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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六旬老弄对于秦国商鞅变法的见解

时间:2010/1/10 作者: 函古老农 热度: 79412

商鞅变法的具体实施过程

——大秦历史黑洞洞底奇珍

历史上对于商鞅变法,可以说是毁誉参半。商鞅的历史功绩是被肯定的,但毁是占上风的。然而无论是毁也好,誉也罢,都没有涉及到商鞅变法的具体实施过程,这样就留下了进一步研究发现的空间。

商鞅变法是什么呢?是550春秋战国社会有乱到治,由天下的分崩离析到集中统一,由奴隶制社会到封建制社会整体历史推进的一个历史枢纽。不了解当事人都做了什么,如何去做,都做出了哪些成效。这个历史枢纽就永远打不开。此相关的一些重大经济,政治,历史研究课题就无法解决。

好就好在,商鞅变法还留有一部变法说明书,即«商君书»。这可是一部不同凡响的说明书,它是古代漫长历史过程中唯一的一部通过行政权力贯彻执行的政策汇编。删改法令一字以上“罪皆死不赦”«商君书·定方»(以下凡是引«商君书·定方»只注篇名。)这传达的严格规定,也是旷世少有的。

«商君书»、«农战»、«去强»各篇中反复强调说“国作壹一岁者,十岁强。国作壹十岁者,百岁强。国作壹百岁者,千岁强,千岁强者王”,王是天下的王。这个作一强十,作十强百,作百强千的“作壹”绝不是“法”,而是国税。

这个作一强十,强百,强千的“一岁作”,由谁来作呢?自然是商鞅自己。他于何时所作呢?也自然是变法开始的第一年,即公元前359(秦孝公三年)。这一年商鞅作了什么呢?写出来会令人大吃一惊。

 

一、一岁作成土地国有化

能否作成国有化的关键就在于一个“取之于农,治国作壹”(«农战»)。那么,何谓“治国作壹”?“作壹”也叫“起一取十” «说民»。就是以收取1/10或10%国税为前提,或者说以1/10或10%赋税作为土地国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授予或者允许每个一夫一妻制个体民户开垦或拥有100大亩(240步)土地使用权,而对其使用权经济实现作均衡控制的量化管理,这土地国有化就算作成了。公元前359年«变法令»、«垦革令»实行之后,这个土地国有化的经济实体,就在秦国诞生了。

史学界前些年就已结成两个共识,其一是商鞅变法时实行了240步大亩的百亩授田法;其二是认为李悝“尽地力之教”( 见«汉书·食货志»)中,百步亩“岁收亩一石半”的亩产或地产计量可以代表战国时期农业生产水平。

那么,百步亩“岁收亩一石半”,240步亩岁收就应该是三石六,100大亩就是360石了。

均衡法在李悝“尽地力之教”中就有,所以像使用权收入控制,也就是如何“统”的问题,现代人想破脑袋都解决不了,而商鞅在下达“凡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赋”(见«史记·商君列传»)法令之时,就预先给解决了。怎样解决的呢,我们先看李悝的“地力之教”。

李悝写道:“今一夫挟五口。治国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出什一之税十五之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服,人率三百,五人终岁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来及此。”

李悝是用均衡分析的方法来诉求井田制农夫的生存状态,他的目的并不打算改变这个生存状态,而是要在“百里提封”,六百万亩的规模上,追求一个“亩益三升”的经济效益。“亩益三升”,既是要减少三升的损失,又要增加三升收入,一亩获益六升。

古之升、斤约为今之半升、半斤(250克)。一古升五古斤,一亩六升,三十斤。百亩3000斤,120斤一石,25石。补上十五石(合450钱)的均衡亏空之后,还会有十五石军赋,这才是李悝尽地力和均衡诉求的终极目的。

