以放弃“土地革命”,这似乎有些被迫的意味,但被迫的成分应该很小。抗战时期,中共的根据地虽然名义上隶属于国民政府,但实际上有着极大的独立性。中共如果在自己的根据地继续 “打土豪,分田地”,继续大搞“土地革命”,国民政府也无力干预。当然,国统区的报纸会刊发些指责此种行为的文章,但那对中共不会起什么作用。放弃“土地革命”,应该说是以毛泽东为主导的中共中央自觉自愿的选择,也可以说,是此前的惨痛教训迫使中共中央暂时放弃“土地革命”。在此前的内战中,中共惨败,其实也有外部和内部两种原因。国民党采取了比较合理的战略战术,终于使“围剿”变成对中共“苏区”的致命打击,是外部原因。中共对“围剿”应对不当,则是中共的内部原因。长期以来,正统的政治教科书和中共党史著作,都主要从内部论述“苏区”被攻陷的原因。博古、李德等人错误的军事指挥、极左的军事路线,被认为是导致失败的根本原因。正统的政治教科书和中共党史著作,对中共在“苏区”的土地政策,则总是肯定和歌颂的。其实,中共在“苏区”的“土地革命”,中共对地主、富农赶尽杀绝的政策,也是导致中共失败、“苏区”终于“沦陷”的原因,而且可能还是很重要的原因。激进的土地政策,导致两种结果:一是“苏区”的农业经济停滞、衰退,二是人际关系极其紧张。这两种现象又是交织在一起的。“出头的椽子先烂”。地主、富农本是出头之椽,他们率先烂掉后,中农便成了出头之椽了,于是中农有理由恐慌不已。既然财富是罪恶,既然越穷越光荣,就人人都有理由尽快把财富挥霍掉,人人都有理由不去创造财富,那“苏区”的经济就一定会衰败了。激进的政策把地主、富农逼上绝路,中农也惶惶不可终日,他们当然就只能与中共为敌了。他们中的一部分,逃脱“苏区”后加入反共阵营,自然是增强了“苏区”的敌对力量。中共的苏维埃共和国,本是重重围困中的一小块一小块地域,外部的敌对力量时刻想要摧毁它,内部又弄得经济衰败、民生凋敝、鸡飞狗跳,岂能久乎?

  曾在“苏区”担负经济方面领导职务的李六如,在一九四四年写了《各苏区土地问题》一文,其中说,“苏区”极“左”的土地政策严重破坏了农业生产,在一旦被贴上“富农”的标签便意味着家破人亡的情况下,“人人怕上升为富农,小地主拼命吃穿,不想扩大生产”,便必然使得许多地方“生产降低了”。成汉昌在《中国土地制度与土地改革——20世纪前半期》一书中也说,在“苏区”,中央的土地政策已经“左”得难以再“左”了,但各地在执行时,又变本加厉,使得“左”得难以再“左”的政策终于“左”上加“左”,“苏区”于是笼罩在红色恐怖中。不跑即死的地主富农,纷纷逃跑,跑出“苏区”后自然千方百计“进行报复和破坏活动”。在一些地方,甚至中农也跑上山,加入地主富农的反共阵营。这也很好理解。中农已经成了出头椽子,那就时刻面临烂掉的危险。中农们头上已经悬着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既然那根纤细的马鬃随时可能崩断,那就在它崩断前逃之夭夭吧。地主、富农及其家属子女,死的死了、跑的跑了,中农也在出走了,这当然“使广大群众感到恐惧不安”,使苏维埃政权“失去社会同情”。余伯流、夏道汉所著的《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研究》一书中,引用了曾参加当年“打土豪,分田地”者的回忆:“我们执行了‘左’的政策,实行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我们当时还把有反动言行的豪绅地主杀掉了或者驱逐出境,把他们和家属一起集中起来送到苏区外面去。实际上这样做错了。后来,敌人发枪给他们,组织还乡团,在边界烧杀,配合保安团向我们进攻。”

  极“左”的土地政策给“苏区”的事业造成极大危害,甚至是导致“苏区”全面沦陷的重要原因,这一点,中共领袖是心知肚明的,至少毛泽东是很清楚的。抗战开始了,中共要创建根据地,形势比前一时期更复杂了,前一时期面对的敌人只是国民党军队,而现在则既要面对国民党军队,又要面对日军了。虽云与国民党又“合作”了,其实最好的时候也是面和心不和,更多的时候则连“面和”也没有。中共军队与国民党军之间小的和不大不小的 “磨擦”从未停止过,也有“皖南事变”那样大规模的冲突发生。至于日军,当然也视中共根据地为眼中钉。在这样的情形下,中共如果继续搞“土地革命”,如果仍旧把地主、富农甚至中农逼上绝路以致逼到国民党甚至日本人那边去,如果依然把根据地弄得鸡飞狗跳,那无异于“自杀”。“自杀”,这是中共中央自身的用语。在后来的减租减息运动中,中共中央每当觉得应当纠正一下各地的过“左”行为时,必定拿“苏区”土地革命的情形说事,必定提醒各级干部吸取“苏区”的教训。一九四〇年六月八日,中共中央在《对晋西北的工作指示》中指出,晋西北在土地问题上过“左”行为,“是自杀政策,应严格纠正,犯错误者应加处罚,受损害者应加赔偿”。

  所以,“战略转移”而到陕北后的中共中央,表示放弃“土地革命”,并非是因为国民政府的逼迫,而是自觉自愿的选择。换句话说,即便国民政府怂恿、鼓励中共继续大搞“土地革命”,继续实行“红色恐怖”,中共也暂时不会这么干了。

  二

  暂停“土地革命”,不意味着不再在农村有所作为。抗战时期,中共把减租减息作为农村工作的基本政策。

  减租减息本是国民党的政治纲领。一九二六年十月,国民党中央和各省市代表联席会议在广州召开,会上,通过了《关于本党最近政纲决议案》,“减轻佃农田租百分之二十五”作为国民党的政纲之一,写入了“决议案”,还规定,遇上灾荒佃农可免交租,禁止地主预收地租,禁止借贷中的重利盘剥等。在此后的岁月里,国民党总体上没有很好地实施减租减息政策,或者说,减租减息作为一种政纲,在绝大多数地区始终只是一纸空文。但在局部地区也有过一定程度的实施。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二五减租”在浙江省曾有过较为切实的实行,虽然很快也名存实亡,但这一时期浙江的减租运动已经载入史册。抗战开始后,国民政府在一些地区实施过扶助自耕农政策,但带有试验的性质,没有普遍意义。至于“二五减租”,也只在少数几个省份有过一定时期一定程度的执行。例如,陈诚在湖北,就把“二五减租”当作一件大事来抓。抗战期间,陈诚曾以第六战区司令长官之身兼任湖北省主席,后来在回忆录中,陈诚这样说明他在湖北任内厉行减租的动机:“当然,好的地主也是有的,但大多数是以佃农的血汗来营求自身安乐的剥削者。佃农终岁辛勤所得,要大半辇送到地主家里去,幸遇丰年,或者勉强还可以过活;而靠天吃饭的中国农村,水旱成灾是常事”,“所以要拯救贫苦的农民大众人,最简捷的办法就是减租。本党为遵行国父遗教,早在民国十五年(一九二六年)一月于召开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时,即有《规定最高租额及最低谷价》的决议。同年十月举行中央与各省区代表联席会议,并决议以‘减轻佃农佃租百分之二十五’为本党政纲。此后《二五减租》就成了国民政府的政策。不过因为国家多难,内忧外患,迄无已时,始终无法付诸实施。抗战军兴以后,‘兵’、‘食’之源,都要取给于农村。农民的痛苦未除,而负担反而愈益加重了,这与安定后方争取胜利的要求,实在大相违背。因此我想:越是在抗战紧要关头,需要解决土地问题越迫切;从前不能做的事,现在不能不做也非做不可。”一九四一年四月,陈诚主持制定了《湖北省减租实施办法》,提请省议会通过实行。这个“减租实施办法”实施了三年多,后来陈诚不再兼理湖北省务,也就“人亡政息”。陈诚在回忆录中这样评说在湖北的减租:“现在应当检讨一下这三年多减租的成效。我们承认推行这项政策,是十分吃力的,并且也不敢保证每一个佃户都已得到减租的利益。原因何在?归总起来说,就是农村潜在的封建势力太大,有非一朝一夕所能铲除净尽的缘故。一般愚昧无知的佃农,久处地主高压之下,早就养成等于主奴的关系,他们听受地主的拨弄,并且还有口不由衷地表示信仰。政府的法令和地主的意旨,如果听任他们的衡鉴,往往认为后者较前者尤为重要。这与政府威信的堕落,自不无关系。而豪绅地主盘踞乡里,根深蒂固,一般农民只有承望他们的颜色,与之分庭抗礼,简直不是他们想象得到的事,此种事实关系尤为重大。”三年多的努力,成效并不大。陈诚的反思,固然有合理性,但并不能算很全面。中国农村几千年来形成的租佃关系,极其复杂,而要依照一个统一的原则进行减租,不遇上许多阻碍反而是很奇怪的事情,陈诚在湖北的减租虽然成效不显著,但后来在台湾却成功地主持了土地改革,而湖北减租的经验教训,无疑对陈诚主持台湾土改很有裨益。

