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
为迎接法权委员会的考察,1923年4月,云南省司法司制定 《云南司法行政大纲》规划本省的司法改革。大纲从预备人才、筹措经费等6个方面确定改革内容。司法司开办司法讲习所、登记司法人才等措施在省内次第展开,为云南省各式专业司法审判机构的开办输送不少法政人才,实施狱政改革,创办司法杂志,宣传法制。这些改革尚未引起学界的充分注意,本文拟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开办云南司法讲习所
1924年2月14日,云南省颁布司法司起草的 《云南司法讲习所章程》(下简称 《讲习所章程》),预备组建云南司法讲习所,造就司法人才。司法讲习所办学地点由司法司长选定,呈请省长给予关防。讲习所设所长1名,直隶于司法司长,负责综理全所事务;设教务主任1名,负责同所长会商监管所内教务,若因业务繁忙,可以增设1名。上述人员,均由司法司长呈请省长任命。讲习所设教员数名,人数依照学科分配来定,由所长呈请司法司长转呈省长任命;设文牍1人、学监1—2人等事务员,秉承所长的命令办理所里的庶务,人员由司法司长委任;设录事数名,担任缮写和其他庶务,人员由所长雇用。《讲习所章程》还就学员组成、修习科目、日常学习和学员出路等进行详细规定。其一,学员组成。报考讲习所学员者,须年满20周岁,并具备后列9项中的任一项条件的人员:1.在国立大学或专门学校修习法律、法政学科3年以上,获得毕业文凭者;2.在外国大学或专门学校修习法律、法政学科3年以上,获得毕业文凭者;3.在国内经教育部、司法部认可的公立、私立大学或专门学校修习法律、法政学科3年以上,获得毕业文凭者;4.拥有第三款经历,未获文凭,但曾经上报教育、司法两部备案者;5.在国内或外国专门学校修习法律、法政学科1年半以上,获得文凭者;6.候补知县或行政委员;7.曾任承审员或帮审员1年以上,经正式委任者;8.曾任各级审判检察厅推事、检察官、书记官长、民事或刑事记录书记官1年以上,经正式任命或委任者;9.曾于前清充任各官署刑幕3年以上,品学优秀,经原来官员或是现任云南省荐任以上官员证明者。前5项所述人员主要是学习法政的专门性人才,后4项则主要是在各机构中当差的现任或曾任与司法审判相关的官员。此9款所述人员均需通过云南省举办的甄录考试合格方可入所学习。甄录考试的具体办法由司法司确定。此外,省内各级审判检察厅见习或实习人员,该厅认为他们还应当深造或是还有欠缺的,可以由该厅直接送入讲习所修习,不需要参加甄录考试。
其二,分班修习科目。讲习所分成所内和所外修习两班,其中所外修习没有固定学员,所内修习班必须有50人以上才能开班。报考学员中只有前五项可以任意选择所内或所外修习班,后四项学员只能选择所内修习班。两班的修习课程包括:司法制度、民商法、刑法、特别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规的比较研究,人事及非讼事件程序研究,强制执行法规、破产法、监狱法规、司法警察学以及诸科目实务讲述,刑事政策,中外判决例评读,法院内部行政,心理学,登记法规及实务讲述,法医学,指纹学计20门学科。其中最后4门为选修科目,学员须经所长许可任选1—2科。另则,所外修习人员没有严格的人数限制,对于上述实务讲述内容,没有条件一一参加笔试 (书面考试)、口演(口头表述能力考试),可以由所长与教务主任共同商议,在实务讲述课程时允许学员入座旁听。此外,两班学员还需到各审判检察厅修习民事审判、刑事审判与检察实务,并接受审判检察厅长官、民刑庭长或主任、检察官的指挥与监督。学员学习科目和修习实务的时间和期间的分配,由所长和教务主任商定,预先制作成表格告知各学员遵守,并呈报司法司长转呈省长鉴核与备案。各学员修习实务所在的法院,由所长呈请司法司长转商高等审判检察厅长官临时确定。
