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引入“历史1”、“历史2”、“历史3”的概念,从新的视角对曹操误杀吕伯奢及其全家的著名情节的“真实性”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全新的看法:该情节的设计,确实在“缚而杀之”、无声无息“缚一猪”、曹操“飞奔谯郡”的路线、陈宫做“证人”等四个地方让人质疑;但该情节的基本要素,都有史料依据,且曹操的作为符合他的主要性格特征;曹操误杀吕伯奢及其全家的情节,属于罗贯中创作的“历史3”,然源自“历史2”的史料,具备“艺术真实”的主要特征。
《三国演义》第四回,写了这么一段著名情节:
曹操行刺董卓未遂,“乘马飞出东门”逃跑。“卓遂令遍行文书,画影图形,捉拿曹操”。曹操向东“飞奔谯郡。路经中牟县,为守关军士所获,擒见县令”。县令陈宫感其“忠义”,居然弃官随其潜逃。两人逃到成皋时,“天色向晚”。曹操提议到自己父亲的结义弟兄吕伯奢家去“觅一宿”。吕伯奢虽然已知曹操是“朝廷遍行文书”捉拿的要犯,仍然热情地接纳了曹操,并外出沽酒待客。
操与宫坐久,忽闻庄后有磨刀之声。操曰:“吕伯奢非吾至亲,此去可疑,当窃听之。”二人潜步入草堂后,但闻人语曰:“缚而杀之,何如?”操曰:“是矣!今若不先下手,必遭擒获。”遂与宫拔剑直入,不问男女,皆杀之,一连杀死八口。搜至厨下,却见缚一猪欲杀。宫曰:“孟德多心,误杀好人矣!”急出庄上马而行。行不到二里,只见伯奢驴鞍前鞒悬酒二瓶,手携果菜而来,叫曰:“贤侄与使君何故便去?”操曰:“被罪之人,不敢久住。”伯奢曰:“吾已分付家人宰一猪相款,贤侄、使君何憎一宿?速请转骑。”操不顾,策马便行。行不数步,忽拔剑复回,叫伯奢曰:“此来着何人?”伯奢回头看时,操挥剑斩伯奢于驴下。宫大惊曰:“适才误耳,今何为也?”操曰:“伯奢到家,见杀死多人,安肯干休?若率众来追,必遭其祸矣。”宫曰:“知而故杀,大不义也!”操曰:“宁教我负天下人,休教天下人负我。”陈宫默然。①
这段著名情节,历来成为曹操奸诈多疑、极端利己性格的注解,而他所说的“宁教我负天下人,休教天下人负我”也成为他极端利己主义处世哲学的“经典名言”,这段情节在《三国演义》中塑造曹操形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这段情节的“真实性”历来也饱受质疑。
一、关于情节设计的质疑
仔细研读曹操误杀吕伯奢全家这段情节,并对照相关史料,我们不禁要对这段情节提出如下质疑:
质疑之一:吕家人有必要问“缚而杀之”这句话吗?直接导致“误杀”的关键性细节,就是操、宫二人听到了“磨刀之声”和“缚而杀之”的“人语”。但众所周知:要杀猪,当然要先捆绑了再杀,不可能满院子追了、捉了再杀!吕家人根本就没有必要问这个问题。而吕家人如果不说这样的废话,曹操就不会误会,不误会就不会杀人。因此,罗贯中在这里“特意”设计了这么一句价值九条人命(包括吕伯奢本人)的“废话”。操、宫二人一连杀死吕家八口人以后,很快就知道是“误杀”了,因为他们“搜至厨下,却见缚一猪欲杀”,这就又奇了怪了——
质疑之二:吕家人能在短时间内无声无息地“缚一猪”吗?从听了“缚而杀之,何如?”到“操曰:‘是矣!今若不先下手,必遭擒获。”再到“遂与宫拔剑直入”,其间也就不过一两分钟的时间,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吕家人怎么可能无声无息地把猪“缚”于“厨下”呢?作者没有交代,这也许是罗贯中的“有意”疏忽。假如让操、宫二人听到了猪叫,他们也许就不会误杀人,不误杀吕家人,他们就不会看到“缚一猪欲杀”,就不会“急出庄上马而行”,曹操就不会杀沽酒回来的唯一“活口”吕伯奢,陈宫就不会指责曹操,曹操也就不会因这指责而说出那段“经典名言”,这段著名的情节也就不会产生令人震撼、使人感叹的阅读效果。
