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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学院不同管理体制的比较研究

时间:2023/11/9 作者: 大家 热度: 11906
申文青

  独立学院不同管理体制的比较研究

  申文青

  独立学院自诞生至今,逐步发展壮大。截止2010年,国家教育部承认的独立学院共计322所,承担了约三分之一的本科生培养任务。2008年教育部第26号令《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为独立学院的进一步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独立学院在新的政策环境有许多问题需要继续探索,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建立与完善高效能的独立学院管理体制。

一、独立学院管理体制的比较研究

管理体制一词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管理体制也叫领导体制或领导制度,是确定学校内部领导力量的地位、作用、权责划分及其彼此关系的根本制度。广义的管理体制是规定学校法律地位、办学模式、产权性质、领导体制、管理层次幅度、权责关系、资源配置、工作制度以及管理方式的制度。从广义管理体制的角度,分析独立学院管理体制中的办学模式、产权性质、领导体制等方面,探讨完善独立学院管理体制的途径,有利于提高独立学院的管理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独立学院的办学模式

办学模式是指举办、管理及经营学校的体制的样式或范式。依据举办独立学院的公办高校与其合作者合作方式的不同,独立学院的办学模式主要可以分为三种:

  第一,公办高校与民间资本合作模式是指公办高校和民间投资者分别出资共同创办独立学院。一般由民间投资者提供资金,负责办学所需硬件,包括校园设施、设备,后勤设施建设以及后勤服务等。公办高校提供软件建设,即在师资选派、教学管理等方面予以支持。与此类似的还有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等。

  第二,公办高校与政府合作模式是指地方政府负责学校的一切硬件设施的投资,由公办高校办学,并负责学校的一切教学和管理工作的独立学院。如宁波理工学院就是宁波市人民政府和浙江大学合作举办的独立学院,由宁波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浙江大学负责办学与管理,按独立设置院校配置教学资源。南京师范大学和泰州市人民政府共同组建的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也属于这种模式。

(二)独立学院的产权性质

独立学院办学模式的不同使其产权性质相应不同。独立学院的产权性质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民办型由民间投资者出资,公办高校将自身的声誉作为无形资产以租赁形式出租,通过协议租赁获得租金。公办高校由于获得了租赁收入,不再享有独立学院的产权,但为了保证独立学院的办学品质,公办高校会派出相应的党政管理干部领导学院的日常教学和行政等工作。这类独立学院产权完全属于民间投资者,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一种完全民办型独立学院。如广州大学松田学院由增城市松田实业有限公司投入4亿多元,在广州市增城独立建院,占地829亩,建筑面积12万余平方米。学院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广东省17所独立学院大多数属于这种类型。

  国有型分两种:一种是独立学院是其“母体”——公办高校独资(包括投入有形无形资产)设置的,其重要特点是没有社会力量参与,没有非政府资金进入,由公办高校通过挖掘潜力来办学,又被称为“校中校”。 这类独立学院在2003年独立学院的重新登记中不再登记。

(三)独立学院的领导体制

独立学院办学模式及产权性质的多元化决定了独立学院领导体制的不同。独立学院的领导体制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第一,这种模式往往出现在举办独立学院的公办高校仅以学校名称、管理与教学资源等参与办学,而民间投资者的投资份额投资占绝大部分,甚至全部的情况下。 独立学院董事会成员绝大部分由民间投资者组成,学院管理与运行基本上由民间投资者决定。

  第二,这种模式往往出现在举办独立学院的公办高校独自投资占绝大部分,而其他投资者的投资份额微乎其微甚至没有的情况下。由于它的投资者是公办高校,因此,往往由公办高校对其实行统一管理。在这种模式下,不少独立学院至今尚未建立董事会,有些独立学院尽管建立了董事会,但董事会成员绝大部分是公办高校的党政干部,学院管理与运行基本上由公办高校决定。

二、独立学院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依照2003年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2008年教育部第26号令《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独立学院管理体制中的办学模式、产权性质、领导体制等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办学模式不规范

根据《意见》中规定:“独立学院应具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意见》虽然在政策上明确了独立学院的法律地位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但由于独立学院自身的复杂性,以及与“母体”公办高校无法割断的实质性联系而表现出的矛盾状态,使得独立学院的法律地位和性质一直未有明晰的定位。

(二)产权界定不清晰

由于独立学院投资主体的不同,在产权上产生了一些不明确的空位。主要表现在一些省市、办学单位对独立学院的性质理解不同,对于独立学院到底归属公办高校还是民间投资者或者归属政府,法律上比较模糊,产权的最终归属不明确。没有清晰的产权界定,必然给人们提供了争相攫取稀缺经济资源而不受任何法律制裁的机会。在独立学院办学的初期阶段,特别是在学院投资和大规模建设的时期,这一问题往往会被人们所忽视。

三、完善独立学院管理体制的思路

(一)明确法律地位,逐步规范办学模式

国家有必要根据独立学院的特点出台专门的法律规定,在法律法规方面给予独立学院以明确的法律地位。如办学模式为公办高校与政府合作模式的独立学院,其运行依据的是公办高校的规章制度,甚至移植了公办高校的管理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公办高校的“翻版”,把独立学院转制到公办院校是有基础的、可行的,只要给予一定时间的过渡期,独立学院的办学资源就可以成为公办高校的一部分。

(二) 规范投资主体,完善产权制度

按照《办法》的规定,凡国家财政性经费都不能参与独立学院的举办。所以独立学院的产权应是公办高校投入的资产和民间投资者投入资产的有机结合。在微观层面上,建立完善的监事会制度,制定完善的独立学院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资产清算制度。制定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报废等管理办法,对重大的资产进行处置,必须报院长批准,董事会审核。

(三) 明确董事会职责,建立监事会

董事会是决策性机构,除参与重大决策和融资外,不能直接干涉学校的日常运行,对独立学院的人事、财务、教学、招生就业和学生管理等日常运行事宜要充分授权。并逐步建立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党委参与重大决策的协调发展机制,该机制对充分发挥举办者公办高校的办学资源、教学传统、师资和管理的优势,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确保独立学院的健康发展是有力的保障。独立学院应设立由熟知资本运作和懂得教育教学人士组成的监事会,加强对董事会工作的监督。监事会能有效地避免传统管理的弊端,利用专家治校,避免外行管内行。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学院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独立学院的发展。

  独立学院的发展至今,其管理体制呈现多元化。为了保证独立学院实现可持续发展,在其成长过程中既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其导向,明确独立学院的法律地位,逐步规范办学模式,又要规范投资主体,完善产权制度及明确董事会职责,建立监事会。

  本文系:广州大学松田学院2010—2011年度院重大招标课题《广州大学松田学院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创新发展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申文青:广州大学松田学院管理学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现代管理理论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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