其三,日常学习与考试。学员修习不满一年不得退所;修习满一年以上者,如果成绩不是优良或本人声明更愿意继续修习的,仍然留所修习,其修习科目和时间,由所长会同教务主任商定,但须呈递司法司长转呈省长监核备案。学员成绩依据学科和实务修习两项成绩合并计算。学科的成绩以考试的方式确定,实务修习的成绩则依据学员处务日记簿和修习实务法院的报告确定。日记簿和法院报告的格式由司法司另行规定。
所内修习学员学科考试,分学期和期满两种。每3个月为一学期,由所长会同教务主任就该学期内修习的学科进行命题考试。期满考试则是最后一次考试,就全年修习的科目进行命题考试。
所外修习学员学科考试分为星期测试、学期测试和最终测试。星期测试,是每星期一由所长会同教务主任按分配修习的学科命题,要求所外学员在本星期内写好详细答案送给教员阅看,并在下星期内就所呈交笔试内容任选一点准备一次讲演。若所外学员太多,所有人讲演安排不过来的话,所长和教务主任可以酌情指定人员讲演,或是每次轮流,让每位学员都有条件讲演。学期测试同所内修习学员一样,3个月一学期,实行闭卷考试。最终测试,也同所内学员一样。
所有学员期满测试、各科目成绩和实务修习成绩的总分数,由所长呈递司法司长转呈省长,省长则指派专员组织试验委员会评定。所外修习人员的星期测试,如果只有笔试而没有讲演部分的,其评定的分数不能计为正式成绩,只能作为学期测试、最终测试评分时的参考因素。所有学员学科和实务修习成绩,依据最终的考试评定办法,平均在70分以上的,为成绩优良,由所长依照试验委员会评定的总分数给予证明,并制作表册呈递司法司长转呈省长核准存记,以供各司法机构任用。
其四,学员出路。具有第1至4项资历的学员,或者具有第6至第8项资历并且拥有第1至4任意一项资历的学员,以及本省各审判检察厅见习员或实习员,在司法讲习所内或所外修习期满,并且获得成绩优良证明者,可以被任命为云南省地方审判检察厅的推事、检察官,或县司法公署司法官。具有第5至9项资历的学员在讲习所两班中修习期满并成绩优良者,可以被任命为县司法公署司法官、兼理司法机关的承审员,各级法院书记官长、书记官或县司法公署书记监、书记官。
最后,经费来源。司法讲习所经费部分依靠学员缴纳的学费:所外修习学员每月各缴费银1元,所内修习学员每月缴纳学费银3元。上述缴纳完毕后,不足的部分由所长呈请司法司长在全省司法收入中开支。讲习所职员的薪俸和其余费用,由所长制定经费支出预算书,呈请司法司长转呈省长核定执行。此外,所长须按月造具经费支出决算书和收据粘存簿,经由司法司长转呈省长核定奏销备案。
云南司法讲习所成立的根本目的就是利用一年时间将有一定理论知识的法政学科人才或是有一定实践经验的职官培训成云南司法改革所需要的人才。1924年2月,在 《讲习所章程》公布后不久,云南省长唐继尧会同司法司长唐启虞共同发布 《云南省公署布告》,作为讲习所的招生通告:
本署制定 《云南司法讲习所章程》,业经省务会议议决公布在案。查司法讲习所之设,系为培养司法人才起见,兹因开办在即,应行招考学员。除通令各属遵办外,合行布告。凡有后列资格之一者,务于本年阳历四月十五日以前,各持四寸相片及毕业文凭或他项证书,赴司法司报名投考,切勿观望自误。
而后该布告公布了报考司法讲习所的资格,讲习所毕业后的用途,学年1年以及所需学费等内容。除去通过政府公报公布讲习所章程之外,省长会同司法司长共同发布布告以吸引各式法政人才进所修习,可见云南省政府对讲习所、对培养司法人才之重视。
二、讲习所附属规则
1924年8月,在 《讲习所章程》公布约半年之后,讲习所学员招生工作已经结束,司法司制定了一系列的附属规则,补充 《讲习所章程》规定不详的部分,以指导讲习所教学工作。这些规定包括 《云南司法讲习所所外班口演规则》(下文简称 《口演规则》)、《云南司法讲习所实务修习规则》(下文简称 《实务修习规则》)和 《云南司法讲习所修习实务人员行状及成绩报告书》(下文简称《行状及成绩报告书》),分别规定科目的演讲要求,以及具体的实务修习内容与成绩评定。《讲习所章程》规定,所外修习班学员的星期测试需就笔试内容准备一次讲演,但是没有提出具体要求。《口演规则》则就此项内容做出详细规定。
