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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前的减租运动与土地革命

时间:2023/11/9 作者: 钟山 热度: 21096
王彬彬

  一

  减租减息本是国民党的政策,是孙中山“三民主义”的内容。国共第一次“合作”时期,两党共同致力于农村的减租减息。国共“合作”破裂,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中共则开始武装割据。南京国民政府仍然没有放弃减租减息的政策,只是总体上实行得很没有力度,中共则在割据地,也就是所谓“苏区”,变减租减息为“打土豪,分田地”,也就是进行“土地革命”。抗战爆发,国共再次“合作”,这期间,国民政府继续着减租减息的努力,只是总体上的不得力也在继续。而中共既然名义上在国民政府领导之下,就不得不放弃“打土豪,分田地”的政策而实行减租减息了。所以,抗战期间,在国民党统治区和中共的根据地,减租减息的政策都在推行着。国民党的减租减息和共产党的减租减息,在如何“减”、“减”多少的问题上,基本相同,但两党推行这一政策的理念和方式,却很不相同。对于国民党来说,推行减租减息,是实施“本党”早已制定的政策,是贯彻“总理遗教”,是从一个方面实现“三民主义”。对于中共来说,放弃“打土豪,分田地”而推行“减租减息”是退而求其次,是放弃“本党”固有政策而执行国民党的政策,是暂时搁置“共产主义”而实行“三民主义”。理念的差异决定了方式的差异。对于国民党来说,减租减息的目的仅是实现农村经济上的相对平等,以政府的名义说服和强制地主接受减租减息,是基本方式。对地主,既不存在政治上打击的问题,也不存在政治上拉拢的问题。对于中共来说,减租减息虽是国民党的政策,在执行中却要尽可能贯彻“本党”的政治理念,换句话说,中共首先把减租减息看作是一场政治运动,削弱和摧毁地主的政治地位、启发广大农民的“政治觉悟”和唤起他们的“阶级意识”,是这场政治运动的中心内容。这样,“发动群众”就成为中共实行减租减息的基本方式。减租减息运动开始后,中共中央一再告诫各根据地领导人,不得把减租减息变成对农民的“恩赐”,不得以“恩赐”方式让农民得到经济上的好处,而要尽可能充分地“发动群众”,让群众去与地主进行斗争,让群众去向地主要求减租减息。在国民党那里,减租减息是政府与地主之间的事,政府说服和强制地主对农民减租减息,农民并不参与这一过程,只是被动地受益。而中共则极力把减租减息变成农民与地主之间的事,极力动员农民与地主直接冲突、交锋,极力把减租减息变成一场声势浩大的阶级斗争,中共的各级政府则充当斗争的策划者、组织者和仲裁者。

  与“打土豪,分田地”相比,减租减息是一件烦难得多的事情。中国农村的租佃关系和民间借贷关系都十分复杂,交租和收租、交息和收息,又都是私人间的行为,要切实地把“租”和“息”减下来,实在不容易。抗战期间,国民党如果真在自己的统治区域全面而切实地做到了减租减息,那在战后与中共的较量中情形会很不一样,但实际上国民党只在局部地区实施了减租减息政策,而且实施得并不切实,所以,减租减息,对国民党的政权,并未产生值得一说的政治和经济影响。在中共根据地,减租减息,也实行得并不顺利。前面几年,由于多种原因,减租减息基本上停留在口号阶段,后面几年,才开始切实地实行。减租减息,特别是减租,对中共在抗战期间壮大自身的武装力量意义重大。较之国民党,中共在减租上的成就当然堪称极其辉煌,在中共的成就面前,国民党的那点零星和肤浅的“减”,显得十分寒碜。但即便是成就堪称辉煌的中共,直到抗战结束,也仍然不能说把减租减息在程度上做到了十分切实和在区域上做到了十分全面。抗战结束,国内的政治关系和政治格局剧变,中共不失时机地抛弃了减租减息这本属国民党的政策而恢复了“打土豪,分田地”的政策。

  减租减息,重点在减租。租佃现象,是农村的普遍现象。这种现象长期地恒定地存在着。切实做到了减租,就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农村贫富不均的问题。比起租佃现象,借贷现象毕竟是偶然的、稀散的、不确定的。此其一。其二,租佃关系是公开的、无法隐藏的。一个地主,把土地出租给谁种,是大家都看得见摸得着的。既然是出租土地,就有一个收租的问题;既然有收租的问题,就至少在表面上无法逃避减租的政府法令。而借贷关系,却可以是隐秘的、无人知晓的。一个人借钱给了另一个人,完全可以没有第三人知道。既如此,息额是多少,也就完全可能只有借贷双方心中有数。只要借钱的人认可那息额且不愿对人透露,减息法令就无能为力。所以,在借贷关系中,息额再高,也往往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而且是关起门来打和挨,外力很难干预。其三,在租佃关系中,出租人的地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被限制。为了抵制减租法令,土地的拥有者(通常是地主)会采取剥夺承租者租种权的措施,用通俗的话说,就是既然要减租,就不租给你种了,这就是所谓夺佃。田地是我的,我高兴出租就出租,不高兴出租就让它荒着,还不行吗?回答是:不行。国共两党在减租运动中,都以法令的形式限制夺佃行为。田地是你的,没错!但你没有任意从承租人手里收回田地的权利,没有任意调换、选择承租人的权利,更没有任你的田地荒芜的权利。这实际上就是对地权进行了限制。没有这一条,没有对地权本身的限制,减租是很难实现的。而在借贷关系中,借钱给人者,其“钱权”却根本无法限制。一个人有多少田地,是禿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而一个人有多少现钱,却是烂草垫里的臭虫,无从知晓。既然无法确定一个人的“钱数”,当然就无法限制其“钱权”。如果强令减息,那我就不借钱给人了,这谁都没办法,因为任何力量都难以一口咬定一个人有现钱并强令其借给他人。强制减息,有钱人会以采取停止借钱给人的方式来抵制,而这一定有效。借贷关系全面停止,就意味着穷人再也借不到钱,这会带来很严重的问题。要播种了,没钱买种子,却告贷无门,但时令是不等人的,耽误了几天也许就耽误了一年;家人病了,无钱延医买药,却又无处可借,但病情是不等人的,耽误了几个时辰也许就是一条人命。过高的利息,也许的确是套在借债者头上的绞索,但这绞索是慢慢收紧的,要死,还有一个过程。完全告贷无门,却能让人瞬间陷入绝境。正因为如此,即便在中共那里,减息的法令,自始至终也相当程度上是一纸空文。

  减租减息也好,土地改革也好,本质上是对农村社会的改造。国民党在大陆期间的农村改造,总体上是失败的,这也是终于失去大陆的重要原因。但国民党败退台湾后,成功地进行了和平土改,这又是国民党终于在台湾站稳脚跟的重要原因。中共在抗战胜利后迅速变减租减息为土地改革,也就是迅速恢复十年内战时期在“苏区”的土地政策。两党对农村社会的改造,过程都很复杂,本文只简略谈谈抗战前的情形。抗战期间和抗战胜利后的情形,另外作文谈论。

  二

  减租减息,是孙中山特别重视的事情,是其“民生主义”的重要内容。

  孙中山出生农家,自小便对无地农民的困苦有深切的感受。负笈外洋,接触了一些西方和日本的有关思想后,便形成了“平均地权”的观念。1903年,孙中山明确提出了“驱除鞑虏,光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的口号,后来,这十六个字成为同盟会的正式纲领。也就在这一时期,孙中山仿林肯之“民有、民治、民享”而亮出了“民族、民权、民生”这“三民主义”的政治旗帜。“三民”中的“民生”,核心内容就是平均地权。1912年,中华民国政府成立,孙中山“即倡议平均地权,试行本党底民生政策”。但这个时候显然不具备落实“平均地权”的条件。二十年代初,孙中山就任广州军政府非常大总统,特意设立了土地局,也是想要把民生主义落到实处。但客观条件仍然不允许这样做。1924年1月,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广州召开,二十多名中共党员参加了国民党的一大,这也标志着“第一次国共合作”正式开始。从这时起,到1927年“国共合作”破裂,是两党共同从事农民运动的时期。由于两党的农运理念并不相同,农民运动又主要由中共在策划、操纵。“合作”的终于破裂,与中共在农村搞得太热闹有很大关系。

