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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文书“揭帖”之功用及体式

时间:2023/11/9 作者: 图书馆界 热度: 17996
行怡帆

  (宁夏大学人文学院,宁夏 银川 750021)

  揭帖是古代的一种公文文种,起源于宋代,兴盛于明清。自宋到清,揭帖的功用及体式在不断地变化。根据其使用者的不同,可以大致将揭帖分为两类:一类是官府使用的文书,一类是民间使用的私人揭帖及匿名揭帖。本文只讨论官方使用的揭帖,民间的私揭及匿名揭的功用和体式本文暂不涉及。

  关于揭帖,目前学界已有一些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明代的机密文书以及清代的本章副本,对于揭帖的起源以及揭帖在明以前的实际功用研究不深。就体式而言,有学者主要探讨了揭帖作为本章副本的体式,对于揭帖其他职能的体式尚未关注,如赵彦昌的《明清揭帖考》重点研究揭帖在明代作为机密文书与在清代作为本章副本的保密以及处理程序。本文依据史料记载以及实物文书,探讨“揭帖”在不同时期的功用以及不同功用所对应的体式。

1 “揭帖”之功用

1.1 宋代“揭帖”之产生及功用

“揭帖”一词最早的记录见于北宋,大概在神宗、哲宗时期已使用“揭帖”一词。《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神宗元丰三年(1080年)已使用“揭帖”一词:“诏中书、门下各录一本纳执政,仍分令诸房揭帖。”但《续资治通鉴长编》成书于南宋,因而并不完全确定神宗元丰年间已使用“揭帖”一词。目前查找到使用“揭帖”一词的最早时间为哲宗元祐时期。元祐二年(1087年),文彦博上疏《乞兵部厢军密院置籍》,其中提道:“于兵籍房置簿拘管,逐年揭帖常见实数,亦不烦费,缓急差使,易为照会。”

  宋代关于“揭帖”有两种记载,一作“揭帖”,一作“揭贴”,“揭帖”一词使用的频率要比“揭贴”高。苏辙的《栾城集》和黄裳的《演山集》作“揭贴”,文彦博的《文彦博集》、李心传的《建炎以来系年要录》、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以及《宋史》等作“揭帖”。可能是因为“揭帖”一词在宋代还未形成一个稳定的词汇,明代方以智解释说:“古贴、帖通用”。

  “揭帖”一词在宋代有两种含义,一为动词,二为名词。作动词讲,是揭去旧数,把新的数目或者人员信息贴上,主要用于对财政账目或者人员信息的更新。苏辙的《栾城集》中“揭贴”指对财务账目的更新:“元祐四年六月九日敕,坊场钱并依上件助役钱,已得指挥,令封桩户房一就置簿揭贴。”人员信息主要指的是军籍和官籍。《续资治通鉴长编》绍圣四年十二月甲辰条载:“诏置都大兵籍于兵房。枢密院自熙宁始置兵籍,然逐月逐季揭帖进呈,每次揭去旧数而不存按检,故日前兵数皆无籍可考。”其中谈到熙宁之前的兵籍每月每季揭去旧的数目,以更新之后的数目上呈。文彦博在《乞兵部厢军密院置籍》一疏中载:“欲乞令密院只于兵部取索厢兵等人数,于兵籍房置簿拘管,逐年揭帖常见实数,亦不烦费,缓急差使,易为照会。”其中的“揭帖”就是揭去旧的兵籍实数,记录新的兵籍。对官籍信息的更新在周密的《癸辛杂识》中有记载:“天下诸州属县大小员阙,无一不在其目中,如指诸掌。亦各有小秩,然时时揭帖,实为觅阙之指南,虽有费不惮也。”阙簿是登记官吏缺额的簿册,“然时时揭帖”意为时时更新官吏的缺额信息。