学员的演讲在司法讲习所内进行。其具体日期和先后顺序由所长和教务主任事先确定,并以公示或其他方式通知到各个学员。学员接到通知后,应当依据规定时间到讲习所进行讲演,不得找借口规避。如果学员因为疾病或是其他不得已的事由不能依照通知参加演讲的,必需事先声明理由,请求所长修改讲演的时间。所长则依据学员声明的具体情况,调查事实,自行决定批准或是驳斥。
学员讲演时,由所长或教务主任以及该科目教学亲自监试。每人讲演以15分钟为限,若学员选择题目复杂,15分钟内难以完成时,经过监试员许可可以适当延长。讲演内容需言简意赅、明白晓畅,不得 “支离庞杂或互相诋毁”。学员在讲演时不能携带书籍和其他相关文献资料。学员讲演应当依据公告确定的顺序依次进行,不得相互自由变更。学员在讲演时,其他学员应当在教室端坐静听,不得嬉笑说话或任意进出教室。如若学员违反规定,监试员应当及时制止,并扣除该学员的讲演成绩的总分。学员讲演结束后,由监试员依据讲演内容和学生表现评定分数,并于下周内依据分数分成甲等、乙等公告学员讲演成绩。
讲习所招收的学员要么经过专门的法政教育,要么是在政府部门从事过相关司法工作的行政人员,他们要么缺少法理上的知识,要么缺乏司法实践经验,而讲习所设立的原本目的就是培养大量拥有司法实践经验的法政人才。因此,讲习所非常重视学员的实务修习。《实务修习规则》详细规定了学员修习地点、修习内容、违规惩处和拟写法律文书等项目。
所有学员均应当参加实务修习课程,如果没有参加,不能肄业。学员实务修习,由所长会同教务主任确定班次,并呈请司法司长转商高等审判检察厅长官分配到各厅实习审判和检察事务,还可以商请到大理院大理分院、总检察分厅调查实务。学员修习实务的具体服务地点由实习所在的审判检察厅长官指定。修习学员应当依据审判检察厅的办公时间到厅实习,如果因为正当原因不能到厅,应当向长官请假,但是讲习所上课或是考试时间刚好和实习时间相冲突时,则不用请假。
学员应当由庭长或主任检察官依据其知识和能力给予适当的案件。学员办案时应当严守秘密,并不得将诉讼记录和相关的文件携带出厅或办理疏漏。学员实务的具体内容包含:参与审讯或侦察;在庭长或主任检察官的指导下拟写裁判书或检察事务文件;接受命令调查特定的法律问题;选择阅读同级或是上级审判检察厅旧案卷记录和重要裁判书。学员为接受的案件制作笔录时,应当由庭长或主任检察官报明长官,指示办理,并将制成的笔录提交庭长或主任检察官核阅纠正。学员每天修习实务的具体情况和案件,都应当填写处务日记簿,按月提交各厅庭长和主任检察官检查核实,再送厅长官处核阅,咨送司法讲习所。各厅的庭长或主任检察官每月月终都将各学员职务或职务外之实际情况和实务办理成绩等,据实报告厅长官,记下考语后,咨送讲习所,同时咨呈司法司备案。
实习学员如果违背职务上的义务,或在职务或职务之外的行为有懈怠、侵越或其他不适当行为时,各厅庭长或主任检察官可随时报告官加以谕告,并将事件致函告知讲习所所长,由所长依照具体情形加以处分。实习学员若在日常办公时间经常缺席旷工,由各厅长官进行谕告,并函请讲习所所长实施处分。
实习学员除在各厅实习外,可以每星期一次从讲习所调取各级审判检察厅旧案卷,将原有的裁判书、起诉或不起诉书抽出,每人分配一案,限定时间,要求学员在所内另外拟具一份。学员拟定的司法文书,由所长会同教务主任在一个星期内评定分数,将学员的分数依高低排序,分成甲等、乙等进行公示。原有的裁判书、起诉或不起诉书仍旧归入原卷宗内,分别下发,交给拟写文书的学员参看,以资比较。
《实务修习规则》给出了学员实习任务,并要求学员每日填写自备日记簿,但是没有给出实务修习成绩的具体确定方法。司法司制定 《行状及成绩报告书》,详细确定报告书的格式和每项内容的填写要求,其具体格式和说明如下:
兹将司法讲习所修习实务人员本年月份职务上、职务外之行状及执务成绩等项,据实报告于左:
(一)执务状况
甲、勤惰。(注)本项记明勤惰情形,因病或事故准假若干次,计若干时;未经准假迟到、早散或不到署者各若干次,计若干时。均须记入。乙、有无违反 《实务修习规则》第五条或其他之过失。
丙、有无侵越。
(二)品行
甲、有无行止不检。乙、有无其他不法或不正之情事。
(三)执务成绩
