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允许房产自由买卖,法律上有明文规定:“诸典卖田宅,从有司给据立契,买主卖主随时赴有司推收税粮。”(《元史·刑法志二》)因此,民间房屋买卖现象很普遍。一般情况,都是因为家道衰落将家产变卖给他人,或因借债无力偿还将房产典卖抵债。房产交易中,种种不良现象也时有发生,引起一定的社会问题。因此,元朝政府对房产买卖管理很严格,制定了不少条例。《元典章》中收录有关房产买卖的多项律条,如“典卖田宅须问亲邻”“典卖批问程限”“质压田宅依例立契”“权势买要产业”“田宅不得私下成交”“典卖田宅告官推收”“贸易田宅”,等等。总之,房屋可以自由买卖,但必须订立契约,经过官府认可才能成交。
叶子奇《草木子·克谨篇》记述,元嘉兴府海盐县有一个叫赵君举的富户,家境衰落,卖掉房产,“别营小室以居”。不久,“所营小室亦卖”。这就是当时一个由富转贫,从有房产到无房户的典型案例。尤其是在宋元交替的变革初期,房产的买卖现象更加突出。元军攻占南宋城池后,有些原住民感到前途未卜,一部分人卖掉多余的房产,有人干脆卖房回乡隐居。于是,城市中一度出现抛售房屋的现象。元朝军官和一些官吏大量从民间购买房屋,甚至强行低价购房。至元十五年(1278),朝廷特别颁布旨令,规定官吏不得收买百姓房屋。此前已买房屋,须退还原房主,房主按卖价赎回。至元二十一年四月,又再次重申这一法令。然而,房屋买卖不同于其他物品,往往前后价格变化很大。“盖缘江南归附之初,行使中统钞两,百物价直低微。成交之时,初无抑逼,亦无竞意。目今百物踊贵,买卖房舍价增数倍”。这也“致起贪人侥幸之心”,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出尔反尔。如龙兴路居民范大鼎,至元十二年(1275),把一处房产卖给翟镇抚。十几年之后,范大鼎看到房价大涨,找到买主要求加价。翟镇抚“又行添贴价钱四锭,重行给据立契成交”。后翟镇抚将房屋转卖。此房以后又经过几次转手。大德元年(1297),范大鼎到官府状告范某等低价卖房,不肯回赎。经官府审查,时隔二十二年,几位买主先后修房费用达三十余锭,“若拟回赎,实亏买主”。于是驳回原告上诉。这种卖房之后,再反悔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房屋买卖双方要订立契约,讲明房屋位置、产权、卖房原因、价钱、取赎的时间等等,还需要有中间人和见证人,各方签字后,契约方能生效。当时社会上流行一种《典买房屋契式》,现抄录如下:
典买房屋契式
某里某都姓某
右某有梯己承分房屋一所,总计几间几架,坐落某都土名某处,东至、北至,系某人住坐。今因贫困不能自存,情愿召到某人为牙,将上项四至内房屋寸寸不留,尽底出卖(或云典),与某里某人边当三面言议,断得时直价中统钞若干贯文,系一色现钞,即未抑勒,准折债负其钞,当已随契交领足讫,更无别领所买(或云典)。其屋的系梯己承分物业,即非瞒昧长幼,私下成交,于诸条制并无违碍等事。如有此色,且某自用如当,不涉买(或云典)主之事。从立契后,抑本立一任前去管佃,限几年备元钞取赎。如未有钞取赎,依元管佃永为己物,向后子孙更无执占取赎之理。所有上手一代缴连赴官印押,前件产力仰就某户下改割供输应当差发,共约如前,凭此为用。谨契。
年 月 日
出业人姓某 号 约
知契姓某 号
牙人姓某 号
时见人姓某 号
这种房屋买卖契约标准格式,对于事后纠纷确实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但是,穷人永远是弱者,富人千方百计采用各种方式侵吞民宅。如有一年,关陕大饥,富民“乘时高利贷取民田宅”。官员凭借权利也时常霸占民宅。至元二十三年(1286),御史台官员曾指出:“江南自归附以来,所在路、府、州、县有系官房舍,往往礼任官员因为官房无主眷守,却于民户处借什物,以此故依气力,一面遽将民户梯己房舍、田园、土地占住,不惟有妨买卖,又且老小出入不便。甚至屋主什物,恃强夺要,不敢争取。但是官员占住以后,接踵相承,视为传舍,上下蒙蔽,多不理问。”对此,朝廷只是强调不许占住百姓人等房屋,而不进一步采取更严厉措施,以杜绝这一现象的发生。
元代租赁房屋的现象也很普遍。当时租房居住的主要是两种人,一是无力购房的穷人,多为背井离乡辗转在城市打工的人员。二是迁转的低级官员,因品级较低住不上公廨,被迫租房居住。
元人蒋子正的《山房随笔》记载:世祖至元戊寅、己卯间(1278—1279),有一个叫董恢的人在山西太原任丁角酒税副使,因无房居住,于是“僦屋以居”。僦,本义租赁。
元初曾任京兆府教授的诗人李庭,也因自己无房,全家多年靠租赁房屋居住。
元代职级低的官员租赁房屋的问题,有元一代都未曾解决。元泰定进士宋褧,因自己无房,只好在大都金城坊租房住。于是作诗云:“豪家尽有厦连云,自是诗人嫌日短。”因为通常房钱每月一交,所以“到月终房钱嫌日短”(《燕石集》卷八《初至都书金城坊所僦屋壁》),即每到月终交钱时感到时间过得太快。元顺帝时,曾任过右丞相、受封忠王的马扎儿台,“为小官时,尝赁屋以居”(《至正直记》卷一《脱脱还桃》)。
元大都的官员租房有其特殊性,不仅低级官员要租房,甚至有三品大员也有租房居住的。这主要是刚建城时京城人还不太多,用于建房的“分地”较多,随着人口大量增加,宅地减少,建房成为困扰京城的一大难题。如世祖至元间任侍御史、集贤学士的程钜夫,在京城先后辗转搬迁了八个地方,最后才落脚于大都城北较为荒僻的安贞里。因远离市中心,上朝不便,自嘲其居室为“远斋”。又如西域人康里不忽木,因立功被忽必烈赐大都府邸,但到了其子康里巎巎时,府邸竟被权贵所夺,只得租房居住。
曾参加大都城建设的张柔,在大都也没有私宅,其后人始终靠租房居住。顺帝至正初,曾任翰林国史编修官的张翥说:“予京居廿稔,始置屋灵椿坊。”(《蜕庵集》卷二)在大都当了二十年官,才买到灵椿坊一处房。由此可见,大都住房紧张。
元代房产租赁也需要签定契约。元刊本《新编事文类要启札青钱》一书收录有元代房屋租赁契约样式:
当何房屋约式
某里某姓
右某今得某人保委就某处人边,当得房屋一所,计几间几架,门窗并已齐全,坐落某都土名某处,东至、西至、南至、北至,前去住坐。每年议断赁钞若干贯文,不至拖欠。自住坐后,只得添修,不敢毁拆及开设赌坊,停着歹人,塌买私货,妄生事端,连累邻佑。如有此色,保人并自知当,不涉本主之事。恐后无凭,立此为用。谨约。
年 月 日
佃人姓 某 号约
保人姓 某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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