  国民党一大后,成立了中央农民部,随即又成立了中央农民运动委员会,可见孙中山这回是要把他的“民生主义”切实地贯彻了。孙中山那时很信任共产党人,这两大机构,实权都在彭湃、阮啸仙、罗绮园、林伯渠、毛泽东、萧楚女等中共人士手里。很快,农民运动就首先在广东各地如火如荼起来,而“农民斗争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减租”。孙中山自然对农村的减租运动十分关心。1924年秋,孙中山决定北上。据其时被孙中山委任为 “国民党组织教练员”的苏共老党员鲍罗廷在1926年的一次讲演中说,北上前,孙中山签署了“二五”减租的命令,即在农民现纳地租中减少百分之二十五。这就是著名的“二五减租”的起源。后来,无论是在国统区还是在抗战时期的中共根据地,在现有租额中减少百分之二十五,都是执行得最普遍的减租标准。1926年1月,国民党二大在广州召开。在中共方面的极力主张下,大会通过了《农民运动决议案》,“决议案”强调“严禁对农民之高利贷”;“限定最高租额,农民所得至少要占收获百分之五十”;“限制专利盘剥,每月利息最高不能过二分五厘”等等。1926年10月,国民党中央和各省市代表联席会议在广州召开,会上,通过了《关于本党最近政纲决议案》,“减轻佃农田租百分之二十五”作为国民党的政纲之一,写入了“决议案”,还规定,遇上灾荒佃农可免交租,禁止地主预收地租,禁止借贷中的重利盘剥等。

  孙中山虽然极力要改变农村贫富不均的现状,但并没有把“民生主义”的实现看作是农村中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 “阶级斗争”。“平均地权”也好、“耕者有其田”也好、“减租减息”也好,这些口号的提出,都不意味着农村社会分裂为两个对抗阵营。孙中山是主张土地国有的,他提出过好几种实现土地国有的方法,但始终没有走到无偿没收地主土地这一步。他曾说:“闻得有人说民生主义,是要杀四万万人之半,夺富人之田为己有,这是未知其中道理,随口说去,那不必管他。”孙中山没有走到夺取地主土地以实现其主义的地步。就算孙中山在冥思苦想实现“平均要地权”、“耕者有其田”的方略时,脑中闪过夺取地主土地的念头,那行为也仅止于夺取土地,不会对地主有进一步的打击。

  而中共则不同。中共在农民问题上的观念,一开始就激进得多。中共成立后,自然把工人运动放在首位,但也同时开始了农民运动。沈定一在家乡浙江萧山衙前、彭湃在家乡广东海丰,都把减租运动搞得轰轰烈烈。在与国民党“合作”前,中共已经开始独立地开展减租运动了。不过,中共一开始就没有把农民运动的目标停留在减租减息上。据成汉昌所著《中国土地制度与土地改革——20世纪前半期》一书中说,在上海共产主义小组编辑的《共产党》月刊第三号上,有一篇没有第一页的残文,因为第一页被法租界巡捕房没收了,因此文章没有标题也没有作者,但文末注明写于1920年12月23日。文章对农村的“几层阶级”进行了分析,告诉农民:地主的土地不是从来就有的,是“他们从你们的手里抢去的”,你们要团结起来,“抢回你们被抢的土地”;“你们一起来,自然有共产主义来帮你们忙的”,可见,在中共正式成立前,中国的“共产主义者”就把帮助农民“抢回”土地作为农民运动的目标了。1923年5月,中共三大召开前夕,共产国际执委会下达了《给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代表大会的指示》,要求中共高度重视农民问题,在反帝阵线中提出“土地革命”的口号,而“土地革命”的内容是:“没收地主土地,没收寺院庙宇的土地,并且把土地无偿地分配给农民;废除使人民挨饿的田契的实行;废除实行‘压榨’的现行租税;废除各省之间的关税壁垒;摧毁高利贷制度;铲除贪官污吏;成立农民自己的政府机关来着手主持没收土地等等”。中共与国民党实行党内合作,本就是共产国际的指令。中共召开三大,就是要贯彻共产国际关于全体中共党员加入国民党的意旨。共产国际在中共三大召开前夕下达关于农民运动的指示,就是要求中共在与国民党“合作”后积极帮助国民党开展农民运动,并让运动尽量按照共产国际的意图发展。1923年6月,中共三大在广州召开,三大在确立与国民党“合作”的同时,也通过了中共党史上第一个关于农民问题的决议案。

  国共合作后,共同开展农民运动,或者说,中共极力推动国民党开展农民运动。但国共两党心目中的农民运动,是大为不同的。国民党心目中的农民运动,就是孙中山号召的减租减息运动,就是实现孙中山的民生主义,而中共心目中的农民运动,则是共产国际号召的土地革命,是剥夺地主的土地无偿分配给农民,目标是指向共产主义的。其时,苏共派来的鲍罗廷,扮演着国民党教师爷的角色,而国民党左派人士也不同程度地认同中共的农民运动理念,便使得农民运动实际上是由中共在主导,很大程度上是在贯彻共产国际的意旨。农民运动开展起来后,孙中山的减租减息主张,孙中山的民生主义,孙中山以和平的方式解决农村贫富不均问题的设想,被抛到九霄云外。农民协会成立了,农民自卫军也成立了,地主田地被分了,浮财被夺了,甚至连鸡猪鹅鸭都被掳走了,这还不算,人还要被斗、被打、被杀,农村社会真是天崩地坼、天翻地覆、天旋地转。

  时至今日,不同程度地披露了这时期农民运动真相的书籍,已有不少。中华书局2011年出版的《中华民国史》第六卷,也对这时期中共主导的农民运动的“过分”有所叙述。这里,我抄录那时期在武汉的苏联人巴库林《中国大革命时期武汉见闻录》中几段。先要说明,苏联人巴库林是完全站在中共和国民党左派一边的,他的政治立场甚至比中共和国民党左派更左。巴库林的“见闻录”附录了一些他当时收集的资料。附录的“一九二七年五月十五日前的湖北省农民运动”是湖北省农民协会执行委员会提供的资料,这份资料中说:

  农民运动蓬勃发展的湖北省各县(鄂中、鄂东、鄂南的大部分县都如此),都进行了反对土豪劣绅、高利贷者和大地主的激烈的斗争。农民严厉地惩治压迫者。许多县对土豪劣绅使用私刑。在阳新一个县里,农民私刑处死了二十五个土豪劣绅,还有二十人被农民扭送县署,并在农民坚持下枪决。武昌附近几县在最近一个半月之内就押送了约一百六十个土豪劣绅到省农民协会,要求转押政府。

  在农民运动中,农民协会等民众团体有随便杀人的权力。杀的对象,是所谓“土豪劣绅”,然而,何谓“土豪劣绅”,却又毫无客观标准,于是,说你“豪”你就“豪”,不“豪”也“豪”;说你“劣”你就“劣”,不“劣”也“劣”。 也因此,被动员起来的农民,几乎是想杀谁就杀谁。1927年4月12日,蒋介石在上海发动“政变”,以捕杀的方式清除中共党员。随即成立南京国民政府。这时,以汪精卫为首的武汉国民政府,仍然与中共“合作”着(要到七月间才分共)。仍与中共“合作”的武汉国民政府,也不得不在1927年5月9日发布了《国民政府关于禁止民众团体及民众自由执行死刑条例》。该条例在5月12日《国民新报》发表,巴库林的“见闻录”附录了这个条例。

  巴库林的“见闻录”,附录了“湖北省黄冈县的农民运动”,其中说:

  绝大多数大中地主和一部分小地主,从农村逃进了城市。他们的土地仍旧归佃户耕种。佃户们普遍认为,秋季不必交地租了,因为东家不在家。他们认为土地问题已经不存在了,所以现在很少提什么没收土地的要求。留在农村的小地主,往往为了保住性命自愿把土地交给农民协会。他们把土地交给农民协会时,只要求给他们留下一份维持生计。他们说:“现在的世道还不如共产,快些共产吧。那时至少秩序会好些,并有人身保障……”现在农民在土地问题上采取观望态度,他们等待政府颁布土地法,如果到秋季还不颁布土地法,农民就会把沉默理解为同意。

  不用农民来没收,地主扔下土地逃之夭夭了。土地成了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孙中山的“减租”,演变成了“捡地”。

