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须一瓜《第三棵树是和平》中的性别气质与司法伦理建设
◆周师师
福建女作家须一瓜的《第三棵树是和平》讲述了一个女性主义的经典命题——“杀夫”案例,但其并不像台湾李昂的《杀夫》或者武汉作家方方的《奔跑的火光》那样将叙事聚焦于妇女受制于传统宗法制父权代表者丈夫或公婆的凌虐,而是别出心裁地从一个现代女律师出于律师的现代职业道德为“杀人妇女”孙素宝取证的艰难过程及最后的失败不经意地揭露了司法环节中表现出的一个杀了男人的女人在男权社会中的真实遭遇与需要付出的代价,这个文本在此基础上从女性主义的角度提出了女性气质对传统男性气质司法偏见的矫正的重要性。
一、司法活动中的“菲勒斯中心”
(一)法律与男性法律与国家男权文化处于同一文化结构之中。正如洛克在《政府论》中所言,为了防止暴力的滥用,原初人们只好相互订立协议,自愿放弃他们在自然状态中个人为维护自然法而执行的暴力,转而“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加以行使;而且要按照社会所一致同意的或他们为此目的而授权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之所以产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就在于此”。
因此,法律产生的目的就在于将主体间的暴力转化为国家的权力,由国家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而国家的产生就是暴力为国家所垄断,并为法律所承认的过程。国家权力成为公共暴力的政治表达。因此,暴力弥漫在法院的物质空间与精神程序中也自然而然了。与之相对应的是启蒙的理性主义对“暴力论”的支持。启蒙主义将世界划分为代表理性、主体、文化、心灵的男性世界和代表情感、客体、自然、肉体的女性世界,并赋予前者高于后者的价值。而法律显然彰显的是以理性为特征的男性权力。所以,正如美国女权主义学者朱蒂思·贝尔所尖锐批判的:“对法律来说,女人是什么呢?而对女人来说,法律又是什么呢?曾经一度,大多数的女人所扮演的角色,就只是一个男人谈话中的客体——被谈论的客体、被指示的客体,以及被处理的客体。”
由于法律从一开始就是和男性联系在一起的,女性一直被排除在法律之外。导致司法活动的人(既包括检察官和法官,同时也包括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如律师、公安机关和行政机关人员、法律研究人员等)都以男性为主。在这里,我们看不到女人,“特别是女法官的声音,也没有看到她们的身影,我们感到仿佛置身于清一色的军队、兄弟会或其他男性的组织之中”。女性在公共领域的缺席最突出的表现是女性在法律职业中的缺席。即使在现在有少量的女性身影,但是女法官、女律师也往往是一个个矛盾的词汇,并非女性气质被带入这个场域。相反,是生理女性以阉割自己的女性气质,增强男性气质得到这一领域的认同为结果的。
《第三棵树是和平》中,拉拉对戴诺在工作环境下的性别气质描写:“后来我有一次到法院找人,看见那你在小法庭上,活像一只站在鸡笼上的斗鸡。法庭里没有什么旁听的人,只有两个扛摄像机的傻逼记者。你居然那么凶,太不好玩了!太没意思了。”相对于私人领域中戴诺的“有趣”,在司法这个场域中,戴诺仅仅可以在使自己变得像男子的情况下才能参与进来,法律接受的仍然不是女性气质而是具有男性气质的女性。
因此,法律就成为男人驰骋的疆域,成为男人话语的场所,男性也由此凭借法律获得了性别的正当性,垄断了法律的全部资源。“法律是按照男人看待和对待女人的方式看待和对待女人的,法律不是性别中立和客观的。”女权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并非危言耸听,而是恰如其分的描述。
(二)司法活动——不可避免的“价值判断”
休谟认为,人类的认识活动通过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进行。两者是可以区分的,事实是理性的对象,价值是情感的对象。事实判断是关于对象“是”或“不是”的认识,价值判断是关于对象“应该”或“不应该”的认识。