商鞅对此虽有传承,然而他的均衡与系统结合,就会上升为经济与行政技术。商鞅曾在魏相公叔座府任过数年掌管公族事务的中庶子,对李悝变法应该是研究很透彻的。他在秦国的透彻变法有两大突破,其一是集夏、商、周三代。贡助彻法地租形态演变之大成,把均衡法与到国赋结合起来解决土地国有制的系统关系问题;其二是把农业生产与战争中人力、物力的巨大消耗作为一种社会总体性的经济供求关系,通过土地分统关系均衡到一家一户的生活生产中去。

他创立的个体民户,不单单是改变了井田制农夫的生存状态,而是把秦国的土地资源和劳动人力资源整体配成一个“兵出,粮给而财有余;兵休,民作畜长足”(«农战»)的经济载体或经济生产组织形式。

商鞅赋予个体民户的致富观念是“所谓富者,入多而出寡。衣服有制,欲食有节,则出寡矣。女事尽于内,男事尽于外,则入多矣。”( «画策»)当时还禁止了“金一两,粟十二石”( «去强»)的边境贸易。这里我们才真正见识到,怎样才算是彻底解放社会生产力!这完全是非暴力的,甚至用最简单的政治手段,仅仅加大一下亩制就做到了。这个古今仅有的历史创举。

公元前359年,商鞅在秦国大约创立了30万个个体民户。变法连同〈垦令〉细则一下,秦国大部分土地,就国有化为每个个体民户的100大亩土地或360石地产了。而且每户地产,也都以10%赋税36石;25%人均口粮90石;55%家庭储备和10%军赋(十年后作)的均衡率而得到量化管理。正所谓“圣人之为国,民资藏于地。”(«农战»)怎么个“藏”法呢?就是土地国有化这么个藏法。这就如同是国家土地总行或总资本,为30万户个体民户每户开设了一个银行帐户或资本帐户一样,让农民去按劳取酬,各取所需。正所谓“断家则有余,日治者王”(«说民»)王天下的王,一蹴而就,持效百年。

人们知道“土地国有化”一词,为马克思在百余年前所创,但是凭什么说商鞅所作就是马克思所谓的“土地国有化”了呢?先看马克思怎么说,“社会运动将作出决定:土地只能是国家财产。把土地交给联合起来的农业劳动者,就等于使社会仅仅听从一个生产者阶级的支配。”(«论土地国有化»)。

“土地是国家的财产。”这对商鞅变法来说,是不言而喻的。

商鞅把土地交给农民兼顾历史与现实的变法绝好,这一头不会有问题,就要看这个“联合”,是否能够联合得起来,会是何等样的联合。

虽说交地之时,商鞅确定了土地国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意义上国民联系和量化管理的微观,宏观意义上国民经济关系,可这毕竟是软件,没有硬件是联合不起来的,即便是软件,也还只有静态,没有动态。

不过商鞅的“一岁作”,还是作出了一个解决深层次问题或价值源泉问题的成功范例。我们先看恩格斯表述在«资本论»第三卷序言中的一段话:“构成资本的那些积累起来的过去劳动,不仅是一定数量的现成的价值,而且因为它作为生产和利润形成的因素,也形成价值,所以是比它(资本构成)自身更大的价值的源泉;价值规律则确认,只有活劳动才具有这种属性。”

按照这个理论,商鞅加大亩制后形成的360石地产,就可以被看成是,“积累起来的过去劳动”所构成的“现成的”资本价值了。按当时“金一两,粟十二石”计,这份资本价值是30两黄金。这么说商鞅在作成土地国有化的同时,还作成了一个30万×30=900万两黄金的原始资本。然而这仅仅是固定价值意义上的,或仅只有交换价值的死资本。只有以活劳动来体现的价值源的增长,才是有自身生命力并自立于当今世界资本之林的资本。凡此联合起不起来和资本能否自生自长的问题,都将在下一步“十岁强”的过程中见分晓。

我们知道,民户每年生产360石粟的成本,只要人均90石口粮得到满足,那么正常年景下生产出360石粟是不成问题的。制度还另外安排下55%份额的198石家庭储备和赋税各10%共20%的两种生产。除25%口粮的生产,竞有75%的剩余价值的生产,或经济学上所谓的个人劳动边际生产率。现代经济学上关于个人劳动边际生产率等于0或者更低的定律,在这里与其说是已经彻底被推翻,不如说是根本不存在。