  三

  要了解这时期农民运动的真相,读一读毛泽东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也就差不多了。不过,《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其实有三个版本:口头报告版、1949年以前的文字版、《毛泽东选集》版。

  据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的 《毛泽东传(1893—1949)》,毛泽东从 1927年1月4日开始,以国民党中央候补执行委员身份到湖南农村考察农民运动。2月12日,毛泽东结束考察回到武汉,以三四天的时间写出了两万多字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3月5日,中共湖南区委机关刊物《战士》周刊首次刊登了部分章节;12日,中共中央机关刊物《向导》发表了部分章节;4月间,以《湖南农民革命(一)》为书名,出版了全文单行本。 毛泽东的“报告”满腔热情地讴歌了湖南的农民运动、义愤填膺地驳斥了认为农民运动“糟得很”的言论,这是大家都知道的。

  这时期任中共湘区委员会(后改称中共湖南省委员会)书记的李维汉,晚年对自己参与领导的湖南农民运动有所反思,对毛泽东回湘考察的情形也有所回忆。李维汉说,在农民运动中,出现了过“左”的偏向,例如擅自捕人游乡、随意罚款打人甚至就地处决、驱逐出境、强迫剪发、砸佛像和祖宗牌位等等,“容易失去社会的同情”;农民对谷米平粜的阻禁(即阻止谷米运出当地),甚至禁止榨糖酿酒、禁止坐轿子穿长衫等等,使一部分人“反感”,“也使一般农民感觉到生活不便”;农民运动还“冲击了少数北伐军官家属,引起同湖南农村有联系的湘籍军官的不满”。李维汉回忆说,在湖南考察期间,毛泽东在党团员训练班、区委、党校和团校等处作了多次报告。有一次报告是在湘江学校楼上作的,作报告时,毛泽东手里拿着一个“报告大纲”,这“大纲”显然就是《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的写作提纲。对《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晚年李维汉在肯定之余,也强调“存在着某些不足”。李维汉从三个方面作了举例说明。

  第一个方面,《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将那些“踏烂鞋皮的,挟烂伞子的,打闲的,穿绿长褂子的,赌钱打牌的,四业不居的”的游民,“即流氓无产阶级当作贫农的一部分,列入革命先锋之中,说他们‘最革命’,缺乏一分为二的分析”。对于把乡村流氓、地痞、无赖视作“革命先锋”,李维汉一开始就有不同意见。李维汉说,当毛泽东在区委作报告时,他对毛泽东的此种言论表示了异议,而毛“表示接受”,“后来《报告》收入《毛泽东选集》时,就把‘踏烂鞋皮的……’一段删去了。”毛泽东虽然“表示接受”李维汉的意见,但却并没有立即改正自己的失误。当毛泽东在区委作报告时,《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还没有开始写,手里拿的还只是一个大纲。从长沙回到武汉后,毛泽东才开始执笔写《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而在正式成文的《湖南运动考察报告》中,“踏烂鞋皮的……”那一段仍然存在,也就是说,虽然在长沙作报告时李维汉对此提出了异议,毛也“表示接受”李维汉的意见,但在写作这个报告时,李维汉的意见仍然被置诸脑后。1951年,《毛泽东选集》第一卷出版,第一篇是《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第二篇就是《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编入《毛泽东选集》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终于把“踏烂鞋皮的……”这一段删去,而这距李维汉1927年2月给毛泽东提意见,已有二十多年了。将这个“报告”编入选集时删去这番话,未必是一直记着李维汉二十几年前提的意见,很可能是后来其他人也提了同样的意见,也可能是李维汉在得知毛泽东在编选集时,又重提了二十几年前的意见。

  李维汉认为 《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存在的第二个方面的“不足”,是强调农民运动前期不必讲“统一战线”,换句话说,就是认可农民的打击面太宽。李维汉认为,当农民运动迅猛发展时,“当然不能要求群众的每个行动都符合政策”,但是,“我们党”应当引导贫雇农团结农村中的大多数而集中打击 “最主要的敌人”,也就是“土豪劣绅”,但运动烈火般兴起后,手工业劳动者、所有知识分子,都在打击之列。毛泽东在“报告”中,非但没有指出此种极“左”行为的不妥,反而热情赞美了这种 “过火”。

  李维汉认为 《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第三个方面的“不足”,在于将“矫枉必须过正,不过正不能矫枉”作为 “带有普遍性的规律提出”。李维汉强调,“矫枉必须过正是有条件的”,并非任何情况下的“矫枉”都应当“过正”。他举例说,熟铁弯曲不妨过正,生铁弯曲,过正则断。自然界如此,人类社会亦无不同。反“左”过正就走向右,反右过正就走向“左”。李维汉说:

  毛泽东在口头报告时,还讲了“有土皆豪,无绅不劣”的话,一时流传甚广,到处写成标语,影响极大。

  从李维汉的回忆看,“有土皆豪,无绅不劣”这句话,发明权应属于毛泽东。这也的确很符合毛氏语言风格。在编入《毛选》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这句话仍然保留,但说是农民“造出”了这句话。毛泽东始终认可这句话,只是把发明权归于运动中的贫雇农。

  李维汉的回忆和评说,让我们知道,《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其实有口头版、《毛选》之前文字版和《毛选》版这三个版本。口头版,我们只是从李维汉的回忆中知道了一星半点,全貌已无由知晓。《毛选》之前的文字版本和《毛选》版俱在,不妨做点对照。

  先看“踏烂鞋皮的……”这段话原本是怎样说的。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的“痞子运动”(编入《毛选》时改为“所谓‘痞子运动’”)这一部分,毛泽东原本写道:

  国民党右派说:“农民运动乃痞子运动,乃惰农运动。”这种议论,在长沙颇盛行。我跑到乡下,见绅士们说:“农民协会可以办,但现在办事人不行,要换人啦。”这种议论,与右派的话是一个意思,都是说农运可做(因农运已经起来,无人敢说不可做),但现在做农运的人不行,尤其痛恨下级农民协会办事人,说他们都是些“痞子”。【那些从前在乡下所谓踏烂鞋皮的,挟烂伞子的,穿绿长褂子的,赌钱打牌的,】总而言之,一切从前为绅士们看不起的人,一切被绅士们打在泥沟里,在社会上没有立足地位、完全剥夺了发言权的人,现在居然伸起头来了,不但伸起头来,而且掌权了……

  这是《毛选》出版前《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的话。方括弧是我加的,方括弧中的话,在编入《毛选》时删掉了。编入《毛选》时还有些字词的增删改动。从行文语气和前后文看,毛泽东本来的确是对“踏烂鞋皮的”这类人毫无保留地肯定的。所谓“总而言之”,就是“总”这类人而“言之”,删掉了这类人,“总而言之”这个词就有点没有着落。

  在“‘过分’问题”(编入《毛选》时改为“所谓‘过分’问题”)这一节中,编入《毛选》前的版本写道:

  ……农会权力无上,不许地主说话,把地主威风扫光。这等于将地主打翻在地,再踏上一只脚。【造出“有土必豪,无绅不劣”的话,有些地方甚至五十亩田的也叫他土豪,穿长褂子的也叫劣绅。】“把你入另册!”向土豪劣绅罚款捐款,打轿子……

  这番话中方括号是我加的。编入《毛选》时除了一些字词的增删改动外,方括号中的话都删去了。但毛泽东本来显然是认可“有土必豪,无绅不劣”这句话,也赞赏把有五十亩田者即视作“土豪”、把穿长褂子者即视作“劣绅”的。

  关于“打轿子”,编入《毛选》前的版本在“农民诸禁”这一节有这样一段:

  轿子 好多县都有打轿子的事。湘乡特甚。【禁止坐轿子已成风,只有做农运的人可坐,否则呼打。】农民最恨那些坐轿子的,他们总想打……

  方括号是我加的。在编入《毛选》时,方括号中的话都删去了,另外还有一些字词的增删改动。农民痛恨坐轿子的,宣布禁止坐轿子,谁胆敢坐轿便喊打,这也就罢了,但“做农运的人”却在禁坐轿、打坐轿的风潮中独独可以坐轿,这分明是认可了做农运者的“新贵”身份。这显然经不起质疑,于是在编入《毛选》时隐去了做农运者的新贵身份。