  鉴于此前过激的“土地革命”给中共事业带来的危害,中共中央很可能一到陕北就考虑调整和改变土地政策的问题了。当然,也不可能是所有的中共高层都是在此时即意识到“苏维埃共和国”的土地政策应当暂时废弃,博古、张闻天这类人恐怕就没有及时意识到这一点,但比较清醒和比较“接地气”的毛泽东、刘少奇等人,则可能意识到这个问题了。中共正式宣布变“土地革命”为“减租减息”,是在一九三七年八月召开的洛川会议上。八月二十二日至二十五日在洛川举行的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其中第七大纲领是“改良人民生活”,在“改良人民生活”的名目下则有“减租减息”。减租减息虽然在洛川会议上即提上了议事日程,一些根据地也依据“十大纲领”的精神制订了减租办法,但并没有立即在各根据地普遍实行。一九四四年,已经是中共老牌经济学家的薛暮桥写过一篇《关于土地政策和减租减息工作》的内部报告,一开头就说,山东各根据地严格说来一九四二年才开始认真执行减租减息政策,而在此之前,减租减息仅仅是一个“宣传口号”;部分地区,虽然一九四〇年或一九四一年就开始落实“二五减租”政策,但成效甚微,随着环境的恶化,就连取得的一点成绩也丧失了。成汉昌在《中国土地制度与土地改革》一书中则认为从一九三七年八月的洛川会议到一九三九年上半年这两年的时间里,减租减息在中共各根据地基本停留在口号阶段。这期间,中共中央明确了变“土地革命”为“减租减息”的基本路线,也确立了减租减息的基本方略,各根据地则根据中央精神,制订了一些标语口号和相关规定,在群众中进行宣传,但除了在陕甘宁和晋察冀产生了一些具体的政策法规,并在根据地的中心区域有一定程度的实行外,其他根据地只是提出了一些抽象的原则。所以,这两年期间,减租减息基本处于宣传阶段,谈不上普遍落到实处。中共的各根据地,本来就情形各各不同,有新老之别,也有离延安的远近之别。应该说,陕甘宁和晋察冀这两大根据地,是最先把减租减息政策认真落实的区域。

  最先认真落实减租减息政策的陕甘宁和晋察冀,也到一九三九年下半年才开始“认真”起来,其原因则不只一种。成汉昌指出,中共中央虽然确立了变“土地革命”为“减租减息”的路线,但并没有立即把减租减息作为工作重点。减租减息必须首先在中共占领区,也即所谓根据地进行,这就首先要有根据地,然后才能减租减息。最初几年,中共的工作重点是创建根据地,创建了根据地还必须建立起政权,才能实施政策,而建立政权也是一件烦难的事情。这是最初几年减租减息干打雷不下雨或雷声大雨点小的原因。这算是客观方面的原因,还有着主观方面的原因,那就是在苏维埃共和国时期打惯了土豪、分惯了田地的广大干部,在心理上不能接受减租减息这样一种倒退的、不过瘾的土地政策。抗战时期中共的减租减息,与国民党的减租减息,形式上看似相似,但实际上走着相反的道路。对于国民党来说,减租减息始终是一种向前的跋涉和向上的攀登。国民党的减租减息之所以难以普遍展开,党内始终有着强大的反对力量也是原因之一。从国民党元老到中下层干部,都有人认为减租减息是一种不合理的过激行为,像陈诚、何应钦这类力主厉行减租者,并不占绝对多数。反对减租减息者,并非不主张解决广大农民的贫困问题,只不过他们认为另有解决之道。而对于抗战时期的中共来说,减租减息是一种向后的退步和向下的滑落,是一种身体的下蹲。在此之前,中共搞了十年的“土地革命”,对于地主采取的是肉体消灭的政策,现在忽然强调要承认地主的人权、地权、财权,仅仅只是要求他们少向佃户收些租子,这也让许多中下层干部想不通。一九四一年九月,彭真在《关于晋察冀边区党的工作和具体政策的报告》一书中,说到了动员农民交租也不易。减租运动开展起来后,有的农民则“根本不交租”,如果农民根本不交租,那就等于地主的土地被没收了,而这是违反这时期党的政策的。彭真说,对于在减租之后佃户须依约交租这一条,部分农民“乃至党员干部”表示不满,他们说:“党怎么越来越右了”,有的党员甚至说:“不要我们的上边叛变了吧,怎么保障地主的人权、政权还主张农民必须缴租……”如果说,国民党的减租减息,遭到党内反对力量从上往下的抵制,那中共的减租减息则遭到党内反对力量从下往上的抵制。中共抗战时期的减租减息没有及时展开,党内有这种从下往上的抵制力量,也是一种原因。

  苏维埃共和国时期的中央苏区、鄂豫皖苏区等都“沦陷”了,这些地方的逃亡地主,在红军撤退后,自然都回到家乡,有的则组织了还乡团,向农民们“反攻倒算”。许多文艺作品描写了这种还乡团的凶残。这些地主,当初被作为肉体消灭的对象,受到残酷的迫害,侥幸捡回一条命,并且有力量报复了,所以就把全部怨恨发泄在未能随红军撤离的农民身上。这些“沦陷”了的“苏区”,土地革命的成果自然也灰飞烟灭。但谢子长、刘志丹、高岗、习仲勋等开创的陕甘苏区却保存了下来,并且接纳了中共中央和中央红军。这个区域,“土地革命时期”自然也进行了“土地革命”,地主的土地也都被分掉。没有被消灭的地主,许多人也都逃走了。现在,听说“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形成了,听说共产党不再剥夺地主的土地了,这些逃亡地主自然就回来了。他们当然希望被剥夺的土地能够发还,至于少收些租子,那心甘情愿。但他们的希望却落空。中共采取了“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政策。现在不再剥夺地主土地了,但已经剥夺的,则维持原状。一九三八年四月一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了《关于处理地主土地问题的布告》,这个布告是专门针对回乡地主的。布告共两条:“(一)在已经分配了土地的区域,地主回来,乡村人民应表示欢迎他们来一起抗日,可在原区乡公地内分配他们和农民一样多的土地和房屋。但已经没收了的土地不应还原,分配了的房屋不得翻案,已取消了的租债不许再索取。如乡村公地当地已分配完者,得在他乡内给以每人应得的份地;(二)地主回来,与其他群众一样受到政府的保护,但须遵守法令,不得有欺压群众及损害抗日之行为,违者依法处办。”一九三八年五月十五日,陕甘宁边区政府、第八路军后方留守处又联合发布布告,其中第一条便是:“凡在国内和平开始时,属于边区管辖区域内,一切已经分配过的土地房屋和已经废除过的债务,本府本处当保护人民既得利益,不准擅自变更。”一九三九年四月,《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公布,以政府法令的形式确认土地革命时期剥夺地主土地房屋的合法性。一九四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毛泽东对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进行修改并做了增写,他增写的第十条中,有“在土地已经分配区域,保证一切取得土地的农民之私有制”之语。毛泽东的意思是说,农民从地主那里分得的土地,是农民的“私有财产”,应受政府保护。

  三

  把已经分掉的地主土地房屋再还给地主,技术上当然有些困难,但这不是维持原议、不再归还的主要原因。不能否定“土地革命”这才是主要原因。没收地主土地房屋分配给其他农民,是土地革命的基本内容。为了“统一战线”的形成,中共停止了搞了十年的土地革命,但并不意味着否定土地革命本身。停止土地革命而认同国民党的减租减息,是一种无奈之举,是在委曲求全,这丝毫不意味着此前的土地革命是错误的。即便在土地革命过程中有些过激行为,也是枝节性的问题。在那些“沦陷”了的地区,土地革命的成果化为乌有,那让人遗憾、痛心但却没有办法。但仍由中共掌控的区域,则决不容许否定土地革命的事情发生。没错,政策是变了,但减租减息政策并不是对土地革命的否定,而是在土地革命暂时无由进行的情况下的退而求其次;没错,土地革命是不搞了,但暂时的不搞并不意味着永久的放弃。不能让陕甘地区回乡地主收回自己的土地房屋,还因为这地区的农民的“既得利益”也是土地革命仅存的果实。即便现在所有根据地都承认地主现有土地的地权了,这土地革命仅存的果实也决不能葬送:留着它,就是留着一面旗帜;留着它,就是留着一个目标;留着它,就是留着一颗火种;留着它,就是留着一种信念;留着它,就是留着一份希望。

