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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监察体制

时间:2023/11/9 作者: 长江丛刊 热度: 11930


  /湖南商学院

一、背景介绍

我国历史源远流长,随着历史的发展我国的政治制度也在不断的发展,不断的完善。腐败问题无疑是我国古代政治一个比重较大的顽疾,无论是贪污到富可敌国的和珅还是买官卖官的严嵩,对朝代的发展延续和当时百姓的生活造成的影响极重。对此我国古代对官员的监管制度是古代政治制度中一个比较重要的部分,当然在历史的尺度上对官员的监察制度也是几经其变,各个朝代都有自己独特的官员监察制度,代表了其时代的特点。宋朝处在汉唐与明清中间,监察制度承上启下,但又以其完善性,周密性独树一帜,可以说是我国历史上监察制度相对完善的一个朝代。通过对宋朝监察制度的分析,对我国当前反腐及推进制度的改革也是有着很大的借鉴意义,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同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北京揭牌。由此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监察全面覆盖,反腐工作深入开展又到一个新的阶段。迫切需要一些有益的理论和经验来进行借鉴。除此之外,随着新的监察制度的确立,一些新的问题也随之出现。例如对于监察机关本身的监管,谁来监管,怎么监管,如何保证同级人大,部门内部监管的效力,如何保证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权限?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可以从实践中遇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也可从历史中,找到相似的制度,找到相应的经验,从而提前把问题解决。因此,分析我国源远历史中,最独特的宋朝监察制度,可以为我国推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提供一些具有指导性的经验和独特的参考建议。

二、宋朝监察制度特点

宋朝监察制度充分吸取了汉唐时期中央权利集中无权监管,地方权利过大进而割据难以监管而监察机关相对单一独门难撑的教训,其对于汉唐的监察制度有继承又有创新,形成了自己的特点。首先其监察网络化,相对于汉朝的御史和刺史抑或隋唐的司隶台和观察使,宋朝分为中央、路级到州级的三级监察体制,并且各级监察体制相互制衡相互对立,形成一张横竖大网。使当时地方上一层监察体制变为多层,一元变为多元。进一步加强了中央集权反对地方分裂,也有效的治理了官员权利过大,贪腐现象严重的局面。宋朝这一由线到网状监察制度的建立,对宋朝以后各个朝代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次范围扩大,宋朝监察官的监察范围极大,从宰执到最底层的幕职官,只要是官职人员都在监察的范围之内,远远超过秦汉监察高品级官员和隋唐所有有品级的官员范围。这是我国历史国家反腐监察范围的最大范围,为今后的反腐监察范围做了很好的标杆作用。最后,监察立体化,宋朝监察制度,不仅是国家监察机构对国家职官的单向监察,还规定了中央和地方官员队监察人员的反监察制度,由此监察人员和各级职官相互监察,由平面到立体的双层监察体系。确保监察队伍本身的素质,这一开创性的变化解决了监察机关权利的控制问题。

三、宋朝监察制度

宋朝监察以其网络化的特点,为我国古代各个朝代所不曾拥有,其架床叠屋,多元化多层次的监察机构设置是其监察网络化的根本,也是宋朝监察制度运行的保障,在庞大的监察网络下,各个节点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从很大程度上解决监察机关谁来监督的问题,保证了宋朝国家监察队伍的纯洁性。其次由于其网络化的特性,也使得宋朝的监察制度更加稳定,不会因一个节点的腐化造成地方或者部门集体性监察缺失。

(一)宋朝监察横向体系

宋朝中央监察机关繁多,是我国各个朝代无出其右。繁杂的监察机关九龙治水,相互推诿确实是其不足,但是保证了其监察体制严密周至,相互制衡,但又各自独立,形成其监察横向的格局。

  (1)台官体系。御史台又称台官,这是宋朝继承隋唐旧制,设立御侍史台,但其最高长官御史大夫,但不授予官员虚制。实际上御史中丞为最高长官,侍御史兼知杂事为副职分管台、殿、察三院,其中台院管理御史台政务,殿院职责为纠察群臣是否违失朝仪,察院职责为监察六部行政和与司法有关的具体事物。这个部门是宋朝根本的监察体系,也是各朝各代都采用的监察方式。

  (2)谏官体系。宋初,在唐朝初设谏官的基础上,宋朝的谏官分属中书、门下两省,其中大部分谏官还有其他职务。仁宗期间,建立谏院,与御史台一起被叫做“台谏”但在神宗期间又被分为门下后省和中书后省。其机构的改变并不影响谏官的根本职责,即脱胎于唐朝主要见谏言君主,发展为谏言所有百官,无论品级,无论各部,只要有失当与腐败之处,皆要谏言,这样各级各部门官员不仅受到台院监察,还要随时受到谏官的弹劾,使得从多个角度对官员行为进行监督,其监督的范围也更广,不仅仅是监督官员是否违法,其他一些细小的不足也会被指出。谏官体系为宋朝第二大监察体系。

  (3)封驳制度。封驳制度主要负责对皇帝的诏令的驳回和台谏官员的奏章进行检查,对其中错误的地方进行论驳。这个制度主要的目的是对国家下达的命令的监察,防止权利的滥用,完善了行政权力的无边扩大,对朝廷的财政,司法,人事,军政等部门决策的正确性有很大益处。实为宋朝的第三大监察体系。

  (4)史官体系。归属于门下省的起居郎,中书省的起居舍人,记录皇帝的言行,从中国人注重的流芳后世的思想上,约束皇帝的命令,相对来说有效的减少了皇帝权力的滥用,起到了监察皇帝的作用。

  (5)其他检查体系。宋朝设立了鼓院和检院,确保百姓能联系到上层政府,把经过各级官员处理过的还不能让民众满意的事件反应出来。其中,鼓院属于司谏,其主要是管理普通百姓上奏的文书,保证畅通的检举通道,扩大了监察范围。检院属于谏议大夫。其主要是负责受理上送到鼓院中群众被受理但未被解决的具体事务,监察官员的滥作为和不作为,以及贪腐行为。两院的设置,相互配合,有效的加强了官员的治理,澄清了吏治,对百官起到了监察的作用。

  行政机关内部宋朝也设立监察部门,例如设立在尚书省中左右都司,御史房和十房的催驱房。

(二)宋朝的纵向监察体系

汉唐时期权力集中,藩镇割据,宋朝鉴于这些问题,设置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官员监察的监察制度,从中央的御史台到路一级的监司再到州一级判官。行政上进行分权并且监察地方官员具体行为。

  监司体系,宋朝地方上的监察体系主干为监司体系,在州县的基础上设路一级行政单位,路即是行政单位也是监察单位。其中安抚司称为帅司主管军政,转运司称为漕司,主管赋税,提点刑狱司称为提刑司也被称为宪司,主管刑狱,王安石时期设立提举常平司,被称为仓司,主管农业物资等。以上除帅司外,其余漕、宪、仓三司处负责本职工作外,还都有监察地方和地方各级官员的职责,因此被总称为监司。

  宋朝律法中写到:“诸监司每岁分上下半年巡按州县,具平反冤讼,搜访利害,及荐举循吏,按劾奸赃以闻。”监察地方官员是否尽职尽责,政令是否执行;弹劾能力不足,懈政怠政官员;清查地方官员贪腐,结党营私;参与到地方司法事务核查中等等。这些路一级的监司构成宋朝监察体系的中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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