但事实上,不存在单纯的事实判断,即不包含“人的需要和喜好”地客观地断定,即使有,也只是理想的模型。在司法判断过程中,相关人员不可避免地会使用到价值判断,即个体依据自己内心的标准,“对评价对象是否符合他的需要和喜好,以及多大程度符合他的需要和喜好做出的一种判断”。
《第三棵树是和平》的开篇是技术警官看似客观公正冷静的话:“如果没有腥臭味,就像一个机器被拆零。显然女凶手有时间和心情,注重分尸质量和外观。”他的判断得到了其他所有男性司法人员一致的同意。法官说:“够狠的,一把剃刀!你们女人哪,对自己老公下手能这么狠!”主任完全是一种“无所谓”的态度,只要“陪着法律程序玩到结案”;“很拽”的法官说:“最毒莫过女人心哪,这老话真没错。”
司法人员出于男性的偏见果断地将孙素宝主观置于“潘金莲”、“巫婆”、“心理变态”的位置,书中还提到戴诺的“一个师兄说,曾有一个杀人女犯,对一审判决不满,会见律师的时候,将一支签名钢笔,突然扎进了律师的眼窝中”。尽管在西方英美等国的“受虐妇女综合征”理论的影响下,我国刑法在处理杀夫的受虐女时都会酌情减轻或免除对其的刑罚处罚,以显示国家尊重与保护妇女人权之义。但以男性为主体的司法人员,显然更倾向于主观判断杀夫女是淫荡的潘金莲而非可怜的受虐女,他们出于男性气质的冷漠,省略掉处于社会底层的女性的极其欠缺的法律主体意识和法律常识,文中律师戴诺“看得出孙素宝知道自己会死”,只知道“杀人就该偿命”、“杀人不对”,但并不知道自己在长期受虐情况下所作出的杀人行为是不同于正常情况下的恶劣行凶的,“孙素宝本身并没有意识到这些话在法律上、在定罪量刑上的价值”,“她对这个法律程序并不感兴趣”,一如男性司法人员对她受虐的真实情况毫无兴趣一般。当戴诺对主任说孙素宝的案子需要重新调查,“被害人是个很恶劣的男人”,男主任不在意地说:“咳,都是这样,自己快死了,就往死人身上推责任。有证据吗?”丝毫不在意在家庭私领域环境中无法律主体意识的女性保留证据的艰难度。
以证据的匮乏为名义为其浓厚的男性主观偏见做考证般的“真实”注脚,这也恰如麦金农批判的法律的“中立”:作为法律裁决原则的中立,它的问题在于把真正的无权者和有实权的人等同起来,并要求同样地/等地对待两者。书中的司法人员将杀死了男人的孙素宝与荡妇形象严密地镶嵌在一起,用男权的眼光先于法律杀死了孙素宝,严重干扰了其对孙素宝案件的真相还原,弱势者的尊严不仅没有被法律维护,反而被男性司法人员以法律的名义正当地扼杀了。而出于男性法官男性气质的男权眼光导致的司法过程中性别不平等并非特例。事实上,在漫长的人类男权历史文化中,人类普遍对家庭暴力采取了不同程度的认同。“殴妻已不是个人的,孤立的或脱离常规的行为,而是一种社会许可、一种责任或阳刚的象征,它深深植于文化之中,得到普遍实施但又予以否认,它完全或基本上不受法律的制裁。”小说中,连女主人公孙素宝自己都认同这一逻辑:“我婆婆说,我公公年轻的时候也打她,等到年纪大了,就好了。他们说,男人都是这样,要快走不动路了,才懂得疼老婆。”因此,在类似的事件之中,司法人员普遍缺乏对受害人的感受,在调查和询问时方式比较粗暴,且容易轻视相关案件,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严重不顾及女性的利益。
所以尽管宪法早已将男女平等确立为基本国策,并以此形成了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婚姻法》、《劳动法》等各种法律法规在内的保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但事实上,在这条法律的实施和女性权利的实现中,却处处遭受菲勒斯中心文化的重重围剿,致使妇女的实际法律地位与立法规定形成落差。
如果说男女平等是一种法律上的事实,而男女不平等则成为现实中的事实。司法机关本应该是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最后的正义的防线。因此,司法工作人员能否代表国家克服菲勒斯中心文化的强权公正司法,对于法律真正的权威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迫在眉睫的。而这一切都需要加强司法人员自身的伦理建设。而《第三棵树是和平》中的戴诺给我们塑造了一个微乎其微的典型,或曰范例。
