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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社会工作介入

时间:2023/11/9 作者: 博览群书·教育 热度: 14984
许舜棚

  摘 要:由于经济的飞速进步、城市化和工业化的不断深入,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其中比较显著的是青少年犯罪比率增长颇快,成为当今很多人关注的社会现象。本文正是在掌握青少年犯罪矫治的现状和发展的基础上,旨在将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和方法应用到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矫治过程中,逐步完善管制和矫正的策略和方法,使得犯罪青少年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矫正;社会工作

  青少年犯罪,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它是指儿童向成年过渡的特定年龄阶段(一般认为14- 25 周岁)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数量一直呈上涨趋势,犯罪类型向多样化发展,暴力性突出,手段残忍,低龄化、团伙化趋势明显,犯罪的科技化程度较从前有了很大提高。

  一、青少年犯罪矫治的社会背景

  1.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青少年犯罪现象是一种“社会综合症”,是其特有的社会性、心理性和生理性等各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传统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态势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犯罪的总量持续增长; 二是在刑事犯罪中的比率呈现增长趋势; 三是种类多元化。

  2.当前我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中存在的缺陷。青少年犯罪对社会的影响甚大,既影响到其自身的成长,又牵涉到社会和青少年父母的心。我国很早就注意到青少年犯罪的预防问题,但是,回顾过去在这方面的工作,有成效的同时依然存在着很多缺陷。

  第一,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来约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注重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社会化。目前并没有一个有实际权力的部门能够对青少年问题负具体责任和贯彻各种责权。

  第二,家庭、学校、社会对青少年的教育方式相对单一。家庭教育对于正处于未成熟阶段并具有极大叛逆心理的未成年人有着重要的影响。就现阶段我国的家庭结构和家庭体系来看,存在新的矛盾和问题,尤其是在当前社会转型和转轨时期。很多父母过多的依赖于学校和社会,却没有意识到自身对于监护和教育未成年人的义务和责任。造成许多青少年“离家出走”的现象,成为流浪少年。

  第三,缺乏健全的活动设施。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活动场所、设施和精神食粮,关注青少年的心理发展,是一种根本性的发展战略,凸显了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预防青少年犯罪战略的基本落脚点和出发点。

  二、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及传统矫正措施的弊端

  1.青少年犯罪特点

  第一,青少年罪犯绝大多数是初犯,屡犯、惯犯很少。“美国著名的犯罪学家马尔文·沃尔夫冈发现, 在17岁年龄人群中, 有30%到50%的人至少有过一次违法或犯罪的经历,但这些人在成长以后大多能改正不再犯罪,只有6%左右的人恶习不改,以后成为惯犯、屡犯。

  第二,过失性犯罪、情境性犯罪比较多,主观恶意较少。青少年处于身体发育的高峰期,血气方刚,情感强烈,容易感情用事,缺乏理智。这样的特点导致青少年过失性犯罪、情景性犯罪比较多。有关部门统计也表明,未成年犯以盗窃罪最多,其次是抢劫罪、诈骗、寻衅滋事等,罪大恶极的犯罪不多。

  第三,青少年犯罪受社会因素影响明显。“违法犯罪青少年约有四分之一来自‘问题家庭(父母离异、丧偶、单亲再婚、犯罪),70%以上有离家出走的经历,95%以上有逃学经历, 半数以上的人在少年时就染有各种不良习惯。” “青少年犯罪与成年人犯罪不同,‘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社会负有很大的责任”。

  2.青少年犯罪传统矫正措施的弊端

  (1)监狱和未成年管教所。青少年罪犯被监禁在监狱或管教所中,自身发展与社会进展严重脱节,使本来自身社会化就有偏差的犯罪青年错过“再社会化”机会。此外,还会使得出狱或出所后的青年人由于“标签效应”而不被社会认可,无法融入主流文化,增大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2)劳动教养。但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实践中劳动教養法律依据不足、程序不够正当、设定期限过长、适用标准不统一、执法随意性较大等弊端日益突出,社会对其指责日益高涨。

  (3)工读学校。工读学校本身还是带有一定强制性、以半工半读形式矫正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机构,随着近年来社会形势的变化,它的强制性受到了质疑,招生困难并日益萎缩。

  三、青少年犯罪矫治的技术方法

  青少年犯罪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表现,它涉及青少年特殊的生理、心理、学习、生活等众多方面的因素,是一种“社会综合症”。单纯依靠完善法律是不够的。只有全社会建立起一整套严密的保障机制,并将专门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具体化,并真正落到实处才能加以解决。

  1.司法审判前的服务

  青少年尤其需要社会工作者的帮助,因为他们与成年人比起来,更不懂得为自己辩护,更可能被抓后因恐惧、意气用事而受到不客观的处理甚至更严厉的惩罚。

  2.社会处遇中提供的服务

  社会处遇也称为社区处遇或设施外处遇,是指以社区为基础的矫正罪犯的措施,包括假释、缓刑及各种重返社会的制度。社会处遇是矫治社会工作最主要的工作领域。矫治社会工作者在社会处遇中主要提供以下服务

  (1)假释、缓刑人员的看护。司法当局一般聘用专职社会工作者或志愿人士执行对假释、缓刑人员的观护。青少年的自控能力差,在得不到有效的看护的情况下很容易被诱惑而重犯。

  (2)社会服务计划的执行。其好处是通过从事公益劳动和服务以培养罪犯的劳动习惯和社会责任感; 在服务过程中学会生产、生活技能以增强就业能力; 在社会交往中学会处理人际关系的本领以增强社会适应能力。这种处遇方式最大限度地避免了监禁刑罚造成的隔绝和恶习交叉感染。社会工作者的工作就是为其联系服务地点和项目,得到司法部门允许后监督其实施社会服务,并对其服务做出客观记录、评价,以次作为司法部门的处理凭据。

  (3)院舍训练的组织管理。院舍服务是社会工作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服务模式。通过向受助者提供住院或寄宿等训练机会,使之掌握正常生活的技能从而顺利回归社会。

  四、结语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就是国家的未来发展的保障。但是,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专业的矫治社会工作还有相当的差距。但是这些都是发展中的问题,随着社会工作的发展,矫治社会工作也必定能沿着专业化、职业化的方向不断发展,为社会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

  参考文献:

  [1]陈光中.沉默权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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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毕惜茜,肖文奇.侦查讯问中沉默权问题的经济学研究———兼谈如何从制度上体现对无辜者的保护[J].政法学刊,2006(4):86-87.

  [4]夏勇,莫顿·凯依若姆,毕小青,等.如何根除酷刑———中国与丹麦酷刑问题合作研究(中国法治论坛)[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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