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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现象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视角解读

时间:2023/11/9 作者: 长江丛刊 热度: 16748
李亚西

  “法治热”现象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视角解读

  李亚西

  文章从马克思主义哲学视角聚焦法治热现象展开研究,在总结梳理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的基础上从下述三个方面解析法治热现象:从历史唯物主义视角探究现象背后的因果关系;从辩证唯物主义视角探寻此现象之嬗变与发展;从质量互变规律出发管窥法治良性发展之“度”,希望法治中国的建设运行在健康良性发展的轨道上,从而更好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给人民群众带来切实的福祉。

  法治 马克思主义哲学 因果关系 嬗变与发展

一、前言

自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化进程”被推向空前的高度,“法治”理念和“依法治国”成为国家治理的核心主导思想[1],这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得到系统全面的阐释和部署。国家的大政方针给全国人民以鼓舞,国家的建设日益迈上规范化法治化的良性发展之路,与此同时,普通民众的法治意识与思维也在逐步增长,不论食品安全事件、产品质量事件等引发的消费者维权,还是在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上对于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是否一律判处死刑等问题的热议,都从不同维度折射出黎民百姓法治意识的增强,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在完善立法、规范执法、公正司法等方面呈现出日益高涨的参与热情与责任意识。此文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解析当今的“法治热”现象,通过因果关系剖析揭示其实质,运用发展的观点、辩证否定观和质量互变规律中度的把握等原理对这一现象加以阐释和展望,希望我们能够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的指导下合理科学地运用法治思维,将法治治理模式投放到良性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上。

二、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简述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它是在批判继承德国古典哲学、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法国和英国的空想社会主义的基础上,在深刻剖析资本主义社会发展规律与趋势以及科学总结工人阶级斗争实践的基础上创立而成[2]。它包括:(1)辩证唯物论:世界的物质统一性、意识的本质和能动作用、实践本质原理;(2)唯物辩证法:联系和发展的观点、质量互变规律、辩证否定观以及矛盾的观点;(3)认识论:认识运动的基本规律、真理和价值;(4)唯物史观: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和动力、历史的创造者等。其中,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建构原则,在此基础上马克思主义哲学实现了唯物论和辩证法的统一以及唯物主义自然观和历史观的统一。此外,马克思主义哲学并非封闭僵死的,而是随着时代发展不断完善丰富的理论,是开放的、不断发展的学说。因此,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解析“法治热”现象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实践价值。

三、“法治热”现象解析

(一)从历史唯物主义视角探究现象背后的因果关系

  首先透过法治热现象,剖析一下其背后的因果关系实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论指出:(1)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2)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产生、性质、变化和发展,同时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3)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并反作用于社会存在。

  当今法治热现象的出现,归根结底是由于生产力的大发展,特别是生产方式的转变。马克思曾说:“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的社会。”[3]如今在信息技术革命的影响下,一方面,从国家政府层面看,我国在经济技术变革的同时也在进行着政治管理、社会治理以及文化、生态等领域全方位治理模式的改革,顺应生产力的发展,党和政府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发展规划。另一方面,从普通民众的现实生活看,网络信息技术的普及,让民众有了更多表达意愿、参与政治生活的平台。民主思想和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当出现和颐酒店事件、雷洋案时,人们通过论坛、博客、微信等多元社交渠道自由地表达着自己的观点,面对女性等弱势群体的保护以及普通公民的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的保障大家较为一致地呼吁加强法治保护屏障,通过规范立法、完善执法程序等举措理性科学地解决现实社会矛盾和问题。这一切变化归根结底是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由此波及上层建筑和整个社会意识形态领域。

  法治理念的普及与推广势必会反作用于社会存在、经济基础,最为核心的是推动生产力的发展。近几年的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年度报告,从立法工作、法治政府、司法改革、廉政法治、民商经济法治以及社会法治等方面为我们提供了较为系统全面的真实数据[4],透过这些数据我们也可以真切地感受到法治给我们生活带来的积极影响,特别是在促进经济增长,调整经济结构,规范化市场运作乃至整个社会治理模式的健康化规范化建设方面产生的积极影响。

