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民事执行检察制度的思考
师婷婷
2012 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对检察机关的民事执行监督权做了初步的规定,但规定太过简单,缺乏系统性,相应的功能并未得到全面的体现。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难、执行乱等现象,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显得十分有意义。
执行难 监督对象 监督范围 监督方式
根据我国执行过程出现的问题,设立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然而并没有实际解决和缓解执行中的“执行难”与“执行乱”现象。2012年民诉法第235条仅仅规定了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并没有进一步的规定。2014年《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对于检察机关应如何具体实现执行检察监督权也没有进行细化,这些立法层面的规定对于实务中的监督工作带来极大不便,以至于有形同虚设的危险。本文围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必要性展开,立足于当前我国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对完善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提出几点思考。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必要性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立法目的在于规范执行活动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及不良现象。据有关调研报告显示,在实践执行活动中有两个方面的问题突出。一方面,相对于审判机关而言,执行机关在法院中的地位不高,执行人员的配置方面比较不理想,相关人员法律素质不高,从而对于执行工作开展的效果影响较大,诱发了执行乱等问题。另一方面,审执分离,执行过程中工作思维不够敏捷,工作方法欠缺,工作质量较差。因此,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尤为必要。二、反思当前我国的立法现状
(一)监督对象不明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对象当然是民事执行行为,而民事执行行为分为执行裁判行为和执行实施行为,那么,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对象是其一还是同时包括两者,在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1]。总之,检察机关执行监督的对象不明确,导致监督活动难以顺利开展。
(二)监督范围不清楚
对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有学者认为,不仅仅针对法院的执行部门,还应当包括执行活动中的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2];有学者的观点为,检察院作为一种公权力机关,监督范围应该限定监督执行活动。由于立法未涉及,导致司法实践中执行检察监督权的权力行使界限不清楚。
(三)监督方式过于单一
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仅确认了检察建议这一监督方式,过于单一。多数学者认为,执行检察监督方式还应该包括抗诉、监督意见、纠正违法通知书、暂缓执行建议等。对于监督方式过于单一的问题,也有的学者主张应立法统一监督方式。总之,单一的监督方式极其不利用执行检察监督权的发挥,难以解决执行难等现实问题。
三、对完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确立监督原则首先,确立具体原则是完善此制度的第一步。检察机关行使公权力应该在当事人处分其申诉权的前提下进行,原则上不主动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但存在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情况的除外。因此,确立有限监督原则是完善此制度的第一步。
(二)明确监督对象
执行行为包括执行裁判行为和执行实施行为,学者对执行裁判行为进行监督是没有争议的,检察院有权对法院作出的裁判合法性进行监督。而执行实施行为体现一种行政权属性,对该权是否可以进行检察监督可能会有争议。但是本人认为,执行实施行为属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控制范畴,检察机关有权对执行实施行为进行监督。
针对积极执行行为和消极执行行为,有学者认为两种行为都要监督,有学者认为应该仅仅对消极执行行为进行监督。然而本人认为,前面提到的“执行难”“执行乱”的现象中,问题不仅仅存在于消极执行行为中,而且积极执行行为的执行效果和过程也应该是监督的对象。因此,若要解决执行难等问题,法院的积极执行行为和消极执行行为都应该纳入到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范围中。
(三)界定监督范围
为了保证债权等相似利益得到保护,法院设立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有学者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或诉讼行为也是监督的范围,但是本人认为对当事人、案外人实施的妨害执行的违法行为,不属于监督的范围。检察监督应仅仅限制在对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上。
(四)丰富监督方式
当前,民诉法没有具体规定对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有学者认为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起抗诉,要求法院重新裁定并依法执行。有学者认为《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确定的抗诉和检察建议方式同样适用执行检察监督,然而在执行中有没有抗诉是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本人认为执行中没有诉可抗,所以抗诉这一方式的适用值得反思。关于检察建议这一方式,它是否作为广义的理解,包含纠正违法通知书、监督意见等内容也是值得进一步思考的。
总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十分值得研究和思考。为了解决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提高民事案件的办理效率与质量,仍然需要不断地进行探索。
[1]石晓波,杨婷.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若干问题研究[C].2016年民诉年会论文集.
[2]刘金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初论[C].2016年民诉年会论文集.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师婷婷(1993-),女,汉族,河南濮阳人,西北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2016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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