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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进程中的尴尬与隐痛——《极花》的法律文化解读

时间:2023/11/9 作者: 小说评论 热度: 16101
陈思思

  文明进程中的尴尬与隐痛
——《极花》的法律文化解读

  陈思思

  就如同《秦腔》《高兴》《带灯》等作品一样,贾平凹的长篇新作《极花》依然极为敏锐而深切地关注着乡村的现实生存状态。作品不仅将笔触直指乡村现实的病痛点,而且以简约而蕴含的叙事,提出诸多引人深入思考的问题,构成了一种复合性的意蕴题旨。相比较而言,这部只有十五万字的贾平凹最短的长篇小说,从作品叙事所涉及到的现实问题来看,就触及到了一个极为敏感而又相当残酷的社会现象——拐卖妇女。对此,人们自然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这部作品所叙述的作家“实在是不想把它写成一个纯粹的拐卖妇女儿童的故事”①进行阐发。其中,法律及其法律背后所蕴含的文化意蕴阐发,应当是解读这部作品一个不可回避的理论视角吧。

  作品所叙述的故事情节似乎是比较很简单的,讲述的是一个极力想成为“城里人”的农村姑娘胡蝶,因为招工受骗被拐卖到了大西北荒原上一个叫圪梁村的黑亮家当媳妇,从开始的极力抗争到被迫怀孕生子,直至最后被解救回家而又返回被拐卖地的故事。这本是一个黑白分明的法律故事,任谁在阅读时都会对拐卖妇女这一社会畸形的犯罪行为表示愤怒与谴责,并对胡蝶的解救给予充分的肯定。但是,当真正深入阅读作品的内里时,就会发现这个看似简单分明的故事背后,却蕴含着超越法律范畴的意旨,直指人性的历史文化与现实境遇矛盾冲突的尴尬。于此,如果仅仅以合法与不合法或者犯罪行为来审视这个故事,就显得是如此的无奈、尴尬与困顿,甚至是无力之中又显现出荒诞的意味。因为你不得不将问题的思考伸向中国社会历史转型背景下更为复杂的历史文化语境。

很明显,贾平凹非常清楚,拐卖、收买妇女是违法犯罪行为。既然他清楚这些,那为何他把《极花》未叙述成一个伸张法律正义的故事,却对黑亮们给予了相当的同情,甚至是宽容呢?作家的创作,自然是基于他对现实生活的真实生命体验,更为重要的是,从作品及后记表述可以看出,贾平凹所关注的焦点,显然不在法律层面,而在对于胡蝶、黑亮等处于社会底层,特别是依然处于生存环境极为恶劣的乡村人的生存状态以及生存权益等更为深广的思考。

  这里首先涉及到的问题是人(所有人而非一部分人)的社会生存权益及其生存权益的正当性、公正性。与此同时,其间还有一个社会的正当性、公正性,以及社会的正义性问题。“作为人类社会生活所追求的一种价值目标,社会正义本质上是一种理想的社会关系模式,其实质内涵是要求确认、维持、捍卫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利益的公平性和正当性。”②而不论是人生存的正当性、公正性、正义性,还是社会存在建构的正当性、公正性、正义性,都应是与法律正当性、公正性、正义性相契合的。没有任何一部法律会宣称它自己是“不正义”的,而对正义的研究显然是法学领域的核心命题之一,③因为正义一直是法律所不懈追寻的精神目标,法律也在追寻正义的过程中不断地加以完善,但是问题恰恰就出在法律并不能完全获得正义,有时反而获得的是不正义的结果。

  从作品叙述可知,胡蝶被拐卖到圪梁村黑亮家被强迫做媳妇,这不论从哪个角度来看,这都是强行剥夺了胡蝶正当的生存权益,是一种极为不公正的行为,自然也无正义性可言。因此,西安城南派出所所长冒险解救胡蝶的行为,无疑是一种以法律的方式维护胡蝶正当的生存权益,伸张社会正义的合法行为。但令人极为尴尬的是,胡蝶虽然被合法地解救出来,但在她回来之后,却被另外一种不正当、不公正,也缺乏正义性的社会现实生存境遇所伤害。于此,法律显然没有也无力去保障胡蝶重归城里后生存的正当性、公正性。虽然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的妇女,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在内心里却是歧视的。甚至媒体不顾胡蝶的心理感受与精神情感,有意无意之中,侵犯了胡蝶的正当生存权益,造成了对于胡蝶不亚于被拐卖的精神情感伤害。此时,法律公正性、正义性又在哪里得以体现与实现呢?