二、构建兼具女性气质和男性气质的司法关怀伦理
(一)女性气质对司法伦理的重要性性别是指男性和女性在生理上的差异;社会性别则是指在社会文化中形成的属于男性或女性的群体特征和行为方式,它是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综合产物。男性气质和女性气质是对于男人和女人的群体体征的极端的表述,两者构成并且衍生出一系列二元对立关系。例如,前者往往与公共领域、积极的、理性的、果断的、暴力、独立、支配和统治等特性相联系,后者则常与私人领域、消极的、重情感的、优柔寡断的、和平、依赖、被支配和被统治等特性相联系。但社会性别是动态的、可变化的概念,虽然“真实的”男人和女人被要求遵循这些社会建构的“理想”模式,但两者并不总是与现实中的男子或妇女一一对应。无可否认,作为个体,每一个男人、每一个女人都是不一样的;但作为群体,男人和女人又都分别具有其共性。因此,我们并不能彻底解构男性气质和女性气质,只能在其基础上发出反抗的声音,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
事实上,一直以来,在讨论妇女与暴力、法律的关系时,女性所具有的弱者的女性气质常常被强调为受害者的身份,这样的“受害者情结”的自我定位严重忽略了女性气质在推进司法伦理建设的能动作用。如果我们无法彻底摆脱女性在男权社会中因为性别分工形成的具有普遍特征的被概括为形象性、主观性、情感性、直觉性等非理性的女性气质这一种历史性本质事实,那与其想彻底扔掉这个罪名,不如看看其能发挥出来的创造力量,美国伦理学家吉利根在自己的调研活动中证明拥有女性气质的人具备独特的强调对他人、责任、爱护和义务的关切的道德语言,对弥补男性/理性思维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第三棵树是和平》中,我们看到,正是女律师戴诺的女性的直觉给被世界遗弃的孙素宝带去了一点点希望,她“判定孙素宝说的大致是真话”,从情感上认同孙素宝所叙述的被丈夫残忍地殴打,咬掉耳朵,身上刻字及各种残暴狠毒皆是真实的,这种具有强烈女性气质的特征并不是空洞的人道主义女性同情,同时更是职业道德应具备的内在要素:“我的职责是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我不能也不会害你。”对这一底线的坚守,使得戴诺与那群男司法人员泾渭分明。事实上,在以追求正义为名义的理性的法律那里,这样的气质不仅不是多余的,相反,却是基本的。
(二)构建兼具男性气质和女性气质的司法关怀伦理
传统的司法伦理以与男性相呼应的正义伦理为标尺,要求我们把每个人当作理性存在者,重视的不是彼此之间的差异性,而是作为言行着的理性主体的共同性,但在以男性气质为主导的司法体制当中,这样的理性主体其实是有性别的主体,其忽略了由于父权制的文化思维潜移默化的集体无意识影响,使得以“价值判断”为不可避免的司法过程中造成的对女性的歧视成为必然,同时造成法律条文中的男女平等难以在现实当中得到施行,这也就削弱了法律的可信性与权威性。正如我们在《第三棵树是和平》中所看到的孙素宝所遭受到的男性司法人员的集体围剿一样。
司法伦理是社会对法律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行为具有应然意义上的规范和法律人内心价值追求的自在规范。这种社会规范既有外在的期望,如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又有内在的主观追求,即法律人发自内心的通过道德对自己行为的约束。传统的正义伦理是一种残缺的司法伦理,只有将重情感的女性气质的参与到司法伦理过程中来,才能填补男性气质的片面,形成综合了男性气质的理性和女性气质的感性的关怀伦理,它不同于传统法律中的正义理论只关注“一般化的他人”,而主张采用“具体的他人立场”:“具体的他人立场要求我们把每一个理性存在者当作拥有具体生命历程、身份和情感的个人。一旦假设了这个立场,我们就从人的共性中抽离出来。……按照友谊、爱和关怀的要求去支持你,我所要确证的就不仅是你的一般人性,而是你作为人的个性。”毫无疑问,“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感情,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