甲、与闻审讯 (或侦查)之事。(注)本项记明随从庭长或推事或主任检察官见习审讯或侦查之时,是否细心考究,有无心得可以考证,其程度能否委令单独办案。乙、拟作裁判书 (或关于检察事务之文稿)。(注)本项记明所拟裁判书或关于检察事务之文稿若干件,内经笔削采用者若干件,是否细心考究,有无心得可以考证,其程度能否委令单独办稿,最近拟稿约需修改全文几分之几,及文字通顺与否。
丙、受命调查特定之法律问题。(注)本项记明其事之有无及其件数,计采用者若干件,其别有见解及不成理由者各若干件。
丁、选阅该级或上级厅之旧案记录及重要裁判书。(注)本项记明其事之有无及其件数,是否细心考究,有无心得可以考证。
(四)其他参考事项
(注)本项记明前开以外足备参考之情事。民、刑庭庭长 (或推事或主任检察官)署名盖章
中华民国年月日具
左列厅长 (或检察长)考语
本厅长 (或检察长)察核报告情形给予考语于左
厅长 (或检察长)署名盖章
整个考察的中心是主观上是否努力,是否有心得,从客观上能否独立办案,加上平时的表现和品行,给出一个相对较客观的分数。这些标准显然围绕讲习所的培训目标确定,即通过学员的实务修习,培养其独立办案的能力,为推进全省的司法改革培养直接可用的司法人才。
各项附属规则丰富了讲习所培养计划,使得其具体而更有可操作性,所内的学员也容易明白自己努力的方向。讲习所注重实践、强调锻炼司法技能和培养独立办案能力,同时对各实习厅长官提出具体要求,从学员、教员、实践督导人员等各个方面加强管理,争取在短期内获得最好的效果。
三、登记司法官
为解决司法人才不敷使用的困窘,在开办司法讲习所培训法政毕业生和现任职官的同时,司法司还制定 《云南司法官存记简章》(下文简称 《存记简章》),登记云南省内可以用于各项司法工作的人才,以备开办各式专职司法审判机构所用。1924年11月,《存记简章》起草完毕。次年,云南省公署核准。4月,正式公布。登记司法人员的根本目的是为推广司法独立,储备司法人才。被登记的人员首先应当是年满25岁以上的中华民国的男性公民,外国人和女性都不在登记之列。此外,应当具备下述6项条件中的任意一项:
1.在外国大学或高等专门学校修法律、法政之学3年以上,得有毕业证书者;2.在本国国立大学及高等专门学校,或经教育部或司法部认可之公立、私立大学及高等专门学校,修法律、法政之学三年以上,得有毕业证书者;3.在国立大学及高等专门学校,或经教育部或司法部认可之公立、私立大学及高等专门学校,教授司法官考试主要科目继续三年以上,有公文书证明者;4.在外国大学或专门学校学习速成法政之学一年半以上,得有毕业证书者;5.应北京及各省司法官考试及第,有公文书证明者;6.不具上五项资格,曾任各法院推事、检察官及各县承审员连续三年以上,有公文书证明者。
上述人员主要是指各国内外大学或高等专门学校的毕业生或教员、通过司法官考试的人员、曾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但是,如果具有下述4项之一状况的人员不在登记之列:
1.受徒刑之宣告,经裁判确定者;2.受破产之宣告,尚未有复权之确定裁判者;3.受禁治产或准禁治产之宣告,尚未有撤销之确定裁判者;4.其他法令有特别规定者。
符合条件的司法人员可以本人呈请司法司登记,也可以由各机关推荐送交司法司登记。呈请登记的人员可在司法司确定的3个月内,向司法司提交毕业证书、历任公职的公文书、1张四寸半身照片和依照云南省规定的文官履历格式表填写的详细履历两张。司法司召开审查会审查呈请人员的材料,将审查合格人员注册、公告以及通知本人,并将注册人员名单呈请云南省公署备案。云南省现任司法官、通过本省司法官考试人员以及仕学馆司法班毕业的学员,均由司法司查明登记,不需要呈请。
已经登记的司法人才,依照其资格深浅,遇到各司法机构推事、检察官、各县司法官或修补司法官出缺,即由司法司分别委用。如果呈请人员系资历较深且品学俱优的,不用等到审查完毕即可先行录用。若呈请人员 “虚开履历,捏造证书,希图濛混存记”,一旦查明,则参照伪造公文书论罪。
在公布 《存记简章》的同时,司法司发布布告:
