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张之洞的法律思想
李晓彤
本文通过对张之洞法律思想的探析,分析其思想的形成以及演变过程,并结合实际介绍其法律思想的特征,分析其法律思想对现代中国的各项法律制度的发展以及完善提供的借鉴意义。
张之洞 清末改革 中体西用
一、张之洞的法律思想
张之洞入仕初期,仕途并不坦荡,张之洞才华横溢却苦无伯乐,官微言轻并且接触不到实际权力,他在这一时期的思想,是中国古代的传统思想,这种儒家法律思想更加重视德行慎用刑罚,但是对于接触不到实际权力的张之洞来说,这一思想无法让之了解在实际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而后,张之洞的法律思想越发成熟,在接触到实际权力后,张之洞才意识到纸上谈兵的无力。在其就任山西期间,重刑治理匪乱,这与他的父亲死于匪患有很大关系,而且正直太平天国运动刚刚过去几年,张之洞担心匪患会导致社会的不安定,给国家的安全带来影响,所以势必遏制匪乱的萌生,以致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更加倾向于重用刑罚。
在写《劝学篇》之后,张之洞的思想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一阶段的法律思想的核心是“中体西用”。在这一时期,张之洞作为洋务派的领袖人物,其在思想上多受西方思想的影响,并将中国传统的思想和西方思想相结合,影响了清末的改革。张之洞更为详尽自己的思想,以中国传统的思想为根本,通过学习西方的先进技术,来维护国家的地位、清王朝的统治以及社会的稳定。
二、清末法制改革中张之洞的作为
(一)在教育领域的作为
张之洞在任职期间,清晰的认识到中国与西方国家的差距,严重影响了国家的安全与地位。在中国与西方国家发生利益纠纷时,列强罔顾国际上通用的公法,而是完全根据自己的利益来与中国就纠纷问题进行解决,熟知国际上通用的公法的中国人才十分稀少,在与他国进行纠纷解决时,根本无法辩驳。张之洞意识到这个问题不解决就会对国家的利益造成极大的损害,于是大力兴办学堂并且鼓励学子去西方国家留学,注重法律人才的培养,由起初的国际公法的学习再到西方其他先进法律的学习。张之洞将其法律思想运用到教学的实践中,为中国培养出了许多精通法律的可用之才,在晚清的法制改革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一举措奠定了中国法律的基础。张之洞的在教育领域的作为,对后来中国法律体系的构建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在司法改革的作为
中国自古就是一个刑法较为发达的国家,在审判中,审判者往往都会动用私刑,通过一些严厉的手段从收押的犯人口中获取口供,这就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刑讯逼供,刑讯逼供在我国有着十分久远的历史。通过如此强硬的手段得到的所谓的证据,使冤案的发生层出不穷。张之洞据此提出了重视众证定罪的思想,更加重视证据,从而避免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使法律的实施得到更有效的保证。张之洞在司法改革方面的作为还包括在湖北修建了一座近代监狱,在监狱中实行日本的先进的管理方法,提升监狱的环境,通过对西方国家的学习,将西方先进经验融入到中国的管理中,完善中国的监狱条件以及相关的制度。这些措施体现了“中体西用”这一法律思想,更是对其人道主义思想的诠释。
张之洞通过在司法改革中的一系列措施,将西方先进经验结合到中国的实际中,更为深刻的诠释了其“中体西用”的法律思想,在清末法制改革中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更是对之后各时期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三、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
清末修律过程中,在上层阶级中爆发了与此相关的大规模的激烈争论,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主张法律道德相分离,趋同西方的法学理论,而张之洞所代表的“礼教派”则认为修律不应偏离中国的传统礼教民情。两派围绕着中西方文化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也即历史上的“法理之争”。两派在收回治外法权的方式方面、诉讼制度的改革方面以及礼教风俗的保守态度等方面都有不同的主张,但是,两派在思想上也存在相通之处。两派所主张的修律的目的都在于革除旧弊,灌输新律,维护清王朝的统治,这一点上毋庸置疑。
以张之洞为首的礼教派,指导思想是封建的纲常礼教,他们同意制定新刑律,但是反对完全模仿西方的法律制度,尽管张之洞的思想中有封建礼教色彩,但究其原因在于当时的社会环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转型时期的中国,张之洞先进的思想仍然发挥着极其重要的积极作用,值得肯定。
四、我国现行法制改革的启示
张之洞的思想在时间的迁移之中不断地修改完善,最终得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法律思想,他将此思想付诸于实践之中,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清末社会的法治变革。中国五千年文明博大精深,传统的法律文化在历史的长河之中和经济、政治、文化等不断交融一体,不断发展完善,形成了璀璨夺目的中华法系。随着社会的进步,生产力的发展,人们思想的进步,传统的法律文化并非完全贴合于实际,我们应该认真筛选,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我所用,对于不再符合现代社会人文精神的法律予以改造乃至摒弃,要与时俱进,不断地为传统的法治思想注入充满时代活力的新鲜血液。与此同时,也要正确地处理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关系,在当今社会西方文化不断冲击的背景下,正确认识并清楚地理清中西方文化的内涵,将西方先进的法律文化进行合理的借鉴,为我所用,以期中国法律文化更加进步,以适应社会生活。
[1]马小红.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延边大学)
赞(0)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