  再举一例。在“推翻祠堂族长的族权和城隍土地菩萨的神权以至丈夫的男权”这一节,编入《毛选》前的版本在谈及“夫权”时有这样的说法:

  ……夫权这种东西,自来在贫农中就比较的弱一点,因为经济上贫农妇女不能不较富有阶级的女子多参加劳动,所以她们取得对于家事的发言权以至决定权的是比较多,【性的方面也比较的有自由,农村中三角及多角关系,在贫农阶级几乎是普遍的。】至近年农村经济益发破产,男子控制女子的基本条件业已破坏了……

  方括号是我加的。编入《毛选》时,除另外一些字词的增删改动外,方括号中的话删去了。毛泽东认为,贫农阶级的妇女,普遍享有比较大的性自由,可以在性的方面与男子保持三角甚至多角关系。我以为,女权主义者应该重视编入《毛选》前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

  四

  在国共合作中,孙中山的减租减息变成了杀人越货,孙中山的民生主义变成了“所谓‘痞子运动’”,这就使得国共的合作非破裂不可了。农民运动的“过火”不是导致国共合作破裂的唯一原因,但是,是原因之一,甚至可以说是重要原因。

  1927年4月,蒋介石在上海清党,7月,汪精卫也终于在武汉分共,国共的第一次“合作”彻底破裂。8月1日,中共在南昌发动暴动,开始了对国民党的武装反抗。成汉昌在《中国的土地制度与土地改革》中指出,中共在南昌的暴动,一开始就不是单纯的军事行动,而是进行“土地革命”的第一步。中共8月1日在南昌发表的《中央委员会宣言》喊出了“解决土地问题”的口号,暴动部队油印了《土地革命宣传大纲》,以贺龙名义发布的《告全体官兵书》,也以解决土地问题来激发官兵的斗志。在暴动前后,暴动部队的领导机关多次讨论如何进行土地革命的问题。在此前与国民党共同进行农民运动时,虽然实际行动很激烈,但毕竟不能公开打出“土地革命”的旗帜。南昌暴动中,中共公开打出了“土地革命”的旗帜,用成汉昌的话说,是“揭开了中国土地革命史上崭新的一页”。

  1927年8月7日,中共在汉口开了著名的“八七会议”,如何进行秋收暴动,是会议讨论的重点之一。没收大中地主的土地,这没有异议。在是否没收小地主土地问题上,意见不一。毛泽东则坚决主张小地主的土地也应没收,并强调小地主的问题是土地革命的中心问题,因为在许多地方根本就没有大中地主,只有一些田产稍多的小地主,如果小地主的土地不没收,那在这样的地方,农民协会就无事可干,土地革命就不需要进行。 “八七会议”后,毛泽东回到湖南,领导秋收暴动。暴动后将没收的土地分给贫苦农民。曹长喜在《工农革命军组织我们打土豪分田地》中回忆了毛泽东在酃县中村主持分田的情况。分田前,先开军民诉苦大会。参加大会的人,每人胸前挂条红布带,手里拿着红纸做成的三角小旗,主席台前则插着两面大红旗,一面红旗上是镰刀斧头,一面红旗上是一架犁。诉苦开始前,毛泽东讲话,号召穷苦农民团结起来,开展打土豪分田地运动。随后,十几个贫苦农民在会上诉了苦。会后,斩杀了两个“土豪劣绅”。 诉苦大会,应该是毛泽东的诸多发明之一。在抗战胜利后重新开始的土改运动中,诉苦是发动群众的常用手段。1949年后,诉苦仍继续着,请在“旧社会”受过苦的人为“生在新社会,长在红旗下”下的人诉苦,是教育这些“在蜜罐中长大”的一代人的经典方式。我虽并非“在蜜罐中长大”,但“文革”中作为中学生,多次听过这样的诉苦,因其强烈的戏剧性而记忆深刻。

  “八七会议”后,中共在各地发动了数百起暴动。1927年11月,瞿秋白在上海主持了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了《中国现状与共产党的任务决议案》,强调在暴动和革命中,要“极端严厉绝无顾惜地杀尽豪绅反革命派”,于是,在多数地方,“酿成杀尽土豪劣绅及烧毁他们房屋的‘烧杀主义’”。 黄克诚回忆说,在湖南暴动中,“不但烧衙门机关、土豪劣绅的房子,而且连县城的整条街道和商店,甚至衡阳至坪石公路两侧十五华里的所有村庄都烧掉。”湖南平江暴动后,滕代远向湖南省委报告说:“杀戮豪劣和反动分子,计在数千”;“数十里或百数十里,几无一栋完善的房屋,无一处尽青的山,共计全县被烧的房子,总在十分之四五”。雷经天在《广西的苏维埃运动——广西党与苏维埃红军运动简史》中说,广西左右江暴动的农民赤卫军“攻下豪绅地主的寨子,凡寨子里面的人,无论男女老幼都杀一个精光”。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年出版的 《海陆丰革命根据地》一书中说,在广东海陆丰暴动中,农民“对任何反动分子都毫不客气地就地杀戮”,杀戮的方式是 “剖腹割头”,“财产”则 “一概没收”,“房屋”则“一律焚毁”,尽管两县地主早已跑光了,还是杀了二千四百多人,其中有很多人只是“小资产阶级”,或者干脆就是穷人。

  1931年11月7日,是俄国十月革命纪念日,这一天,在江西瑞金召开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会上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土地法”规定,在剥夺了地主的土地后,地主及其家属子女“绝不能分得土地”,禁止地主及其家属子女买回土地,禁止地主及其家属子女租种土地,禁止地主及其家属子女开垦荒地。成汉昌在《中国土地制度与土地改革》中说,1931年11月10日中共中央《为土地问题致中央苏区中央局信》中强调:“绝对不能再容许地主阶级及其家属在其土地被无偿没收以后,又重新与土地关系结合起来。”对地主严厉如此,对富农也决不手软。首先是“富农”的划分标准定得很低,“凡是剥削一个雇农或一个雇农以上的农民,都是富农,不论他们兼不兼地主、放不放高利贷”。只要雇过一个人,哪怕是农忙时节临时短期雇佣过,就被归入富农之列,这样,就把许多原本只配当中农的家庭都划为富农了,而只要被贴上富农的标签,土地也一概要被没收。对地主和富农,不是简单地没收土地了事,还要对他们进行另外的惩罚。1931年2月,中共中央在给赣东北特委的指示信中,要求对地主及其家属子女“必须派他们去做苦工”,此后,中共中央给许多根据地下达过类似的指令。1932年11月,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又颁布了《征发富农组织劳役队》的训令,要求把具有劳动能力的富农“一律编入劳役队”,在赤卫军的监视下进行各种劳役。成汉昌说:“各地过火打击地主、富农及其家属的现象愈演愈烈,不断升级,把许多地主富农及其家属逼上绝路”。至于对于地主阶级,则必须从肉体上彻底消灭。彻底剥夺地主的土地、禁止地主及其家属子女买回土地、禁止地主及其家属子女租种土地、禁止地主及其家属子女开垦荒地,就是要把地主及其家属子女全都饿死。对于这一点,其时的中共中央并不讳言。中共中央1931年11月10日《为土地问题致中央苏区中央局信》中明确指出:“地主阶级必须彻底消灭,绝对不能分田和租田给他及其家属。凡是富农的土地都须没收,只有在他们自己耕种的条件下,才分坏田给他们,富农的多余农具,耕牛,也须没收,要分给雇农、贫农使用”;“贫农、雇农必须分得好田,要为他们组织农具经理处、耕牛站及借种子、肥料给他们。平分一切土地的口号不应提出,在实行上,只有在自耕农(中农、贫农)自愿的条件下,才能将他们的土地拿来一起平分”。

