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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构建

时间:2023/11/9 作者: 长江丛刊 热度: 12188
姚国贤/江苏金天虹律师事务所

一、前言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快速调整时期,社会矛盾在不断增加,相应的刑事犯罪也随之增加,这也使得人民法院的刑事案件尤其是一些轻微刑事案件积压非常严重。为了可以进一步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加强刑事简易程序的探索非常重要,这也是本文讨论的内容所在。

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概述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主要是与当前普通程序进行对比,在程序设置方面更加便捷,案件审理效率更高。刑事速裁程序是我国刑事审判程序的重要组成,是刑事审判程序的一个子系统,通过这一程序可以使得刑事案件审判变得更加简单。此外,《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为和解解决轻微刑事案件提供了基本原则。一般来说,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第一,案件审理速度相对较快。从这一程序的名称我们可以看出,设置该程序的目的就是为了可以有效解决在案件审理中出现的效率不高现象,显著提升审判效率。从速裁程序的时间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时间还是人民法院的审结时间,所消耗的时间都比之前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时间要短得多,这也更体现了在短时间内加快案件审理的处理,提高司法效率。

  第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程序从简。和一般的刑事程序相比,刑事速裁程序变得更加的简化,这样可以实现诉讼效率的提升。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之中,法律文书更少,而且诉讼程序更加简单,容易操作。当然,这种简化并不是单纯的简化,其基本前提是保证司法公正,维护人权,实现对于诉讼程序的讲话。

三、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在落实时总体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依旧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案件适用范围过窄。根据当前我国已经出台的速裁试点办法的规定,实际使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仅仅仅限于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在我国已经出台的认罪认罚从宽改革试点中,速裁程序的适用范畴也仅仅只是扩大到了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所占的罪名在整个刑法罪名体系中非常小。但是,根据我国当前的案件数件统计,80%以上案件都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而当前我国规定的速裁程序适用案件只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使得4年至5年有期徒刑并不适用于该项程序,这也导致了案件的适用范围过窄,不利于进一步提高司法的效率。

  第二,程序转换条件不够明确。根据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办法的规定,出现以下情形之时需要对程序进行转变:人民法院以速裁程序作为基础审查的认罪案件,当事人违背意愿认罪的案件,当事人对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案件,同时也包含有其他不适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但是在具体刑事案件之中,很多案件办理过程非常复杂,而且有很多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牵扯其中,无论是涉案人数增多还是案件性质转变,亦或者是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发现的其他罪行,这些都可能会对案件的审理产生重大影响,继而会使得程序进行转化。在当前已经规定的速裁程序试点中,实际发生转化的几率相对较小。

  第三,案件证明标准降低。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被告人刑罚标准应当做到证据确实充分。但是在适用速裁程序案件之中,司法人员很难在质量与速度方面做好平衡工作,甚至有一些工作人员忽视了基本的事实真相,可能会造成冤假错案。适用速裁程序确实可以提高案件的审判效率,但是由此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值得我们深思。

  第四,没有发挥出公诉人的作用。根据我国速裁试点办法规定,在当前的案件审理之时,检察院需要派人员参与到诉讼流程之中。在速裁案件之中,案件情形非常清晰,双方对于证据也不存在着异议,再加上审判过程中省去了法庭调查以及辩论的程序,法庭上也不需要进行质证,论证此时就不会针对有关量刑等问题展开辩论,此时检察机关派人参与其中只是一种配合的作用,但是这种配合作用的实际意义并不大。

四、完善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思考

为了可以推动速裁程序更好的提升办案效率,我们可以采用以下几方面的完善措施。

  第一,适当扩大案件的审理范围。无论是我国已经颁布的速裁试点办法,还是我国后续公布的认罪认罚从宽办法,对于符合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都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在这些规定之中,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整个程序得以适用的基础。笔者认为,对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门槛可以进行改变。本文认为我们可以将三年以下学徒行扩大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除此之外,对于机遇管制也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第二,不断完善程序转化的问题。如果使用刑事速裁程序的基本状况已经发生了变化,此时继续使用速裁程序很可能会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风险,同时也会使得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为了可以避免这种负面风险的产生,我们就需要实现程序的转移,可以将速裁程序变成普通程序。在适用条件方面,本文认为如果被告人对于自身犯罪事实或者是认罪处罚存在异议,或者是在不自愿状况之下放弃了属于自身的权利,此时就可以对程序进行转化。除了条件之外,对于转化的主体也需要进行探讨。本文认为在进行转化之时,法官是非常重要的主体,但是法官并不是唯一的主体,在实际案件之中,检察官也可以提出转化,利益受到实质影响的当事人也可以进行转化。

  第三,明确侦查机关在轻微刑事案件中的职责。《刑事诉讼法》第268—290 条规定,某些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通过和解结案,因此应加强侦查机关对此类案件的认识程度,出台具体的操作指引。例如,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在2018年出台了《常见轻微刑事案件不批捕标准指引》,明确了不批捕轻微刑事案件的具体标准,落实了“少捕慎诉”等原则。

  第四,对诉讼环节进行简化。基于当前我国已经出台的速裁试点办法以及已经颁布的认罪认罚从宽办法,在使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中,我们可以朝着更加简化的方向发展,同时也可以使得各方之间的诉讼关系变得更加明确。例如,可以对当前的审判环节进行简化。在进行审判之中,我们可以将送达程序进行更改,将送达程序变成认罪认辩答辩程序。同时,我们还可以改造庭前准备程序,不断强化庭前对于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为了可以确保刑事案件的审判不会受到其他因素影响,我们还可以设置审前和解机制。在合法的前提条件之下遵循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有关刑事和解的事件可以达成一致,进而可以更好的确保审理前期达成和解。

  第五,探索发挥出公诉人的作用。在我国的法院体系之中,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做好监督工作,因此在速裁程序之中,检察院可以重点监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着违法违纪的现象,同时还需要对法院的各种审理环节进行监督,这样可以更好的确保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效率提升,同时也可以保证维持基本的公平。

五、结语

综上所述,为了可以更好的推动我国轻微刑事案件的速裁程序有序发展,我们需要适度的扩大当前的案件审理范围,同时还需要完善程序转化,对于诉讼环节可以进行简化,同时还需要积极发挥出公诉人的监督作用,以便可以更好的推动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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