这种富裕的,又不存在现代经济学障碍的古典式的生产制度,肯定对价值源泉的自生自长有利,如果能有与其相应的硬件构筑政治对经济的集中体现,社会组织形式相辅相成,那么,这究竟会是一种什么样的国家制度呢?这里先姑且称之为国家集权资本制,留待后证。

二、十岁强成国家集权资本制

一岁作成土地国有化,十岁强成国家集权资本制,这是商鞅变法强秦、强至王天下的两个基本步骤。把“一岁作”和“十岁强”说成是土地国有化和国家集权资本制,这是由于商鞅变法对于政治经济学的重大贡献,和他所创立的国家制度的内在经济实质和外在政治组织形式使然。非是说,不能揭示出其形实合一的历史事实。人们据此还将看到一个生产力决定上层建筑的鲜活而伟大的社会实践过程和全新国家制度的创制过程。

前359年“一岁作”成土地国有化,前面说过这是因为两大突破,一个是政治经济学性质的集夏、商、周三代贡助彻法之大成,变邑税为国赋,废井田显国土,授国土于国家民户所致;另一个是一般经济学意义上的把农业与战争的关系作为一种经济供求关系作用于所有制分统关系之下,把农战供求关系均衡到一家一户、一夫一妇家庭劳动组合之中,去实现整个土地国有制意义上的“起一取十”。说到底这也是个开局之年,就是说前359年“分異”的民户、开垦的荒地,到第二年才会普遍形成生产力,才有可能被纳入到均衡控制中去。所以从前358年算起,才能开始“十年强”的过程,到前348年“初为赋”(«史记·秦本记»)即作军赋,这是整整十年时间。也许有人会问,给那么多地,100亩相当今70亩,能耕的过来吗,凭一个老农的经验,粗放一些,喂两头牛,还是耕的下来的。不过要亮一下生产力的底碑了。

时值战国中期,铁器的全盛时代已经来临,牛耕早已普及,农业施肥、灌溉、种耕除草等生产手段业已完善。一个一夫一妇家庭组合而成的个体劳动者,一身兼备务农,养畜和家庭手工业,诸如妇女纺织,男人从事铁、木、泥瓦、石工等手工业生产三类劳动生产技能,这样的劳动生产力与100大亩土地相结合,应该是中国乃至整个人类历史最强的个体生产力。这虽说是有历史的长期积累于前,若无人为措合之功,恐怕也是强不起来的。

战国社会本身就是一个大国连年发动战争的大争之世,当时唯一的出路就是发展农业来满足国计民生的需求和战争需求,争取在一对六的战争中,强到最后。既然是大争,就需要人人争时争数,凝聚国力,举国力争。这就是商鞅的所作所为。

作为土地国化,就等于是启动了一个全新的历史按纽。集贡助彻三法为一形的井田制和由它所支持的自夏商以来的王族使用暴力征服诸侯,并重新分封诸侯世袭领地及部族隶属的历史被终结。以个体民户为基础,有村乡县中央集权制度为上层的封建制历史开始了。历史上人人都说是商鞅废除了井田制,然而他是如何废除的呢?叫我说就是一提一放,提嘛,就是把邑税提升为国税。而放,就是把井田制农夫解放为自耕农,直接向国库纳税。这样以来,井田制即使是不明令废除,它也就没有存在的余地了。但这绝不能直接催生普遍的土地买卖,因为当时秦国有80%的待垦地,而且100亩授田是动态的,户户均衡,年年均衡“分異”一户授田一户,用力不用钱即可得到土地,农民是不会去买地的。作成土地国有化的最大历史功绩就在于它变更了奴隶制的社会经济基础。至于说生产力如何决定上层建筑,这就要看这个生产力的各个内在质素如何展开、如何去发挥了。

前面说过,民户再生产360石粟的成本只占25%,那么再生产一个民户的成本应该是多少呢?