  地主及其家属子女不分田,富农分最坏的田,那么中农呢?当然就分不好不坏的田,也就是所谓“中田”。“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中农分中田”、“贫农雇农分好田”成为中共的基本土地政策。1932年春,中共中央又开展了“查田运动”。“查田运动”的内容,是检查土地基本政策是否被彻底执行,直白地说,就是要看看是否所有地主及其家属子女都没有分到田,是否也有个别地主分到了一点田;就是要看看是否所有富农分到的都是坏田,是否也有个别富农分到了一点中田;就是要看看中农是否分得的都是中田,是否也有个别中农分到了一点好田;就是要看看是否贫雇农分到的都是好田,是否也有个别贫雇分到了一点中田甚至坏田。查田的同时是查阶级,也就是要查一查是否有本应划成地主的人划成了富农、本应划成富农的人划成了中农、本应划成中农的人划成了贫农。查田查了几年,一直查到苏区被“围剿”掉。查田运动中,本来是富农的一些人,被查成了地主,本来是中农的一些人,被查成了富农。也有些本来是贫农的人,被查成了“破产地主”。其时在中共中央苏区担任财经方面领导职务的李六如在写于1944年的 《各苏区土地问题》一文中说,在查阶级时,“有查到二、三代甚至三、四代的,因而将某些贫农搞成破产地主而没收其土地财产”。你这一代虽然是穷人,但爷爷、或者爷爷的爷爷、或者爷爷的爷爷的爷爷,如果是地主,那你就不能当贫农而必须头戴“破产地主”的帽子。1934年3月,苏维埃共和国中央人民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继续开展查田运动问题》的训令,强调“开展查田运动依然是目前的中心工作。右倾机会主义是目前的主要危险”。中央人民委员会主席张闻天发表文章,指出即使有人被错划成地主、富农,也“值不得我们多大的注意”,理由是“一切可以使革命得到胜利的行动都是必要的与合理的”,这也就是只要目的正确,任何手段都是可以的;目的的正确决定了手段必然正确;为实现正确的目的是可以不择手段的。张闻天在文章中强调,在划分成分时出现“不公平”是“不能够免去的”,并且强调:“使地主根本分不到一寸土地,使富农只能分到坏田,依然应该是我们继续开展查田运动的中心任务。”成汉昌在《中国土地制度与土地改革》中指出,训令发出后,各地进行了动员,并有许多工作团、突击队被派到各区乡监督,查田运动又与肃反运动相结合,“依靠强化了的阶级斗争手段推行各项规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训令首先把对地主富农的斗争推向新的高潮。5月20日,中央人民委员会又发布《关于地主、富农编制劳役队与没收征发问题》的训令,强调“在革命战争日益紧张的条件下,我们对于地主、富农的方法不能不有相当的变动”。所谓“革命战争日益紧张”,是指国民党的围剿日益猛烈。当国民党的围剿日益猛烈、反围剿日益艰难时,对苏区土地上的“阶级敌人”的处置也就日益严厉。训令要求把地主、富农编入劳役队,有“反革命活动者”则“就地处决”,没收全部家产。

  连续地查田、查阶级,也就不断地把本来是富农的人查成地主,把本来是中农的人查成富农。在这个过程中,心态最复杂、最惶恐不安的,应该是暂时被划成中农的人。只要还是中农,就还算“人民”,但又随时可能被查成富农或小地主,毕竟,中农与富农或小地主,只有一条田埂宽的距离。而一旦“上升”为富农或小地主,那就意味着家破人亡。李六如在《各苏区土地问题》一文中指出,中农们“人人怕上升为富农、小地主,拼命吃穿,不想扩大生产”,这样,许多地方 “生产降低了”,使苏区出现粮食危机、经济困难。国民党的围剿日益猛烈,使得中共对地主、富农的处置日益严厉;对地主、富农处置的严厉,则使得苏区出现粮食危机和经济困难;粮食危机和经济困难,则使得对围剿的抵抗日益乏力。

  五

  如果说,国共合作破裂后,中共在自己武装割据的地区甩开膀子大搞“土地革命”,国民党则试图把农民运动拉回孙中山的减租减息轨道,试图实行孙中山的民生主义。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政界、学界,对农村问题的讨论持续不断,主张应该坚决在农村实行减租的声音一直很强劲。据成汉昌《中国土地制度与土地改革》一书介绍,1932年7月,力主厉行减租的萧铮在蒋介石的授意下,邀集国内十名土地专家,在南京成立了土地问题讨论会。萧铮等人于这年九月间以土地问题讨论会的名义,起草了 《推行本党土地政策原则十项》,并报呈蒋介石。为了更好地研究土地政策的实行问题,经国民党最高当局同意,1933年1月结束了土地问题讨论会的工作,另行成立了中国地政学会,萧铮为理事长。地政学会更为广泛地吸收政学两界对土地问题有兴趣、有研究者。政学两界人士以个人名义加入学会,各省地政机关则以团体名义加入学会、成为团体会员,陈立夫、陈果夫、宋子文、何应钦等不少国民党政要都与地政学会关系密切。地政学会的主要使命是为国民党制定土地政策提供学理性依据。地政学会举办各种学术活动,编纂印行中外关于土地的资料、论著,出版《地政月刊》,此外,地政学会还举办地政研究班,创办地政学院,培养从事地政工作的专门人才。地政学会是当时权威的研究地政问题的团体。既从事地政问题的调查研究,又参与土地政策的制定,地政学会的活动方式,强烈地显示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意图。

  《地政月刊》外,还有《农村经济》等其他专门性刊物问世。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学术界对土地问题的理论探讨是很活跃的。王合群的博士论文《浙江“二五减租”研究》对这方面的情形有所介绍。聊举数例。祝平发表于1934年1月出版的《地政月刊》第二卷第一期上的《中国土地问题导言》指出“地租问题”是中国土地问题的“核心问题”;高信发表于1934年2月出版的《地政月刊》第二卷第二期上的《农村合作与土地问题》一文强调解决农村土地问题有两种办法,一是“减轻租率”,一是“把地主的土地转给佃农和雇农”;陶思麒发表于1934年4月出版的《农村经济》第一卷第六期上的《分析我国各派对农业政策之意见及其批判》一文,则尖锐地提醒众人,减租作为解决佃农问题的一种方法,是国民党早已确立的政纲,只是现在已成党史上的遗迹,今日如若要真正实行民生主义,就必须在农村厉行减租;郑季楷发表于1936年1月出版的《农村经济》第三卷第三期上的《中国土地沿革的回顾和展望》一文则把减租与平均地权相联系:“厉行 ‘二五减租’制,以减轻佃农的地租负担;又可削减地租利息的优厚,因而促进地主放弃地权的趋势”;黄通在发表于1936年5月出版的《地政月刊》第四卷第四、五期合刊上的《中国现阶段的土地问题》一文中则认为土地问题是“社会性的、联系性的、以及时空性的”,而“中国现阶段之土地问题,以佃农为中心”。可以说,土地问题、地租问题、农村社会的贫困问题,在上世纪二三十年代,已成为政界、学界许多人关心的问题。

  在理论上认识到减租之刻不容缓是一回事,落实到行动上又是另一回事。减租,意味着利益的重新分配,意味着农村所有的既得利益者都要把一部分利益让渡出来。这当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一直未能做到在全国范围内“厉行减租”,但局部的实行还是有的。1927年以后,江苏、广西、广东、湖南、湖北等省,都颁布了减租条例,主政者都有过“厉行减租”的打算,但基本上是浅尝辄止,那些减租条例基本上是说说而已。抗战前,真正把减租运动进行得较为切实的省份,只有浙江。对于抗战前浙江省的减租运动,史学界颇多研究。

