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张志平
社区矫正在我国仍处于初级阶段,从立法到执法的各个环节许多地方有待完善,司法所普遍存在执法力量不足、帮教手段不多的困惑。如何发挥社会组织在社区矫正帮教过程中的作用,值得我们探究和学习。
社会组织 参与 社区矫正
一、社会组织在社区法治建设中的现状
社会组织,是指在政府部门和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之外的,以非营利为目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一切志愿团体、组织或民间协会。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社会发展的需求和国家政策的推动,我国社会组织发展很快,数量快速增长,质量稳步提升,在参与和化解社会矛盾和推进社会法治治理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根据民政部发布的《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60.6万个,比上年增长10.8%;社会团体31.0万个,比上年增长7.2%。二、龙华司法所与社会组织合作情况
从数据中可以看出,社会组织的力量正在不断地覆盖到从各种领域。为进一步加强龙华社区矫正工作,2014年4月,龙华司法所与民盟上海市委志愿者服务总队开展结对共建,探索借助社团组织力量实施个性化、差别化的矫正安帮工作。上海民盟志愿者服务总队是整合了包括基础教育、法制、医卫、文化等相关专委会,还有企业家联谊会、书画院、艺术团和青年律师协会等组织的社会组织。在合作中,司法所会根据每个帮教对象具体情况,事先与民盟志愿者服务总队进行沟通和探讨,制度个性化、差别化的帮教计划。根据前期的精心筹备,民盟志愿者帮教团队会安排心理咨询师、教师、律师、企业家等,分别分组对社区服刑对象、安置帮教对象进行帮助,通过这样个性化的帮教活动,使得司法所、民盟志愿者团队与帮教对象之间建立起相互信任,从生活、心理、工作、法律上了解其具体需求,通过耐心细致的疏导工作,帮教取得超预期效果,不少帮教对象在事后都主动联系司法所表示由衷的感谢,反映这种沟通与帮教对其感触很大,更是感受到了社会对他们关心。李某,男,1961年出生,2001年因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13年被假释出狱,出狱后居无定所,没有正当工作,亲属几乎不来往,逐渐对社会产生了抵触心理,并患上严重抑郁症。司法所获悉该情况后,积极开展帮教工作,2014年下半年起充分利用民盟上海市委志愿者服务总队的专业力量,与司法所密切配合从法律、心理、就业等各方面给予个性化的帮教。此外,司法所还请来了区精卫中心的专家为他单独会诊对症下药,民盟志愿者主动为他提供专业心理咨询,司法所还协助他办理廉租房手续并申请就业补助,民盟志愿者们也通过自己的平台为他寻找工作,经过大半年的个性化、差别化的帮教,小李有了一份稳定的工作,抑郁症药的服用剂量也降到了最低。目前虽然他从事的是保安工作,收入也很微薄,但最重要的是他能走出以前的阴影,消除对社会及他人的抵触情绪,看到自身问题,能通过自己的劳动坦然面对生活中的艰辛。休息的时候他还主动做一名志愿者,发挥他文艺创作方面的特长,以自己的亲身经历激励更多走过弯路的人能尽快融入社会。
三、社会组织发挥的作用与建议
(一)主导和运用更多社会组织发挥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社区居民的需求不断增长,而社区内的社会组织不论从数量上还是专业性上,都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民盟志愿者”是在民盟市委社会服务部培育的社会组织,除此类社会组织自身能独立经营并发挥作用的社会组织实在太少,因为一个社会组织的运营除了志愿者的一腔热情,还需要资金与政策的支持。龙华司法所协同“民盟志愿者”为社区内的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起到良好的辅助作用。
(二)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机制
社会组织承担着一定的公共责任,所以其成立势必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规制,发展要得到政府的扶持,完善的法律制度、与社会组织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制,是社会组织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这样才有利于社会组织的发展,完善其在社区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发挥。
(三)发挥好社会组织对其成员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
目前,中国社会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资助、社会捐助、提供产品和服务以及投资收入等,其中最主要的是政府的资助,但能够获得政府公共资金资助的社会组织也是有限的,除了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少数政府重点支持的社会组织以外,大多数社会组织没有正常渠道获得来自政府的公共资金,其中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金状况总体欠佳,常常因资金的原因陷入发展的困境。对此,因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政策。[1]
着手于外部环境,要完善社会组织体系和法律法规体系,抓好社会组织管理机制创新和完善,推动社会组织管理上台阶。建立“以完善双重管理体制为核心,齐抓共管”灵活有效的管理机制[2],解决没有抓手,没有监督和落实措施,无衡量和追究手段,无有效对话途径等问题;建立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物价部门等相互配合,行动一致,协调运作的整合机制,解决认识不一致,说法不一致,行动不一致,相互矛盾的问题。
[1]何欣峰.社区社会组织有效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途径分析[J].中国行政管理,2014(12).
[2]谈火生,苏鹏辉.我国社会组织协商的现状、问题与对策[J].教学与研究,2016(5).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法学院)
张志平,男,上海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赞(0)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