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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认知与人类安全共同体的建设路径探析

时间:2023/11/9 作者: 克拉玛依学刊 热度: 12169
李德杰 王盖盖

  摘 要: 国家对安全的认知对人类安全共同体的构建有着重要影响。从决策的一般程序上讲,国家对安全的认知分为议题性质、威胁程度和合作前景三个层次。以集体安全理论、多元安全共同体理论和地区安全复合体理论为代表的西方共同体理论无法就国家对安全的三个层面认知提供完整的建设方案。因此,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设,应该从类主体构建、规范性约束和功能性框架三种路径全面推进。

  关键词: 国家安全认知;人类安全共同体;真正的多边主义;综合安全观

  中图分类号:K092 ? ? ?文献标识码:A? ? ? DOI:10.13677/j.cnki.cn65-1285/c.2023.02.09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提出“全球安全倡议”“坚持共建共享,推动建设一个普遍安全的世界”[1]。作为中国与世界各国携手应对现实安全挑战所提供的中国方案,该倡议提出“安全是发展的前提,人类是不可分割的安全共同体”[2],要“抵制冷战思维和集团对抗,共建人类安全共同体”[3]。因此,人类安全共同体可以被理解为“全球安全倡议”的建设前景,也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国际安全领域的重要延伸。

  古希腊的政治学就将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关系放在政治学的重要位置。柏拉图认为,人要寻求至善,必须要在城邦至善中达成[4],亚里士多德则进一步认为“人类自然地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5]。马克思也认为个体的发展离不开共同体存在的必要性:“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能有个人自由。”[6]因此,共同体的建设离不开个体对共同体的认知,国家与更为广阔的人类社会之间的关系也是密不可分。在当今世界,尽管全球化、地区一体化的潮流不可逆转,但国际事务的处理仍然是以主权国家为单位的。特别是在安全事务的处理与应对中,国家的作用是寻求解决路径的基本保障。因此,人类安全共同体的建设也要从主权国家这一基石作用出发,来探讨作为个体的国家与以共同体为导向的人类安全事业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国家安全认知的内涵层次

  国家安全认知是国家安全主体在从事国家安全工作过程中对国家安全问题及其现象的判断并形成规律性的认识和看法[7],这些认识和看法是由与外部关系的互动而产生的。就问题反应式决策的一般程序而言,安全主体的这种认知一般会经历三个层面——本国是否安全、安全程度如何、怎样实现安全。具体而言,首先要判断某一问题是否属于安全问题,即对新出现议题性质的判断;其次要理解安全问题的威胁程度,即对威胁程度的评估;最后则是对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有所展望,在人类整体层面则是国家在国际社会中可以采取哪些手段,即对合作前景的认识。

  (一)界定议题性质

  安全问题是关系到一个国家、政权生死存亡的关键性问题。所以,当一个问题产生时,国家会首先对这一问题的性质、尤其是是否具有安全性质作出大致界定。如果属于安全问题,则要按照安全问题的解决逻辑去出台政策、落实措施。这种对于议题性质的判断主要取决于历史与现实两个方面。

  从历史的方面讲,国家对安全的认知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曾经所受威胁的相关经验教训。心理学的“认知相符”理论指出,人都有保持自己原有认识的趋向[8]。所以,当出现一个新的安全问题时,国家总是下意识地从历史经验去理解。这种认识对于一国如何界定安全问题有着重要影响。例如,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总结了一百多年来我国饱受西方列强入侵的历史教训,提出“海防为我国今后主要的国防前线”“建设一支强大的海军”等战略方针[9]。对中国而言,从中英鸦片战争到八国联军侵华的近代屈辱历史,大部分威胁都是来源于海上列强的入侵。这就使得当代中国在国家安全建设上十分重视海疆安全。

  从现实的方面讲,国家对安全的认知受制于国内外综合安全形势的影响。关注认知活动与客观环境之间关系的“系统认识论”认为,认识活动是知觉者和已知事物之间的一种相互作用,是于生物、心理、文化、语言等的性质的要素的复合体[10]。不同国家所面临的不同客观安全形势,使得一些领域在一些国家看来属于国家安全问题,在另外一些国家看来则不然,从而对国家维护安全的战略、手段产生影响。例如,敌对国家的毁灭性威胁或周边国家的冲突性事件上升,会使得国家对外部安全更加敏感,增强国家通过制衡、结盟或“两面下注”等战略与手段实现本国安全;而外部安全环境相对轻松的国家,则更容易保持中立、不结盟等超然的态度,对国际安全的关注度也远不如前者。