制度中特意安排下占55%分额198石的家庭储备,不全是再生民户的成本。而是一个再生民户的资本储备。民户中需求甚多,民户在承担国民义务时,他同时还是自然斗争的尖兵。自然界的旱、涝、风、虫等灾害会给农业生产带来极大的风险,有时可导致颗粒无收。这时候就需要拿出储备,以应不时之需。农业生产本身也有需求,诸如耕牛,大小农具及一般家庭生活用具,都有一个随时添置、临时缺补和更新换代的需求。再如婚、丧、修房,新增家庭的生产生活安置,动辄就要消耗大量储备。还有日常的生儿育女,大病小灾都是需求,只有在所有这些需求得到满足之后,方可去谈民户再生问题,198石家庭储备,就是为此设置的。

商鞅设定的生产制度必须是粮食(粟)生产和民户再生两种生产并举,才能在战时社会收到富国强兵的成效。与其说这也是以人为本,不如说是以户为本,因为耕地,粮食总产、赋税、军赋和兵源这些综合国力指数,都是由民户数量来体现的。

商鞅将民户成员构成设定为一夫一妇,三个子女的五口之家,和李悝“一夫挟五口”一样,这都是针对现实劳动力和有效的劳动力后备军,而设定的家庭制度轴心,这个轴心转动越快,民户数量就会直线上升,由此带动的各项国力指数也就更大。而198石家庭储备的制度安排,就为这轴心的转速,装上了历史源动力。

家庭中本来就有两个变数,一个是子女变数,一个是婚姻变数。商鞅又增加了一个“分異”变数,这就突显了家庭自身生产的作用。制度限定一户为三个子女,这应该已经排除掉生育的正常损耗和家庭间生育不均和意外夭亡之后的确实有效数。当然不是说每对夫妇只生三个孩子,而是说在分異出一两个民户之后,有生育能力,仍可保留三个孩子。

婚姻变数在战国社会取决于两个条件。其一,男子十五岁要服兵役;其二,子女十四岁生理发育日趋成熟。当此之际,十四岁左右当是最佳婚配期。至于分異出去,多子家庭一般要等到二儿子成婚之际,大儿子方可分異出去。按兄弟相差三岁计,十八岁前后即可分出。

现在可以算总帐了。假定商鞅于前359年在秦国创立了30万个民户。每户平均有,到14岁三个孩子,30万户90万个孩子。假定他们男女各半,那么在今后十年中,平均每年成婚3万对,分異3万户,到公元前348年作军赋时,秦国民户数量增加一倍,综合国力递增一倍,价值源增殖200%,所有这些软件计算程序,都将根据一些“举民众口数,生者著死者削”(«垦令»)的户籍薄记而汇总国府。还是前面说过的问题,该有硬件建设了。生产力决定的上层建筑也该出现了。

公元前350年(秦孝公十二年),秦国在咸阳建都,“联诸小分聚(村),集为大县。县一令,四十一县”(«史记·秦本论»),已经建立起户——村——乡——县——中央集权社会组织形式或政治对经济的集中体现形式。散布在秦国全镜各县乡村的每一个个体民户,每年的生产与消费指数,均可通过上述组织形式自下而上升入国库,作再度均衡。

考虑到«史记·商君列传»还有一个“三十一县”之说,根据«史记·秦本论»“四十一县”说下注释所示,“万二千五百户为乡”和“万户以上的县置令”,“减万户为长”的说明,又因乡制的历史早于县制,那么两说相差的十县,应该是由乡改县而来。加上“联诸小分聚”集成“三十一县”,秦国首次设置万户以上“置令”的“四十一县”,应该是确切无误的。

以县数定户数,十个乡改县,12。5万户。三十一县31万户,合计43。5万户。从前350年到前348年还有两年,按43。5万户每年20%增长,一年为8。7万户,两年17。4万户,据此估算,秦国民户总数到前348年作军赋时,应有60万户。