小说《第三棵树是和平》中的戴诺,就是一个兼具男性气质和女性气质的律师。她是一个女性,却做着传统男性事情如吸烟。她对孙素宝的同情一方面是靠女人的直觉;另一方面她清楚地意识到“法律只对证据认账”,“如果找不到证明,即使它们是真实的,也没有价值,因为它不是法律上的真实”。她能将孙素宝当作“拥有具体生命历程、身份和情感的个人”,而不是用一双带着性别歧视的眼镜看待犯罪的人员。也如小说作者须一瓜自己的希冀:“感受到这个被执法人的具体情感、生活黏液。”这样的感性与理智综合的立场会使得“同情、同感、同识、同哀伤、同企盼”发生,这样的同情与法律的理性不仅不是冲突的,反而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它有助于防止规则的僵化所导致的实质上的不公平,有助于去除司法人员的有色眼镜,有助于使法律的公正执行得到重要保证。
本文通过对《第三棵树是和平》的细致解剖,展现了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父权制和现代工具理性联袂悄声无息地将女性孙素宝推入了死亡的深渊;另一方面是女律师戴诺的女性气质为我们指引了一条克服司法体制中的性别歧视和冷暴力的道路。从中我们可以得出:健全的司法体制呼唤的正是兼具男性气质和女性气质的如戴诺一样的司法人员。文章从女性所遭受的不公正待遇反思整个司法伦理中存在的巨大缺陷,并力图倡议兼具男性气质和女性气质的司法关怀伦理取代单一的男性抽象的正义伦理。这有助于增强法律的真正的威信,不至于像小说中的老百姓得出“律师是帮助坏人”的嘲讽而苦涩的结论;也可以终结小说的作者须一瓜在接受采访时认为“对于执法人而言,被执法人往往不过是一个统计数据而已”的悲观看法。
事实上,只有在女性气质的参与下,法律的客观性与程式的规范性才会真正成为可能。同时,这样的司法伦理也并不只是着眼于解决司法过程中的性别不平等,仅仅观照受虐妇女的女性群体利益,而是辐射到其他弱势群体,并对其也具有重大价值,“因此女性主义的胜利不仅是女性的胜利,而是所有人的胜利”。
注释:
①洛克:《政府论》,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78页。
②朱蒂思·贝尔著,官晓薇、高培植译:《法律之前的女性:建构女性理学》,商周出版社2000年版,第214页。
③吴玉章:《法治的层次》,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0页。
④须一瓜:《提拉米酥:须一瓜中短篇小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8页。文中多次引用小说原文,不再一一标注。
⑤休谟著,关文运译:《人性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05、508~509页。
⑥孙伟平:《事实与价值》,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6页。
⑦朗达·拉普隆:《亲密关系中的恐吓:将家庭暴力视为酷刑来理解》,丽贝卡·J.库克编著,陈永国、汪民安译:《妇女的人权——国家和国际的视角》,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第152页。
⑧威尔·金里卡著,刘萃译:《当代政治哲学》(下),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726~727页。
⑨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8页。
⑩须一瓜:《作家都需要附体的能力》,详见搜狐资讯http: / /roll.sohu.com/20130728/n382733129.shtml。
[作者系厦门大学人文学院中国现当代文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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