  1927年11月,国民党浙江省临时党部与浙江省政府共同制定了《浙江省本年佃农缴租实施条例》和《浙江省本年佃业纠纷仲裁委员会暂行仲裁条例》。1928年(即民国十七年)7月,浙江省党务指导委员与浙江省政府委员会,又共同颁布了 《十七年佃农缴租章程》和《佃业理事局暂行章程》。从党政共同制定颁布减租律令,可看出此时浙江省党部与省政府,在减租问题上态度是完全一致的。这时期任省主席的是何应钦。何应钦是国民党政要中重视减租者之一。何应钦曾这样强调实行减租政策的必要:“佃农终岁勤劳,三餐难得一饱;业主一次投资,子孙坐收其利。事之不公,无逾于此。 ”这几个条例、章程的内容,归纳起来,主要有这样几点:1、确定正产全收量百分之五十为最高租额,佃农依最高租额减百分之二十五缴租,副产收获,全归佃农所有,不在缴租范围(所谓“正产”,指田地种植之主要作物,一般指谷物;田头地边种植之瓜豆蔬果之类,则属副产)。2、正产全收量,由佃业理事局区乡办事处会同当地党部、农民协会或农民推举的代表及街村委员会估定,报县佃业理事局核准公布。3、划定统一的量衡器具和谷米质地标准。4、在省县二级设佃业理事局,县以下设若干办事处,作为县局派出所机构办理区乡内佃业事务,佃业之间因缴租而发生的纠纷,概由佃业理事局及其派出机构仲裁。以上四点,是这两个章程的基本内容。为了使“二五”减租的政策办法能让广大农民领会理解,省党政联席会议还公布了《十七年佃农缴租章程说明书》,对缴租过程中涉及到的全收获量估定、正产全收量、缴租办法、限制地主撤佃、业佃纠纷仲裁等八个问题做了通俗易懂的解释。规定最高租额为百分之五十,在中国现代减租运动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因为,如果仅仅规定“二五”减租却不规定最高租额,那佃户仍然可能必须交付很高的租子。例如,如果本来的租额是百分之八十,那在此基础上减去百分之二十五,剩下的仍然很多,也就是佃农收获100斤粮食仍然要缴租60斤。规定最高租额为全收量的百分之五十,在百分之五十的基础上减去百分之二十五,那佃户最多只将收获量之37.5%交付地主,这样才能让佃户的利益得到真正的保证。何应钦以省政府主席名义呈送南京政府缴租章程暨说明书时,对规定最高租额为百分之五十做了这样的说明:“减轻租额百分之二五,若以旧有租额为依据,未免仍不公允。今为持平计,似非规定最高租不可,考吾浙普通习惯,缴租办法佃业每多均分。而此种分配之依据,仍以双方能力之强弱而定。是以先行估定正产全收获量,然而以百分之五十为最高额,依此而减,各得其平。较之昔时任意规定,临时又须议折者,手续既简,事理亦平。 ”这既说明了规定最高租额为百分之五十的根据,又说明了做出此种规定的必要。浙江农村通常实行“佃业均分”的缴租方法,也就是佃户和田主各得收获量的一半,所以,规定最高租额为百分之五十,只是把民间本来实行的方法法律化而已。但是,虽然民间本来通常实行均分法,却也有讨价还价的时候。如果田主较为善良宽厚而佃户又较为强势,那就可能依常规的均分方法缴租,甚至可能佃户低于一半缴租;而如果田主较为贪吝忮刻而佃户又较为弱势,那佃户就可能高于一半缴租,须向田主交付收获量的六成甚至更多。为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有必要把最多交付一半以法律的方式确定下来。1930年,国民政府公布了《土地法》,其中有这样的条款:“地租不得超过耕地正产物收获总额千分之三百七十五。约定地租超过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应减为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不及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依其约定。”这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认可浙江的举措。这一做法,后来被称为“三七五减租”,抗战期间中共在自己的根据地开展减租运动时,也基本上是实行“三七五减租”。这是后话。

  1927年11月制定的 《浙江省本年佃农缴租实施条例》等政策,基本是“马后炮”,因为政策出台时秋收已过,租已交迄。到了1928年,浙江省的减租才开始落到实处。在何应钦任省主席时,浙江的党政两个系统在减租问题上意见一致,比较而言,党部这一方面态度更积极、意志更坚定。而党权又高于政权,这样,减租初期,形势是堪称轰轰烈烈的。这时期,虽然不少省份都声称要 “厉行减租”,但真正把减租口号、政策落实到“行”的省份很少,真正“厉行”者则只有浙江省。浙江的减租在1928年达到高潮,与省党部的“厉行”有直接关系。省党部把减租运动视作贯彻“总理遗教”、实现民生主义的重要一步,因而以极大的政治热情从事这一运动。王合群的博士论文《浙江“二五减租”研究》引用了一些当时人士的评说。洪瑞坚在1935年出版的 《浙江之二五减租》一书中说:“浙江于民国十六年实行减租之时,有如晴天霹雳,骤然而来,唯时革命空气,充溢宇宙。大有反对减租,即反对革命之感,业主则早被土劣之名,不敢出头露面,为个人权利而抗争,佃农缴租,悉凭农民协会之决定,其能理解当时的办法而照数缴纳,实不多见。”马寅初在《论二五减租》一文中说:“浙江实行 ‘二五减租’比较彻底而有成绩,因由党部办理。当时党部的同志皆年轻气盛,故一办即通。”万国鼎在《二五减租述评》中说:“1927年适值国民革命军初定浙江,革命空气正浓,党员尽力于农民运动,而党权高于政权之情形下,党部之意志,亦殊坚决而有锋芒,例如,佃业纠纷决议案中规定了较为严厉的措施,因此地主往往不敢抗争,缴租悉凭农民协会之决定,而佃农则一时颇为嚣张。”省党部在减租问题上的强硬态度,导致两种后果的出现:一是业主不敢“为个人权利而抗争”,二是佃农不肯“照数缴纳”地租。减租意味着把业主,也就是田地所有者的利益切割一部分给佃户。而中国历来的租佃关系十分复杂,所以,减租又并不如从业主身上切下一块肉那般简单。在减租过程中,必然也可能有业主权益过分受损的现象发生,这时候,应该为业主设置申诉、抗争的空间,也应该让业主能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在减租运动如火如荼时,在“减”字当头、压倒一切时,业主往往成为完全被动的打击、挤压对象,即便被当时的减租政策认可的权益受到损害,也无法抗辩、无处伸冤。不敢言者却敢怒,而这怒在心中积蓄着、增长着,在等待强劲爆发的时机。与此相关的另一种后果,就是佃户的得寸进尺、得陇望蜀。当一个人不得不背负着二百斤的重量走长路时,他会默默承受、默默忍耐,因为他没有减轻丝毫负担的办法和希望。但是,当有人同情他的艰苦而从他肩背上卸掉一百斤时,他就看倒了进一步减轻甚至彻底摆脱负担的办法和希望,于是,剩下的一百斤就变得无法忍受了,他要再掀掉五十斤,甚至把肩背上的负荷彻底抖落。得寸进尺、得陇望蜀,其实正是人性的一种常态。在浙江的减租运动中,佃农也有着这样的人性表现。本来祖祖辈辈把收获的一半交给田主,已习惯成自然,现在,每收获一百斤最多只须交出三十七斤半了,于是,这三十七斤半也变得太多,多得不能忍受,必须让三十七斤半变成二十七斤半、变成十七斤半、变成七斤半,甚至变成零。在减租运动中,“颇为嚣张”的佃农在法定的减租基础上一减再减,甚至把“减租”减成“免租”。业主在自身正当、合法的权益受损时敢怒而不敢言,佃户在减租运动中得寸进尺、得陇望蜀,意味着减租运动有着不健康的一面,而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后来减租运动的停滞、倒退甚至偃旗息鼓,埋下了伏笔。这种不健康的一面,也可以说是国共合作时代的遗产。当浙江的减租运动兴起时,国共合作刚刚结束,在此前的农民运动中,业主岂止是“不敢抗争”,身家性命都往往不保,佃户岂止是不肯“照数缴纳”,甚至把地主的一切照数没收。国共合作破裂后,浙江省党部中从事减租运动的人,有的正是国共合作时从事农民运动者,未免把那时候的工作作风带到现在,所以,浙江的“二五减租”运动有一点国共合作时的遗风,也不难理解。

  后来的抗战时期,中共在自己的根据地大力开展减租减息运动,而佃租人和借债人把减租减息变成免租免息的现象也很严重——在中共的占领区,出现这种现象并且很严重,是自然不过的事——以至于中共为了根据地的“稳定”,不得不把“减租减息”和“交租交息”并举。这是后话。