  (二)判斷威胁程度

  当一个国家已经认为某一问题为安全领域时,并非会采取一样的手段去解决这一问题。无论是从安全问题本身的特点,还是对不同国家自身的客观能力和现实需求等方面,不同安全问题的威胁程度具有相当重要的区别。这些威胁程度的差异也影响着国家对威胁的不同认识。

  一是现实紧迫性,即安全问题是否已经对于本国造成迫在眉睫的威胁。有的问题尽管被定义为安全领域的事件,但是未必需要国家立刻去解决或者有能力立刻解决。以气候变化为例,尽管气候变化对人类的威胁是一项共识,特别是对小岛国的生存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但是温室气体的治理,并非是一夕之功,需要各国从长远出发,采取战略合作来逐步实现。

  二是地理相邻性,即在距离上靠本国更近的安全事件更能够使得国家感受到威胁,更容易让国家在相关的安全问题上明确自己的立场。这主要是由于“在历史上,大多数国家主要关注其邻国的能力和意图”[11]。例如,俄乌冲突爆发后,欧洲国家、特别东欧国家对俄乌冲突反应最为激烈,要么明确加入俄罗斯一方(如白俄罗斯),要么从各个方面坚定支持乌克兰一方(如波罗的海三国、波兰等);西欧国家尤其大国虽然也非常关注这一冲突,但是更希望两国之间能实现和平谈判;而其他地区的中小国家则对这一冲突对本国安全环境的外溢影响关注较少。

  三是能力应对性,即同一安全问题对于具有不同实力的国家而言,其威胁程度不同。在这种判断中,安全能力的等级决定了其对威胁程度的等级的认识。比如,对于一个周边国家开发弹道导弹的努力,无能力建设反导系统的国家比有这一能力的国家对这一安全问题有更大程度的威胁感知,更容易采取增加军备投入、与强国结盟等手段对其进行制衡。

  (三)评估合作前景

  国家在准确应对外部威胁时,必须要考虑外部的反应。因此,一国在安全问题上开展合作,还是依靠自主来提升自身安全能力,取决于该国对该问题所涉及的国际共同利益进行判断。这种对于国际合作前景的评估,既是国家理性动机的结果,也受制于外部的合作氛围。

  一方面,国家对于合作的动机,主要涉及的是合作成本的问题,即在同样能够获得安全问题的改善基础上,不合作所付出的成本是否明显高于开展合作的成本。从理性人的视角来看,国家的决策会以最小的成本来获取最大的收益。当收益确定之时,国家会主动采取最小成本的方式来确定自己的安全行为。例如,如果国家能够采取和平谈判的方式解决与邻国间的领土纠纷,则不必要直接采用战争行为或武力威胁行为来解决,因为后者可能付出更多的成本。

  另一方面,国际社会是否有进行合作的环境氛围。这主要涉及到国际社会对特定安全问题的共识程度。国际规则、规范乃至国际舆论的推动是塑造国际社会在某一议题上是否具有合作氛围重要方式,特别是大国之间的一致性,更能够从权力政治的视角推进合作的氛围。例如,2015年巴黎气候协议的达成,离不开更早之前中美之间关于气候问题联合声明的关键性作用。它极大地推动了更多国家参与到全球气候框架协议的制定中,为国家参与这一非传统安全问题的合作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氛围。

  总之,从决策的进程上讲,国家从历史与现实两个层面对议题性质进行判断;然后从安全问题本身的特点、不同国家自身的客观能力和现实需求等方面出发,国家根据现实紧迫性、地理相邻性、能力应对性等方面感知安全问题对本国的威胁程度与等级;最后从主观动机、外部环境内外两个方面,对合作成本与国际共识评估,看待国际安全合作的前景。

  二、安全共同体建设的现有路径

  安全共同体理论是国际安全领域重要的理论范式,其主流的观点是通过建设安全共同体来缓解国家之间的安全困境,推动世界范围内的和平。其代表性理论有威尔逊主义的集体安全理论、多伊奇的多元安全共同体范式以及哥本哈根学派的地区安全复合体理论。

  (一)集体安全理论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为避免世界大战的制度安排,时任美国总统伍德罗·威尔逊从自由主义的理想视角出发认为,“为了大小国家都能相互保证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必须成立一个具有特定盟约的普遍性的国际联盟”,这一共同体的集体安全机制“是达到永久和平的全部外交结构的基础”[12]。威尔逊强调,新秩序应该是所有国家都应当为其他国家的集体防卫作出贡献[13]。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国际联盟建立。美、英、法、意、日五个大国作为常任理事国集体对联盟的安全保障作用进行背书。

