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国经济目前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个人私有财产也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遗产继承问题也越来越复杂。在我国现行的《继承法》中只有一个笼统的限定继承原则,这一原则使得《继承法》为了保护继承人,忽视了对遗产债权人的保护。因而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利,进一步明确遗产及其债务范围,完善债务清偿原则及方法,增加对遗产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及救济制度等势在必行。
关键词:遗产继承 债权人 权益经济
一、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现状及其存在缺陷概述
之所以规定遗产继承制度,目的就在于解决自然人去世后其合法财产应当转移给谁和由此产生的如何转移的问题。但是在这之中遗产债权人的利益常常被损害。
(一)我国《继承法》对遗产债权人权益保护的现状及缺陷
我国继承以限定继承为原则,这一原则保护了继承人的权利,使继承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得到平衡,但是法律是公正的,不应顾此失彼忽视了对遗产债权人的保护。而我国《继承法》在这方面却有明显的不足。
1.无限限定继承制度不合理。我国《继承法》只有一个笼统的原则,就是限定继承原则。如果继承人认为所继承的遗产不足以清偿遗产债权,甚至会影响到自己的财产,那么在限定继承原则下继承人会放弃继承来保护自己的财产,进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缺乏有效的遗产专门管理制度。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4条与《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第44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存在遗产管理人制度,但是我国的遗产管理人是存有遗产的人,在大多数情况下遗产管理人不止一个。
3.遗产种类简单。根据我国《继承法》和《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生活生产资料、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七大类。而且在这之中并不包括消极财产。
4.债权人救济权利的缺失。救济手段是任何一种法律法规都不能忽视的保护方法,缺少了救济手段就会使这部法律流于表面,是一纸空文,不能真正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清偿遗产的顺序混乱。混乱的清偿顺序使多个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失衡,使每个债权人都要承担巨大的风险。而我国《继承法》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系统的规定。
(二)存在缺陷的原因分析
1.立法技术理论落后。我国是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制定《继承法》,当时的理论等各方面的研究尚未成熟。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制定出来的《继承法》内容必然不够深入细致,原则制度不尽完备。并且在整个法学领域中,对法学理论的研究也是刚刚兴起。因而在种种不成熟的条件下的《继承法》并不是完美的,缺少对遗产债权人的保护实属当然。
2.社会经济生活条件比较落后。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生活条件①。我國现行的《继承法》和《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都是在1985年制定实施的,当时我国刚刚实行改革开放,正在走出计划经济时代,市场经济很不发达,社会财产关系比较简单,借贷消费等财产关系更为常见。在这种情况下的遗产继承关系并不复杂。再加上当时民法大力推崇责任自负原则,为了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继承法》大力保护继承人的权益,而在保护遗产债权人方面略有欠缺。
二、外国立法之借鉴
国外主要有两种立法模式。大陆法系国家大多采用的是直接继承立法模式,英美法系国家则是间接继承立法模式。
(一)直接继承制度
顾名思义,直接继承制度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直接继承遗产,无论积极财产还是消极财产。在瑞典等国家创立了继承选择制度和遗产管理制度,规定继承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无限责任继承、有限责任继承还是放弃继承进行选择;但是超出期限后仍未做出选择,则推定为无限责任继承;若是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那么他必须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如管理遗产、编造遗产手册。遗产管理制度可以让债权人在发现继承人的某些行为可能损害自己的权益时,及时向有关机关申请建立遗产管理,经审核后遗产管理建立,继承人便丧失遗产管理能力。通过这两种方法可以确保遗产首先用于清偿遗产债权人的债权。
(二)间接继承制度
间接继承制度,也就是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由处于独立地位的遗产法人进行管理。在这种制度下,遗产法人在依法缴清税款、清偿债务和执行遗赠后,才可以将剩余的财产分配给继承人,这样继承人继承到的均是积极财产,不需要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责,也就不会有用继承人的财产来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情况发生。但是,要实行这一制度,就需要较高的司法条件,在实行间接继承制度的国家会有专门的遗产法院或者相关的法律部门负责这项工作。
三、我国《继承法》中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间接制度不仅能保护继承人的权益也能保护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也减少上文中出现的继承人损害遗产债权人的情况。但是实行间接继承制度需要有配套的司法机关来执行,我国的情况难以满足这一条件,司法资源尚不充足。因此,在我国不适宜采用遗产间接继承制度,但是取人之长补己之短,我们可以借鉴参考遗产管理人制度,但是直接继承制度更为符合我国的法制情况,因此我们国家的《继承法》在今后的发展中可以吸收采纳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据此提出几点建议。
(一)限制无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
我国现阶段采用的是无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和无期限的放弃继承制度,这就使得该遗产债权人无法及时有效地了解到被继承人的财产状况,也无法在合理的期限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建立限制无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和有期限的放弃继承制度是推进《继承法》发展完善的重要条件之一,不容忽视。
(二)明确界定遗产和遗产债务范围
在《继承法》完善的过程中消极财产也应纳入法定的遗产范围。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物权成为重要的经济关系之一,因此物权也应当列入遗产范围。endprint
(三)完善遗产债务管理方法
在大陆法系国家,建立遗产清册制度,这有助于遗产债权人对遗产的情况进行明确的掌握,确保自己能够优先受偿。制作遗产清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应当在公证处公证,根据我国的现实状况,建立遗产法院尚需一段过程,因此在公证处是目前最好的选择;其次继承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制作出遗产清册,在制作遗产清册时应当由公证人员或是无利害关系人在场,以保证遗产清册的准确性真实性;然后在遗产清册中应当注明遗产范围,不仅包括积极遗产也含有消极遗产;最后应当对继承人作出限制,若是继承人在制作遗产清册中有虚报债务、隐瞒遗产的行为,经遗产债权人举报法院查实后,可以取消继承人的限定继承资格,改按无限责任继承处理。
(四)完善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其他配套法律制度
赋予遗产债权人救济权利必不可少,当遗产继承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法律应当给予其自救的权利。在遗产债权人救济体系中,不仅应当包括损害赔偿请求权,还应当包括撤销权和遗产管理请求权。
(五)明确遗产债务清偿顺序
遗产是债权得以清偿的物质保证,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受偿利益②。在学术界有一种被普遍支持的清偿顺序:1.继承费用;2.继承人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用;3.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税款等债务;4.遗赠之债。对此,我国《继承法》可以参考借鉴。
四、结语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已经不能满足我们的需求,特别是在保护遗产债权人方面,正如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发展具有反作用,《继承法》作为上层建筑已经远远落后于经济基础的发展,这明显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发展。对《继承法》进行修改完善,在保护继承人的權益的同时也兼顾到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注释
①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C].人民出版社,1972.
② 梁哲.论遗产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4.
③ 海德格尔.林中路[M].孙周兴,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3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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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梁哲.论遗产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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