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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诸葛亮与法正论治蜀谈起

时间:2023/11/9 作者: 北方文学·上旬 热度: 13546
孟宪薇

  《三国演义》的学术称谓为《三国志通俗演义》,以演义的形式对三国时代的历史文化进行了全方面的阐述,书中以正统的“尊刘抑曹”思想为主线,将若干个经典故事贯穿其中。俗话说,每个人眼中都有自己的哈姆雷特,每一遍阅读《三国演义》都有新的收获。

  暑假中再读《三国演义》,有一则小故事引起了我的注意。在第六十五回“马超大战葭萌关,刘备自领益州牧”中提到,刘备在平定益州之后,“……使诸葛军师定拟治国条例,刑法颇重。法正曰:“昔高祖约法三章,黎民皆感其德。愿军师宽刑省法。以慰民望。”孔明曰:“君知其一、未知其二:秦用法暴虐,万民皆怨,故高祖以宽仁得之。今刘璋暗弱,德政不举,威刑不肃;君臣之道,渐以陵替。宠之以位,位极则残;顺之以恩,恩竭则慢。所以致弊,实由于此。吾今威之以法,法行则知恩;限之以爵,爵加则知荣。恩荣并济,上下有节。为治之道,于斯著矣。”法正拜服……

  从我的理解,这是刘备占领益州初期,两大重臣对治国理政观点的重要争论,也在这样的论述中,奠定了益州(以及后来的蜀汉)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正认为,汉朝初立时,“高祖约法三章”的办法使人民感恩戴德,从而达到稳定政权,安定人心的效果,因此希望蜀中也通过“宽刑省法”,实现蜀国的大治。诸葛亮却不同意这一观点,认为法正“只知其一、未知其二”。诸葛亮将历史的经验与现实的情况结合起来,提出治理国家要在不同的历史条件实行不同的办法。在法律繁琐、规定严苛的历史条件下,修改完善法律时就要宽刑省法、减轻处罚,纠正严刑峻法带来的弊端;但是在法纪松弛、民不知法的历史条件下,就必须通过严格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来规范人们行为、培育法治观念,并通过这一办法来革新政治、纠正时弊,治理国家的要领就体现于此。这场辩论的结果以法正“拜服”而告终,从而确定了“依法治蜀”方略。

  这场辩论也开启了诸葛亮励精图治,依法治蜀的历程。在立法上,根据蜀汉地区“德政不举,威刑不肃;君臣之道,渐以陵替”的局面,诸葛亮与法正等人共同制定了《蜀科》,通过制定法律制度、严格依法治理来规范社会秩序、惩处违法行为,使蜀汉有了符合当时历史条件的法律依据,做到了有法可依。在执法中,诸葛亮坚持做到了“严格执法,公平执法”。以马谡失街亭为例,诸葛亮先通过向王平等人调查,了解“失街亭”的事实真相。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没有因为与马谡“义同兄弟”而徇私,也没有因蒋琬讲情而枉法,从而有了“挥泪斩马谡”。不仅如此,诸葛亮还因为北伐战败而要求“自贬丞相之职”,自己也承担了法律责任。在法治观念培育上,诸葛亮在《出师表》中提出:“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帮助皇帝树立“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意识,并要求皇帝“付有司论其刑赏”,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同时,根据史书记载,他还为执法者制定了执法规范,提出了严格的要求,通过执法者的行为带动整个社会形成法治观念。

  历史证明,诸葛亮的依法治国理念和实践符合当时的蜀国治理需要,对保持蜀汉地区吏治清明,缓和蜀汉地区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保持蜀汉地区安定团结的局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据《三国志》记载,诸葛亮治理蜀国期间,“科教严明,赏罚必信,无恶不显,至于吏不容奸,人怀自厉,道不拾遗,强不侵弱,风化肃然也。”为什么诸葛亮用“重刑”治理蜀国却能形成这种效果呢?《三国志》的作者陈寿认为,“诸葛亮之为相国也,……终于邦域之内,咸畏而爱之,刑政虽峻而无怨者,以其用心平而劝戒明也。”這就是说,虽然诸葛亮施行的法令很严厉,但是却没有人抱怨,并且受到了蜀汉地区百姓的普遍敬畏和爱戴,主要原因是劝勉告诫明确,执法公正公平,正所谓“不患贫而患不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理念。由此可见,立法科学明确、执法公平公正、注重法治教育是诸葛亮依法治理蜀国、成功治理蜀国的主要经验。

  不管是演义化的《三国演义》还是正史中的《三国志》,诸葛亮依法治蜀的经验,对我们当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一是立法必须符合实际。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制定符合国情的法律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针对当前立法中存在部门化倾向、不能反映人民意愿等问题,应当通过不断完善立法机制,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二是法律必须严格执行。孟子云,徒法不能以自行。维持法律的生命力、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必须严格的执行法律、普遍的遵守法律。在执法时,严格依照程序办事,能够确保程序公正、透明,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可以确保社会的公平正义得到实现。三是必须树立法治观念。孔子曰:不教而诛谓之虐。逐步培育各级领导和执法人员的法治思维,提高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带动整个社会形成力行法治的社会氛围,才能够使法律得到人民的真心拥护。在全社会普遍的开展法律知识教育,逐步引导人民群众形成自觉学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习惯,才能使法律达到“咸畏而爱之”的效果。

  (指导老师:朱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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