  与“揭帖”作动词相比,“揭帖”当名词使用的文献资料比较少。说明在宋代,“揭帖”更多是当动词使用。“揭帖”作名词,一般与“簿”“籍”“册”一起使用,是记录财政账目、人员或某些物品数目的文书。黄裳的《演山集》中载:“上殿奏置揭贴簿,以阅天下军器。”此中的“揭贴簿”就是用来登记军用武器的文书。

1.2 元代“揭帖”之发展及功用

宋代之后,辽、西夏、金鲜有关于“揭帖”的记载。但自宋到元,“揭帖”的含义及功用并未发生较大的变化,都与财政、官兵履历有关,既作动词,意为对数目或人员信息进行更新;也与“簿”“籍”“册”连用,指实物文书。

  “揭帖”作动词,指对财务账目等信息进行更新。虞集在《道园学古录》中载:“收支之数,有所勘会。止从本司揭帖图账申报,无烦文也。”即指对财政收支数目进行审议核定,揭去图帐旧的数目,贴以新数。

  “揭帖”作名词,为记录财政收支之用的文书。《通制条格》中载:“司吏除年销局照算窟点旬申揭贴,省部呼唤照勘一切文字。”《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中,收录了一件关于元代用纸的文书,名为《钱粮房用纸文书》,其中记载:“粮房椽史颉玘今关到□明纸式□揭贴文簿用□此□用”。可知,元代揭帖用于记录钱粮房方面的账目。

1.3 明代“揭帖”之发展及功用

揭帖在明代的功用得到了扩展,根据其功用的不同,可以将揭帖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用来罗列财政收支及官员信息的文书,主要沿袭了宋、元时期的功用;第二类是密奏文书,一般用来上书机要事件;第三类是本章的副本。后两类功用都是自明代开始出现,揭帖在明代成为官方规定的正式的上行文书。《明史·职官制》记载:“下之达上,曰题……曰揭帖……皆审署申覆而修画焉,平允乃行之。”胡元德在《古代公文文体流变》中也认为,“揭帖”是明代新出现的文种。更准确地说,揭帖是明代出现的官方正式公文文种。

  1.3.1 财政、官籍文书。此类文书沿袭宋元时期的功用,主要登记财政账目及人员信息。根据其具体内容,可以分为财政揭帖、姓名履历揭帖、考语揭帖。

  财政揭帖又被称为“数目揭帖”,主要记载财政账目。正德年间,武宗命御史查核宫内财政账目,以揭帖上报数目。《明史·食货六》载:“武宗之世,各宫日进、月进……帝复降旨诘责,乃命御史稽覈月进揭帖,两月间省银二万余两。”地方政府也用揭帖呈报财税收支。《〔嘉靖〕湖广图经志书·司志》记载:“查得各属银米……各预备仓粮米、谷、粟、麦共七万二千三百五十一石五升三合,另具揭帖呈报,堪以作正支给。”

  姓名履历揭帖与考语揭帖都用于记录官员信息。姓名履历揭帖主要是记载官员履历,涉及籍贯、年岁、除授月日等。《明会要》中记载:“两京府部堂上及文武方面官履历,具揭帖奏览。”吏部文选清吏司设有揭帖科,揭帖科设立考语簿,考语揭帖是根据官员履历及政绩对官员作出评价。弘治八年(1495年)奏准:“其布政司、按察司及分巡、分守并知府、知州、知县并司寺正官,各访所属官员贤否,开揭帖送巡抚、巡按,以凭稽考。”若官员有缺职,便根据揭帖上所记录的履历以及评价来铨选官员,因而“揭帖”又相当于官员的人事档案。“揭帖”的这一功能同“贴黄”有相同之处。自宋代开始,“贴黄”发展出了与官员铨选有关的功能,至明代,贴黄的功用之一就是官员的人事档案。