  作品更为深刻之处还在于,透过胡蝶被拐卖这一社会现象,而将笔触伸向了深层的社会与人生境地。作品非常深刻地提出了由于中国社会历史转换中,高速的城市化历史进程,一切资源都被城市所攫取,而乡村成了被抽空了资源的荒芜之地。黑亮的生存权益的正当性、公正性、正义性,又有谁去思考呢?法律只是在维护社会的正义性,却对黑亮们生存的正当性、公正性,并未给予保护。人们可以以种种理由谴责黑亮收买胡蝶以及对于胡蝶的种种恶行。但是,黑亮要求结婚包括他从生理角度的性需求的权益又由谁来保障呢?

  从作品的叙述看,黑亮是一位典型的优秀的农村青年,他健康、善良、朴实、勤劳、聪明、富裕……甚至可以说他是农村里最好的配偶形象。黑亮在经济紧张的情况下还给胡蝶添灯油和买白面馍,在挣了钱后总是高兴地交给胡蝶,在被胡蝶大骂后而自个躺下抽泣,而从不动手打自己的媳妇……。如果他不是在乡村,特别是荒芜的西北乡村,这简直是当代偶像剧里的完美男人,是所有女人梦寐以求的配偶对象。所以,作为80后的笔者,在读小说的过程中,都深情地希望胡蝶接受黑亮,接受这不合法但富有真情实感的命运。于此表现出一种矛盾的心理状态,或者说揭示出法与现实的矛盾,并进而向我们提问,对于黑亮这样的乡村男青年,娶媳妇结婚应是他的正当权利,是这个社会的正义性所应当体现的,自然也是法律所应当予以保障的,可是他们为何在法律的途径里找不到保障和救济的方法呢?随着现代化城市的疯狂发展,农村的资源都被吸引进城市,不仅包括物质资源也包括人力资源,这造成了乡村的很多问题,就像小说中黑亮骂城市的一段话中所描述的那样:“现在国家发展城市哩,城市就成了个血盆大口,吸农村的物,把农村的姑娘全吸走了!”④

  在这样一个合法的,也可说是合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趋向的城市化进程中,黑亮这样的乡村青年的合法权利被忽视甚至还遭到了侵害,形成了一个不正义的结果。但这种不正义的结果会使乡村荒芜乃至消失而并不被乡村所接受,他们还在试图通过其他途径来获得正义。而就正义的获得而言,从来也不是就法律一种公力救济途径,他还存在着传统的私力救济手段。私力救济是最古老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国家和法院出现之前,人们完全依靠私力救济解决纠纷。⑤而这种原始的手段充满了暴力与血腥(典型的就是血亲复仇)。为了生存下去,乡村选择了传统的私力救济方式——以买卖妇女来获得媳妇,获得生育以求得种的延续权益。这显然是用一种不合法的手段来保障自己正义的获得。这也说明,是这种法律与正义的冲突,面对拐卖妇女这样的违法犯罪行为,双双都陷入了一种困顿的、尴尬的甚至是荒诞的境地。除此之外,还有很多乡村的畸形现象都是基于这种冲突而处于一种无奈、尴尬,甚至荒诞的境地。例如小说中所表现的顺子爹自杀的老人养老问题,腊八和立春争夺訾米的共妻问题,以及猴子、有成和光头抢人的强奸等问题。因此,要从根源上解决这些违法犯罪的畸形问题,就要在城市化进程中保障乡村中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化解法律和正义的冲突,使他们真正得到正当的、公正的,蕴含真正正义性的生存权利及其生存环境。