如果说公元前359年的“一岁作”,只是一个计算机的数字软件设计的话,那么公元前350年的联乡聚,设置县,建立中央集权制社会组织形式,就是一个计算机的硬盘了。有了这两方面的国家建制,这其中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国与民的所有制联系,所有制实现形式方面的利益分统关系,以及农业与战争的供求关系都会因为被纳入到集权制社会组织形式中来,而形成一个既有外在形式又有多种内在联系的国民联合经济体。说它是国家集权资本制,是由于它的经济生产全部由本年的“活劳动”来体现,年年都会均衡出,赋税、口粮、家庭储备、军赋四项经济价值。赋税和军赋要纳入库府。口粮用作下一年的生产成本。家庭储备用作家庭形态自保并促使民产再生。

由于所有制经济价值都是由民户数量来体现,而民户本身又是一个民户再生体,全国性总量上有一个20%的再生率,所以生产与消费的年度均衡之外,年年都有一个20%的价值源的递增率和年度均衡之后20%的价值积累,即死价值或固定价值的积累。这种年年都有鲜活的新价值使用,又年年有使用价值,剩余价值和固定价值积累的国家制度,不叫资本制是会名实不符的。这种资本制的资本增殖和积累,是自商鞅前359年“一岁作”以来自生自长,与新制度与生俱来,自行运作,不到诸侯国争权战争结束,不到社会统一,是不会终止的。

这个全新创制的国家集权资本制,一个国家加民户的大公司,它的自行运营的由30万民户,10800万石资产到60万民户,21600万石资产的资本运作过程来体现的,商鞅在秦国十年变法的综合国力的一览表,本文将开列如下,以便人们能对变法有一个视觉直观的了解。

年 代

产 数

耕地面积

粮食总产

赋 税

兵 员

军 赋

前358年

  30 万

3000万亩

10800万石

1080万石

  60 万

 

前348年

  60 万

6000万亩

21600万石

2160万石

  120万

 2160万石

明眼人一定会看出表中的两组数字之间,会有一个一年一度20%的递增率和一个一年一度的一个200%的倍数递增率,其中赋税和军赋的增长率是与整个国民生产和综合国力的增长率是同步同趋的,这是两个要上升到国家层面上的,作用途上的二度均衡的国家地租或资本利润部分。赋税要全部用来奖励军功,以军功授官爵。而军赋则要统筹管理起来,用作战争需求。

总而言之,商鞅变法的具体实施过程,都是遵循着“圣人之为国,民资藏于地,而偏托危于外”这个变法理念,分为两个步骤来实施的,变法的实施过程也就是理念产生伟业的过程。

三、数量均衡的经济与执政技术

商鞅在秦国的变法,仅仅只是短短的十年时间,这距离秦始皇统一中国的前221年,也就是这次变法的长期目标,即王天下的目标,还有一百多年的时间,尽管在创制过程中,已经呈现出规律性的曙光,但是如果说没有一套“使法必行之法”(«画策»),或者说是恒定久远的经济与执政技术,也是很难实现变法的长远目标的。

我们在读«商君书»的时候,经常会看到一些“王者刑九而赏一”,“起一取十”,“起一得十”或“出一得十”等等莫名其妙的数字比例,但是您还要是把它们同变法的实施过程联系起来,同十年倍增率联系起来,您就会觉得它们像是一条条绳索或者纽带,把这个变法过程、和它的每年20%的增长率和每十年一度的倍数递增率紧紧捆绑或唯系起来,依靠它自身的内在推动力,顺时顺数地往前进,它更像一些齿轮、螺钉、天车之类的工业机械一样,把商鞅变法成效一代一代的传送到秦统一。这也许就是商鞅所谓的“使法必行之法”或本题所谓的经济与行政技术在发挥着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商鞅虽死法未败的历史奥妙,也正在于此。

我们知道,商鞅变法是关于生产和消费的,从一户而一国的年度均衡,而分出过去劳动与活劳动,分出资本表现形式的不同,分出资本固定价值的积累和使用价值的增殖,同时还有他的利润归结和用途。«商君书»简直就是中国古典版的«资本论»。

