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学生假期打工现象,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局有关人士昨天指出,学生打工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具体可以参照《劳动法》有关条款及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昨天,南京大学一名林姓学生向本报投诉,他在暑假开始之际就在南京找到了一份家教的工作,当时口头约定每课时可获教资15元,但近日结账时学生家长却只答应付给他每课时10元。据了解,学生假期勤工俭学一般为两类。一是学校组织的实习,实习学生需付给实习单位一定的培训费,另一种则是学生个人联系,以获利为目的的劳动行为。但在后一种学生当中,意识到要在劳动过程中签订合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人却少之又少。据南京市劳动监察大队近日所作的一次检查显示,打工学生颇多的珠江路电子一条街合同签订率不到一成。据悉,北京市已出台地方规定,用人单位可与学生双方协商劳动报酬标准,但不应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劳动报酬,但江苏省目前还没有此类规定。而据南京市劳动局劳动力管理处一位姓叶的同志介绍,学生利用假期打工是一种短期社会行为,虽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但可以参照《劳动法》和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来寻求自我保护。他特别忠告广大学生,勤工俭学一定要有法律意识,要签订用工合同,一旦出现纠纷也要积极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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