  从不愿把此前已经分配掉的土地房屋还给回乡地主,也可看出,减租减息对于中共来说,是一种权宜之计,是一种妥协之举。中共中央、各根据地领导机构,其实都把减租减息视作临时举措,因而都有一种“姑且心态”,从中共中央和各根据地发布的公告、政令的字里行间,也可看出这种“姑且心态”。

  晋察冀边区是抗战时期中共最大的根据地,前面说过,也是执行减租减息政策最早的地区之一。一九三八年二月,晋察冀边区政府发出了《关于减租减息单行条例的执行问题指示信》,其中强调:“减租减息是改善人民生活的一个消极办法,是扩大与巩固统一战线的一个办法。在执行这一办法的时候,应该采取多种的方式使得被减地主财主得到满意,使得租户债户了解减租减息只是改善其生活的一个消极办法,而对地主财主和好,以更加巩固起统一战线来。可是在过去有些地方没有很好地运用说服的方法去执行,以致各阶层间还存着许多不必要的磨擦。”这里的“消极办法”很耐人寻味。既然减租减息只是“消极办法”,那“积极办法”是什么呢?当然是土地革命,是打土豪、分田地。那么,为什么要放弃“积极”而选择“消极”呢?因为现在是抗战时期,中共必须与地主财主结成“统一战线”。各级领导要说服群众暂时接受这种“消极办法”,要说服群众对地主财主 “和好”,因为这是为巩固 “统一战线”,而巩固“统一战线”就是巩固中共的存在根基。同时,既然是“消极办法”,也就意味着是临时办法,是暂行办法,一旦形势发生变化,就会变“消极”为“积极”。

  一九四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时局与政策的指示》,其中说:“在目前反共高潮的形势下,我们的政策有决定的意义。但是我们的干部,还有许多人不明白党在目前时期的政策和土地革命时期的政策有重大的区别。必须明白,在整个抗日战争时期,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我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策是决不会变更的,过去十年土地革命时期的许多政策,现在不应当再简单地引用。”这样的遣词造句,有着明确的针对性,针对的就是“我们的干部”中的“许多人”对减租减息政策的怀疑、抵制、观望。这些人怀念土地革命时期的政策而怀疑减租减息政策的正确性和长久性。中共中央则告诉他们,在抗战时期,这项政策是绝对正确的,而在“反共高潮的形势下”尤其正确,因为当国民党掀起反共高潮时,中共与各阶层结成广泛的统一战线,是抵御反共高潮的最好手段。中共中央告诉他们,“在整个抗日战争时期”,减租减息政策不会变。这也就是说,抗战一天不结束,这个政策就一天不变;但如果明年抗战就结束,那明年就可能变。所以,这个旨在督促各级干部认真执行减租减息政策的指示,又同时传达了这样的信息:减租减息是暂行办法,是临时措施,它的有效期依抗战的长短而定。

  一九四一年二月,晋察冀根据地领导人刘澜涛在晋察冀边区北岳区党委扩大会上做了《北岳区当前农民土地政策》的报告,其中强调说:“目前不是彻底解决土地问题的时期,目前应采取过渡办法和革命改良办法。”这是在说:减租减息不是“彻底解决土地问题”的办法,要彻底解决土地问题,还是要搞土地革命,还是要彻底剥夺地主富农的土地,但现在不是时候,现在是过渡时期,因而只能采取减租减息这种“过渡办法”。把“革命”和“改良”并列,弄出个“革命改良”的说法,其实是一种“矛盾修辞”,这是在说,减租减息只是一种“改良”而不是“革命”,但在目前形势下它仍然是“革命行为”:“革命”是对“改良”的修饰。

  减租减息运动的前面几年,各根据地都普遍出现了过“左”的现象,华北地区尤为突出。出现过“左”现象,太好理解了。执行减租减息这“改良”政策的干部,怀念前面十年的“革命”,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不知不觉地、自然而然地运用“革命办法”,这是原因之一。中共中央的政令、文件,高级干部的讲话,总传达着减租减息是暂行办法的信息,应该说也是导致各地出现过“左”行为的原因。具体执行的干部明白了这不过是暂行政策,也就对领会、拿捏这政策的分寸没有热情、兴趣。既然是临时办法,又何必费心劳神地去研究、掌握政策的分寸呢,只按过去那套来就是了。按过去那套来,即便偏离了党的政策,也决不会有什么风险,因为过“左”是不会给自己带来麻烦的,相反,如果犯了“右倾”错误,那倒真会栽跟头。一部分干部不屑于领会、掌握政策的分寸而习惯成自然地采取了“左”的手段,还有一部分干部,是一时领会、掌握不了政策的分寸而选择了“左”的做法。当一时吃不准政策的分寸时,宁“左”勿右,一直是一种安全的政治选择。

  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初期过“左”行为的普遍发生,是中共中央鼓励的结果。减租减息中对地主的“一打一拉”政策,完整的表述是:“先打后拉,一打一拉,打打拉拉,拉中有打”。 在减租减息开始时,要对地主采取“打”的手段,“未打而先拉,未到拉的阶段而过早的以拉为主”,是右倾的表现。 先打,就是发动群众先把地主的威风打下去,先让地主尊严扫地,先让地主头低下来,腰弯下来,然后再跟他说减租的事。先发动群众与地主斗争,让群众自己对地主提出要求,是土地革命时期的经验。土地革命不光留下了教训,更留下了宝贵的经验。反对“恩赐”式作法,便是土地革命时期的经验之一。当年参加过打土豪、分田地者回忆说:“开始我们也没有经验,由军队包办,把谷子发给群众,送去也没人要,因为群众害怕。毛泽东同志批评了,说这是包办式的、恩赐式的。恩赐式的就是你给他,他不负责任”。分粮食是这样,分土地就更是这样。当年参加过“分田分地真忙”者回忆说,刚开始,把地主的田地直接分给农民,“急急忙忙插牌子”,结果效果并不好。群众还没有发动起来,还有顾虑,分给他的田地他也不愿要、不敢要、不好意思要,所以往往是“假分”。农村里“宗族观念是很重的”,你说地主和贫农是对立的阶级,可他们往往又是兄弟,又往往有着亲密的血缘关系。你把哥哥的田地拨拉给弟弟,弟弟怎么能随便接受?你把伯伯的耕牛牵到侄儿家里,侄儿哪能真就要了?你把舅舅的卧室分给外甥,外甥还真就“登堂入室”,睡到舅舅舅母的床上去?所以,“一定要把群众真正发动起来”,让弟弟主动去分哥哥的田,让侄儿主动去牵伯伯的牛,让外甥主动去占舅舅的房,才能把“革命”落到实处,在发动群众的过程中,还要“惩办一些罪大恶极的土豪劣绅”,才能让群众放心地接受分到的田地、耕牛、房子等东西。

  在减租减息运动中,反对恩赐式做法,也是被反复强调的。一九四三年十月十八日,中共晋察冀分局下达了 《关于彻底实行减租政策的指示》,其中说:“在实行减租与彻底减租时,必须由农会来发动与领导群众的斗争,党和政府则用指示与法令领导之。把减租看成是党和政府的‘恩赐’是不对的。有些干部不去启发群众的斗争,反而以群众觉得这些利益是党、政府、群众团体甚至某某人给的 ‘好处’而欣欣然有喜色,这是一种不正确意识的反映,必须坚决克服之。”在减租运动中,“启发群众的斗争”才是至关重要的。一九四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解放日报》发表《开展群众减租运动》的社论,强调“减租运动”必须是“群众运动”,其中说:“有些地方不把减租看作农民的群众运动,而误解为政府对农民的‘恩赐’,因而在这些地方群众的自动性积极性没有发动起来,减租也就无法贯彻。此种情形必须立即纠正,不应该再继续下去了。”又说:“当某些顽固地主违抗政府法令破坏减租运动时,必须用群众力量进行斗争,予以抵制,否则减租是无法贯彻的。”