  六

  浙江减租运动中的中坚人物萧铮曾说,1928年是“浙江减租运动过程中的黄金时代”。实在说,浙江减租运动的鼎盛期也只有1928年这一年,而这与何应钦卸任省主席有直接关系。人存政举,人亡政息,是中国的政治传统。热心于减租运动的何应钦于1928年11月离开浙江省主席的职位,继任者是张静江。张静江是浙江吴兴人,是国民党四大元老之一(其他三人为蔡元培、吴稚晖、李石曾),张更是蒋介石的拜把兄弟。2011年中华书局出版的《中华民国史·人物传》说张静江主浙后,“颇想在乡梓有所作为”。孙中山生前极为重视铁路建设,他的“实业计划”中居首位的便是修建铁路。张静江以孙中山遗教为号召,首先要修造杭州至江山的铁路,这是其时中国铁路干线之一的浙赣铁路之一段。“要想富,先修路”,这道理张静江很懂。铁路之外,张静江还在全省修筑公路,又启动全省电话通讯事业。1929年6月至10月的西湖博览会,规模盛大,影响深远,是浙江经济走向世界的尝试,而张静江就是举办博览会的发起人和领导者。要办这么多大事当然需要大钱,于是张静江只得设立多种捐税项目,从民间收钱。在当时,从民间收钱,其实主要就是从农村收钱;而从农村收钱,无非就是向地主要钱。当张静江决定修筑杭州至江山的铁路时,就不得不向地主预征一年的田赋,而地主则宣称无钱可预交,理由是减租使得收入减少,并请求省政府取消“二五减租”政策。地主的拒绝预付田赋,当然引起张静江的高度重视。张静江要办许多大事,就要不断地向地主要钱,而如果地主总是拒绝,那张静江“造福乡梓”的宏图就要泡汤。张静江对减租运动本来就不如何应钦热心。既然减租政策是导致地主拒掏腰包的原因,那就必须对这政策动刀。1929年4月15日,张静江在省政府会议上正式对减租政策发难:“二五减租办法自实行以来,纠纷迭起,佃业双方,均受其害,洵属有弊无利。拟自十八年起取消二五减租,此后田租之多寡,由佃业双方自行拟定。”张静江的提议在会议上通过。省政府在解释为何取消减租政策时也强调,“二五减租”政策实施以来,政府税收减少,而佃农本身也受益不多,农村社会却纠纷不断,佃业双方均受其害。这也就意味着,减租政策,使得政府受损、地主受损、佃户也受损,那真是有百害而无一利。那么,怎样解决农民的民生问题呢?省政府答曰:应该“积极地增加生产”。省政府强调,减租是一种消极的措施,而消极地减少负担并不能真正增加农民的福利,如今佃农与地主,其实都是穷人,减租其实是在“以小贫补益大贫”,却使政府收入减少,没有财力从事建设事业。省政府还强调,减租只在江浙实行,即便是当初的“革命策源地”广东,现在也没有实行,而江浙“试办”的结果“又如此”,所以不如干脆取消减租政策,使政府能“集中财力增加生产”,这样才真正“有利于农民”。省政府的这番说辞,有强词夺理、歪曲事实的一面,例如,说减租并未使佃户受益,就是睁眼说瞎话。但也有不无道理的一面,例如,说佃农与地主都是贫穷的,只有小贫与大贫之别,就有相当道理。大地主总是很少的,就是中等地主也不多。毛泽东在“八七会议”上就强调许多地方只有小地主而并无大中地主。所谓中小地主,无非是有十几亩或几十亩田地,地租收入,也勉强维持全家温饱。有人说过,在中国,几千年来最大的问题是贫穷,社会上绝大多数是穷人,没有贫富之别,只有穷和更穷的区别。在城镇是如此,在乡村也是如此。所以,减租,有时候固然是在“杀富济贫”,更多的时候,则是杀小贫济大贫,是从中小地主的比较稠一点的粥碗里舀几匙到佃户的更稀薄一些的粥碗里。不过,即便如此,减租仍然有合理性。使大贫者不至于贫到吸风饮露、铤而走险,“以小贫补益大贫”,仍然是必要的。

  省政府取消减租政策的政令,遭到省党部的强烈抵制,本来团结合作的党政两系统,于是势同水火。省党部强调,减租乃“本党”遵从“总理遗教”的重要举措,而减租政策实行时间虽短,成效却十分显著,诸如自耕农的增加、升学率的上升、农民购买力的提高等现象的出现,都意味着减租政策的良性效果,如果遽尔取缔减租政策,则必然助长土豪劣绅的气焰,使得贫苦农民被 “剥肤及髓”,农村经济将破产,阶级之间的对立日益“尖锐化”。省党部要求省政府对取消减租的政令进行复议。本来,党权高于政权。但如今执掌政权者是党的元老张静江,是蒋介石的“兄长”,连中央党部都不放在眼里,哪里会在乎省党部,所以拒绝了省党部的复议请求。于是,省党部致函中央控告省政府,严厉指出,如不迅速把取消减租政策的政令取消,“则本党之所谓主义,所谓民生,将毋如屠人念佛,为本党政敌所讪骂鄙笑”。不仅省党部为“党国之威信无存,总理之遗教安在”而“疾首痛心”,许多普通党员和县党部也对取消减租政策表示强烈的抗议。杨天石在《国民党在大陆“二五减租”的失败》中说,武义县党务指导员胡福对省政府的行为谴责道:“违背革命原则,莫此为甚。此等消灭民众对本党之信仰的议案,如不予以纠正,党国前途,何堪设想!”小小的县党务指导员胡福说这话时是1929年,二十年后如果他还活着,应该能想起自己当初说过的话。国民党的“党国”迅速崩溃,就因为那很大程度上是“豆腐渣工程”。在中国,农村社会是国家政权的地基。国民党在农村没有什么作为,因而也就没有把这地基夯实。地基是豆腐渣,上面的建筑哪经得起动摇。国民党鄞县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赵见微指出,“二五减租”,浙江已实行两年,成效渐渐显现,开头的困难已经克服,下面只须按章推进即可,而省政府贸然取缔,原因在于“土劣地主之反动”。赵见微真可谓见微知著,他强调:“以后革命建设,谁能保无纠纷,一遇纠纷,即行取消,则所有革命建设必致无从进行。”针对省政府“积极地增加生产”的说辞,赵见微反驳道:“与其空言积极,继续剥削佃农以增肥地主,何如实行政纲,努力解放佃农以取信国民?”国民党余姚县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萧显指责“土豪劣绅”的“心犹未甘”,指责省政府的决定“不通”、“违法”,更尖锐指出:“摧毁农运姑置不论,其如农民将对党失却信仰何?”赵见微、萧显等人从“取信于民”,争取民心的角度看待减租问题,其实是高瞻远瞩。此外,萧山、杭县、海盐等县都有国民党人士对省政府的决定进行驳斥,并强烈要求“纠正”。

  省政府决定取消“二五减租”政策后不久,还发生了《杭州民国日报》总编辑胡健中被拘案。《杭州民国日报》是国民党浙江省党部的机关报,在减租问题上当然旗帜鲜明地与省党部站在一起。对省政府取消减租政策的决定,《杭州民国日报》连篇累牍地发表文章予以严厉抨击。报纸归党部管,正在省政府气得牙痒痒也无办法时,浙江嘉兴中国银行发生抢劫案,举国震惊。抢劫发生在4月28日。4月29日,《杭州民国日报》就此事发表社论,社论认为劫案的发生,是贫富不均而导致贫民铤而走险的结果,进而话锋一转,谈到了省政府取消减租政策的决议案:“我们自然的联想到省政府最近取消二五减租的决议案了,我们敢说这种违背党纲,昧于时势的措施,实不啻为将来的不幸事件布下多量的种子,嘉兴的劫案很可以拿来作相对研究的资料。”把银行抢劫案与减租政策的取消联系得这样直接,确实有些过分,省政府于是“忍无可忍”。4月30日,省政府命令杭州市公安局勒令 《杭州民国日报》自5月1日起停刊,并拘捕总编辑胡健中。省党部乃连夜派员晋京,向国民党中央求援,中央遂命浙江将胡健中解押进京。胡解京后即被释放,而《杭州民国日报》也于5月28日复刊,当日的“复刊启事”仍然颇有煽动性和挑战性:“本报因二五减租问题,以党报职责所在,阐发党义政策,致发生意理上不应发生的事件,停刊至今,几及一月,本报同人,含垢忍辱,苦痛至深,兹奉中央迭次令电,以本报为全省视听所在,未容长此顿挫,且对政府直接干预党报之举动,业已加以纠正,遵令自本月廿八日起照常出版。”至于胡健中本人,则因此事而声名大噪。《杭州民国日报》的社长本是许绍棣,事件之后,许把社长位置也让给了胡,从此胡在仕途上一路亨通。