  “揭帖”作动词的含义在明代已经弱化,通常文献中的“揭帖”都指的实物文书,但有个别记载仍然保留宋元时期“揭帖”作动词的含义。《吏部职掌》记载:“旧系揭帖科设立考语簿五十余本……每官各具一单,填注籍贯、年岁、除授月日,粘于簿上……遇有转迁,又揭粘所迁官下。丁忧事故,则揭除之,别立一簿备照。”其中的揭去旧职,记录新的履历,就是“揭帖”作动词的含义。考语揭帖与贴黄的功用相似,《诸司职掌》载:“内外黄各置文簿附贴,亦于内府收掌。遇有升调袭替官员,次日即具升转袭替缘由奏闻,贴揭续附。如有事故,亦须总为置簿,揭下附贴,以凭稽考缺官。”这种对于官员人事档案记录及更新的功能,“揭帖”与“贴黄”存在密切的联系,且贴黄运作过程中的“贴揭续附”“揭下附贴”都体现出宋元时期“揭帖”作动词的功能。

  1.3.2 机密文书。揭帖具有记录官员履历的功能,吏部根据履历对官员的政绩作出评价,在这个过程中,揭帖不仅被用来记录官员好的方面,也被用来记录官员劣迹。《明会典》载:“各处巡抚官,当朝觐之年,具所属不职官员揭帖,密报吏部,止据见任不谨事迹,不许追论素行。”记录官员劣迹的揭帖属于机密文书,但揭帖作为机密文书不局限于用来记录官员劣迹,更主要的被内阁官员用来上奏机密事件。

  揭帖作为机密文书,最初只限于内阁大臣使用,又称“阁揭”,内阁大臣一般向皇帝上奏机密事件时使用揭帖,因为具有高度的机密性,又称“密揭”。密揭的出现与消亡是随着内阁权力的盛衰而变化的。明成祖设置内阁,仁宗、宣宗时期内阁的权力不断强化,嘉靖万历时期,内阁成为明朝政本之地。沈德符在《万历野获编》卷七中记载:“中外大小臣工上封事,外有通政司,内则会极门,俱有号簿。惟内阁独得进密揭,盖心膂近臣,非百司得比。”

  密揭的内容一般涉及朝廷和军事的机密,明代徐复祚的《花当阁丛谈》中介绍:“诸凡军国要机、朝廷大政,上意之所欲出而事理未安,政体之所宜行而睿衷谓发,诸司待命而未报,言官力诤难回者,阁臣为之从中调剂,就事匡维,其妙用全在此揭”。如《辽东宁锦巡抚叶密揭》。

  明初,密揭的使用虽不频繁,但很受皇帝的重视。陈继儒在《见闻录》记载:“左右近侍,莫能窥也。然揭亦不敢数数以进。每进揭,主上辄动色问左右云,阁下揭帖至矣!其重如此。”到明中期密揭的使用次数不断增多,且除阁臣之外,也出现了一些其他职位较高的官员使用揭帖的情况。弘治年间,明孝宗重用兵部尚书刘大夏,提出让刘大夏有要事可以揭帖上奏,刘大夏认为:“揭帖滋弊,不可为后世法。”刘大夏婉拒孝宗的提议主要是因为相比明初,明中期揭帖的使用呈现不可控制的趋势,到明后期,揭帖已经呈现出泛滥之势。揭帖的使用者进一步扩大,一般官员呈送上级官员也会使用揭帖,如海瑞的《禀袁察院揭帖》。自万历之后,揭帖已不再受重视。陈继儒《见闻录》载:“主上亦以为套,不复省矣,以致谏臣之疏与阁臣之揭,日轻一日。”

  1.3.3 副本。揭帖作为题奏本的副本这一文书制度,大概起源于明代嘉靖年间。嘉靖年间,时任左都御史的胡世宁上书提议官员所上的奏疏,需在奏疏之外,别具一揭帖,以便皇帝亲览。《明世宗宝训》记载嘉靖七年(1528年)十二月明世宗发布诏令:“凡奏疏批去之后,朕或忘记者无从取阅,今宜通行部院等衙门,凡事关重大者,别用一帖”。揭帖是作为题本、奏本、启本的副本而使用,是为皇帝事后查阅方便,又称“御览揭帖”。

