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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杂文境界改善杂文生态

时间:2023/11/9 作者: 杂文月刊 热度: 19377
王海银

   世卫组织给健康下的定义是:一种身体上、心理上和社会适应方面的良好状态,包括躯体健康、心理健康、社会适应良好、道德健康四个方面。按此定义,道德败坏也是一种疾病,道德败坏者(包括各种违法犯罪分子),也是一種病人。因此,对待道德败坏者也应该如对待病人一样,予以同情、关爱和帮助,而惩罚就如同灌药、动手术一样,只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治疗手段而已。

   这种理念,许多人可能一下子接受不了。其实,稍加思考就不难发现,在成因上,道德上的疾病与身体上的疾病非常相似,都是不良外界环境和个体免疫力低下所致。而归根结底,人对于不良环境的免疫力,也是由其成长的环境——物质生活条件、文化背景、社会风气、接受的教育等客观因素决定的。好人之所以成为好人,坏人之所以成为坏人,就如同蜜蜂之所以成为蜜蜂,苍蝇之所以成为苍蝇一样,很大程度上个体的自由意志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比如,在几千年的专制体制下,凭借“自由意志”成为清官的,屈指可数。

   有人会说,肌体上的疾病与道德上疾的病不能相提并论,前者只会给人带来痛苦,而后者只要能逃避制裁,就可以给人带来利益和快乐。笔者认为,人最高层次的快乐,是良心安宁,是爱和被爱,是受世人拥戴和景仰,是由行善积德、无私奉献而产生的崇高感,显然,道德败坏者是享受不到这种层次的快乐的,他们的快乐只能是低层次、生理性的。

   还有人会说,你这样说,理论上或许成立,但在实践上,岂不是纵容犯罪吗?大可不必担忧。因为,在感情上、理性上理解和宽容犯罪,并不影响从法律上惩罚罪犯。只不过,我们是将惩罚作为一种治疗手段,惩罚的方式和力度完全以疗效为转移,而不是将惩罚当成一种报复、发泄仇恨的方法(如过去所谓的“平民愤”)。任何情况下,都不采用无助于疗效只会给罪犯带来痛苦的惩罚手段,相反,只要不影响疗效,就要尽可能地给罪犯以人性化的关怀。

   有了这样的认识基础,我们就可以自然地推出杂文应该追求的最高境界了,这便是将道德败坏、违法犯罪的人,不再视为可憎可恶的坏人、恶人,而将其视为需要救助的病人,将思考的重点放在防病治病上。相应地,杂文应该杜绝情绪宣泄,避免使用侮辱人格的词句,诸如“用心邪恶”“卑鄙下流”“丧尽天良”“禽兽不如”“死有余辜”之类。因为这些词句,只会让对方产生逆反心理,而无助于治病救人。如果要将杂文比作“匕首”和“投枪”,那么,其锋芒所向,应该是犯罪的原因,即将人性之恶从潘多拉魔盒中释放出来的经济、文化、法律、体制等因素,而非犯罪之人。正如有人所指出的,反腐的核心不是反腐败分子,而是反腐败赖以滋生和存在的土壤。

   总之,杂文的作用,应该是引导读者去探求和消除罪恶的根源,而不应该是激发读者对犯罪分子的仇恨。仇恨对于消除犯罪,对于社会和文明进步,往往是成事不足、败事有余。这就对杂文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在保持批判性、文学性的同时,增强学术性,更多地从人类学、社会学、政治学、心理学、法律学等学科的角度,去探求人性堕落的原因和遏制人性堕落的药方。有一种说法,叫“神恨罪恶,却爱罪人”。杂文作者不是神,达不到神的境界,但却应该“心向往之”。这样做,不但能提高杂文的境界,也有助于改善杂文生态,扩展杂文的生存空间。当然,杂文也要防止走向另一个极端——“鸡汤”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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