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信阳市公安局原局长李长根贪腐案。相关判决书显示:李长根在任期间,收受31人的钱物折合人民币630多万元,“行贿之人多为信阳市公安系统的公安局局长、政委、队长”,“涉案人员覆盖信阳市所有区县”。这些行贿者的买官行为及其贿款均作为重要和主要的犯罪情节与证据出现在李长根的有罪判决书中。
令人不解的是,信阳市公安系统这些用贿款买来局长、政委、队长职务的买官者,除10多人仅仅受到不同程度的党纪政纪处分外,12人至今仍然稳坐在原有的官位上。简直不需要做任何辩说(任何辩说也无法立论),让那些通过行贿方式得以提拔为局长、政委、队长的买官者“至今仍然穩坐在原有的官位上”,是极为不严肃的组织行为,何以体现对卖官鬻爵这一腐败现象的“零宽容”?即使对10多个买官者只是作了不同程度的党纪政纪处分,也是颇可质疑。因为党纪政纪毕竟不同于法律,党纪政纪处分当有别于刑律处罚。国家法律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信阳市公安系统的那些行贿者,孰买官少于3万元?按现行刑法他们都将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如“三娘教子”般的仅仅受些党纪政纪处分,甚或不作处分。
行贿买官却不予法律追究,公众热议、诘难在所难免。面对哗然舆情,信阳市有关部门在回应相关问题时,对这些行贿行为人仍在位的情况作了如下解释:“在当时那种情况下,有可能他们一念之差犯了错,但并非就要一棍子闷死,而是应该以教育、挽救为主。”这番话可谓是“越抹越黑”,引发笔者如下的质问——
质问一:行贿买官还得考虑客观情形?“在当时那种情况下”,是什么样的“情况”?无非是当地政治生态的恶化,诸如某些察言观色、能跑会送的投机型干部得以提拔重用,“拜官公朝,谢恩私门”,从而导致“劣币驱逐良币”,规章制度悬空,“潜规则”盛行。因为如此,为官者行贿买官就可以情有可原,甚至逍遥法外么?
质问二:行贿买官行为的政治定性岂能停留在“一念之差犯了错”的浅层次上?凡人确实有可能“一念之差犯了错”,这是常理常识。行贿买官则不然,他们无一不是事先经过深思熟虑的政治考量,花上十几万、几十万奢望谋取一个更高的官位,能是“一时糊涂犯浑”“一念之差犯错”么?
质问三:仅作党纪政纪处分,甚至不予法律追究,就体现了“以教育、挽救为主”的政策了吗?党对犯有错误者当然应该“以教育、挽救为主”,不能“一棍子闷死”,但行贿买官绝非一般性的“犯错”。何况,“一念之差”还是多念所为,也只可作为司法量刑时的裁量因素,而并不影响犯罪构成;治罪量刑,同样也体现对罪犯的教育挽救,只不过它与犯错者的教育挽救是两码事而已。
张建中荐自《上海法治报》2019年12月30日吕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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