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身”字在《道德经》中出现了多达23次。对老子关于“身”的态度,学界存在两种字面上截然不同的看法,即“贵身”与“忘身”。为什么会产生这两种截然相反的看法?究其缘由,是老子的理论本身自相矛盾,还是其中别有洞天?本文试在重点分析《道德经》第十三章的基础上,探讨“贵身”与“忘身”两种“矛盾”观点产生的缘由及存在的合理性,以期一瞥老子的身体观。
关键词:老子 “贵身” “忘身” “身体观”
一、“身”字的含义
《道德经》中共有9章出现了“身”字,总计23次,分别是第十三章、七章、九章、十六章、二十六章、四十四章、五十二章、五十四章、六十六章 。
《道德经》中凡见到的23个“身”字,究竟意指何处?台湾学者王志楣认为这23个“身”字,除“终身”“没身”表示时间外,其余则均指人的形体或整个生命。换言之除十六章和五十二章中的“没身”与“终身”表示时间外,其他“身”字或有形躯结构之义,如十三章“……为吾有身,及吾无身,吾有何患!”[1] 中的“身”,陈鼓应先生译为“身体”;或指代生命整体、与自我相通,如五十四章“修之于身,其德乃真”中的“身”。
那“贵身”论与“忘身”论中的“身”究竟是何种意义中的“身”?“贵身”与“忘身”是否如字面上所示存在着无法兼容的敌对性?学界为什么会产生如此“矛盾”的两种看法?要回答以上疑问,关键在于如何理解耐人寻味的第十三章。
二、“贵身”论
“贵身”论,以陈鼓应先生为代表。第十三章开篇即言“宠辱若惊,贵大患若身”,陈鼓应将“贵大患若身”译为“重视身体一如重视大患。‘贵,重视。‘身,身体。”[2]王道也说 “贵大患若身,当云:贵身若大患。”
从陈鼓应的翻译可知,①他认为老子“贵大患若身”中的“身”是指身体,即形躯结构之义,是身之本义;②此句有“贵身”之意。
接下来两句“何谓贵大患若身?吾所以有大患者,为吾有身,及吾无身,吾有何患?”陈鼓应解读为“大患是来自身体,所以防大患,应先贵身” [2]并征引北宋司马光在《道德真经论》中的话加以论证,“司马温公说:‘有身斯有患也,然则,既有此身,则当贵之,爱之,循自然之理,以应事物,不纵情欲,俾之无患可也。”[2]由此看出,两人都认为老子在此有“贵身”的思想。
对最后两句“故贵以身为天下,若可寄天下;爱以身为天下,若可托天下。”,王弼释曰“无(物可)以易其身,故曰‘贵也……无物可以损其身,故曰‘爱……也不以宠辱荣患损易其身,然后乃可以天下付之也,”[1]29意思是,不因宠辱荣患诸等身外之物而损易自我之身的人,才可以将天下寄托给他,也可理解为,只有“贵身”,不受外在名利左右的人才可以将天下寄托给他。陈鼓应也是从“贵身”的维度来解读的:“以贵身的态度去为天下,才可以把天下寄付给他,以爱身的态度去为天下,才可以把天下托交给他”,[2]并引范应元的话证之,“范应元说:‘贵以身为天下者,不轻身以徇物也;爱以身为天下者,不危身以掇患也。先不轻身以徇物,则可以付天下于自然,而各安其安,能不危身以掇患,然后可以寓天下,而无患矣。”[2]关于“轻身徇物”,《吕氏春秋·贵生》篇中有言,“今世俗之君子,危身弃生以徇物。”陈奇猷校释:“徇者,以身从物之谓。”不以身去追从声色货利等身外之物、不使身陷入危难之中自取祸患的人,才是可以寄托天下的人。因为只有不追求身外物欲、遵从自然本性的人,才也能付天下于自然。福永光司被学界誉为日本“老庄思想研究的第一人”,他认为此两句意指,只有真正珍惜自己的身体、生命的人,才能爱重他人生命与人生,这样的人才是可以托付天下的人。他从重一己之身升华为重视一己之生命,然后由个体的一己推及群体的众人,最后以贵众生的高度解读此章。
陈鼓应认为,老子“贵身”论的第二条证据是四十四章“名与身孰亲?身与货孰多?得与亡孰病?”王弼注曰:“尚名好高,其身必疏。食货无厌,其身必少。得多利而亡其身,何者为病也?”[1]121毋庸置疑,在名利货色之间,老子贵“身”轻“名”“货”。第三条证据是二十六章“奈何万乘之主,而以身轻天下?”轻身是贵身的反面,轻身意为轻贱自己性命,老子此句是在责问轻身的君主。显然老子不赞成“以身轻天下”的做法。
由上所言,“贵身”论,符合老子的思想,理出有据。以陈鼓应为代表的“贵身论”,主要是从老子肯定生命本体的向度来解读的,不仅肯定了整体生命,也肯定了人之身体。“是以圣人为腹不为目”就是证明。王弼注曰:“为腹者,以物养己。为目者,以物役己,故圣人不为目也。”[1]28“以物养己”就是肯定生命之生存与延续所需的自然要求。“腹”是以饥饱为自然需求的,老子肯定这种自然需求。“目”是以声色货利等身外之物为欲求的,满足此等欲求,不仅会损害自身也会祸及他人,老子摒弃这种违背自然之合理性的欲求。老子贵“身”轻“名”“货”的思想也是肯定生命本体的例证。
但值得注意的是,老子“贵身”,并不“益生”,相反,他是极力反对“益生”的。五十五章曰“益生曰祥。”王弼注曰:“生不可益,益之则夭也。”[1]146五十章曰:“人之生动之死地,亦十有三。夫何故?以其生生之厚。” “生生之厚”,陈鼓应解释为“求生太过度了,酒肉厭饱,奢侈淫佚,奉养过厚了。”[2]
三、“忘身”论