  四

  发动群众与地主进行斗争,把地主先斗垮,然后减租才能真正落实。要打击地主,由政府直接出面本来更简单。派出民兵、公安等武装人员把地主抓来批之斗之即可,但这样做效果也不好。如果说由政府出面直接把地主的田地、房屋等分给农民是一种“经济恩赐”,那由政府出面批斗地主,就是对农民的“政治恩赐”了。政府出面批斗地主,虽然也能收打击地主之效,但却不能改变农民与地主的关系。中共把改变农民与地主的传统的关系视作农村工作的头等大事。在农村,地主与农民之间,租与佃之间,往往有着错综复杂的宗法关系。张三是李四的东家,但同时也可能是李四的堂叔;赵二是钱五的佃户,但也可同时是钱五的表舅。这种宗法关系是很坚固的。由政府出面批斗地主老财,并不能摧毁这种宗法关系。只有发动李四去拳打张三,只有动员赵二去脚踢钱五,才能让他们真正撕破脸,才能以阶级意识取代血缘意识,才能以阶级关系置换宗法关系。血缘关系只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地主,尤其是大一点的地主,又往往有着乡绅身份。他们是民间纠纷的评判者、解调者,是公益事业的赞助者、主持者,也往往扮演着排忧解难的角色,因此在一定区域有着很高的威望。也只有发动群众对这种乡绅吐口水、扔脏物,把他们的威望彻底摧毁,中共的基层政权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要发动李四、赵二们起而对自己的堂叔、表甥拳打脚踢,又要他们拿捏好拳脚的力度,当然是很难的;要发动群众对那些他们一直仰视、崇敬的乡绅吐口水、扔脏物,又要让他们不要把口水变成脓血,不要把脏物变成铁石,也并不容易。所以,在开始阶段,群众的过激行为是被允许的。一九四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刘少奇在给中共中央华中局的指示中说:“在群众运动中,我们所害怕的是我党政干部‘左’倾、脱离群众的少数人的‘左’倾行动。如果是真正群众的‘左’倾行动,只要我们干部不去加油,我们是不怕的,也不要紧的。因此,你们应将口号改变,防止我党政民运干部的‘左’倾,禁止少数人脱离群众的‘左’倾行动,而不要随意防止群众‘左’倾的口号。”刘少奇表达的,当然不是个人的看法,而是中央的策略。不要害怕群众的“左”,不要阻碍群众的“左”,成为各级党委反复强调的问题。一九四二年五月四日,中共山东分局发出了《关于减租减息改善雇工待遇工作的补充通知》,其中强调:“农民在刚发动起来的时候,难免有过左的行动,只要这种行动是广大群众自愿自觉的行动,不是少数人脱离群众所干,或工作干部代替群众所干的(这是绝对不许可的原则问题),则不但无害,而且有益,因为可以达到削弱封建,发动群众的目的,不要在农民斗争的情绪上泼冷水,助长地主的气焰。”干部不能走到前台去对地主拳打脚踢,若如此,结果只是地主憎恨干部、憎恨共产党,却并没有改变地主与农民的关系。让农民对地主拳打脚踢,打踢到一定时候,干部才出面充当仲裁者。一九四五年二月九日,《解放日报》发表《贯彻减租》的社论,最后指出:“最后不论检查减租也好,开始减租也好,领导都要尽量避免过去‘左’的现象(如退租年代过长,租额过低,方式过火等),但群众真正起来时,个别‘左’的现象是不可免的,领导者不要惧怕群众中个别‘左’的现象而不敢放手发动群众,以致失掉把运动贯彻下去的力量”。 一九四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解放日报》又发表《减租减息是一切工作的基础》的社论,强调:“必须克服束手束脚的偏向,例如有的地区领导干部方面一开始就表示担心运动搞得过火,在运动起来之后多少有些偏向时,就对群众、干部、积极分子泼冷水,使他们的积极性大受打击,对运动的开展给予严重的阻碍。为着克服这样的偏向,必须在思想上认识,领导的主要任务乃在于启发群众的觉悟,扫除他们的顾虑,使他们自觉到他们已经获得民主权利,并敢于以主人翁的气概,来参加运动,来揭发和反对顽固地主的抵抗企图,而不在于防止‘过火’。”群众的积极性,是中共极其珍视的东西,保护群众的积极性自然也是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干部们本来在土地革命时期打惯了土豪、分惯了田地,又知道减租减息是权宜之计,是暂时的妥协之举,是“消极”的办法,中央又三令五申,不要害怕群众的过火,要保护群众的积极性,这诸种因素,使得各根据地的减租减息都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土地革命。

  郭德宏在《中国近现代农民土地问题研究》一书中说,在减租减息运动中,比较普遍地发生了“左”的倾向,而以冀南、晋西北、鲁南和晋察冀、晋东南等地区为甚。在晋察冀地区,“有的地方清算到八十年以上的旧账”,还出现了“无地主不顽固,无顽固不汉奸”的口号。清算旧账而上溯“八十年以上”,那真就算到爷爷的爷爷那里去了。在国共“第一次合作”时期的湖南农民运动中,曾出现“有土必豪,无绅不劣”的口号,见于编入《毛泽东选集》之前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所谓“有土必豪”,就是薄有田产即是“土豪”,穿件长衫便为“劣绅”,因而都在打杀之列。而“无地主不顽固,无顽固不汉奸”,显然是对“有土必豪,无绅不劣”的套用。按照这个逻辑,也就是“地主等于汉奸”,“汉奸”则人人皆可得而诛之,至于“汉奸”的土地房屋,更可以悉数没收了。在晋东南,许多地主在中共到来前已经“逃亡”,这些“逃亡地主”的土地自然可以分掉,这还不算,还假“黑地”或汉奸之名,“没收和分配了某些地主富农的土地”。据不完全统计,十三个县共分了一万七千七百余亩“黑地”,强行向地主富农“借”了二万零三百四十余亩土地。对地主富农“乱打乱罚”的现象也不鲜见,平时更故意加重地主、富农的负担。晋东南当时流传着这样的歌谣:“三顷五顷是汉奸,一顷两顷吃个干,三五十亩还好过,十亩八亩太平年。”在冀南,不但地主无权加入农救会,富农的此项权利也被剥夺。地主不但土地被没收,自身也遭“乱捕乱杀”,贫与富、地主与农民形成“严重对立”,“甚至相互仇杀”。在老一分区,地委干脆统一实行没收地主、富农“余地”的办法,而所谓“余地”,就是平均每人一亩半以上的土地。结果是,晋县、宁晋、束鹿等县的“许多地主投降了敌人,共同反对我们”,藁城地主更在“收复失地”的旗号下,“引导敌人捕杀我工作人员八百余人”。在山东西部,农民“翻身”后就故意“压迫地主站不住脚”,对地主富农摊派过重,甚至强迫每人捐款达几百万元,于是“大批地主、富农恐慌与逃亡”。

  成汉昌在《中国土地制度与土地改革——20世纪前半期》一书中说,抗战时期中共的减租减息政策开始实行后,各地都出现了“左”的倾向,主要表现为减租减息的标准定得太高,“超出了地主和债主的承受能力”,甚至在减租减息后并不依约交租交息,也就是把租和息减到零;清理旧债则往往变成废除债务;换约赎地往往变成无偿收回土地或以极低廉的代价赎回土地;强令比较富有一点的人家捐粮、捐钱、捐地,摊派给地主、富农的“合理负担”往往重到地主、富农根本无法承受的程度;给地主扣上“顽固分子”或“汉奸分子”的帽子,然后理直气壮地没收其土地房屋,还“采取各种形式变相没收分配地主土地”。稍稍富有一点的人家,陷入恐慌。极“左”现象在华北各根据地表现得特别严重,在冀南、晋东南和晋西北等地则尤其突出。在这些地区,“大批地主富农”被迫逃亡,他们有的逃到国民党统治区,有的则干脆逃到日军占领区,“勾结日伪破坏根据地,捕杀抗日干部和群众”。在根据地内,地主与农民处于尖锐对立的状态,而这必然引起富农、中农的恐慌。富农非常清楚地知道,一旦地主被消灭,地主空出的位置将由富农填补,富农于是成为消灭的对象;中农也非常清楚,一旦富农填了地主留下的空,中农则必填富农留下的空,而一旦富农被消灭,中农便不能不走到枪口下、屠刀前。

  陈廷煊在《抗日根据地经济史》一书中说,减租减息刚开始,便发生了过“左”的偏向,有的地方“减租90%”。减租90%,离没收土地就差一寸距离了,这还算好,有的干脆“烧毁契约”。有的农会,“捉人罚款,强迫命令”,于是发生地主逃亡现象。减租减息运动逐步推进后,“各抗日根据地”都出现不满足于减租减息而采取更激进措施的局面,有的地区甚至提出“限制富农发展,反对富农剥削”的口号,有的地区则“农会领导农民携锄带铲到地主富农家强要强挖粮食”。变相没收地主甚至富农的土地,是各根据地普遍采取的做法。在晋西北,仅临县、岢岚、静乐、太原四个中心区,就没收土地八万零二百八十五亩。在晋东南,仅武乡、昔东、偏城、邢东、榆社、辽县、黎城、平东及冀西等地的“不完全统计”,就没收了一万七千七百余亩所谓“黑地”,还“强借”地主富农二万零三百四十亩土地。这种做法,使得地主与农民“严重对立”,“大批地主富农”逃往国统区或沦陷区。有的人则“转入隐蔽的或非法的活动”。逃往沦陷区的地主富农,有的投降日军——既然在家乡无端被扣上“汉奸”帽子,就干脆一不做、二不休,真的当起了汉奸,“带领日伪军搜捕区村干部和农民”。陈廷煊说:“过左的土地政策缩小了抗日根据地内统一战线的社会基础,引起中间势力的恐慌,给日伪及国民党顽固派以争夺中间势力,聚集反动力量的机会。抗日民族统一战线面临分裂的危险。”