  揭帖作为财政文书,需送户部、兵部查考;作为记录官员履历的文书,也是为了方便吏部稽查,这一功能与副本的功能相似,这可能也是揭帖在明代被作为章奏副本所使用的原因之一。

  揭帖的内容一般与题本、奏本的内容相同。倪道善在《明清档案概论》中提出:“据现存明档来看,揭贴又是题本的副本,臣僚在上题本的同时,必须备有‘呈文揭贴’,其内容与题本基本相同。”李光涛在《明清档案存真选辑初集》中对副本揭帖也做了解释:“两者内容完全相同,所以揭帖之作用,实际正等于奏本之一副本而已。”不同于密揭对官员身份的限制,揭帖作为副本,一般官员都可使用,根据所呈送的对象可以分为御览揭帖、内阁揭帖、本科揭帖。《吏部职掌》中记载:“内阁揭帖二本,与正本同用印,不列衔,印封,郎中、员外郎亲送。”其中的“正本”指是本章,“内阁揭帖二本”就是副本。

1.4 清代“揭帖”之发展及功用

与明代相比,清代揭帖的功能未发生大的变化。揭帖仍然具有三种功用,一是记录财政支出或官员信息,二是作为密奏文书,三是作为本章的副本。

  1.4.1 财政、官籍文书。揭帖用于财政支出和官员铨选。《晋政辑要》中记载乾隆十三年(1748年)各内府部院用揭帖记录心红纸张银:“内抚部院每年心红纸张银二千两,书吏四季饭食银一千两,写本写揭贴书。”心红纸张银即清代官员办公的费用支出,除心红纸张银外,官吏工食银、漕粮等都用揭帖开具。

  揭帖也用于官员铨选,《吏部铨选则例》中载:“投供验到人员亦限二十日内查明注册,其注册日期亦不扣五十五日之限,揭帖分送各衙门限期。”如《吏部揭报荐举诸臣履历》。

  1.4.2 机密文书。与明代相比,密揭在清代的使用范围变小,基本上用于揭发官员劣迹。《福惠全书》中记载的揭帖是专门开具某官员的劣迹。《李文襄公别录》中《檄行藩臬二司查取官员劣迹》一疏要求浙江省各司将不职官员的劣迹以密揭呈送:“即将通省道府厅县各官,逐细查访,有溺职败检,秽迹昭彰者,备开赃款劣迹,限文到日内,密揭呈送本部院,以凭覆核纠参。”王汤谷在《严饬官兑漕米牌》一疏中亦载:“虐民蠧国者,该道访实,不时密揭报闻,以凭严拿法究”。《国子监司业薛所蕴揭请速捕官员》是顺治元年(1644年)薛所蕴上奏的密揭。

  相比明代,清代密揭的使用逐渐减少。徐望之的《公牍通论》载:“明阁中凡有密奏及奉谕对答者,皆称为揭帖……清初尚沿其制,后废。”

  1.4.3 副本。清代的揭帖沿袭明代中后期揭帖的功能,作为题奏本的副本,内容基本与题本、奏本相同。《明清档案存真选辑》中第七十八号收有顺治二年(1645年)二月初六河南总兵许定国奏本,第七十九号亦有顺治二年(1645年)二月初六日河南总兵许定国揭帖,这两个文书的内容完全相同,只是奏本中称自己为“臣”,而揭帖中称自己为“职”。

  清代在承袭明代的基础上,又对揭帖的使用作了一些新的规定。清初,一般有两份随本揭帖,一份呈送相关机构,一份送六科以备查考。雍正七年(1729年),又增附一份留通政使司。《大清会典事例》记载:“雍正七年奏准……正本副本并交内阁,以致本司无全本册案,无凭稽考,嗣后直省本章除正副本外,亦照各部院之例,随本开具揭帖,送司存案。”

  目前留存的清代揭帖,多为顺治、康熙、雍正、乾隆时期。副本揭帖一般为奏本、题本、启本的副本,顺治三年(1646年)内院废启本,乾隆十三年(1748年)奏折代替奏本,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奏折取代题本,揭帖作为副本的功能也随之消失。