兹定自六月一日,起截至八月三十一日止为呈请存记日期。除简章第十条所列各员迳由本司办理外凡有全于第三条资格之一,自愿存记者,无论请由各机关咨送或自行呈报,务于上项限期内迅将证书履历各件并送来司,以便汇案审查,分别榜示存记,按资遴用,逾限概不收受,幸勿观望自误。
登记司法官是要将云南省可供直接用于各司法机构的法政人才,逐一登记,等到需要之时,直接任命,以免临时司法人才出现不敷任用的现象。
四、改革狱政
自清末开始,改革狱政就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1922年9月5日,华盛顿会议刚结束不久,云南省制定 《云南第一监狱教诲程序表》,以星期为一个教育周期,规定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时间和内容。对犯人的教育内容集中在思想行为上,如入孝出悌、居仁尚义、戒行凶、性勿暴等等。《大纲》制定之后,其提出的服刑人员垦殖的方案并没有很好实施。一些县依据垦殖的思路,参照监狱改革方案,在监狱内设罪犯工场,一边改造犯人,一边可以增加司法收入。较为突出的是丽江县知事杨体震开设的罪犯工场。1923年9月30日,该县知事专门制定 《丽江县罪犯工场简明章程》,从工场管理、工业科目、工作时间等方面规范工场运作。为节省费用,罪犯工场就设在监狱。工场开办费用300元由政府投资,具体经营交给由管狱员充当的经理人,并由其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工场资本无故亏损,则由经理人担负赔偿责任。工场看守警役由监狱的狱警充当,另外增加法警1名、看役1名,共同负责看完,以节省冗费。
工场的工业科目分为甲、乙、丙3种:纺线、织布、园艺。园艺工作的主要场地是监狱附近的旧典史、衙门、仓房和警察局周围的空地,将其开辟成菜地。工场先依照法定章程选择罪犯中有技艺者1人充当教员。尤其是开办之初,原料的分配应当如何节约、生产何种产品容易销售、何种产品容易获利等问题,不掌握技艺的人是很难知道的。等到工场开办久了,经理人已经掌握基本情况,则可以考虑裁掉教员,以节省费用。如果犯人中有其他技艺,而又不妨害公共工作的,工场经理人可自行决定,酌情分出部分资本开办,以扩充工场科目,发展工场业务。
工场的工作时间,春夏两季为10个小时,即上午7点至下午5点,秋科两季定为8小时,即上午8点至下午4点。因看守和警役较少,犯人在从事纺线和园艺工作时,需带上一定的刑具,防止在看管疏漏时犯人逃脱。工场犯人的工作业绩,以每天成绩的数量和精细程度来评定,按月考核,获得最优等的,应当呈请给予一定奖励,以表示鼓励。
工场每个月的产品都应当按日按名造具表格,并在下个月5号之前,形成表册,呈报监狱长官核实、定夺。工场产品按照市场价出售,所获金额除去成本外,酌提5成作为所有犯人的津贴,其余全部作为工场的资本。
在整体上经费困难,在监狱内开设工场,引导服刑人员开荒种菜,并将部分收益用于给犯人发奖励或津贴,是改造犯人、弥补司法经费不足一项不错的选择。1924年5月,云南县司法公署的各项草案均获顺利通过,第一批县司法公署开办在即。5月23日,云南省长唐继尧下令公布 《云南各县监所管理及经费开支暂行规则》,以加强开办县司法公署各县的监狱管理、保障和管理监狱的经费开支。
所有已经开办县司法公署各县,其监狱和看守所均隶属于司法公署。各县监所羁押犯人在149名以上者为甲种,100名以上者为乙种,60名以上者为丙种,不到60名为丁种。各县监所设管狱员1人,兼任看守所所长,由县司法官呈请司法司委任。但是,丁种监所羁押犯人过少的,可由司法官兼任管狱员和所长。管狱员和所长的薪俸,甲种每月银26元,乙种24元,丙种22元,丁种20元。兼任管狱员和所长的司法官不另外支取薪俸。
监所看守,甲种设9人,乙种8人,丙种7人,丁种6人,若有女犯,应当另设女看守1人。所有看守,每人月支薪俸银6元。看守每年免费领取制服1套,由司法官制作发放,每套的制作费为银3.6元。监所因事变,原定看守人员不足时,司法官可以随时咨请县公署酌情加派普通巡警或团兵共同维护监所防卫。