  “苏区”土地革命时期出现的现象又在重演,中共中央当然不能无动于衷。

  五

  毛泽东、周恩来等中共领袖十分重视“统一战线”的作用。何谓“统一战线”呢?说白了,就是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对付特定时期的主要敌人。一九三九年十月四日,毛泽东为即将创刊的《共产党人》写了发刊词,其中强调:“统一战线,武装斗争,党的建设,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中战胜敌人的三个法宝,三个主要的法宝。”三大法宝中,统一战线居于首位。这是因为在抗战时期,统一战线对于中共重要之极。与国民党再度“合作”时,中共的力量是很微小的。要在抗战这大的环境下生存、发展、壮大,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就是首要的问题。抗战时期,日本侵略者当然不能不说是中共的敌人,中共的另一主要敌人则是“国民党顽固派”。原则上,日本侵略者和国民党顽固派之外的一切人,都在团结之列。抗战时期中共的统一战线,是以“三三制”政权形式制度化的。所谓“三三制”,就是在根据地的各级政权中,共产党员只占三分之一,非中共的左派人士占三分之一,不左不右的中间派占三分之一。这是比较正规的说法。一九四〇年十二月十三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华中各项政策的指示》中,首先对“三三制”做了这样的强调:“组织政权机关及民意机关时,应坚决实行三三制,共产党只占三分之一,在开始时还可少于三分之一,网罗各党各派无党无派一切不积极反共之领袖人物参加,其中应有国民党各派及右派”,又强调:“民族资产阶级及开明地主均应该参加,也可容许少数右派代表,真正组织各党各派各界各军的联合政权,力避我们包办,这对于全国是有大影响的”。当然,“联合政权”的前提是“必须保证共产党员在政权中占领导地位”。参与“执政”者应有各色人等,但政权本身却必须牢牢掌握在共产党手里。就是对于反共的大地主大资产阶级,也不是一味地排斥、打击。一九四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毛泽东就抗日民族统一战线问题复电刘少奇,指出:“在抗日过程中不论在全国范围内在根据地内,除汉奸外,对大地主大资本家是一拉一打政策,拉其抗日,打其反共反民主,但目前拉还是主要的,打是辅助的,打是达到拉之手段。”又指出:“在中国孤立大资产阶级与俄国孤立资产阶级不同,在中国只孤立其反共方面,在俄国则是绝对孤立政策。”即便对待当了汉奸的伪军,也应采取既打又拉的政策。一九四一年八月十七日,毛泽东、王稼祥等致电陈毅、刘少奇:“对待伪军应采取德威兼施办法。不打不能迫使其就范建立我军的威权,但专打则势必结成生死冤仇,不打与专打两个极端政策对我们都是不利的”;“对伪军俘虏,不分官兵与社会身份,原则上一概不杀,对我成见极深放了又来打我的分子也可以不杀,即再捉再放的办法比杀的办法要好,效果要大。”伪军一般士兵,俘虏后不杀,这不难理解,但那种罪大恶极的军官,也不杀,而且还要“放”,统一战线的“面”实在很宽广。

  各根据地减租减息运动中的过“左”行为,显然是违反中共建立最广泛的统一战线的战略的。过分打击地主、迫使地主逃亡甚至投奔日本人,让“中间阶层”陷入恐慌,这足以使根据地的统一战线瓦解、崩溃。中共中央当然感到了危险。中共能否生存、发展、壮大,关键在于根据地是否不断巩固;根据地能否不断巩固,关键在于根据地的统一战线是否坚固;而根据地的统一战线是否坚固,则关键在于能否稳住地主。于是中共中央又向各根据地发出纠“左”的指示,一九四五年二月八日,中共冀鲁豫分局根据中央精神,发出《关于执行大胆放手中的偏向的指示》。此前,分局党委曾发出指示,要求各级政府在减租减息中大胆放手,反对包办代替,并且印发了毛泽东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大胆放手,于是便出现了“偏向”,“其中特别值得我们严重警惕的,在八地委的范县,由于对阶级政策认识上的错误,流行斗‘好户’的口号,因而在无地主的小村,斗争中农(大村也有),对中农实行破产削弱的办法,引起中农的恐慌不安,对生产消极,被斗争的中农盼望中央军来。这是严重地违反了党的阶级政策。这不但打击了中农而且阻挡了贫农的上升之路。对贫农也是一种打击。这样我们就失去了依靠的群众基础了。这是我们最严重最危险的倾向,必须万分警惕,耐心的大力纠正。我们对中农,必须掌握住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损伤中农利益的原则,并要随时注意增进中农的利益,把中农团结在雇工佃户贫农周围与封建势力进行斗争。”并再次强调:“我们的土地政策目前未因此而改变,仍是从政治上经济上消灭地主,而不是消灭地主。”“是……消灭地主”,又“不是消灭地主”,这需要做一点解释。所谓“是从政治上经济上消灭地主”,是指摧毁地主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让地主灰头土脸、威信扫地;所谓“不是消灭地主”,是指不是从肉体上消灭地主。让地主灰头土脸、威信扫地,同时还要让地主活下去,也就是要给地主保留起码的生存条件。这与前面所说的“斗好户”有什么关系呢?大有关系。减租减息本来是针对地主而言的。但有的村子根本就没有地主,不但没有大地主、中地主,连小地主找不出。这样的村子其实并不很少。那怎么办?于是就斗争那种比较起来富有一点的人家,这就是所谓“斗好户”。“斗好户”是会一直斗下去的。那首批被斗的“好户”,也许只是每天三顿能两稀一干。两稀一干的人被斗垮、斗死、斗跑,一天三稀的人就惶惶不可终日了,因为接下来被斗的“好户”就是自己了。同样,一天只能两稀、一天只能一稀的人家,都有理由惶恐,因为“斗好户”继续下去,自己都很快具有被斗的资格。减租减息的一个基本目的,是提高广大贫苦农民的政治、经济地位,让本来很贫穷的人家变得较为富有,让本来饥寒交迫的人家能够温饱,从而死心塌地地跟着共产党。“斗好户”则使得饥寒交迫的人家不敢温饱,所谓“阻挡了贫农的上升之路”就是这意思。“斗好户”还会让根据地人人心慌、个个意乱,也会使得根据地经济日甚一日地凋敝、衰退,这种状况当初在“苏区”曾经出现过。这样下去,根据地就会崩溃,共产党就会失去生存的根据,所以值得“严重警惕”,所以是“最严重最危险的倾向”,所以要“大力纠正”。没有地主的地方不能“斗好户”,有地主的地方则不能对地主“赶尽杀绝”,这道理是相通的。对现有的地主赶尽杀绝,接下来就轮到富农被赶被杀;富农被赶尽杀绝后,就轮到中农了……这会导致与“斗好户”同样的后果。所以,对地主赶尽杀绝,与“斗好户”,本质上是一回事。正因为如此,稳住地主,让地主能够在根据地生存下去,对于根据地的存在和巩固,至关重要。

  中共中央一方面要求各级党委政府放手发动群众,一方面又纠正各级党委政府的过“左”行为,这种情形与整个减租减息运动相始终。在减租减息运动中,中共中央对地主采取的是“先打后拉,一打一拉,打打拉拉,拉中有打”政策,而中共中央对各级党委政府,采取的则是“先推后拉,一推一拉,推推拉拉,拉中有推”的领导方法。鼓励、要求各级党委政府放手发动群众,不要害怕群众的过“左”,是为“推”;当各级党委政府工作中出现严重的向 “左”偏差时,则提醒、要求他们注意纠正偏差,是为“拉”。但即便在“拉”时,也总是有着明确的推力,是为“拉中有推”。在中共中央对各级党委政府的“推推拉拉”中,在各级党委政府对地主的“打打拉拉”中,减租减息运动磕磕碰碰、曲曲折折、弯弯绕绕地推进着。

