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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边界总要老

时间:2023/11/9 作者: 中外书摘 热度: 12485
吴 思

  海瑞很快就向皇上提出了爆炸性建议。他说,陛下励精图治,为什么不能大见成效?因为处罚贪官污吏的刑法太轻。海瑞搬出了明太祖朱元璋的立法:贪赃枉法八十贯论绞。他还提到朱元璋将贪官剥皮填草,作成人皮口袋挂在公堂上惩戒后任的办法。海瑞认为,如今就应该用这种办法惩办贪官污吏。此论一出,舆论大哗。

  世道变了

  万历十二年(1584年)冬,蛰居十四年的海瑞奉召出山,承担了为帝国监督和考察官员的重任。这年海瑞七十二岁,其顽梗刚峻却一如既往。他没有按照惯例推辞谦让一番,而是立刻上路。海瑞把自己在垂死之年赴任比喻为“尸谏”,这等阴沉刚烈的意象恐怕也只有他才想得出来。

  正如众人预料的那样,海瑞很快就向皇上提出了爆炸性建议。他说,陛下励精图治,为什么不能大见成效?因为处罚贪官污吏的刑法太轻。海瑞搬出了明太祖朱元璋的立法:贪赃枉法八十贯论绞。他还提到朱元璋将贪官剥皮填草,作成人皮口袋挂在公堂上惩戒后任的办法。海瑞认为,如今就应该用这种办法惩办贪官污吏。此论一出,舆论大哗。

  贪赃枉法八十贯论绞意味着什么?这条法律是洪武三十年(1397年)颁布实行的,当时一贯等于一两银子的大明宝钞已经贬值到票面价值的百分之二十之下。即使以票面价值估算,如果按照对粮食的购买力折成人民币,八十贯往宽里说也不过两三万元。贪赃枉法两三万元就要判处死刑吗?还要剥皮填草?

  《明史》上说,海瑞规谏时政,话都讲得很恳切,惟独劝皇帝“虐刑”这一点,“时论以为非”。

  “虐刑”是一个令人疑惑的批评。朱元璋主持制定的《大明律》乃是堂堂正正的国法,认真执法怎么可以叫“虐刑”?想当年,朱元璋采用更加严苛的贪赃枉法八十两银子处死的标准,杀贪官如秋风扫落叶,赢得了生前和身后的广泛赞誉,即使有批评者,也不过指责一些超标的滥杀,并没把法律看作“虐”法。然而,一百八十年之后,“时论”却有了这个意思。世道真是变了。

  今日的边界也在动

  读《较量——中国反贪历程》一书时,我忽然冒出一个疑问:假如刘青山和张子善活在今天,他们会被枪毙吗?

  1952年2月,天津地委书记刘青山和天津专区专员张子善因严重贪污而被处决,史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贪第一大案。据中共河北省委关于开除这二名贪官党籍的决议介绍,刘张二位共贪污挥霍三亿多元旧币。旧币的三亿元等于新币三万元,按照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计算,1951年的一元新币大体相当于2000年的七元人民币。这就是说,按照今天的标准,这二位大贪官平均每人贪污了十万元左右。贪污到这个数目的官员,如今该当何罪?

  《较量》一书从先秦写到1997年,倒数第三页提到了八个最新贪官的名字,我查到其中七个的案情和下落,抄录如下:

  1.陈希同,北京市委原书记,贪污礼物折合55.6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

  2.王宝森,北京市原副市长,贪污25万元、美元2万元、挪用3.5亿元,自杀。

  3.阎健宏,贵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原董事长,贪污65万元、美元1.4万元、合伙贪污150万元,被判处死刑。

  4.郭子文,中国煤炭销售公司原总经理,受贿193.6万元,死刑。

  5.李善有,海南省政府原副秘书长,受贿人民币43元、股票8万元,死缓。

  6.胡建学,山东泰安市委原书记,受贿60万元,死缓。

  7.欧阳德,广东省人大原副主任,受贿53万元,有期徒刑十五年。

  比照上述各位,刘青山和张子善如果不再做十倍努力,不贪到百万以上,只要厚着脸皮不自杀,今天就不至于死。十万元级别的贪污犯,根据如今的案例推测,也就是坐牢十年的罪过。试比较下列案例:

  1.康辉,人事部工资福利司原司长,受贿10万元,有期徒刑十年。

  2.孟庆平,湖北省原副省长,受贿人民币24.5万元、港币10万元,有期徒刑十年。

  3.梁高才,中国石油天然气销售公司原总经理,受贿10万元,有期徒刑十年。

  4.姜殿武,河北省人大原副主任,受贿款物合计17万元,有期徒刑十年。

  5.钱棣华,黑龙江大庆市原市长,受贿22.5万元,有期徒刑十年。

  6.杨善修,河南安阳市原市长,受贿款物折合13.8万元、美元3300元,有期徒刑十年。

  7.彭虎,深圳市南山区原人大主任,受贿人民币20万元、港币42万元(俱乐部会员证),有期徒刑八年。

  8.滕国荣,江西省国税局原局长,受贿12万元,有期徒刑七年。

  由此看来,与五十年前相比,如今的世道也变了。

  假设海瑞活在今天,呼吁恢复建国初期的惩贪标准,众人会不会骂他劝诱皇上“虐刑”呢?我估计干部会骂,百姓不会骂。这种说法有点阶级分析的味道,恐怕低估了共同的人性,我们不妨比喻得再极端一些。