  这些,恰恰是《极花》的深刻与特异之处:不仅深切地关注蝴蝶的生存命运,也关注被城市化正在剥夺或者遗弃的人然坚守在乡村的黑亮们的生存境遇。作家于此所触及的问题是尖锐而警世的,体现出一位作家更为宽阔的人道精神与极为深沉人文情怀。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提出了“乡土社会”这个概念,而乡土社会的单位就是村落,⑥基本要素是基于血缘关系的家庭。乡村结构与秩序的建立与维系,主要基于农耕生产方式与血缘宗法思想观念。正因为长期共同生存于同一的环境,便形成了费孝通先生所说的乡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它的秩序维持与现代社会(尤其是城市)的秩序维持是不同的,是在传统宗法观念的治理下生存与发展的。而这种宗法观念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保留与延续,它包括长者的权威和教化、传统习惯以及村民间熟知的乡约伦理等。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乡村文化机制实际上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缩影。而中国的现代法主要是在西方大陆法系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所蕴含的主要是西方法律文化,它更多的是以一种成文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内容截然不同,例如中国传统法律中重点强调的主体是家庭,而西方则重点强调的是个人。因此,它所展示的是一套村民们并不熟悉,甚至很难适应与理解的知识与规则。所以乡村在行事过程中,村民们往往选择宗法而规避国家法律,这一方面是基于习惯,另一方面是宗法下的习惯做法更能有效地解决农村的实际问题。

  《极花》中的一个灵魂人物老老爷,他代表了圪梁村宗法中长者权威。黑亮是这样介绍这位长者的:“他是村里班辈最高的人,年轻时曾是民办教师,……以前每年立春日都是他开第一犁,村里耍狮子,都是他彩笔点睛,极花也是他首先发现和起的名,现在年纪大了,村里人叫他老老爷。”⑦这是较为典型的乡贤形象,在他的身上凝聚的是乡村文化精神与宗法精神的权威。这种乡贤在乡村的生活中,发挥着与行政权相并立的作用,他以自己的威望,获得乡民的信赖,实际上也就成为乡民生命情感与文化精神的支柱。正因为如此,村民们遇到事情首先想到了他。比如,猴子做了梦要来问老老爷征兆,狗蛋大了要让老老爷给起大名(全村人的大名都是老老爷起的),猴子被金锁打破了头要老老爷给做主评理,毛虫对他爹不孝了三朵要他给老老爷认罪……。这说明在圪梁村,村民们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在遇到问题时,无论这些问题是关乎集体的大事,还是关乎个人的小事,首先想到的解决方法不是法律途径,而是老老爷的权威与教化,神奇的是这些问题都能得到完满且服众地解决。更为令人深思的是,当事情付之于法律途径时,不仅困难重重,而且往往还会产生对抗乃至暴力等情景,乡村那种和谐平静的秩序就被打破。

  于此,恐怕不能简单地以乡下人不懂法而概之,这背后隐含的是两种文化思想观念的碰撞与错位。在启蒙话语下,不论是老劳爷还是黑亮,以及蝴蝶,都被归于腐朽、落后、愚昧,是被批判、被启蒙的对象。在革命话语下,他们则不是被革命的对象,就是被教育、改造的对象。中国现代性历史发展已经有百余年,何以传统的乡贤式的治理依然有如此顽强的生命力呢?为何乡村依然还存在着虽启仍蒙的现实生存状态呢?简单的否定或肯定恐怕都是无济于事的,我们还得面对乡村真切的现实。从某种意义上说,传统乡村不是契约社会,而是信用社会。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的可靠性。⑧亦即乡村在更多情况下,他们更愿意以自己所熟悉习惯的方式,来解决他们现实生存的具体问题。这也就是历史性所形成的乡村现实生存的常态。其实,这种常态的背后,隐含的是乡村的传统习惯与习俗观念,并构成了乡村人融会于血液中思维方式与行为方式。所以,很多问题的解决,便不是依法而是依照传统的习惯和规矩。