  在根据地的方面大员中,彭真可能是最先意识到必须纠正过“左”行为者之一。一九四〇年九月十五日,彭真起草了《晋县、束鹿、宁晋、藁城等县的土地问题和我们的处理办法》报送中央。在这份报告中,彭真先是说明晋南地区过“左”的土地政策引发地主、富农普遍投降日军,或“勾结”国民党“顽固分子”反对“我们”,他们带领敌人搜捕工作人员,“甚至搜捕雇农”,而“群众杀死地主亦甚多”。彭真指出,基本群众中一部分人积极主张杀下去,但大部分人都感到“这样对立的互相杀下去,不是办法”。彭真表明这样的看法:如此恶劣的阶级对立关系应进行“适当调整”,在保证党和群众占优势以及维护基本群众利益的前提下,“对地主富农作必要的让步”,尽可能争取逃亡的地主回来。接到彭真报告后,中共中央于十月十八日发出了《关于纠正冀南过“左”的土地政策的指示》,指出冀南的土地政策是过“左”,应予纠正。一九四〇年十一月一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建立与巩固华中根据地的指示》,指出在减租减息运动中,“要防止农民的报复性”和下级干部小资产阶级的“疯狂性”,要避免发生华北地区的那种“乱打乱杀乱没收,把地主都逼往敌区顽区,与我尖锐对立的现象”。一九四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时局与政策的指示》,强调过去十年土地革命时期的许多政策,例如“从肉体上消灭地主,打击知识分子”等,即便在当时也是错误的,“现在不应当简单地引用”;应该实行减租减息,“但也不要减得太多”。地租,一般实行二五减租(即在现有租额的基础上减去25%),到群众要求减得更多时,可以实行倒四六分,或倒三七分,“但不要超过此限度”。 所谓“倒三七分”,就是在粮食收获中,地主得三,佃户得七。留下30%给地主,是保证地主活下去的必要手段,“超过此限度”,与没收土地就相差无几,而地主也就活不下去了。一九四一年九月,彭真在《关于晋察冀边区党的工作和具体政策的报告》中,强调了在统一战线中地主的重要作用:“抗战和抗日根据地的支持,需要广泛而巩固的民族统一战线,而敌后根据地(处在乡村)统一战线的两个主角则是地主和农民。农民是抗日的主力,抗日的支柱,而地主则是现在不可缺少和不能丧失的抗日同盟者。”所以,在根据地统一战线中,地主是不能缺席的“主角”之一。对地主赶尽杀绝,无异于“自杀”。

  一九四二年五月四日,中共山东分局发出《关于减租减息改善雇工待遇工作的补充通知》,其中谈到的对待地主的策略颇为有趣。“补充通知”强调,“要减少地主无谓的恐慌,要防止地主逃跑”,为此,就要采取一些“拉”的措施,例如,当一个村、区、县减租全部完成后,要开“祝捷大会”,在会上要表扬“开明的减租地主”,农救会长要亲自到地主家进行“解释”,对那些被批斗、被凌辱过的地主要表示“歉意”,并说明“今后保证好好的种地多打粮食,尽可能的帮忙地主”,从而“使地主一肚子闷气消散一下”。 “保证好好的种地”的说法,令人莞尔。虽然地主成了打拉由人的人,虽然地主灰头土脸、威信扫地,但地主与那些打他拉他的人、与那些对他拉中有打的人,仍然是租佃关系,地主仍然是东家,而那些人仍然是租种着地主土地的佃户。虽然租子减了很多,但总还要交一点。就是倒三七分吧,佃户每多打一百斤粮食,地主也就能多收三十斤,所以,“好好的种地多打粮食”的确是“帮忙地主”的一种方式。佃户强行把租额减下来,又以这种方式安抚地主,岂不有趣?这个“补充通知”还强调,对于那些应予打击的地主,不要随意打击,要先把他“孤立起来”,然后再打;打击之后,如其“表示悔改”,则仍要团结他。

  一九四六年四月二十日,华中根据地的方面大员邓子恢写了《从石塘区斗争来检讨我们的斗争策略》一文,是对淮安石塘区农民乱斗地主的委婉批评。石塘区四千佃户进城,把五六十个地主揪到乡下批斗,邓子恢认为这很不妥。邓指出,这些地主既然接受了减租减息要求,再这样大规模地批斗,就没有必要。即便其中有些人原来是豪绅恶霸,是斗争的对象,但现在并未“破坏我们的要求”,而是对“我们”俯首贴耳,“减了租,减了息,退了账”,在群众面前也灰头土脸、威信扫地,那就不便“无风起浪”,“随意”批斗他。怎样才能批斗已经灰头土脸、威信扫地的地主呢?邓子恢说:“应善于等待时机,等候找到岔子,有所藉口时,才好斗争。”无缘无故地把已经夹紧了尾巴、低下了头、弯下了腰的地主弄来批斗一番、就显得师出无名、无事生非。要斗争他们,必须要先找到“岔子”,例如,当他们不小心尾巴翘起了一点时,当他们不小心头抬起了一点时,当他们不小心腰直起了一点时,才可批斗之、打击之。

  六

  把对地主的一打一拉政策说得最透彻的,还是中共中央一九四二年二月四日发出的《关于执行土地政策决定的策略的指示》。这个关于“策略”的指示共七项,第七项指出,中共中央关于土地政策的决定及其三个附件都已“公开发表”,“至于本指示则是专门对党内,不得公开发表”。这意味着,这是一个党内秘密文件,是中共中央对各级党委政府秘授机宜。

  “指示”第一项强调,中央土地政策的“基本精神”是先把广大农民群众发动起来,因为发动群众是农村工作的前提,否则 “则一切无从说起”。但在群众“真正发动起来后”,又要让地主“能够生存下去”。要争取大多数地主站在中共这一边,而不是跑到日本人或国民党“顽固派”那边去,跑过去的也要尽量争取他们回来。

  “指示”第二项强调:“联合地主抗日是我党的战略方针。但在实行这个战略方针时,必须采取先打后拉,一打一拉,打打拉拉,拉中有打的策略方针。”这是对“打拉策略”的最完整的表述。理解这番话,关键在于理解“战略”与“策略”的关系。“联合地主”是总的“战略”,而“打”与“拉”是实现战略的策略:“拉”固然是“联合”的手段,“打”也是“联合”之必需;只打不拉,只拉不打,都不行。第二项接着指出,在开始阶段,必须“积极帮助群众打击地主”,摧毁其在农村的政治、经济地位,令其灰头土脸、威信扫地,这就是“先打”,通过“先打”,同时确立群众的优势。“先打”,是要让地主明白除了老老实实、服服帖帖,“便无其他出路”。在这“先打”的阶段,被发动起来的群众“不可避免”地有些过“左”行动,这种过“左”行动“不但无害,而且有益”。这时候,如果害怕群众的过“左”而不去发动群众,那就是“右倾错误”。不过,这“先打”的策略“被联合抗日的战略所限制”,因此不能拖得过长,不能任其无限期的自然发展,以致迫使地主跑到日本人或国民党那边去,最终“妨害”根据地的“巩固”。因此,党的“策略”不是在事先“防止”过“左”行动的发生,不是把过“左”行动扼杀在萌芽状态,而是在群众的过“左”行动发展到有效打击地主的程度后,再出面“纠正过左行动”,为地主争取基本权利,“使其感恩怀德,愿与我们合作”,这就是“后拉”的阶段。如果说在“先打”的阶段,要极力严厉,要大胆发动群众打击地主,那进入“后拉”阶段,则“必须极力表示宽大”,并且“公开批评”自己内部的 “关门主义”,纠正前一阶段的 “过火行动”。在这一阶段,如果不能说服党员、群众去“争取地主”,就不能破坏、阻止地主与日本人和国民党“顽固派”的“联合”,“就有使我党与农民陷入孤立以至失败的危险”。但是,在纠正过火行动和进行“自我批评”的同时,要注意保护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保护他们的“热烈情绪或热气”,决不能把对地主的“拉”变成对干部、群众的“泼冷水”,决不能在“拉”地主的同时把干部、群众推入“消极、失望”的境地。

  “指示”第三项指出,各地发生的过“左”错误,“大体已经纠正”,各地应维持现状,不要轻易变动政策。

  “指示”第四条则强调,目前严重的问题是许多地区并没有真正把群众发动起来,并没有鼓动群众与地主斗争,换句话说,是并没有很好地完成对地主“先打”的动作。而这是“严重的右倾错误”。“指示”认为,不但在“较差”的根据地存在这种现象,就是在“最好”的根据地,也有部分地区还没有很好地开展对地主的“先打”。这些地区,应该迅速行动起来,开始对地主的“先打后拉”,实行减租减息。把第三项和第四项综合起来看,就知道中央最担心的还是各级党委政府犯下“右倾错误”。

  第五项也很耐人寻味。第五项指示是专门针对已经进入“拉的阶段”的地区。在这些地区,已经完成了“先打”,农民已经发动,减租减息彻底实行,“我们开展自我批评纠正过火行动”,建立“三三制政权”,保障地主的人权、地权、财权。在这种情况下,“地主阶级必然要抓住新政策之有利于自己的方面加以扩大和农民作斗争”。既然你以政府法令的方式保障地主的各项权利,那么,当地主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自然会“依法”捍卫自身的权利。这就使“拉的阶段”的斗争变得复杂起来。“指示”指出,在这个阶段,一些地主会对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采取“欺骗”、“收买”的方式达到“操纵”基层政权的目的,而“文化落后的农民,甚至区村干部”,很容易被“老奸巨滑”的地主所欺骗、收买,所以,必须教育“县区村”三级干部,让他们学会与地主进行“合法”的斗争,让他们能够抵御“奸滑地主”的软性进攻。