  清代揭帖不同功用之间也并非相互独立,在使用的过程中,常见揭帖功用的融合。《明清档案卷》清代部分收录的《顺治二年十一月提督顺天府等处学政监察御史曹溶为台省乏元举荐十三人以备考选揭帖》“计开”二字之后列举各县人才的大致情况,《顺治三年六月十六日洪承畴为满洲官兵移家驻防江南请增发米银揭帖》主要列举了米银的数目,这两件揭帖都为本章的副本,但同时也是财政及官员履历揭帖。

2 “揭帖”之体式

2.1 宋元“揭帖”之体式

宋代、元代已有关于“揭帖”的记载,但揭帖并未成为官方使用的正式文书,且年代久远,目前未找到留存的实物文书。

2.2 明代“揭帖”之体式

2.2.1 财政、官籍文书。财政、官籍揭帖首称一般为“某某官某谨”,末称为“须至揭帖者”,次行低写“计开”,之后罗列账目或官员履历,押署为日期。文书需要加盖印信。《明会典》载:“正统二年敕令:俱用印信揭帖,明白开写件数照进,仍写内官某长随内使某交领,待用毕,六尚司务要点检如数,交付尚膳监,照原揭帖数点发出收领。”

  王以宁的《荐举有司》是一篇考语揭帖,首称为“揭”,末称为“为此具揭,须至揭帖者”,押署为“万历肆拾贰年叁月初贰日”。毕自严在《度支奏议》中收录的揭帖,未有题名,首称为“太子太保户部尚书臣毕自严谨奏”,末称为“仰祈圣明,俯赐鉴照,须至揭帖者”,次行写“计开”,之后罗列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至崇祯三年(1630年)山西、宣府、大同三镇的发饷银数目。

  2.2.2 机密文书。揭帖作为机密文书外有“密揭”字样,并以文渊阁印缄封。《卢公奏议》载:“写‘密揭’字样,外加钉封,以便该衙门关防漏泄。”陈继儒《见闻录》载:“其制,视诸司题式,差狭而短,字如指大,以文渊阁印缄封进御。”文渊阁印保证了密揭的严肃性和保密性,也成为密揭是否合法的凭证。晚明太监刘若愚的《酌中志》中记载内阁官员呈递魏忠贤的“阁揭折子”:“亲笔行书,外贴南红纸,签题曰:‘内阁家报’,钉封钤曰‘魏广微印’。”

  《阳明先生集要》中收录的《献俘揭帖》,首称为“准钦差提督赞画机密军务御马监太监张揭帖开称”,末称为“为此,合用揭帖,前去烦请查照施行。”《卢公奏议》中的《附投阁部揭》首称为“钦差提督军务兼抚治郧阳等处地方都察院右佥都御史卢象升,为……具揭”,末称为“具揭,伏维台照施行,须至揭帖者”。

  2.2.3 副本。明世宗简要规定了揭帖作为副本的体式要求:“面书预览略节四字,用印一颗,后不用印,止开堂上官职名,末不必用‘谨具题知’字样,只以辞终为结,庶朕得细阅之。”世宗对揭帖体式的规定是要有钤印和官职名,不必如题本一样写“谨具题知”的字样。副本揭帖首称为“某某官某揭为”或“某某官某为”,末称为“谨揭”“为此,除具题外,合行开具,须至揭帖者”“为此,除具题外,理合具揭,须至揭帖者”或“为此,除具启外,理合具揭,须至揭帖者”,押署为日期,并钤印。