下面我们就来具体说说这套经济与执政技术的各项技术要领。

第一,“王者刑九而赏一”,它首先是一个由25%口粮分个人劳动生产率或每一年同等分额的活劳动来支持的以100%所有制实现形式为前提的、名副其实的监管技术。

所谓“刑九”,即先以法令形式规范执行,待创制成功,“以法去法”之后,形成制度规定,即:土地国有权形式上10%的经济收益和国民使用权形式上90%的经济收益(这里面包括10%军赋)。这是在用所有制关系来执行监管职能,监督内容包括正常的经济行为和官吏的执政管理行为,这似乎是天经地义的监管或道义使然的监管。

所谓“赏一”,就是把全部所有权形式上的占总量10%赋税收入,集中起来统一用来奖励军功,以军功授官爵。这里边应该有转移支付官吏薪酬的考虑。同时“赏一”既是一个经济杠杆,用来撬动民众的,又是一个占经济总量10%的军赋投入。

监管技术本身就保证了时间上的、数字链上的、价值源上的积累性增长及以两项生产制度为前提的利润归结,积累与分别利用的制度技术的传承。

第二,保证了由25%活劳动来支持一户一年360石粟和一国内,一年一度“起一取十”,或100%所有制经济的实现,还会派生出每年20%的增长率和每十年一度国民经济总额的200%的十年倍增长率。所有这些增长都是双重的或顺时顺数的人、物并进。

第三,保证了占每户每年55%活劳动来支持的、平均每十年产生一个民户和秦国每十年一度户数总量和综合国力总量递增一倍的制度运作。这应当可以被当作是一项保持持续性发展的制度技术。一个一年一度“起一取十”,100%所有制经济实现制度;一个每十年一度,民户与综合国力总量递增一倍,200%经济实现的制度,这就是商鞅所谓的“度数已立,其法可修(行)” «画策»的“度数”。这两个“度数”的确立,就标志着变法创制的成功。

第四或第三个制度技术,也就是分别以10%活劳动来支持的,分别为占户量或国民生产总量10%的赋税与军赋的归结与运用技术。

由于整个所有制形式100%的经济实现,只能花费25%的活劳动,而无论是民户形式方面,还是总体形式上占55%比重的活劳动方面,都是花费在民户形态自保和民户再生的总量增长上的,所以年年均衡以后都会有占20%份额的活劳动是用来生产农业地租或资本利润的,由于它们被制度性地排除在生产和再生产之外,所以这部分的均衡比重就是纯粹的剩余劳动、剩余产品,或剩余价值和从事大量军事活动的剩余人力。在资本制中形成了单列式利润归结与运用制度。

经过年度均衡,作为固定价值的价值源都会以过去劳动的形式,归结到资本的固定价值中去。而每一年开始的新生产与活劳动,都会参加进去一些新“分異”的,总体上为20%的户数,今年的年度均衡中,就会比去年多出一个20%的比较率,即从前357年以后,每一年100%的经济实现都会是上一年的120%。而实际上每年归结的分别为10%的赋税和军赋,都是120%的10%,即1/12。这两个1/12的到前348年创制成功之际就是两个2160万石。所以经过商鞅变法和国家集权资本制创制之后的秦国,每年就分别有一个1/12均衡比重的国家治理成本和一个1/12的均衡比重的战争成本,这全部都是发展性余额,纯粹的剩余价值。

关于赋税用法和用途前面已经说过,最后要说的,是“兵用民之所易而以力攻者,起一得十”或“出一得十”。无论“起一”也好,或者是“出一”也罢,都说的是1/12的军赋与剩余人力。那么“得十”,又指的是什么呢?毫无疑义,这指的就是一个完整的诸侯国。

从公元前348年到前221年,一共是127年,这期间秦国一共并吞了六个诸侯国,平均下来是每21年,每年花费1/12的发展性余额或纯粹的剩余价值,就可以征服一个100%完整的诸侯国。事实证明,秦国是用一个1/12的发展性余额统一中国的,不知道现代人看到了这种结果之后,会作如何感想呢!?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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