“忘身”论存在两种意义上的“忘身”,一种认为老子有“弃身”之意,即嫌弃肉体,贬责身体。一种“忘身”是在“无身”“外身”即“无己”的意义上说的。
“弃身”论者认为老子在“吾所以有大患者,为吾有身,及吾无身,吾有何患!”一句中表现的是身体是一切祸患之源之意,由此断定老子弃绝、否定身体。“弃身”论者还引证“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12章),认为老子表达了一种对眼、耳、舌等身体感官无法抵挡住五色、五音、五味等刺激的诱惑的批判。故由此断定,老子有“弃身”之意。
在笔者看来,老子并没有要否定或摒弃肉体之身。弃身论者一般皆是对十三章中“何谓贵大患若身?吾所以有大患者,为吾有身,及吾无身,吾有何患!”有所误解。首先从汉语语法的角度讲,此句当为设问句。设问句是自问自答式,先问后答。“何谓贵大患若身?”是问句,“吾所以有大患者……吾有何患!”是答句。答句只是对何谓贵大患若贵身的一个陈述性的解答,并无价值判断的意思。此外,这里说的无身就无患,是从反面的角度对有身就有患的一个补充强调的说明,旨在强调身体与祸患的必然且不可切分的联系,并不是说老子对肉体之身有嫌弃批判之意。陈鼓应也认为,老子的答词重点是在“身”字,此句无价值判断,只是陈述而已。如果贵身,就不会“为目”而纵情纵欲,损害身体,危身掇患;如果贵身,则会少私寡欲,无视身外的宠辱毁誉。
“无身”“外身”意义上的“忘身”论,以高亨为代表。高亨在解释第十三章中言“以身为天下者,视其身如天下人也。……视其身如天下人也,是无身矣,是无我矣,是无私矣;如此者,方可以天下寄托之。”高亨意义上的“无身”“无我”换言之就是“忘身”,意为忘掉自我,心中满怀天下人。这里的“身”指代的就是“小我”与“自我”。并且高亨还说:“七章……后其身,外其身,即不‘自身也。《史记·孔子世家》曰‘……为人臣者毋以有己,有己即有身也。有身则自私。自私之极,则杀身覆宗亡国,故曰:‘大患有身。”[3]
可见,高亨的“无身”“无己”论是从个体与群体的意义上来理解老子思想的。在个体的私我与群体的天下人之间,当然是先人后己,而这种牺牲小我成就大我的选择,最后却收获“后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善果。这种意义上的“忘身”是符合老子思想的。
近代著名史学家李泰棻更是直言“后身”“外身”是“忘身”的另一种说法,他在论及老子第十三章时,赞同王道所言的无身只是忘其身而已矣,认为此与“圣人后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的意义相同。惟忘身,才可得以存身。
所以老子倡“忘身”,但并非弃身意义上的“忘身”,“弃身”是对老子的曲解。老子的“忘身”是一种“外身、后身”,在个人与集体之间,先大我再小我反而得以存我,这里的“身”是自我、一己之意。
四、无身以贵身
究上所言,在笔者看来,老子的身体观是一种 “无身以贵身”的身体观。可从两个维度理解:一就生命维度而言,以无“厚生厚养”、无欲无求的态度“贵身”;二就自我与他我而言,以“无私”“忘我”的方式“存我”而“贵身”。
如前所述,首先老子肯定作为人之根本的生命,身体作为生命的根本存在方式与依托,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并且老子也肯定人的基本生存需求。“名与身孰亲?身与货孰多?”“为腹不为目”就是例证,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老子贵生命贵身体。其次老子贵身,但反对打着身体旗号的“厚生”“厚养”,所以他极力提倡“少私寡欲”(19章)“去甚、去奢、去泰”(29章)“知止、知足”(44章),在满足基本生命需求外,清心寡欲,以达到“如婴儿之未孩”(20章)“复归于婴儿”(28章)的生命本真状态。换言之,老子提倡以一种清心知足、寡欲知止(无厚生)的方式来重视身体与生命,达到长生永存,即“无身”以“贵身”。也可以说“无”的是厚生厚养的欲求,“贵”的是生命本真及其身体依托。
此外就先人后己、牺牲私我保全他人而言,也是一种“无身以贵身”。无掉私我之心,保全他人,何况以“忘身”“无己无私”的姿态去为天下人,反而收获了“身先”“身存”的效果,从这个意义上讲,也是一种“无身以贵身”。
总而言之,老子的“贵身”与“忘身”并不矛盾,只是从不同的角度对老子的思想进行了解读。“贵身”从生命本体的角度,强调了身体与生命高于一切诸如声色货利的身外之物。“贵身”并不只肯定众生,也肯定一己之生命的重要性。“忘身”不是“轻身”更不是“弃身”,而是以“无己无私”的姿态去为天下人。这种意义上的“贵身”与“忘身”正是老子所表现的“无身以贵身”的身体观。
参考文献
[1] (魏)王弼,注.楼宇烈,校释.老子道德经注校释[M].中华书局,2008.
[2] 陈鼓应.老子注译及评介[M].中华书局,1984:109-111.
[3] 高亨.老子正诂[M].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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