  《中国明朝档案总汇》收录的《两广总督李逢节为准将陈拱留粤管广州南头海防参将等事揭帖》,首称为“钦差总督两广军务兼理粮饷带营盐法兼巡抚广东地方兵部右侍郎兼督查院右佥都御史会回籍候代李为……谨遵”,末称为“为此,除具题外,合行开具,须至揭帖者”,押署为“崇祯元年拾壹月日”,并钤印。《宣府巡抚江禹绪为团练副总兵葛汝芝屡着军功冲边三载请给诰命事揭帖》,首称为“钦差巡抚宣府等处地方替理军务督查院右佥都御史江禹绪为……具题”,末称为“为此,除具题外,理合具揭,须至揭帖者”,押署“崇祯拾肆年拾壹月贰拾肆日”,并钤印。

2.3 清代“揭帖”之体式

2.3.1 财政、官籍文书。财政、官籍文书主要是对信息进行罗列。《吏部揭报荐举诸臣履历》首称为“吏部启为遵旨”,末称为“仰呈睿览,伏候命下,臣部遵奉施行”,“计开”二字之后罗列官员履历,押署为“顺治元年柒月”。

  2.3.2 机密文书。黄六鸿在其《福惠全书》中记载了清代揭帖作为机密文书弹劾官员的体式:“用洁厚白全一个,外写“揭帖”二字,上盖印一颗。内开即用原注语,下云‘蒙取某官劣迹,所有劣款开列于后’。次行低写‘计开’,又一行开列一某官云云,逐款。另起一行并写去年月,用印,外加钉封、钤印。如某官实无劣迹,当即密禀回复,并不可轻泄。”《国子监司业薛所蕴揭请速捕官员》首称为“国子监司业薛所蕴谨揭为”,末称为“谨此密闻,伏冀鉴裁,须至揭帖者”,押署为:“顺治元年柒月”。

  2.3.3 副本。清代副本揭帖的体式与明代基本相似。首称为“某某官某某谨揭为”,官职名写全衔,“谨”字落地,“揭为”另起一行。末称为“为此,除具题外,理合具揭,须至揭帖者”“谨揭。”“为此,除具奏外,理合具揭,须至揭帖者”“为此,除具启外,理合具揭,须至揭帖者”,押署为日期,并押官衙印信。

  《明清档案卷》清代部分收录的《顺治二年十一月提督顺天府等处学政监察御史曹溶为台省乏元举荐十三人以备考选揭帖》,为顺治二年(1645年)曹溶举荐人才的揭帖,首称为:“提督顺天等处监察御史曹溶谨揭为”,末称:“为此,除具题外,理合具揭,须至揭帖者。”后书“顺治贰年拾壹月日”,钤印。《顺治十年四月户部侍郎王弘祚应诏建言请切实蠲免灾区钱粮揭帖》首称“户部右侍郎职王弘祚谨揭为”,末称“为此,除具奏外,理合具揭,须至揭者。”后书“顺治拾年肆月日”,未钤官印。

3 结 论

“揭帖”一词在宋代作动词,意为对文簿上的内容进行更新。“揭帖”与“簿”“籍”“册”连用,开始具有名词性的含义,如“揭帖簿”等。元代承袭了宋代的用法,从宋到元,“揭帖”的含义及功用未发生较大的变化,主要用来记录财政账目和官员履历。明清时期,揭帖罗列财政账目及官员履历的功能一直延续。此类揭帖一般有“计开”“揭帖开具”这样的词。

  揭帖到明代正式成为官方使用的文书,主要指的是揭帖作为机密文书和作为本章的副本。密揭最初只限于内阁使用,所言的内容涉及朝堂机密,之后使用的群体不断扩大,密揭的作用随之不断弱化,密揭到清代一般用来弹劾官员,之后便逐渐消失。密揭一般需写“密揭”字样,外加钉封以及钤印。

  揭帖作为本章的副本也是起源于明代,清代进一步发展。根据目前留存的明清档案,揭帖在明天启、崇祯年间,清顺治、康熙、雍正、乾隆时期使用较为频繁,留存下来的实物文书多为这几个时期。随着奏折逐渐取代启本、奏本、题本,揭帖作为副本的功用也随之消失。揭帖作为本章的副本体式比较固定,从明到清,体式上未发生较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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