  1942年10月15日,晋察冀根据地民主政府颁布了《晋察冀边区惩治贪污条例》,其中规定:贪污数目在五百斤小米市价以上者,处死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贪污数目在三百斤小米以上五百斤未满者,处死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943年8月抗日根据地政府公布施行的《山东省惩治贪污公粮暂行条例》规定:贪污公粮五百斤以上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五百斤粮食不就是三五百元人民币吗?这太过分了。这才是无可置疑的“虐刑”。假如海瑞胆敢倡导这种标准,我估计广大干部群众会一致起来反对。奇怪的是,六十年前,通过这条法令的时候,大家怎么不这么感觉呢?

  历代的重复

  这类世道演变,本身就是一种常规。将两千年间的十余次反复集中起来,这种常规就比较容易显现出来。我们再追溯两朝看看。

  北宋初年,赃满五贯者处死。五贯是什么意思呢?当时宰相每月的俸禄是三百贯,小县主簿每月的俸禄为六贯。小县主簿相当于现在的正科级干部,月薪不足一千元人民币。贪污数额不足一个科级干部的月薪就要处死,真有年轻气盛、咄咄逼人的感觉。而且,当时的执行措施也颇为得力,监察御史每月都要完成参劾任务,百日不纠弹,就是给台谏(近似监察部或中纪委)丢脸,要罚“辱台钱”。

  过了四十年(998年),到了宋朝的第三代皇上真宗赵恒手里,年轻气盛的标准渐露老态,流配海岛代替了死刑。再过六七十年,贪官流放时无须受杖了,脸上也不再刺字。又过三四十年,宋徽宗赵佶即位,《水浒》所描写的这个时代是贪官们的好时光,据说,当时廉吏的比例不过百分之十,而贪官的比重达到了百分之九十,皇上发现了贪官污吏,只给一个行政处分,“去官勿论”,惩贪的法律名存实亡。南宋亦然。“不屑官吏之非法横取,盖已不甚深求”。

  唐朝的立法也很严厉。当时以绢计价,官吏受赃一尺,杖一百;贪赃枉法十五匹,以绞刑处死。据说,唐太宗立法后执法心切,有一次竟派人去贿赂官吏,故意勾引官员们犯法。刑部司门令史没有经受住皇上的考验,受贿一匹绢,唐太宗就要将他处决。多亏了户部尚书裴矩依法力争,批评皇上求治心切,矫枉过正,这才救下一条人命。一匹绢的长度为三丈,按照明朝的折算率,价值七钱银子,相当于一百多元人民币。唐朝的立法竟以十两银子为处死标准,而唐太宗竟然要为七钱银子杀人。如此咄咄逼人的执法气势,又叫人想起解放区那晴朗的天空。当然,这股气势又渐渐衰竭,《唐律》中有关官吏贪赃的刑罚规定,最后也与一纸空文差不多了。

  法行故法在

  我重复四遍描述了同一种现象:随着年头的增加,某些行为边界总要朝有利于官吏的方向移动。如果更细致地划分,行为边界的移动还有名义移动与实际移动之别。

  法律是公开标明边界,改动起来比较麻烦。实际管用的边界,只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换了位置。套用一句哲学名言来说,“法行故法在”,无人防守的边界其实算不得边界。由于无人把守,实际边界便暗自移动,名义边界也会羞答答地渐渐跟上,上述四个故事里都有这个程序。

  “行为边界”这种提法,来自海瑞的同乡门生梁云龙。梁先生官至湖广巡抚兼右副都御史(监察部副部长),在《海忠介公行状》一文中,他把海瑞最后一次出山的主要工作概括为“正官民界限”;他说,南京一带的火甲组织(近似如今的联防),本来并没有杂差,如今南京的千百官员却利用这个系统摊派各种劳务和费用,官吏侵犯平民,百姓把官吏看成病害。海瑞重新制订规矩,一项一项地削减摊派,将官民界限重新调正了。

  梁先生的说法可以帮助我们拉开视野。海瑞最后一次出山,干了三件惊世骇俗的事,其实质都属于“正疆界”。建议恢复严刑是其一,大规模削减摊派是其二,杖责御史是其三。前两件已经说过,无须解释。第三件杖责御史,相当于“文革”时期,给一位处长戴高帽子坐喷气式飞机开批斗会,而这么做的原因,不过是该处长违反纪律吃喝玩乐唱卡拉OK——“宴乐游戏”。据说,海瑞将部下的御史召集一堂,问道:你们大概听说过高皇帝(朱元璋)颁布的杖打御史的法令吧?说完就下令行杖,众御史大惊,争辩劝解。至于劝解是否管用,最后到底打没打成,后世有两种流传版本,前半段故事却是一致的。

  正义的边界为什么总要老呢?这与把守者的态度有关,与情报的准确和及时有关,与攻守双方的人数组织和装备有关,不过这已经是另外一个话题了。且不管我们如何解释这种现象,边界两边较量了数千年,进退生死,历史一遍又一遍地兀自重复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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