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
人的天赋分为自然天赋与社会天赋。自然天赋主要包括人的先天智力、健康等,它们由一个人的基因决定;而社会天赋主要指一个人的出身,一个人可能出生在平民之家也可能是在显贵之家。这两种天赋在人类中的不均分布是不可避免的事实,每一个人都不能改变自己的基因或出身。卢梭曾提出人类的两种不平等,一种是自然或生理的不平等,由自然天赋的不同造成;另一种不平等是精神或政治上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起源于人们同意设定的一种协议或人们认可这种存在,比别人更富足、更富有权势都属于第二种不平等。卢梭提出的第一种不平等直接指向自然天赋,第二种不平等虽然源于某一协议,但在历史上这种不平等事实上和社会天赋的不平等有很大关系。贵族世袭制度、中国传统的嫡长子继承制度,就建立在社会天赋不平等的基础上。罗尔斯在其正义理论中认为,这种社会因素和自然天赋造成的不平等应得到调节以此改善一些人的利益。
一、天赋:作为一种共同资产
罗尔斯构建的公平的正义体系包括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平等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这表明了每个人平等享有的良心自由、个人自由等权利在公平的正义中具有优先性。第二个原则针对的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这一原则又由差别原则和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构成。差别原则要求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适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期望利益,同时机会公平平等要求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而社会天赋和自然天赋造成的不平等适用于第二个原则。罗尔斯认为一个仅由“前途向才能开放”原则安排的社会分配方案是不正义的。比如在一个社会中,规定人们可以通过和他人的平等竞争最终有才能者来竞选政府官员,这看起来是平等的,但那些出生于富人家庭、占有教育资源的孩子去和家境贫穷甚至上不起学的孩子相比往往更可能成功,从而他们在资源分配中再次取得了优势地位。所以“前途向才能开放”实现的只是一种形式平等,而这种形式平等导致的分配不平等是不正义的,在这个前提下允许的分配的份额受到这些从道德观点看是非常任性专横的因素的不恰当影响。在这里体现了“应当意味着能够”的道德原则,也就是人们应当对某件事负有道德责任、承担后果应该建立在人们能够自由地选择做这件事的基础上。出身等社会偶然因素不能被人们选择,因此,承认这些随意因素造成的分配不平等是不正当的,较差出身的人不应为这种分配不平等买单。针对这种不正义的不平等需要采取一种促进实质正义的办法,使各种地位、资源的开放与分配不只是停留在形式正义的层面,而是应该提供一种切实的路径使所有人都有较公平的机会参与竞争。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在这里被提出,这一原则要尽可能避免社会天赋的偶然因素对分配不平等产生影响。因此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要求保障才能相当的人不受出身影响,并且要受到平等的教育、有平等的成功可能。
但罗尔斯认为这还不足以保证分配公平,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差别原则,理由有两点:首先,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在现实中不可能完全地使每个人受到平等的教育,这意味着社会天赋的偶然因素或多或少都会有影响;其次,虽然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避免了社会偶然因素的影响,但人的自然天赋却无法改变。和社会天赋一样,天赋较差者无法改变随机分配的自然天赋因而让其全部承受分配不平等的代价是不正义,但自然天赋又无法后天改善,所以综合以上两点理由差别原则采取的方式是要求社会不平等应安排的尽可能符合最小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也就是在可能的最大限度上补偿处于不利分配地位的人。在这里差别原则把天赋分布看作一种共同资产,可以共享这种由天赋分布的互补性带来的较大社会和经济利益。
至于差别原则对不利者的最大限度补偿,它不同于“帕累托最优”追求的效率原则,也不是要求绝对补偿原则下的绝对均等,它追求的是“最大最小值”。也就是不论社会资源如何配置,要使不利者在社会正常发展的情况下得到最大的利益是差别原则的目标,这一目标可以被看作是效率与公平的最佳平衡点。这也体现了公平的正义完全反对功利主义追求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以上的正义原则是如何被人接受的呢?罗尔斯设想了原初状态作为一个公平的环境,这些正义原则将由原初状态的人经过深思熟虑的判断同意并且通过社会契约的形式被遵守。原初状态的人是理性人,他们有自己的利益追求也具有必要的正义感,在他们选择何种正义原则时都被无知之幕限制,这使他们不知道选择的正义原则将如何影响他们的特殊情况,他们需要在一般考虑的基础上选择正义原则。具体到以上两个原则的选择,也就是人们在原初状态中不知道他们的出身是好是坏,也不知道他们自然天赋的水平,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出身较差或天赋较低的人,那么对理性和深思熟虑的人来说同意以上两个原则就是必要的。
