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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当前“关键少数”的影响探究

时间:2023/11/9 作者: 克拉玛依学刊 热度: 26522
阿地拉·阿不都力米提

  (中共克拉玛依市委员会党校,新疆克拉玛依834000)

  受两千多年封建社会意识形态的影响,我国国民的思想意识深处有“三纲五常”的印迹,而这一特点是全面依法治国中不可忽视的关键因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党校建校80周年庆祝大会暨2013年春季学期开学典礼上的讲话中,强调了各级领导干部学习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性,他指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领导干部也要学习,以学益智,以学修身。”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有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对领导干部提升自我价值、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有积极的引导作用,而有的传统法律文化会使领导干部脱离人民群众,产生“官”“民”两极分化的负面效果。若要发挥领导干部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作用,分析领导干部所处“土壤”对其的影响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积极影响

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吸收养分,将传统法律文化中可取的内容进一步适用于治国理政之中,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与时俱进的特点所在。分析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可发现,其中部分文化特点对领导干部修身齐家、依法行政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维护宗法伦理思想

中国封建社会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在几千年的文化发展进程中,宗法伦理精神和原则渗入整个社会,使家族成为了一套完整的封建思想载体。其法律不仅以强制力确认父权、夫权,维护尊卑伦常关系,并且允许家族法规发生法律效力。我们认为,依法治国背景下提倡此思想,不是意指现代家庭需要这样的立法特权,而是倡导领导干部应当加强家风、家训教育,防止家庭成员误入迷途、走向违法犯罪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不少领导干部不仅在前台大搞权钱交易,还纵容家属在幕后收钱敛财,子女等也利用父母影响经商谋利、大发不义之财。有的将自己从政多年积累的‘人脉’和‘面子’,用在为子女非法牟利上,其危害不可低估”。倘若一个家庭不具有正直、忠义、勤勉等优良传统,而一味地追求奢靡和特权,这种家庭环境一定会影响风清气正的“关键少数”。因此,维护家庭伦理、建立家风家训、“修身”和“齐家”并举才能确保优良基因代代相传。

(二)德主刑辅思想

“德主刑辅”是学界公认的中华法系的特点,它是在西周时期“明德慎法”“以德配天”等治国思想和先秦儒法关于人的“三性”定义基础上建立的,即极少数人是“圣人之性”,大多数人是“中民之性”,极少数人是“斗筲之性”。当前的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需要全民道德素质的提高,而人的“三性”论也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笔者认为,“德主刑辅”之“德”不意味着封建时代统治阶级为了巩固皇权、奴役人民而虚伪标榜的仁义道德,而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导的中华传统美德。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我们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因此领导干部使用手中公权力做出处罚时,要明辨处罚的目的不在于“罚”,而在于“教育”和“提高”。社会治理需要“硬”的法律手段推进现代化,更需要“软”技巧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水平,为依法治国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三)倡导息诉和睦思想

中国古代系农业自然经济,人民大众因血缘关系聚族而居,由地缘关系邻里相望。在这种文化传统下,和睦相处是大众的共同需要,也是统治者所希望的。明代名臣海瑞在浙江任职期间,针对淳安争诉日益增多的现象发表评论说:“淳安县词讼繁多,大底皆因风俗日薄,人心不古,唯己是利,见利则竟。不知讲信修睦,不能推己及人,此讼之所以日繁而莫可止也”。可见,从地方到中央一致认为,有德之人应当少为“小我”谋利,多为“大我”考虑。而传统法律思想中的“息诉和睦”之“息诉”一词的当代含义不仅在于在司法审判中减少诉讼、增加调解,更在于减少违法上访,将争议引导归入调解程序、诉讼程序,争取使社会纠纷以法治的方式解决。“和睦”一词的现实之意在于依法办理每一个司法案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真真切切感受到公平正义,进一步增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消极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陈旧腐朽的官僚思想是领导干部需警惕自身受其感染的“流感病毒”。落后的封建官僚思想对领导干部的危害轻则免其官,重则毁其族、害其践踏一方土。

(一)行政机关兼理司法思想

我国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发展中虽有设立专门的司法机关,可是司法机关未曾有独立的审判权,他们要么执行皇帝意志,要么受宰相及其他中央级别的机关牵制,到了地方,更是县官兼理行政权和司法审判权,二者合二为一是普遍现象。即使社会发展到今天,行政权干涉司法独立审判的“印记”也未完全消失。现实社会中,行政官员干涉法官审理案件或者司法官员未依法办案的情况时有发生。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已纠正34起重大冤假错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要说有了冤假错案,我们现在纠错会给我们带来什么伤害和冲击,而要看到我们已经给人家带来了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对我们整个的执法公信力带来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若守不住这个防线,司法系统的公信力会丧失,进而可能引发更严重的社会矛盾。因此,司法领域的领导干部要独立行使职权,要让每一个案件经得起时间的检验;行政领域的领导干部需遵纪守法,绝不能利用手中的权力影响司法公正。