监所已经判决或是尚未判决的羁押人员的口粮,除以前隶属蒙自道各县监所每人每日支取铜币10枚外,其余各县监所羁押人员,每人每日支取铜币8枚。填写报表时,每12枚铜币固定折合银币1角,不随市价变化。羁押人员口粮从原有地方财政拨给监狱的囚粮中支取,不足时由司法官呈请司法司核准补发。已经判决的羁押人员服刑时间在一年半以上的,每到冬季时应当发放棉衣1件、棉裤1条。每套衣裤的制作费用为银3元。所有羁押人员患病的医药费,每剂最多可支银0.15元,不到此数的则据实呈报。医药费呈报时,应当将药单粘附在支出清册后,药单上必须注明医生和病人的姓名,并取得病人的指印以供备查。
监所经费每月由司法官制作预算书,呈递司法司核准,再咨请财政司转令该县征收机关发放。监所经费每月具领有案可稽,开支月份已到而尚未发放时,司法官可以就近咨请该县的省征收机关先行垫支,但是垫支的金额不能超过上个月所领的经费。监所经费开支之后,司法官则按月制作计算书表,连同收据呈报司法司核实报销。如果监所曾支领地方款项拨充囚粮项目,则由司法官随同每月支领的款项一同上报。
详细的经费预算、拨付和报销制度,一则是为了节省经费,二则也是保证监狱管理过程之中各项费用都用到监所管理之中,达到真正改善监所条件的目的。
上述的狱政改革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监狱管理经费上的压力,强化了县级监所的管理,以更加文明的方法和手段来管理经营监狱和看守所。
五、创办 《云南司法月报》
中华民国建立伊始,司法部就开始印行 《司法公报》,发布司法部政令,刊登法律、法规和各级法院裁判文书等各式司法文书等内容,宣传法制改革。1912年开办的 《云南政治公报》,也登载都督府的政令以及审判厅的裁判书。《大纲》制定不久,司法司决定创办 《云南司法月报》。1924年11月,司法司就起草了《云南司法月报简章》(下文简称 《月报简章》)和 《云南司法月报纂例》(下文简称 《月报纂例》)。《云南司法月报》的宗旨是 “宣传司法状况于各界,并灌输法律智识于一般人民”。其编辑部处设于云南司法司。编辑人员设总、副编辑各1人,总、副经理各一人,庶务兼发行1人,专任员1人,书记1人。上述人员均由司法司长委派。
月报的内容分类为:图画、官制、官规、建设、审判、检察、监狱、外交、公式、统计报告、会计、行政诉讼、专件、考镜和杂录15项,并且这种类别可随时增减。月报的稿件由编辑处负责分类编辑,所有内容经司法司长核定后方可印行。
月报每月出一册,云南省司法司负责发行,并分令各县司法公署以及兼理司法事务的各公署分售,指定各个书坊为分售处。月报接受刊登广告业务,但是广告内容不得与法律和国家政治体制相冲突。月报经费从每月裁存指定律师公费中支出,不足的部分从制作状纸的盈余中垫补,并按季造册报销。
《月报纂例》称月报性质为 “司法界例规之月要,亦杂志之月刊”。其确定的杂志内容的15类,仅将 “图画”改成 “图书”,“杂录”易为 “别录”,其余13项均相同。月报的内容依照15类,依次编纂,没有相应内容的类则在该期略去。各类的编纂又以政令的发布先后依次确定。如果文件与好几类相关,则编入关系较重的类中。
不久,云南省长唐继尧批准了司法司起草的两个文件。1925年1月,《云南司法月报》第1期正式发行。中央、云南省以及司法司发布的各项政令均有刊登,并向全省公开发行,某种程度实现了唐启虞将各项司法改革政令向各级机关以及普通民众公布的想法,以此来引导各方人士都来关注司法改革,促进各改革的各项措施早日积极有效地得以实现。
结 论
20世纪20年代,在华盛顿会议的积极推动下,云南省博采众议,依据北京政府政令,结合云南本省实际,制定 《云南司法行政大纲》来指导全省司法改革。依照 《大纲》的统一安排,云南省实施了开办司法讲习所、存记司法官、推进狱政改革、创办 《云南司法月刊》等改革措施,扎实有力地推进着云南的司法现代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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