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直机关大院有三幢楼,前排东西分列为区委、区政府办公楼,后排一幢即为牟平区档案局办公之所。就是后排这座挂着“档案局、档案馆、党史办、史志办”四块牌子的四层楼,孕育诞生了长达150万字的牟平第一部区志——《烟台市牟平区志》(1978—2000)。1993年国家行政机构改革时,原独立设置的党史研究室、县志办公室撤销后其职能并入档案部门,区档案局也由此成为山东省少有的档案、党史、地方志“三合一”部门。在这座办公楼里,我有幸参与了区志的编纂工作。追忆那段往事,写下琐碎之录,对助读区志也许有所裨益。
断限之规
新中国成立以来,牟平先后进行过两轮修志,第一轮定名为《牟平县志》,第二轮取名《烟台市牟平区志》。第一轮志为通志,上限追溯至牟平有人类居住之始(有据可考的),下限止于1985年,按“详近略远”的原则,重写鸦片战争以来,尤以新中国成立之后为重中之重。《牟平县志》约100万字,已于1992年出版,现牟平民间不乏收藏者。第二轮修志为断代志,上限为1978年,下限为2000年。第二轮修志如此断限缘由何在?众所周知,1978年我党召开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终结了长达近30年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历史,拉开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开放大幕。区志以新中国“改革元年”为上限,有利于记述改革开放事业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山东省二轮修志上限几乎都如此确定,省市史志部门也有明确要求。2000年为世纪之交,且与国家五年计划、统计大普查、人口大普查相衔接,以2000年为下限有利于资料征集和数据统计。再者,国家规定每二十年左右修一次志,即大约一代人修一次志,当代人修当代志,有利于“地近则易核,时近则迹真”。1978年至2000年为23年,约为一代人,此也为断限依据之一。因我区为全市第二轮修志试点单位,加之人手少等因素制约,编纂进度相对缓慢,志书下限与出版时间间隔偏长,有的修志人员曾建议下限适当后延。下限后延数年也符合规定,但需经市史志办同意。为此,我们曾与市史志办领导做过汇报和探讨,认为如果下延应以五年为宜(与五年计划相衔接),但需要补充征集大量资料,对原稿进行大幅度调整和修改,工作量之大不言而喻,牟平在人手紧张的情况下很难如期完成。鉴于此,最终确定下限不作调整,但对下限后发生的重大事项,除以大事记等方式收录外,还以专记方式进行了“扩容”,增设了“牟平改革开放30周年”“牟平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养马岛旅游度假区”三篇专记。这样既遵守了断限要求,又将断限外的重要事物进行了专题记述,同时也为下轮修志积累了资料。除部分记述下延外,对有些事物也进行了前溯。对此,市史志办审稿时曾与我们商榷,认为1978年前的情况前志已有记载,后志不必前溯,建议我们守住上限,不要突破(外地二轮修志多如此)。我们觉得若前后志放在一起看,后志前溯确有重复之嫌,但若单从后志看,适当前溯利大于弊,利在能够更好地反映事物发展的来龙去脉,增强后志的可读性和可利用性。如对党政机关单位等的记述,凡1978年前成立的,有三个时间节点均予记载,即设立时间、1978年机构设置情况、2000年机构状况,而不是起笔于1978年,却不知设立于何年何月。但1978年前均略写,1978年后多详记,否则确为违断限之规。
“越境不收”之争
断限内的1994年,牟平行政区划发生了重大调整,原隶属牟平的解甲庄、莱山二镇划归新设立的莱山区,同时牟平也撤县设区,开启了牟平城市建置之始。自古志书就有“越境不收”的规定,即只收辖区内不收辖区外的事物,但与辖区有特定渊源的人和事除外。解甲庄、莱山二镇究竟该不该收?一时争论很大。烟台市史志办召开各县市区史志办主任会议时,我专门提出过这个问题,大家各抒己见,莫衷一是。有的认为,修志之时二镇已划走,牟平再收为“越境”,建议不予收录;有的认为,断限内二镇曾隶属牟平,主张应照收不误。我们编纂人员经过反复讨论研究最终达成共识:1978年至1994年,二镇为牟平所辖,属“境内”应收,不收即为缺项;1994年后二镇划出牟平,属“境外”,再收即为“越境”。市史志办综合各方面意见,最终同意我们的“分段收录”方案。据此,我们对1994年前二镇的资料进行了再收集、再补充,并在《凡例》和志里有关章节加以说明。但由于二轮修志启动时二镇已划走,资料征集多有不便,后虽经补充,但有些内容仍显单薄,此为一缺憾。
数据来源之守
方志是纵观古今、横盖百业的大型、综合性地方文献,涉及数据面之广、量之大是少有的,说是“综合数据库”也不为过。志书数据主要有四个来源:一是政府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主要是纳入国家统计指标体系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数据;二是政府各主管部门提供的行业数据;三是史料、档案等可查到的数据,如民国前行政区划及乡社村数量等;四是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数据。前二者是志书数据来源的主渠道。按照国家规定志书应以政府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统计部门不能提供的,可采用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统计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数据大都一致或基本一致,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二者不一定能“说上话”,编纂人员必须进行取舍或加以说明。例如,2000年全区苹果种植面积,因当时苹果须缴农业特产税,为减轻农民税负,对粮田改种苹果,区里并未全部纳入果园统计范围(仍按粮田统计),故统计部门的数据低于实际数,而农业部门则全部纳入统计之内,反映的是实际面积。若利用农业部门的数据则有违规定,若取统计部门的数据再加备注则给人以“此地无银三百两”之感。编纂人员曾考虑过几个处理办法,但都觉得不妥,最终还是以统计部门为准。再如人口规模,因2000年进行过人口大普查,故区志采用了政府统计部门的人口普查数据。但由于这次人口普查,将在牟暂住一年上的异地人口也统计在内,故其普查人口总数比户籍人口多出一万余人。为了避免因统计口径不同引起误解,区志对2000年全区人口总数进行了特别注明,即在第五次人口普查公布的“总人口498999人”的后面加括号注明“包括在牟居住一年以上的异地人口”,在人口分布、密度里提到的“总人数486933人”后面注明“系本区常住人口”。这样,读者就能一目了然,不至于脑子打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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