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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约束

时间:2023/11/9 作者: 感悟 热度: 24304
高深

  1991年,我率中国作家代表团出席柏林世界文化宫举办的第二届中华文学研讨会,参加会议的除了德国作家,还有台湾、香港和几位海外华人作家。一位生活在境外、读过几本马克思哲学著作的作家问我:“你在大陆生活得自由不自由?”我回答说:“既自由又不自由。”他问:“为什么?”我说:“自由与约束是双胞胎,在社会生活中,不可能有绝对的自由。”这位朋友好像不太理解我的话,摇摇头,表示不以为然。

  其实我的话很明白,不论在哪里,不论是什么制度的国家或地区,人们可以不断地扩展自由的空间,但不可能享有随心所欲的自由。游戏有规则,社会生活有秩序,伴随自由的一定是“约束”。试想一下,上有宪法这个神圣不可侵犯的金环,下有林林总总的规章、条例、制度;内有道德理性的监护,外有社会规范与群体利益的制约,怎么可能人人都随心所欲呢?也正是这些“约束”规范了人们的举止行为,才保障了众人乃至整个社会的自由。

  如果从全社会的利益考虑,自由与约束都是好东西,一个也不能少。自由是让人们解放思想,开阔视野,活跃思维,充分发挥每个人的聪明才智,迈开腿走路,放开手干事业,敢于闯新路子;而约束则告诫人们,要有所为,又要有所不为,必须在“游戏规则”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也就是说,不论职务高低,不论穷人富人,大家都只能在某些约束下享受自由,谁也不能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只有那些按照人类与社会发展规律迈步的人,才能到达彼岸。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说:“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

  很多时候,对局部、个体的约束,恰恰是为了整体和全局的和谐。英国散文家、文艺批评家罗斯金在谈到这个问题时,说过一段极为深刻的话:“上自天使的职责,下至昆虫的劳作,从星体的均衡到灰塵的引力,一切生物、事物的权力和荣耀,都归于服从而不是自由。太阳是不自由的,枯叶却自由得很;人体的各部位没有自由,整体却和谐;相反,如果各部位都自行其是,则必导致整体的溃散。”

  合理的约束不会扼杀创造性的发挥,这一点在体育竞技中表现最为明显。以篮球比赛为例,首先是场地的限制,运动员不得越过四周的白线,其次还有不许两次运球,不许带球走步,不许回中线,不许带球撞人,进攻一方不许篮下三秒,防守不许堵截、撞人、打手等等,限制与约束多多。可是一个优秀的篮球运动员,却能在诸多约束的范围之内,如鱼得水,获得了篮球场上最大的自由。

  有一种不好的现象,在一些地方或一些人的心目中,似乎权力愈大自由度愈高,以权势扩张个人的自由,甚至剥夺他人的自由,把权力与自由划为等号,实际上是仗势欺人。这种特权式的自由是必须反对的。

  还有一种值得注意的现象,有的人以牺牲他人的自由获取自己的自由。如你已经午夜深眠,他那里却夜半歌声;小区里的绿地本来是全体居民所有,有的人却圈围一块独家种花种菜;还有在公众场合大喊大叫,独霸公园长椅呼呼大睡,不遵守交通规则,排队加塞,随地吐痰,乱丢垃圾……不一而足。这些人总是任自己的性子说话做事,并美其名曰:“你别干涉我的自由。”任性也能叫自由吗?如果叫“自由”,那也是非理性的自由,损害了公共道德的自由。那种主张绝对自由的人是嘲弄公平,嘲弄大多数人的利益与自由。日本现代思想家池田大作有针对性的指出:“不尽责任(义务)的自由,只能产生无秩序的混乱;不重视伦理的个人主张,只能是对人性的蔑视。”

  我与那位境外作家聊了很长时间,列举了一些他比较熟悉的事情,他基本上赞同了我的看法,我们并以马克思的一句话达成共识:“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自由是需要土壤栽培的,法治就是生长自由最肥沃的土地。

  曹千里摘自《渤海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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