  从实践层面而言,国际联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夕诸多侵略战争中的消极表现,说明以国际联盟为核心的集体安全体制未能解决大国联合保障中的推卸责任的问题,各大国仍然对于制止冲突的责任划分持消极态度。尤其当国际冲突在涉及到大国时,国际联盟往往无法取得“大国一致”,也就无法制约大国的肆意妄为。

  从理论层面而言,集体安全理论通过机制的约束,使得成员国对违反安全机制规范的行为进行联合惩罚。但是,问题在于,在实践过程中,各国无法就安全问题实现一致的认识。在如何定义侵略、威胁等安全议题时,即使在各大国之间,尚且存在着巨大的冲突,难以实现一致的认识。在1931年日本发动侵华的“九一八”事变中,国际联盟既不援助中国也不制裁日本的做法,就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国联的不作为实际上鼓舞了日本的侵略气焰,几乎没有起到应有的集体安全作用。

  (二)多元安全共同体理论

  作为最早关注国家认识与安全共同体的学者之一,卡尔·多伊奇以跨大西洋关系为案例,认为在多元安全共同体中,彼此独立的国家通过多元主义的方式,加强相互协商、沟通和合作的机制和传统,会培育出一种相互信任、相互关心的氛围。通过多元一体化而不是强行合并的路径走向融合,能使各国都对和平解决争端有着可靠的预期[14]。伊曼纽尔·阿德勒等人在向多伊奇的致敬之作中,将跨国力量、国家权力、国际组织的合力作为安全共同体生成的自变量,重构了多伊奇提出的安全共同体的概念体系,整合了安全共同体的发展脉络[15]。

  從实践层面来说,冷战后,以北约为代表的跨大西洋安全合作关系的继续存在,似乎在证明西方国家正在朝着卡尔·多伊奇的多元安全共同体路径发展。不过,一方面,这一机制内部的某些合作,例如经贸交流、人员往来相比于他们与世界的其他地方之间交往的增长幅度,正在明显下降;另一方面,世界其他大部分地区的政治、经贸和文化联系,显然没有北大西洋两岸那么密切。他们的问题不是多元主义而是过于分化,安全共同体观念严重缺失,共同体建设仍然是一个难以展望的前景。

  从理论层面而言,多元安全共同体理论尽管通过强调互动的机制和传统,分享共同的身份和规范[15],可以使得共同体内部产生出对安全议题的相似性感受和对合作前景的合理性预期。但是,这种共同体仍然难以在议题的紧迫性、地理的相邻性等方面实现对威胁的程度的统一性认知。就以跨大西洋关系来说,东欧的北约成员国对于俄乌冲突的观点与西欧、南欧、北美等地区的国家难以保持一致。尽管存在行动上的协调,但是不能掩盖他们在安全认知上的巨大差距,比如对俄制裁的具体措施、对乌援助的力度和限度等,以及由此产生的政策协调困境。而这些协调困境,恰恰反映了各国在面对威胁认知时难以支持安全共同体的集体行动,而是站在维护各自国家安全利益的立场上。

  (三)地区安全复合体理论

  作为哥本哈根学派的主要代表性安全理论,地区安全复合体理论的核心思想是,由于大多数威胁在近距离传播比远距离传播更容易,因此安全相互依赖通常会组合成以地区为基础的群体,即安全复合体[16]。从这一基本假设出发,该理论将地理上的邻近性作为国家间的安全问题的主要研究变量,通过对地理距离方面威胁相似性的强调,地区安全复合体理论将共同体的建设放在了国家对安全威胁的紧迫性等问题的一致性层面,弥合国际安全体系研究和地区研究之间的鸿沟。

  结合不同的地区实践,可以看出该理论对于地区划分的确切标准没有实现统一,有的是参考学科惯用的地理分区(如东南亚、南亚),有的则干脆未提供明确标准(如西部非洲、非洲之角),“读者只能自己作出判断”[17],从而使得复合体的“地区意义”大打折扣。另外,对于那些保持中立的中小国家和奉行孤立主义的地区大国,作者似乎也选择了让它们“孤立”于地区安全研究之外,而未将其纳入到地区安全复合体的构建中。显然,这种路径没有解决国家间关于安全议题、特别是威胁如何界定的分歧,也没有说明那些内部安全合作难以为继的地区应该如何实现更好的合作前景。