  第六项“指示”有两条。第一条是,应当允许群众清算旧账,“以此作为发动群众的手段”。允许清算旧账,的确是发动群众的极好方式。三年前我借了别人一百元,去年连本带息一共还了人家一百六十元,现在政府说不应该还那么多,只须还一百二十元,可以去讨回四十元,这岂不是天上掉下个大馅饼,这岂非做梦都不敢想的好事,我当然很兴奋,当然对政府无限感激。但清算旧账会让矛盾像滚雪球般越滚越大,因为许多旧账是根本算不清的。前面说过,有的地区,清算旧账算到了八十年以前,这如何算得清?所以,“指示”又指出,等到群众已经发动起来后,干部便出面,“把双方争论加以调停,使归平息”。这也就是说,清算旧账首先是发动群众的一种方式,至于旧账无法彻底清算,这是事先就知道的。“指示”指出的第二条是,今后不宜强制规定息额。“指示”强调,抗战开始后,“是借不到钱的问题,不是限制息额的问题”。减租与减息相提并论,其实是很不相同的两件事。减租可以强制实行,减息则难以如此。地主有多少地,都明摆在那里,藏不起掖不住。可以既强制地主把地租给农民种,同时又强行规定租额,但却难以既强制一个人借钱给别人,同时又强行规定息额。一个人的钱,藏得起掖得住。如果强行规定很低的息额,那有钱人就会把钱捂住而不再外借。钱借出去,收不到几个利息,还落一个“有钱”的恶名,何苦来哉?在新政权下,“有钱”可不是什么好事,说不定会招来杀身之祸呢!再说,在新政权下,人家借了你的钱连本也不还,你也没有什么办法。抗战开始后,各根据地都出现民间借贷活动停滞的问题。这也就意味着,还没有进行减息,有钱人就不愿把钱外借了,这无非就是害怕露富,如果强行规定很低的息额,那有钱人就更不愿出借了。而民间借贷活动停滞,对真正的穷人是真正的灾难。穷人之所以为穷人,就是不免要借钱救急的人。穷人遇上急难而借不到钱,那就真正走投无路了。有许多理念、政策,本意是为了帮助、拯救穷人,结果都是坑害了穷人。如果强行规定息额,后果也一样。所以,“指示”说:“各根据地都未认清这个道理,强制规定,如息额不得超过一分或一分半,这是害自己的政策,今后应该听任农民自己处理,不应规定息额,目前农民只要有钱借,即使利息是三分四分,明知其属于高利贷性质,但于农民有济急之益。”中共中央在这里把话说得很透彻了。政府不规定息额,听任借贷双方协商,这就等于在今后的民间借贷一事上,政府不插手了,不干预了。不插手、不干预,当然是迫不得已。一插手、一干预,农民就借不到钱,而政府又无钱济农民之急,那还不招致穷苦人家的埋怨?利息三分、四分,确实是高利贷了,但当人陷入经济上的困境时,高利贷也毕竟能让人渡过难关,如果连高利贷都借不到,那困境就立即变成绝境。

  在这个关于“策略”的“指示”第六项,一开始说了这样一句话:“减租是减今后的,不是减过去的,减息是减过去的,不是减今后的”,这句话后来出现在各种关于减租减息的文件。只有明白了“今后”不再规定息额的政策,才能懂得这句话的意思。“减租是减今后的”,意味着一定要硬性规定在原有租额上减去多少,此后佃户便按这法规般的租额交租。但是,也有欠租的情况发生,也就是当年该交的租没有交上。中共中央在《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一九四二年一月二十八日)附件中规定:“多年欠租,应予免交。”欠租免掉,今后则按减租后的租额交租。减租减息运动开始时,民间还有大量的债务人,即已经借了别人钱并按民间借贷惯例约定了息额,对于这种已经借到手的钱,则必须实行减息。例如,张三在中共到来前已经借了李四一百元,并以签字画押的方式承诺支付二分的利息。减息运动开始后,对这种已经完成的借贷行为,则厉行减息,原来商定的二分利息,必须减为一分甚至更少。所以,“减息是减过去的,不是减今后的”,可以换言为“减息是减已经借到手的钱的息,不是减尚未借到手的钱的息”。中共抗战时期的减租减息两件事,既是齐头并进的运动,又是逆向运动:减租是向前看,减息是向后看。

  若问为何只减已经借到手的钱的息,答曰:就因为钱已经借到了手,所以要减它的息。

  七

  由政府主导的减租减息,很容易变成停租停息。共产党政权主导的减租减息,尤其容易变成停租停息。一个人长期以来每天必须走五十里路,虽然有些辛苦,但知道不得不走,也就每天默默地走着。忽然政府出面,宣布他根本不须每天走这么多路,只须每天走二十里即可,他当然欣喜若狂,狂过之后,往往并不是把剩下的二十里走好,而是觉得那剩下的二十里也长得难以忍受了。减租,哪怕减到“倒三七”,即只须把收获的三成交给地主,也会有许多人觉得三成也太多。他们只想交二成、一成甚至根本不交。他们知道,根据地的天,是共产党的天。根据地的地虽然暂时还不是共产党的地,但天总罩着地、压着地、管着地。连减剩的三成也不交,党和政府也决不会很为难自己。连减剩的三成也不愿交的人,党和政府虽然内心深处是喜欢、欣赏的,但暂时还不能听之任之。既然必须让地主在根据地生存下去,那就必须保证佃户能把减剩的租交上。所以,党和政府,在强调“减租减息”的同时,又强调“交租交息”。一九四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在强调必须实行减租减息以提高农民抗日与生产的积极性之后,又强调于实行减租减息之后又须实行交租交息“借以联合地主阶级一致抗日”。各根据地的党委、领导,也总是在强调“减租减息”之后不忘强调“交租交息”。例如,一九四二年五月四日,中共山东分局下达的《关于减租减息改善雇工待遇工作的补充通知》,在强调彻底实行减租减息和改善雇工待遇是中央土地政策的“中心环节”之后,又强调“在彻底实行减租减息之后,必须注意交租交息”,亦即在“保障农民的人权地权财权之后”,也须保障地主减剩的人权地权财权。又例如,一九四二年九月一日,陈丕显在苏中区党委夏收运动总结扩大会议上做了 《夏收减租与群众工作的总结》的报告,其中说,要一方面实行减租减息政策,使农民有饭吃、有衣穿,另一方面实行交租交息政策,使地主也有饭吃、有衣穿,而“这些政策的执行,我们是多少存在着一种偏向,往往有人只站在工农一方面设想,而不注意照顾各阶层”。 所谓“不注意照顾各阶层”,也就是不注意“照顾”地主减剩的利益。减租减息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它的难,不仅在于地主往往千方百计抗拒这“减”,也不仅难在农民往往畏首畏尾而不敢要求这“减”,还在于农民往往把“减”直接变成“免”。发动农民起来斗争,要求地主减租减息,是减租减息运动成功的前提,然而,动员农民交付减剩的租和息,同样是减租减息运动成功的条件。如果农民们普遍把减剩的租息也赖掉,那同样意味着减租减息的失败。

  减租减息运动中,中共高层也未必在思想上完全一致。减息是减过去的。当时普遍实行的减息条例是债务人付息达原本一倍者,停止付息,还清本钱即可,付息达原本二倍以上者,债务取消。“延安五老”之一的谢觉哉,在一九四三年三月十日的日记中,表达了这样的看法:

  旧语:“年久月深,对本相还”,这是对“陈账”利累过多的债说的。若年清年利,如一律用:收利超过本一倍的,只还本不生利;收利超过本二倍的,本利全取消,这似不甚妥。比如绅商领存公款、学款,“支息不动本”,有领了几十年的,无疑息超本若干倍了,如取消,公款就无着落了。又如没有土地,只有点钱的人,而他的钱又是劳动积累而来,靠得息养老养家的,如取消,马上穷了。债权不全是富人,也有穷人。内战时,取消一切债,连穷人在内,但穷人马上可分得土地。现在不然,禁高利与取消债,是两件事,不可混作一谈。

  对利息支付到一定程度就只还本不生利甚至本利全取消的做法,谢觉哉颇有异议。他举了两个例子。一是用于公益的公款,一是靠利息勉强度日者出借之款。众人凑了一笔钱作为本金,用每年的利息办公益事业,例如资助孩子上学,若是延续多年,利息肯定超过本金许多倍,现在一笔勾销,公益也就成了问题。又如一个人,辛辛苦苦积了点钱,就靠出借这钱挣点利息养家糊口,现在将他的本钱也化为零,他立即就陷入绝境。谢觉哉强调,禁止高利贷与取消债务是两回事。可以禁止过高的利息,但如利息本身并不高,仅仅是因为年数较长使得利息累计超过本金二倍,便连本金也一并勾销,实在没有道理。当然,谢觉哉看来仅仅只在日记中表达了异议。