  浙江省的党政官司打到了南京。1929年5月2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召开常务会议,对官司做出裁决:1、核准浙江省政府的要求,取消《二五减租暂行办法》,但认为浙江省政府只是因实行上的困难而暂时停止减租,并非取消二五减租之原则,要求浙江省政府修正文字,以除误解;2、已实行减租的地方,而又无纠纷者,不得再将租额复旧,以免再起业佃两方的第二次纠纷;3、浙江省政府应于今后两年间,将乡村自治机关组织完全,土地调查办理清楚,并将二五减租之办法规定详密,以便施行。其后,中央又派戴季陶赴浙,召集省党政班子开会,调解双方矛盾,制订出了新的减租原则,新的减租原则较之旧的减租原则,更多地照顾了业主的利益。

  国民党中央并没有否定浙江的减租运动,并没有一屁股坐到省政府一边。减租是孙中山的遗教,是早已确立的政纲,所以国民党中央不可能明确否定减租运动,也不可能惩罚举动出格的《杭州民国日报》总编辑胡健中。但是,中央核准了浙江省政府取消现行减租条例的决定,这就在党政尖锐冲突中实际上站在了省政府这一边,也就实际上大灭了省党部的威风而大长了省政府和所有反对减租的土豪劣绅的志气。尽管中央并没有让减租运动刹车之意,尽管中央还主持制定了新的减租办法,但否定已经执行了两年的减租条例,也就基本否定了此前的减租运动,这就使得浙江的减租运动元气大伤,此后减租运动虽然名义上仍在进行,但也只剩下名义而已。

  七

  中共最初是与国民党一起搞被毛泽东认为是“好得很”的农民运动,国共第一次合作破裂后,中共在自己武装割据的区域则大搞“打土豪,分田地”。抗战期间,国共实现“第二次合作”,中共只得放弃“打土豪,分田地”政策而在自己的根据地实行国民党的减租减息政策。抗战胜利后,中共立即抛弃减租减息而厉行土地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土地改革更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改革,是“分田到户”,农民家家户户都有了属于自己的土地。但农民的好景不长。很快便是互助组、合作社,最后是人民公社,分给农民的土地,很快又被收回。人民公社搞了几十年。这期间,地主没有了,国家是唯一的土地拥有者,全体农民都租种国家的土地。“文革”结束了,邓小平复出了,“改革开放”艰难地启动了。改革从农村开始。农村的改革是新一轮的土地改革,国家把先分给农民后又从农民手里收回的土地,再次分给农民,这期间值得反思的东西实在太多。

  至于国民党,失去大陆的几大原因之一,就是在农村没有作为,或者说,很大程度上,是先失去了农民,后失去了大陆。1927年开始的浙江减租运动的失败,就已经预示了国民党在与中共竞争中的失败。厉行减租是防共反共的最重要措施,这一点,是国民党浙江省党部那些锐意减租者反复强调的。据王合群博士论文介绍,浙江省党部1928年颁布的减租宣传大纲中,十分明确地说:“我们现在要打倒共产党,也必须注意农民;而实行‘二五减租’,便是目前打倒共产党的最好办法。”省党部张贴的减租宣传标语中,更有这样的文字:“减租能防止共产党的暴动”;“要打倒共产党必须实行‘二五减租’”;“要农民痛恨共产党必须实行‘二五减租’”;“要农民信仰三民主义必须实行‘二五减租’”;“要农民拥护中国国民党必须实行‘二五减租’”等等。 从国民党方面说,当时在浙江投身减租运动的那些人,真正是党内精英,是党的宝贵财富。这些人,意气风发、斗志昂扬,在减租运动中甚至置身家性命于不顾。减租必然招致既得利益者的痛恨。尤其是那些真正的“土豪劣绅”,对这些在减租运动中义无反顾的国民党人,必欲食肉寝皮而后快。他们也确实采取了行动。前面所说的武义县党务指导委员胡福,当省政府做出取消减租政策的决定后,曾表示强烈的抗议,而他本人,在推行减租运动中也险遭土豪劣绅之毒手。土豪劣绅曾收买暴徒,枪击胡福,胡福虽未毙命但也被重伤。另外,天台县党务指导员朱庆良与其随从,同时被杀害。这些国民党员,是把减租运动视作“革命事业”的,他们也可谓是在提着脑袋干革命。暗杀事件频频发生,意味着减租运动的艰难,而减租运动的艰难,又在某种意义上说明了运动本身的必要。作为国民党中央,应该清醒地意识到减租运动的必要性和艰难性。意识到必要性,就应该坚定地支持浙江省党部的减租运动;意识到艰难性,就应该充分保护那些一线党员的积极性,对他们工作中的偏差,当然要及时纠正,但不能伤害他们的减租热情。同时,对敢于以人身伤害等违法方式发泄仇恨的土豪劣绅,则予以严厉打击。这样,才能让浙江的减租运动真正取得成功。浙江成功了,再把这一省的经验在全国推广。如果数年间在全国农村比较切实地做到了减租,国民党的命运会有所不同吧。

  终于没有做到这一点,则是因为在减租问题上,国民党一直没有周密的“顶层设计”,而之所以没有周密“顶层设计”,则是因为国民党最高层在减租问题上一真没有形成共识。而在减租这一利益再分配的重大问题上不能形成共识,则因为国民党本身的成分十分复杂。成分的复杂使得难以在减租这样重大的问题上步调一致。国民党内,反对减租的力量一直很强大。这些人,为了让地主多收一点租子,最终害得地主失去了土地,失去了做人的基本权利,甚至失去了吃饭的家伙。

  2014年5月12日夜改定

  注释:

  (1)见《孙中山全集》第五卷,中华书局1985年4月版,第477页。

  (2)(5)(7)(8)(15)(18)(25)见成汉昌:《中国土地制度与土地改革——20世纪前半期》,中国档案出版社,1994年7月版,第242页,第244页,第343—344页,第346页,第437页,第448页,第250页。

  (3)鲍罗廷:《土地问题》,见《鲍罗廷在中国的资料》,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6月版,第103页。

  (4)(9)杨天石主编《中华民国史》第六卷,中华书局,2011年7月版,第192页,第201—202页。

  (6)李新主编《中华民国史》第一卷,中华书局2011年7月版,第298页。

  (10)(11)巴库林:《中国大革命武汉时期见闻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9月版,第245页;第248—249页。

  (12)金冲及主编 《毛泽东传(1893—1949)》,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8月版,第126页。

  (13)李维汉:《回忆与研究》(上),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6年4月版,第97页。

  (14)李维汉关于 《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的回忆,见《回忆与研究》(上),第 101—102页。

  (16)《毛泽东关于农民斗争决议案的发言》,见《八七会议》一书,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6年10月版。

  (17)见余伯流、夏道汉《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研究》,江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10月版,第203页。

  (19)见《黄克诚自述》,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版,第36页。

  (20)杨奎松:《“中间地带”的革命》,山西人民出版社,2010年5月版,第178页。

  (21)关于中共苏区土地革命的情形,见成汉昌《中国土地制度与土地改革——20世纪前半期》,第466—479页。

  (22)1930年前后对土地问题的讨论,见王合群博士论文 《浙江 “二五减租”研究》,2003年。

  (23)(33)(35)见杨天石《国民党在大陆“二五减租”的失败》,载《炎黄春秋》2009年第5期。

  (24)王小嘉:《从二五到三七五:近代浙江租佃制度与国民党浙江二五减租政策的嬗变》,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4期;又见成汉昌《中国土地制度与土地改革》,第249页。

  (26)洪瑞坚:《浙江之二五减租》,正中书局,民国二十四年七月版,第67—68页。

  (27)马寅初:《论二五减租》,载《理论与现实》1946年第三卷,复刊号第一期。

  (28)万国鼎:《二五减租述评》,载《中农月刊》第七期,1946年2月18日。

  (29)葛达:《浙江“二五减租”述评》,《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1998年第6期。

  (30)见《中华民国史·人物传》,中华书局,2011年7月版,第4927页。

  (31)(32)见 《浙省府议决取消二五减租》,《申报》1929年4月17日;《浙江取消二五减租之纠纷》,《申报》1929年4月29日。

  (34)见张汝良、何扬鸣《〈杭州民国日报〉与浙江“二五减租”》,载《观察与思考》2002年第2期。

  (36)(37)见王合群博士论文《浙江“二五减租”研究》,200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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