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子姓张,是一起盗窃案中的犯罪嫌疑人。2013年1月2日,小张因为家庭经济困难,在学校盗窃同学现金1700余元。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盗窃罪向仁寿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经过仔细的社会调查,发现小张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且有监护条件,该院通过检委会研究,对小张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让其回到学校继续读书。
2013年9月,小张以高分考取了四川某高校。这是检察机关按照一体化机构、规范化制度、专业化办案、社会化帮教的“四位一体”要求,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和创新管理的有益探索和尝试。
2012年,仁寿县检察院设立未成年刑事检察科,将原来分散于侦监、公诉、监所及预防等环节的未成年人案件办理职能,集中归口到新设立的未检部门。同时,在人员配备上精挑细选,将公诉、侦监部门有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经验、人生阅历丰富、社会责任感较强、善于沟通协调的干警充实到未检部门。
机构、人员落实后,该院立即定员、定岗,将职责逐项分解落实,责任到人。同时,探索建立独立的目标考核制度。自案件受理之日起,捕、诉、监、防各环节均由同一专人负责到底。贯穿始终的一体化办案模式,有效避免了因一案多人办理而造成的重复性审查和主观性偏差,对节约办案成本、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保障案件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
该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秉承“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认真分析涉罪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结合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效果,于2013年初制定了《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社会调查工作的暂行办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实施办法》、《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等一系列制度规定,细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受理方式、范围、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刑事和解、审判监督、社会调查、犯罪预防等环节的办理程序、适用条件及质量监督等内容。
同时,该院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主动与县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就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制度进行沟通协调,联合会签制定了《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公安机关完善了检察机关依法适时介入、合适成年人到场、分案移送、社会调查、在押未成年人表现纳入量刑参考5项制度;法院完善了专门合议庭审判、分案审理、监护人到庭、法律援助、庭审教育及量刑事前沟通6项制度及司法援助等12项涉罪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制度。
该院以专业的机构、人员为基础,以规范化的制度为保障,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理重点落实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等环节。探索建立了审查逮捕环节捕前考察机制,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性格特点、主观恶性、是否具有监护条件作为社会调查的基础,从身心健康、化解矛盾角度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定了审查起诉环节适用强制措施情况审查制度,要求承办检察官填写《强制措施的适用情况审查表》,并在受案后5个工作日内对非羁押对象是否符合逮捕条件、羁押对象是否需要继续羁押,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报检察长审定。
仁寿县检察院就涉罪未成年人社会管理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撰写调查报告10份,提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检察建议12份,报请该县综治委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实施意见》,推动建立了县关工委、教育、妇联、团县委等8个部门协同联动,社区、学校和家庭广泛参与的涉罪未成年人社会管理联动体系。
2013年4月22日,仁寿县检察院干警认真探索、实践,考察确定了“金利纺织”、“北斗印务”等用工规范的企业为“仁寿县未成年人关爱教育基地”。以“零犯罪”为目标,在仁寿县职业教育中心等3所职业技术学校挂牌建立集青少年咨询、维权接待和心理辅导为一体的“三员”(警员、检察员、审判员)法律服务室。2014年,该院扩大试点范围,在城区新增五所初级中学作为试点学校,围绕“五结合、五注重”,向试点学校选派了12名检察志愿者担任法制辅导员,充实校园法制宣讲力量,对“问题”学生及时进行法制教育和心理疏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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