  减租运动进入对地主“拉”的阶段后,对地主比较讲策略,相关的法令也已出台。这时候,地主自然会依法争取自己的权益,例如,如果有佃户连减剩的法令规定应交的租也不交,地主就可以依法控诉佃户。进入“拉”的阶段后,地主依法控告佃户的事应该很多,如果基层政府都依法保护地主的权益,那就会寒了“基本群众”的心。这时候,各根据地党委又强调要打击地主的气焰。例如,一九四二年四月十五日中共太行区党委发出《关于如何执行土地政策的指示》,“指示”指出,在“拉”的阶段,“不能像开辟时期的蛮干”,对地主的斗争必须是 “合法”的斗争,“不能立法违法”,但是又绝不是用法令“限制农民”;法令的制订是为了保护“基本群众”的利益,是为了更好地对地主“一打一拉”;在拉的阶段,对地主“表示要软,实际要硬”,也就是表面上可以客气些,但在实际上决不让步。“指示”又强调,农民发动起来后,“可能有越法行为”,而司法机关则要“多予调解”,原则是“尽量使农民不吃亏,不要给刚起来的农民泼冷水”。“指示”同时指出,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反对右倾”,因为此前的“反左”取消了斗争,对“统一联合”的强调也“束缚了斗争”,使农民运动 “受到不少波折”,所以今后要纠正“唯法主义”。“唯法主义”的说法亦颇有趣。如果处理地主与农民的纠纷时,严格依法行事,按照法令应该支持农民就支持农民,应该支持地主就支持地主,那就是“唯法主义”了。怎样才不算“唯法主义”呢?“指示”做了回答:“必须运用法令支持农民,不能束缚农民斗争”。话说得很明白,法令的制定是为了支持农民而不是为了保护地主的,依照法令应该支持农民,自然要理直气壮地支持,依照法令应该支持地主,那也决不能支持。当法令有利于农民时,应该尊重法令;当法令不利于农民时,应该尊重农民。“指示”还强调,要打破农民“良心下不去”的旧观念。怎样“打破”呢?那就要尽量暴露地主阶级的“凶恶”,启发农民的“阶级意识”,让农民明白自己与地主是势不两立的。一九四二年五月四日,中共山东分局发出的《关于减租减息改善雇工待遇工作的补充通知》则强调,在农民与地主发生冲突的时候,政府要进行“调解”,但政府的介入,“勿过早勿过迟,总以不使农民吃亏为标准”。一九四三年七月七日,晋察冀根据地领导人刘澜涛发表了《打退地主的反攻全面贯彻党中央的土地政策》一文,批评“有些政权和司法机关”,在处理农民与地主的纠纷时,“片面的执行政府法令,不保障农民的既得利益”,并指出这是一种“右倾”,刘澜涛强调,“法令的武器”是用来“保障基本群众的既得利益”的,不能把这武器“交给敌人”。

  减租减息比土地革命要难弄许多。在减租减息运动中,中共中央一会儿纠“左”,一会儿反右,甚至在纠“左”的同时又反右,就因为事情本身颇有些复杂。一九四一年,中共苏北根据地领导人曹荻秋在《盐城群众运动的经验教训》一文中,把事情的难办说得很清楚:“今天改善民生斗争的一切是要服从于统一战线这一基本政策的,违背了这一政策在政治上就要犯极严重的错误。同时,改善民生的斗争实质上就是阶级斗争——是在统一战线下进行的阶级斗争。这种斗争较之土地革命阶段的斗争更为困难,更为复杂,那时的斗争是采取直接的、正面的打土豪分田地的形式,而今天不能这样做。今天为改善工农生活,必须使地主资本家有某种程度的让步,方能达到改善民生的目的。可是,地主资本家不是那样轻易地就让出了他的利益的,因此,斗争就是必然的。不过,今天民生斗争的原则是一方面要斗争,而另一方面又不要破坏统一战线,即是要在不破坏统一战线的条件下进行斗争,问题之难也就在此。某些同志之所以在进行改善民生中犯错误也就在于不能掌握这原则与不能正确运用这原则。”这原则的更通俗易懂的说法,是“先打后摸,一打一摸,打打摸摸,摸中有打”。打得太狠了,便在痛处摸一摸;打打摸摸,摸摸打打;打时一定要狠,不能打中有摸,但摸时不能太轻柔,要同时暗含打的力道,是谓摸中有打。“某些同志”之所以犯错误,就在于掌握不了打摸的技巧,不晓得何时该打何时该摸,尤其不懂得打中不能有摸而摸中必须有打,所以就变成乱打乱摸。

  减租减息对中共的发展壮大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得到实惠的农民家庭,愿意送子送夫参军。抗战开始时,中共军队只有几万人,抗战结束时,中共正规军发展到一百数十万人,还有民兵数百万,为战胜国民党、夺取全国政权,打下了必要的基础。

  八

  一九四六年五月四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史称 “五四指示”),“指示”一开始就指出:“根据各地区最近来延安的同志报告,在山西、河北、山东、华中各解放区,有极广大的群众运动。在反奸、清算、减租、减息斗争中,直接从地主手中取得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群众热情极高。在群众运动深入的地方,基本解决了或正在解决土地问题。有些地方,运动的结果,甚至实现了‘平均土地’”;“指示”接着指出,“一部分汉奸、地主、豪绅、恶霸、地主逃跑到城市中,则大骂解放区的群众运动,有些中间人士则发生怀疑。党内亦有少数人感觉群众运动过火”;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我党不能没有坚定的方针,不能不坚决拥护广大群众这种直接实行土地改革的行动,并加以有计划的领导,使各解放区的土地改革,依据群众运动发展的规模和程度,迅速求其实现”。“指示”为各地党委确立的第一条原则就是:“我党应坚决拥护群众在反奸、清算、减租、减息、退租、退息斗争中,从地主手中夺得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

  各地党委当然会发现,中央的政策发生了巨变。他们也当然立即理解了巨变的原因。抗战时期,为了建立广泛的统一战线,所以要对地主既打又拉。现在,抗战结束了,统一战线也必须发生变化了。地主、豪绅已经不在统一的范围,又变成了消灭的对象。“五四指示”吹响了土地改革的号角。“暴风骤雨”般的土改运动取代了既打又摸的减租减息。对于各级党委政府来说,事情又变得容易了,只须狠狠地打而无需考虑摸的问题:农村工作的手感,好多了。

  2014年6月24日

  注释:

  (1)(4)(5)(7)(12)(32)见成汉昌《中国土地制度与土地改革——20世纪前半期》,中国档案出版社,1994年7月第1版,第468页,第479页,第479页,第525页,第521页,第523页。

  (2)见《中共中央关于时局与政策的指示》(1940年12月25日),《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国防大学出版社,1988年12月版,第43页。

  (3)见《中共中央为公布国共合作宣言》。

  (6)(23)(24)见余伯流、夏道汉《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研究》,江西人民出版社,第212—213页,第200页,第213页。

  (8)见金德群《民国时期农村土地问题》,红旗出版社,1994年9月第1版,第145页。

  (9)《陈诚回忆录——抗日战争》,东方出版社,2009年10月第1版,第194—196页。

  (10)见《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中《为动员一切力量争取抗战胜利而斗争》。

  (11)薛暮桥:《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山东解放区的经济工作》,山东人民出版社,1984年3月第1版,第75页。

  (13)(14)(15)(16)(18)(19)(20)(22)(25)(26)(28)(29)(30)(36)(40)(41)(42)(43)(44)(45)(46)(47)(48)(50)(51)(53)(54)(55)(56)(57)见《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国防大学出版社,1988年12月第1版,第73页,第12页,第13页,第17页,第10页,第43页,第46页,第91页,第155页,第157页,第96页,第215页,第240页,第42页,第212页,第38页,第41页,第41页,第43—45页,第70页,第 95页,第96页,第245页,第83页,第101页,第91页,第96页,第149页,第80页,第248页。

  (17)(35)(37)(38)(39) 见 《毛泽东年谱》,人民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12月第1版,中卷,第291页,第141页,第175页,第309页,第321页。

  (21)(49)《中共中央关于执行土地政策决定的策略的指示》,《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第86—88页。

  (27)见《刘少奇年谱》,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9月第1版,上卷,第396页。

  (31)见郭德宏《中国近现代农民土地问题研究》,青岛出版社,1993年9月第1版,第374—376页。

  (33)(34)见陈廷煊《抗日根据地经济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6月第1版,第24页,第123—125页。

  (52)见《谢觉哉日记》,人民出版社,1984年4月第1版,上卷,第4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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