  不仅如此,虽然中国没有可以使人人信仰的宗教,但是,崇拜敬畏神灵的思想观念却是非常根深蒂固的,成为一种习惯的行为方式。这种敬畏崇拜神灵的行事行为,往往与行政权力行为发生错位,甚至以此替代行政法规行为。正如作品所述:“村里见天都有吵架的,吵的凶了就动手,村长处理不下,一发火就要给镇上的公安派出所打电话。有人拦村长,说派出所的人来得多了,对村子印象不好,不如让结仇的人到西边梁上寺庙遗址上发咒去。如果嫌远,让当着麻子婶的面发咒,……村长说;我尊法还是尊神呀?”⑨这种习惯表现了中国传统的神判法律文化精神,这与现代法律审判精神是矛盾的,但却被村民所信赖。麻子婶就是圪梁村神判的权威,而她的权威随着她的死而复生达到了顶峰,这也说明了村民们在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对神判的需求要远远高于法律审判的需求(当然这里也受到一定中国传统民间无讼和厌诉的法律文化思想观念的影响)。另外,圪梁村买媳妇与打媳妇的传统习惯和规矩是绝对的违法行为,但在村民眼里这些行为不仅是“合法的”,甚至觉得这是日常生活的自然现象。而这些又是与乡村根深蒂固的宗法思想观念浸透在一起的。阿Q式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思想观念,在乡村依然存活着,传宗接代依然构成了乡下人的一种生命存在状态(就是在城市也为根绝)。所以,续香火就成为一种职责。在无法以现代的婚姻方式来保证其续香火时,不合法的不该发生的事情就发生了——买卖媳妇。圪梁村里的媳妇几乎都是买来的,在这个买卖过程中上至村长下至村民都是联合行动一致对外的,就连当地派出所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

  而更耐人寻味的是,这种神判往往是合乎村民的生命情感需求的。麻子婶本来也是一位被买来的媳妇,也是一位受害者。她也一直进行着反抗,但是,这种反抗往往被环境所消解,最终犹如三仙姑一样从身体到魂灵都归附了神灵,并因此而得到了乡民们尊重与膜拜。从她对于胡蝶的劝慰等来看,她并非是完全凌驾于现实生存环境之上的神灵,而是融会于其中的神灵。因此,这种神判就具有更为浓郁的乡村生存文化的意味。或者说,这种神判是与村民们的生命情感与精神心理的期许相契合的。作品叙事的现实力度与历史深度也于此表现出来:不是脱离现实与历史的土壤,而是深入到深层加以审视,原生态地呈现出来,体现的是综合的、复杂的、多向性思想内涵,而非单一的、简单的、单向的思想价值判断。你甚至可以说作家于此并未非常明确地对此应当如何,尤其是激烈的谴责。但是,通过作品的生活叙述,告诉人们乡村就是这个样子,以期引发人们的思考。这正如鲁迅解除病痛,以引起疗救者的注意。

行文于此,我们不得不探讨一下作品所揭示的法律及其文化与人性的问题。所谓人性,是指人的共同属性,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而法律是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所以其中必定包含着对人性的关怀。所以人常言之“法律不外乎人情”,这种法律文化在中国传统法律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但是随着法律的现代变化与发展,法律对于人性的这种关怀备受争论,而表现在法律实践中是对人性的漠视与忽略。从《极花》的结局中我们可以看到女主角胡蝶的矛盾与尴尬:一方面她高兴母亲找到了她,感谢所长解救了她,感谢法律救她于水深火热之中;另一方面她痛苦社会舆论强加给她的巨大伤害,她痛恨法律又将她推向另一个水深火热之中——冷漠无情。不仅如此,胡蝶还深深陷入生命情感的深渊:在她回到母亲怀抱时,她的孩子却失去了母亲。这种情感——人性的折磨煎熬,甚过被拐卖的残害。人们忽视了一点,胡蝶在生了儿子兔子以后,她就不再是一个姑娘而是一位母亲,她身上具有一位母亲典型的人性,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母性,所以她离不开她的孩子,为了孩子她心甘情愿地和黑亮过日子,不再追求成为城里人而再次回归农村。小说中三朵的媳妇也是一样,“三朵的媳妇跑过三次,三次都被抓回来,三年里生了两个孩子,才安生下来”。在现实生活中,很多被拐卖的妇女,开始都是被严加看管,一旦生下孩子,就不再看管,甚至可以允许她回娘家探亲,因为这种母性会将这些妇女们牢牢地锁住,无论她们走得多远,最终都会回到她们自己的孩子身边(当然也存在一些生过孩子却仍然没有母性的人,但是这是极少的)。就像现实中拐卖儿童的案例,很多孩子被解救回来后,不但不认自己的亲生父母,还吵着闹着要回“自己的”父母身边。所以,胡蝶的人虽然被法律所强行解救出来,但她的这种母性却没有得到法律的关怀,被法律所放弃,这种解救虽然伸张了社会正义,但却难以伸张更为全面而深刻的人性正义。这正如小说中人物訾米说的这只是个“人样子”,是没有人性的,这样的法律结果是令人深思的。