(二)诸法合体、以刑为主思想

自秦始皇统一中国起,“大一统”思想就根植于中国封建统治阶层思想里并伴随着整个封建社会的发展。皇帝是天子,他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他以权力的绝对集中来保障专制的实行,而法律作为维护统治者权力的工具,便也不主张分章编纂。这一传统法律思想到了今天便出现了法律意识不强的多数人将“法律”等同于“刑法”,误认为只要不杀人放火、不违反刑法有关规定,就不是违反法律的现象。受传统法律“诸法合一,以刑为主”思想的影响,从人民群众到领导干部都对刑法带有敬畏之心,但对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律师法等维护个人权益的部门法较为忽视,所以时常会发生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社会纠纷。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的党政领导干部都应该成为复合型干部,不管在什么岗位工作都要具备基本的知识体系,法律就是其中的基本组成部分,对各方面基础性知识,大家都得掌握、不可偏废,在此基础上做到术业有专攻。”因此,领导干部要对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个基本的了解,即使未身处司法领域也要掌握依法行政、个人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知识。

(三)官僚贵族特权,良贱同罪异罚思想

中国传统社会从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出发对贵族官僚制定各种特权。曹魏时期的“八议”制度、隋唐的“官当”等一系列按品级减免罪行的法律制度就是此思想有力的佐证。同时,将平民从法律上划分良贱,同样的罪,以良犯贱,处刑较常人相犯为轻;以贱犯良,处罚较常人相犯为重。这种传统法律思想当中的特权思想对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毒害非常之深。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我们的国家中,人们只有分工的不同,没有尊卑贵贱的分别。谁也不是低人一等的奴隶或高人一等的贵族。”“八项规定”的出台是对领导干部奢靡腐败之风的沉重打击,更是党的群众路线的生动反映。领导干部要杜绝自身的特权,同时要防止亲属身上的特权,如严禁“妻子在家吃空饷”“子女低分上名校”等损坏国家领导干部清正廉洁形象的事件发生。

三、继承我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发挥新时代“关键少数”的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并指出,“吸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绝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新时代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生活在带有传统法律文化的环境当中,意识形态上会受到传统思想正、反两面的冲击。因此,新时代要求领导干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辩证地对待传统法律文化,从中吸收有助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

(一)重建家风、家训,反对亲属特权

家风、家训像是一个磁场,生活在家庭里的每一个人都会不由自主地朝着这个方向前进。当这个磁场不够强大、无法吸引家庭成员时,就会出现每一个人向自己的目标前进,甚至走向彼此的对立面。我们要批判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的“三纲五常”,如男尊女卑、家长独裁;与社会主义价值观相辅相成的公正、清廉、友善、勤勉等优秀文化应当融入子女的教育中。树立良好家风对领导干部来讲,关键在立家规、正己身,自觉做到修身养正带家风、严管厚爱治家风、人文环境养家风,厘清亲情与权力的边界,让清廉成为对家人和社会最好的馈赠。

(二)追求公平正义,做到人人平等

法治建设归根到底是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201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讲话时指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也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领导干部在工作中要做到公平公正、不偏袒不庇护,不搞特权、不搞例外,每一项工作安排和惩处奖励都能使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在生活中,将公平正义作为自己的家风、家训,引导家庭成员从衣食住行等方面严格要求自己,不能因为“领导亲属”而特殊照顾。

(三)反对贪污腐败、一心为民服务

我们党的执政权来源于人民,人民通过法律的授予交付到领导干部手中。领导干部行使权力不能超过法律授予的范围,并要做到每一项权力的行使都是为人民服务,向人民负责。2013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权力”是把双刃剑,若用好可以为民谋利,也能体现自身价值;用不好,则损害人民利益,也殃及自身。唯有依法行政、依法执政,接受监督,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行使权力,领导干部方能实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四)严格依法用权、倡导以德服人

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提出,“我国古代主张民为邦本、政得其民,礼法合治、德主刑辅”,意思是,人民是国家的根本,政令的施行要合乎民意,行为要合乎礼法,以德教人为主,刑法惩治为辅。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要求领导干部不但要成为依法治国的推进者,还要成为道德的引领者、示范者。立法者要立良法、善法;执法者要文明执法、阳光执法;司法者要遵守职业道德,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筑牢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

结语

彻底否定我国传统文化、以洋为尊的虚无主义,或者否定现当代中国成就和辉煌的复古主义,均为两个极端的方向。了解清楚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哪些内容、它们与今天的社会主义文化有什么关联并如何取之精华为民族复兴所用,是当前值得领导干部思考和实践的时代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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