质疑之三:曹操“飞奔谯郡”的路线对吗?《三国演义》写曹操刺卓未遂,向东“飞奔谯郡”的路线是:京师洛阳→中牟县→成皋→谯郡。这条向东回“谯郡”的路线很有问题,我们如果对照地图、参照古今的地理位置,就不难发现:京师洛阳在最西边,洛阳往东的第一站应该是成皋(即今河南省荥阳市汜水镇),第二站是中牟县(即今河南省中牟县),最后到操故里谯郡(今安徽省亳州市),即正确路线应该是:京师洛阳→成皋→中牟县→谯郡。可见,罗贯中所设计的路线,是让曹操先到中牟县,然后“有意”要曹操弯回成皋,杀了吕伯奢一家,再回谯郡,这个结论岂不荒谬?!罗贯中显然忽略了这个路线的设计。
质疑之四:陈宫能做“证人”吗?我国古今律法,有两个几乎成为惯例的原则:一是无人起诉的案件根本就无法立案;二是没有证据的杀人案也是无法定罪的。罗贯中是深知律法这两个惯例的,因此,他设计曹操误杀吕伯奢的情节时,不仅让曹操杀了吕家8口人,而且还让曹操把吕家剩下的唯一“活口”吕伯奢也杀掉了,使吕家无法告官,这种设计实际上也非常符合曹操奸诈多疑的性格特征;而更有意思的是罗贯中让“中牟县令”陈宫当了曹操误杀吕伯奢全家的全过程的“证人”。
然而,我们只要仔细研读《三国演义》所依据的主要正史材料——《三国志》及裴注,就会发现:“中牟县令”陈宫做这个“证人”,纯粹是罗贯中虚构的。
首先,陈寿在《三国志》中并没有为陈宫立传,而且翻遍陈寿的《三国志》及裴松之的注,根本就没有提到陈宫担任过“中牟县令”,更没有提到他“捉放曹”的故事。据《三国志?魏书?任峻传》载:“汉末犹乱,关东皆震。中牟令杨原愁恐,欲弃官走。”②联系上下文,当时正是董卓作乱之时,也正是《三国演义》中曹操刺卓未遂向东逃回家乡之时(《三国志》及裴注根本就没有曹操行刺董卓的记载!),可见当时的“中牟县令”是杨原而非陈宫。而关于“捉放曹”的故事,在《三国志》及裴注中有这么两段记载——一段据《三国志?魏书?武帝纪》载:“卓表太祖(即曹操,下同)为骁骑校尉,欲与计事。太祖乃变易姓名,间行东归。出关,过中牟,为亭长所疑,执诣县,邑中或窃识之,为请,得解。”另一段是裴注引《世语》曰:“中牟疑是亡人,见拘于县。时掾亦已被卓书;唯功曹心知是太祖,以世方乱,不宜拘天下雄俊,因白令释之。”③这两段史料足以表明,“捉放曹”的故事与陈宫毫无关系。
其次,陈宫虽然与曹操有过一定纠葛,但从未有过共同在成皋吕伯奢家里“觅一宿”的经历。据《三国志?魏书?武帝纪》载:初平三年(公元192年),“青州黄巾众百万入兖州”,时任兖州太守的刘岱战死。裴注引《世语》曰:“岱既死,陈宫谓太祖曰:‘州今无主,而王命断绝,宫请说州中,明府寻往牧之,资之以收天下,此霸王之业也。宫说别驾、治中曰:‘今天下分裂而州无主;曹东郡,命世之才也,若迎以牧州,必宁生民。鲍信等亦谓之然。”④这是陈宫第一次在《三国志》及裴注中出现,也是第一次与曹操打交道。根据这里所引史料,可以看出,在初平三年(公元192年),陈宫为曹操出任兖州牧而积极游说、奔走。如果说他在中平六年(公元189年),就有过一段“捉放曹”的故事、就有过见证曹操误杀吕伯奢全家的经历,他还会为曹操出任兖州牧而积极游说、奔走吗?又据《三国志?魏书?吕布传》载:“太祖之禽宫也,问宫欲活老母及女不?宫对曰:‘宫闻孝治天下者不绝人之亲,仁施四海者不乏人之祀,老母在公,不在宫也。太祖召养其母终其身,嫁其女。”这是史料中所记载的陈宫再次也是最后一次与曹操打交道,裴注引《鱼氏典略》,非常详尽地对陈宫刚直的性格、尤其是临刑前与曹操的精彩对话都进行了更进一步的刻画,但仍然没有记载陈宫与曹操共同在成皋吕伯奢家里“觅一宿”的经历。⑤