  这三种代表性理论,都难以同时满足国家在问题界定、威胁程度、合作前景等三个层面对安全认知的一致性需求,也就无法真正形成安全共同体的观念。

  三、人类安全共同体建设的路径选择

  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2022年年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中指出,我们要“坚持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共同维护世界和平和安全”“坚持重视各国合理安全关切,秉持安全不可分割原则,构建均衡、有效、可持续的安全架构,反对把本国安全建立在他国不安全的基础之上”[2]。从国家在议题性质、威胁程度和合作前景方面的安全认知出发,结合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理念,人类安全共同体可以从类主体建构、规范性约束、功能性架构等三个层面的路径进行建设。

  (一)类主体建构

  “类”概念是马克思哲学中一个独特而根本的概念[18]。马克思把人的本质理解为“内在的、无声的、把许多个人自然地联系起来的普遍性”[19]。体现在安全共同体建设当中,类主体认同主要基于成员国对类主体身份的认可,并将该身份完全内化为自我身份,亦即各国以类为基本存在行事[20],从而否定自我中心化的倾向。因此,类主体建构在主观上要求各国之间、各国与安全共同体之间在安全的认知上具有高度一致性,客观上则体现了各国及共同体之间的安全关系休戚与共,各国对他国和共同体的安全关切有类似的体驗。

  首先,国家在作出安全决策中要关注他者的合理安全关切,主要体现在本国的安全决策要重视对他国安全造成的影响。因此,人类安全共同体的建构:一是决策者要广泛了解安全政策出台可能给相关国家造成的负面影响,在决策之前注重与相关国家进行磋商,更加深入地了解他国基于历史经验和现实形势的安全关切;二是在分析和了解安全议题的分歧时,各方应该加强政府不同部门、学术界乃至民间的交流,以更好地在不同的安全议题上达成共识,至少是形成谅解;三是倡导在国际安全机制中,以多边主义的形式更多地对安全议题进行关注,既要结合最广泛的国家和地区的呼声,又能集聚其力量对最紧要的安全议题进行聚焦和破解。

  其次,国家在执行安全政策时要留有余地,追求相对安全。原则上,共同体建设应该否定单方面强化军事集团、建立绝对优势的行为,特别是要反对不顾别国安全关切强化针对第三方的军事同盟,杜绝将本国安全凌驾于别国安全之上、把本国安全建立在他国不安全的基础之上的做法。但在现实操作上,对军事同盟的强化,既要照顾盟友的安全关切,也要保持同盟强化的限度,给可能受损的第三方释放力量发出克制的信号,以明确的姿态来降低对方对威胁程度的感知。

  最后,坚持安全的客观评价导向,反对将非安全问题安全化的倾向。对威胁的感知是主观的,但对于威胁的评价应该是坚持客观原则,以避免主观随意性。一方面,通过集体安全机制对威胁进行客观评判,避免个别国家为了本国利益破坏更广泛的安全共识,有利于各国之间取得对某一特定问题的威胁性质和威胁程度的共识;另一方面,国际社会在形成共识过程中,要注意强调安全问题与非安全问题的边界,既反对将别国关注的安全问题模糊化,也反对将非安全问题安全化。

  (二)规范性约束

  规范是行为的准则,是构成人类共同体的纽带,是人类共同体共享的价值判断及其标准[21]。在人类安全共同体建设中,规范的作用则是约束国家维护安全的主权权力的发挥,特别是约束国家在安全能力的分配、安全手段的使用、安全后果的承担等方面遵守既有的规范和原则,并且通过互动不断产生新的规范。

  在安全能力的分配上,一方面,安全能力的分配要有制衡,防止一家独大和绝对优势。因此,追求绝对的联盟优势是不可取的。无论是内部的牵制还是外部的制衡,都应遵循有序竞争原则,避免恶性冲突和秩序冲击。另一方面,安全能力的发展应该重点照顾在冲突频发地区的中小国的安全问题,增强其面临的安全问题的共识性,国际集体安全机制各国、特别是弱势国家有足够的能力和选项应对可能的威胁。

  在安全手段的使用上,主要是各国应该树立约束武力的认识。一是要通过国际法与国际规范,降低各国在应对威胁时的武力选项,使得各国在面对安全问题时能够通过合作而非武力或武力威胁的方式来应对;二是一国发展武力必须要考虑邻国的感知,重点是要建立各种层次的防误判机制来确保这一点;三是安全机制的设计和运行,需要提升武力解决国际矛盾的成本,降低机制内国际合作的成本,使非武力选项的价值性提升。