  (二)从辩证唯物主义视角探寻此现象之嬗变与发展

  马克思主义辩证否定观认为:(1)否定是事物的自我否定,是事物内部矛盾运动的结果;(2)否定是事物发展的环节;(3)否定是新旧事物联系的环节;(4)辩证否定的实质是扬弃,即新事物对旧事物既批判又继承,既克服其消极因素又保留其积极因素。

  欲实现法治在中国的长足发展,需要立足中国的现实国情,挖掘剖析其中的深层次问题,否定不利因素,在扬弃中促进事物发展。例如,我国刑法针对计算机犯罪的立法中,第285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5]此规定所针对的犯罪领域极为特定,仅指与国防以及尖端科技联系的计算机领域,如果犯罪分子侵入的是普通计算机则不能用此条款定罪。那是因为在制定此条款的年代计算机还没有在家庭用户中得到广泛普及,主要应用在国防等尖端科技领域和其他的办公场所,而随着计算机在民用领域和家庭的普及,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两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从而扩大了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护范围。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在互联网+的背景下,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又增设了三个新罪名——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首先,罪名中将计算机信息系统改为信息网络,是由于生活实践领域这类犯罪已不拘泥于计算机,还辐射到iPad 、手机等终端。其次,因为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此类犯罪的犯罪率大幅度上升,为加强对其打击力度,所以将犯罪入罪门槛前置,帮助犯行为实行犯化,并没有将之作为实行犯的共犯处理,而是单独成立罪名。由此可见,法治的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仅在立法领域,在法律执行、法治监督等整个法治建设中,需要顺应时势变迁在自我否定的“扬弃”中实现发展,从而促进社会的繁荣与进步。

  (三)从质量互变规律出发管窥法治良性发展之“度”

  在质量互变规律中,度是事物保持自己质的数量界限,即事物的范围、幅度和限度。它的极限叫关节点,超出了关节点,事物就形成了新的质量统一。认识度的意义为:认识度才能确切地把握事物的质,不致混淆不同的事物;才能为实践活动提供正确的准则即适度原则,防止“过”或“不及”。

  面对马路四周随处可见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标语,“公正、法治”夺人眼球,不得不承认法治思维在逐渐深入人心,逐渐成为广大民众解决纠纷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然而,对于日常生活中人们产生的矛盾与纠纷是否都要以司法救济的途径加以解决呢?如今人们的维权意识增强了,有些邻里之间的小纠纷也非要对簿公堂寻求法庭裁判的方式加以解决;还有位知法懂法授法的老师与他人发生车子刮碰事件后,在对方做出合理让步并真诚希冀以调解方式予以解决的前提下,偏偏不依不饶非走司法诉讼渠道了之。当然,调解不可强制,诉讼维权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但在这类纠纷以法庭宣判的方式予以解决的背后,一方面,造成了大量诉讼成本和社会成本的浪费,另一方面忽视了人与人之间的情感维系和道德元素,邻里可能自此不再往来,结下积怨与仇恨,人与人之间在争夺和保护自己利益的同时少了份宽容与谅解。而这些情感道德等元素同样是人类和谐社会构筑所不可或缺的。所以,在用法治思维治理我们的社会,处理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同时,需要把握好其中的度,坚持适度原则,否则超出了度的节点便走向了其反面,非但不能发挥法治的优势作用,还很有可能带来一系列破坏社会和谐与良性健康发展的弊病。

四、结语

综上分析,我国的法治建设应当立足中国的现实国情,我们应当坚持实践的观点,实事求是,将法治理念合理融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领域;从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问题出发,如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土地收益问题[6]、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社会保障问题等,抓住主要矛盾,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合理解决方案;随着时代发展,新事物和新问题的涌现,在辩证否定观的指引下,坚持扬弃原则,同时把握好质量互变中度的标准,避免法治的滥用,让法治中国的建设运行在健康良性发展的轨道上,从而更好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给人民群众带来切实的福祉。

  [1]汪习根.发展、人权与法治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

  [2]本书编写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

  [3]谭培文,陈新夏,吕世荣.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编与导读[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4]李林,田禾.中国法治发展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

  [5]李立众.刑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6]魏永忠.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法治建设[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

  (作者单位: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李亚西(1982-),女,河北沧州人,英语语言文学硕士,法律硕士(在读),讲师,研究方向:英美文学、法律英语、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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