根据上述四点质疑,足以表明曹操误杀吕伯奢全家的情节设计确实有疏漏之处,但如果由此认定这一情节是虚假情节,这又会犯以偏概全、忽视史料依据的毛病。
二、情节设计的史料依据
如果将《三国演义》与其所依据的主要正史材料《三国志》及裴注仔细对照,尤其是将曹操误杀吕伯奢全家的情节进行对读,就会发现,这段情节的设计实际上是有不少史料做支撑的。
首先,关于这段情节,裴松之主要引用了三则史料:其一,裴氏引《魏书》曰:“太祖以卓终必覆败,遂不就拜,逃归乡里。从数骑过故人成皋吕伯奢;伯奢不在,其子与宾客共劫太祖,取马及物,太祖手刃击杀数人。”其二,引《世语》曰:“太祖过伯奢。伯奢出行,五子皆在,备宾主礼。太祖自以背卓命,疑其图己,手剑夜杀八人而去。”其三,引孙盛《杂记》曰:“太祖闻其食器声,以为图己,遂夜杀之。既而凄怆曰:‘宁我负人,毋人负我!遂行。”⑥分析这三则史料,我们可知:第一,曹操逃归故里时,确实经过了成皋的故人吕伯奢家,吕伯奢确有其人。第二,曹操在吕伯奢家确实杀过人,除了吕伯奢以外,杀了八个人,这与《三国演义》中杀的吕家人数正好吻合。第三,“太祖闻其食器声,以为图己,遂夜杀之”与《三国演义》设计的曹操误杀吕伯奢家人的细节,非常相近!第四,曹操在《三国演义》中所说的“经典名言”“宁教我负天下人,休教天下人负我”,显然是在“宁我负人,毋人负我!”的基础上加工而成的!有了这四个基本要素,《三国演义》设计曹操误杀吕伯奢全家的情节可谓水到渠成。
其次,这段情节中设计的曹操的作为,除了有以上的史料依据以外,还与曹操在《三国志》及裴注中所表现出来的主要性格特征密切相关,可谓他性格特征的自然体现。据《三国志?魏书?武帝纪》载:“太祖少机警,有权数,而任侠放荡,不治行业,故世人未之奇也”;裴松之在此引《曹瞒传》云:“太祖少好飞禽走狗,游荡无度,其叔父数言之于嵩。太祖患之,后逢叔父于路,乃阳败面口;叔父怪而问其故,太祖曰:‘卒中恶风。叔父以告嵩。嵩惊愕,呼太祖,太祖口貌如故。嵩问曰:‘叔父言汝中风,已差乎?太祖曰:‘初不中风,但失爱于叔父,故见罔耳。嵩乃疑焉。自后叔父有所告,嵩终不复信,太祖于是益得肆意矣。”⑦从所引这两段史料,就足以说明:曹操年少时就非常机警、有权数、狡诈,有这样一种基本性格特征的人,设计他因多疑而误杀了吕伯奢及其全家,就不是违背人物性格发展逻辑的写法,相反,是符合生活中人物性格发展的逻辑的,是对曹操基本性格特征的进一步诠释。
三、情节设计的“艺术真实”
著名文艺理论家童庆炳先生曾在《“历史3”——历史题材文学创作的历史真实》一文中,以朱光潜先生的“物甲—物乙”说为根据,提出了历史题材文学创作中的历史1、历史2和历史3的概念,他认为:“那已经无法完全知道的本真的历史原貌是‘历史1,而历史学家记载的史书,那里面的历史事实,不完全是历史事实,已经加入了历史学家的主观成分的过滤,他褒扬他认为好的,贬抑他认为坏的,鼓吹他想鼓吹的,遗漏他想遗漏的,甚至其中起码也有细节和情节的虚构等等,这就是‘历史2。”童先生认为:“真正的历史题材的文学创作实际上是从‘历史2——史书开始,加工成文学作品。如前所述‘历史2已经有了加工,文学家创作历史题材的作品是在加工上面的再次加工。这后面的作家的加工属于文学加工,所产生的历史已经不再是‘历史2,而是‘历史3 了。”⑧童先生这里的观点,可以帮助我们来认识曹操误杀吕伯奢全家的情节的“真实性”。