二、天赋应得观点的挑战
尽管罗尔斯为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做了大量的论证,但对其理论的质疑与批判从未消失,尤其是差别原则将自然天赋作为一种共同资产有更大的争议。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差别原则的提出在机会的公平平等之后,但在罗尔斯的论证中,差别原则某种意义上是先于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的。如果说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针对的是社会天赋的不平等,差异原则主要针对自然天赋的不平等,那么社会天赋的不平等是由什么造成呢?罗尔斯认为现存的社会分配不平等是自然天赋不平等的先天积累造成的,也就是一个人出生在一个富有家庭可能是因为他的父辈有较高的自然天赋。因此,如果否定了差别原则而承认自然天赋造成的分配不平等是完全正当的,那么一个人因为有较高自然天赋的父辈从而享有较高的社会天赋也是无可厚非的了,就像我们一般不认为有钱人把正当资产合法地转让给其他人是不道德的,按照这样的推理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也会受到挑战。因此,差别原则在这两个原则中是更具基础性的,我们需要对它面临的质疑格外关注。其中一种质疑是:将自然天赋作为一种共同资产并补偿最不利者夸大了自然天赋在社会分配的作用,或者这些社会分配的不平等实质上都是各人应得的,这取决于个人的后天努力。诺齐克认为,某些收入或地位不平等使有些人感到不公平并不能说明部分人享有的优越地位是不应得的,而恰恰是应得。这种不平等心理的出现是因为当一个人知道别人成就较大或发展较快而自己的价值较低时,其自尊心受到了伤害。这体现了人的嫉妒心理,是对别人才能、他人努力后得到应得的回报的嫉妒,而嫉妒者则以天赋不平等为理由企图谋利。罗尔斯在阐述正义原则时显然已经意识到可能的批评,他对此假设原初状态的理性人并不受妒忌之累。但现实中人的妒忌心理却是真实存在的。
反对天赋共有者也可能会承认社会不平等分配受到偶然因素的影响,但他们会认为:穷尽影响社会分配的所有偶然因素是不可能的,因而针对众多偶然因素的几个进行补偿没有意义。按照这种解释,即便罗尔斯考虑了社会天赋和自然天赋的影响,但现实中一个人的成功、获得较多的社会分配还有许多其他偶然因素的影响,现实中的各种运气都是多变的,无法彻底估量这些因素起了多大作用,可能有的一种解释就是它们对于个人都是应得的,拿出应得的一部分用于补偿他人是不合理的。按照这种理解,天赋和各种偶然因素都构成了现实的完整的个人,把天赋作为共同财产甚至有纵容对人的身体器官再分配的危险,这会造成对个体人身权利的侵犯,同样把其他偶然因素视为不应得也侵犯了个人生活的完整性。
三、正义——社会分配的永恒追求
以上的质疑对差别原则作为一条保障社会分配正义的原则提出了挑战。但在现实的社会分配中,虽然影响个人成功、造成社会分配不平等的偶然因素确实不能被我们完全掌握,但不容置疑的是社会出身天赋、自然天赋相比其他的偶然因素一般会有更为关键的作用,这两个因素造成的不平等不应该完全得到合理化。诺齐克用器官再分配的极端情况来反对天赋作为一种共同资产也是不合适的,差别原则把天赋再分配的方式只是适当将社会资源再分配。强制分配器官违背了尊重人的原则,强制分配财富对人的损害远没有前者严重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对实现现实的社会分配正义具有启示意义。罗尔斯在《正义论》的制度部分也试图将这些原则落实到现实分配中,他把政府分为四类功能部门:配置部门、稳定部门、转让部门和分配部门。其中转让部门面向最低受惠者的需要,分配部门通过税收等手段调节社会分配,比如采取遗产税、馈赠税等这两个部门的功能都一定程度体现了机会的公平平等和差别原则。
在现代社会的治理中,一些政策都会或多或少体现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比如免费教育的普及、累进税率、福利制度和最低社会保障制度。但问题在于社会的最终分配结果距离理想的“最大最小值”还有多远,社会分配的过程中有没有一种正义导向。笔者认为现代社会的分配体系应该以“最大最小值”为目标。否则不仅会使社会分配偏离正义,更有引发社会动荡的危险。工业革命以来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使现代社会财富的增加幅度远超以往,但高速运转的社会也更有可能使天赋较差的人成为社会分配中的弱势群体,当下如何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这一问题更为紧要。
在全球化的视野下,分配的正义原则也应该被关注。发达国家站在产业链的顶端掌握核心技术,而一些不发达国家和落后地区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处于全球合作的不利地位,如果只奉行强者多占甚至全拿的法则,优势互补的国际合作最终将难以为继。当然,国际领域内的分配正义是否还要以“最大最小值”为目标有待商榷,但可以肯定的是,在国际合作和国家为单位分配的过程中应存在着一种正义观念对其制约和调节,不论是将这种正义表述为一种人道主义或是人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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