  除此之外,当胡蝶被解救回城后,为了宣扬法律的社会正义性,胡蝶的事情被媒体争相报道,致使胡蝶在这种社会舆论下要被远嫁他乡的残疾(这还不如嫁给黑亮)。这种不惜代价的法律宣传所引起的社会舆论是一种合法的文明暴力,它可以通过毁灭一个人的人性来使其走向死亡。《极花》中的胡蝶就是在这种社会舆论下,没有了隐私、尊严、生活以及幸福,使她无法再在城市生存下去。于是在这种法律与人性的冲突下,荒诞的结局出现了:胡蝶最终自己回到了高巴县圪梁村的黑亮家。这样的结局是法律的悲剧,这让我们明白法律需要对人性的深切关怀,站在人性的角度去处理法律问题才能真正做到对于人的解救。

  面对《极花》的现实叙事,有些评论无视现实历史,而单纯地从理想的想象出发,责备作家没有表现出振臂高呼式的正义姿态。其实,如果真正深入到作品叙事的深层,我们是可以读到作者无声的泪音。从理性上认同城市化的历史进程,这部作品也正是作家基于城市化历史进程不断提速的生命体验,作家不仅于理性上认同历史的必然,而且更从生命情感上,从人性上表现出人文关怀,也正因为如此,作家不仅关怀蝴蝶,也在关怀黑亮;既认同城市化历史进程的必然性,更深切地感知到了这一历史进程中乡村几代人所做出的牺牲,感知到了乡村因此而衰败的图景。现代性的历史转换,也并非一路高歌或者神光普照,其间还有着极易被耀眼的光亮所遮蔽的血与泪。

  贾平凹的长篇小说《极花》虽然以一个纯粹的拐卖妇女的法律故事为主线,但他所关注和揭示的是在现代城市化发展的吞噬下,传统乡土社会的消亡,以及在这种消亡过程中人们生存的困境与尴尬。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人们深入思考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之间的种种冲突,导致了乡土社会主体的众多合法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从而寻求传统私力救济手段以求生存的现象,由于这种私力救济的暴力性便产生了许多畸形的排斥法律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就如本作品所揭示的拐卖妇女儿童就是其一种典型现象。如何从根源上解决这个过程中法律文化冲突的种种问题,来保障乡土社会主体的所有合法权利的实现,让他们在公力救济的道路上寻求生存之道,使得国家现代法律的发展除了要关注城市主体的需求,更需要关注乡土社会主体的需求,使之放射出人性光芒,这是须深入思考的问题。

  陈思思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注释:

  ①④⑦⑨贾平凹:《极花·后记》,《人民文学》2016年第1期,第91页、8页、6页、14页。

  ②窦炎国:《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伦理学研究》2008年1期,第58页。

  ③刘星显:《法律与文学研究:基于关系视角》,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105页。

  ⑤徐昕:《正义的想象:文学中的司法》,中国法制出版社,第2009年版,第5页。

  ⑥⑧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9页、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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