《三国演义》中曹操误杀吕伯奢及其全家的情节,显然属于“历史3”,而这“历史3”依据的“历史2”、依据的主要正史材料就是陈寿的《三国志》及裴松之的注,正是我们前面所引的史料。《三国演义》中曹操杀吕伯奢全家的情节,不同于“孔明借东风”那样“无中生有”,也不同于“三顾茅庐”那样“无限延展”,而是基于“历史2”、符合曹操主要性格特征的“艺术真实”,属于“历史3”。“艺术真实”,乃是文学的审美价值追求实现的基础。曹操误杀吕伯奢及其全家的情节,实际上体现了“艺术真实”的主要特征。
首先,与“生活真实”不同,“艺术真实”以假定性情境表现对社会生活内蕴的认识与感悟。其一,“艺术真实”应揭示事物的本质和表现生活的内蕴。在曹操这个艺术形象的演化和形成过程中,狡诈权变已逐渐成为曹操这一人物本质性的性格特征,罗贯中根据史料及民间传说,抓住曹操的这一本质特征,通过设计曹操误杀吕伯奢全家的情节,进行了具体的艺术表现。其二,艺术情境的假定性是“艺术真实”的外部特征,要求建立在符合事理逻辑、符合情感逻辑的基础之上。根据我们前面的分析,罗贯中关于曹操误杀吕伯奢及其全家的情节的设计,除了前述的史料依据以外,假定、虚构的部分虽然有前述的瑕疵,但让陈宫当“证人”也还是有一定“历史2”基础的“艺术假设”(史料中曹操与陈宫毕竟还有过一定的纠葛),总体上还是“合情合理”的。
其次,与“科学真实”不同,“艺术真实”对客观世界的反映具有主观性和诗艺性。第一,罗贯中在创作《三国演义》时,就深受当时“拥刘反曹”的封建正统观念与民间是非美丑善恶标准的影响,在写曹操这个人物时就自觉不自觉地带上了自己的主观色彩,把曹操塑造成为文学史上不可多得的“奸雄”典型,曹操误杀吕伯奢全家,也正好是曹操“奸”的具体表现。第二,罗贯中在设计曹操误杀吕伯奢全家的情节时,运用了有张有弛的结构技巧,巧用误会、层层铺垫,将情节逐步推向高潮,用曹操自己的“处世名言”画龙点睛。娴熟的艺术技巧和艺术手段,使罗贯中设计的这段情节产生了强烈的艺术震撼力。
综上所述,《三国演义》中曹操误杀吕伯奢及其全家的著名情节,确有让人质疑的瑕疵,但更有不少“历史2”史料做支撑,加上罗贯中妙笔生花的艺术处理,达到了“历史3”的“艺术真实”,使人为之感叹、为之震撼。
作者简介:吴跃平,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负责人,人文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中国古代文学、大学语文、应用写作。
① 参见《三国演义》(上册),人民文学出版社,1973年12月第3版,1985年8月第18次印刷,第31-38页。
② [晋]陈寿:三国志,时代文艺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2001年11月第1次印刷,第89页。
③④⑤⑥⑦ 参见《三国志(及注)》(一),中华书局,1959年12月第1版,1975年4月北京第6次印刷,第5页,第9-10页,第229页,第5页,第2页。
⑧ 参见童庆炳:《“历史3”——历史题材文学创作的历史真实》,《人文杂志》,2005年第5期。
(责任编辑:古卫红)
赞(0)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