  在安全后果的承担上,共同体建设要求有能力的国家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做到权责一致。大国既有更强能力的应对性,又因为利益面广而对安全问题的敏感度更高。在对待具体安全议题上,大国应该展现责任担当,要为世界提供更多公共产品,为世界和平作出更多的贡献。在对待宏观安全秩序上,大国应该展现大格局、大胸怀,避免眼前的分歧阻碍国际安全秩序的总体改善。例如,中美之间应找到国家间的正确相处之道,以更宏大的战略眼光和担当精神共同维护国际秩序的稳定。

  (三)功能性架构

  功能路径侧重于人类安全共同体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即共同体的建设应该着眼于现实安全问题的解决,以当前国际社会面临的最紧要的安全任务为导向,以共同安全、综合安全、合作安全、可持续安全的安全观念,推动建设均衡、有效、可持续的安全架构。

  第一,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大国间的竞争越发激烈,某些西方大国为维持自身霸权,逆全球化潮流而动,通过“小院高墙”主动推动经贸和科技脱钩,胁迫其他国家选边站队,刻意制造阵营对抗。因此,安全共同体的建构要以共同安全为宗旨,一方面着眼谋求推动本国安全与他国安全间的平衡,特别关注受到本国安全能力影响较强的周边国家、问题领域更敏感的国家的认知;另一方面要积极将大国间关系稳定在友好水平,推进新的大国协调和大国行为克制的机制化,深化战略对话,建立战略互信,管控战略风险。

  第二,当前世界各种非传统安全现象日益突出,恐怖主义、气候变化、跨国犯罪、网络安全等诸多领域出现了新的安全问题,给许多国家带来了不亚于传统安全的重要威胁。因此,安全共同体的建设要以综合安全为重要内容,一是要坚持安全的全面性和平等性,保障各国都有平等参与国际和地区安全事务的权利,尤其是要充分注重广大发展中国家安全问题的紧迫性和中小国家参与安全问题解决的战略作用;二是要坚持安全的统筹性,注重协调不同的安全问题领域,重视安全问题产生的苗头和深远的影响,打破安全领域之间的藩篱;三是坚持安全问题的开放性,接纳不同国家在安全问题的紧迫性、相邻性和能力性方面的合理担忧与诉求,综合考量本国的政策行为对其他国家的安全可能造成的影响。

  第三,全球化之下,国家之间的安全困境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因为大国垄断或主宰国际和地区事务而更加恶化。因此,安全公共体的建设应以合作安全为方式,坚持通过对话协商以和平方式解决国家间的分歧和争端;坚持通过国际合作和协调而非制造分裂和对抗来解决矛盾,积极探索解决安全问题的合作途径,营造国际合作的氛围和前景;突出第三方调解在分歧矛盾的双方之间实现合作的地位,完善国际矛盾和冲突的调停体系,鼓励各国与集体安全组织积极参与矛盾的调解与纠纷的化解;积极推动全球化进程,从相互依赖的视角增大合作的收益,同时增加冲突的成本与不合作的损失。

  第四,安全与发展的问题相互交织,发展程度较低的地区往往容易形成威胁安全的因素。发展是安全的基础,安全是发展的条件。因此,安全共同体的建设要以可持续安全为远景,在发展中解决安全问题,而非将二者对立。一方面,各国的安全政策要注意安全保障的战略意义,从更长远的眼光和未来的前景来看待当前的安全问题。例如温室效应问题的解决更应该“从长计议”。另一方面,各国和国际机制要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关系,安全纲领要与发展措施相结合,例如积极推动全球安全倡议与全球发展倡议相对接,以发展促安全,以安全保发展。

  类主体建构通过国家间的互动来使得国家对安全的认知趋于一致性,为人类安全共同体的建设提供了认同基础;规范性约束则是能够从总体上降低国家对威胁的感知,为人类安全共同體的建设提供了设计规则;功能性架构则是为国家间合作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指南,为人类安全共同体的建设提供了现实框架。

  结? 语

  人类安全共同体既是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安全保障,也体现了世界各国爱好和平的人民对自身安全的终极追求。构建人类安全共同体,契合世界各国求和平、谋稳定的普遍愿望,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各国持之以恒地努力。各国对安全的维护离不开对共同行动的认知,各国应该在议题性质、威胁程度和合作前景等方面转变当前的绝对安全、零和博弈、冷战对抗等传统安全思维,坚持从类主体建构、规范性约束、功能性框架三个路径推进人类安全共同体建设,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观念,才能破除安全困境,破解和平赤字,从而实现普遍安全、共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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