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建筑工程学院信息管理系,河北 张家口 075000;2.上海大学图书情报档案系,上海 200444)
1 引 言
2004年底,谷歌公司在没有经过版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扫描各种图书文献相关信息,建立数字图书馆。2005年,美国的出版公司以及作家协会等机构将谷歌公司告上法庭。2018年4月,网易云音乐平台未经版权方许可,在曲库授权到期后的7小时内仍违规售卖周杰伦专辑,损害了版权方和广大用户的利益。
2019年4月,视觉中国网站将科学家拍摄的首张黑洞照片标注为“视觉中国”所有,甚至将国旗、国徽等也纳入该网站的版权库中。这一场版权标注风波严重地侵害了版权人、社会大众及相关企业等多方的权益。
在网络数字技术高速发展的知识经济时代,信息共享与版权保护的博弈追逐战一直在持续。为促进信息社会的和谐发展,本文从博弈双方竞合关系的角度探讨相应策略,以实现信息共享与版权保护的双赢。
2 信息共享与版权保护的矛盾冲突
博弈双方所代表的利益主体是不同的,信息共享方代表信息用户,保护公众对信息的共享利用权;版权保护方代表版权人,保护版权所有者的信息独占权。虽然二者的矛盾与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但他们的利益追求都是合理的。2.1 版权保护专有性和信息共享共有性的矛盾
版权保护体现的是一种“私权”,即未得到权利人许可,不得使用其作品。党的十九大以来,国家非常重视创新发展,采取多种措施保护版权人的利益,强化正版付费,保障网上优质内容,充分激发作者的创作热情。信息共享则体现的是一种“公权”,代表的是社会公众的利益,鼓励发挥共享精神。在如今的新媒体时代,人们习惯使用免费的网络资源,过多的版权保护会制约社会公众对私有物品的获取,不能满足公众大规模的互联分享,两者之间发生冲突也是在所难免的。2.2 版权保护范围不断扩大和信息资源公共利益逐渐缩小的矛盾
随着党中央对知识产权的高度重视,2018年我国对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在行政、司法、社会生活、技术等方面的保护机制进一步强化,一系列措施纷纷出台,《著作权法》的修订也在进一步推进,这些都极大地加强了对版权人的保护。随着对版权保护的扩张,信息可共享的范围必然缩小,一些信息公司和信息用户的利益将得不到保障。2.3 版权保护市场的不规范性与共享范围的合理合法性的矛盾
随着大众版权意识的提高,多数的信息用户愿意为优质内容买单,以便享有更多高质量、有价值的信息。但有的互联网公司为追求利益,往往打着版权保护的名义,对其属于正常共享范围的内容贴上自己的标签,随意收取版权费。版权保护市场的不规范性必然会使信息用户对共享内容是否构成侵权、共享内容收费是否合理等产生疑虑。3 信息共享与版权保护的博弈分析
3.1 博弈理论模型的应用
在博弈论中,参与博弈的双方,在进行策略选择时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愿意做出为对方改变策略的行动,即双方不合作的策略组合被称为“纳什均衡”。博弈双方选择了唯一的纳什均衡点,则会导致双方陷入“囚徒困境”。博弈双方的纳什均衡从本质上看,只是“没有效率”的均衡状态——单方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最佳的平衡状态——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最优选择。因此,纳什均衡策略并不能形成对各方都有利的“帕累托最优”——博弈双赢的理想状态。
3.2 博弈双方的竞合关系
根据博弈理论,信息共享方与版权保护方在博弈过程中,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选择纳什均衡点(双方不合作),导致双方陷入“囚徒困境”,即产生信息共享与版权保护的博弈竞局,二者呈现出二元对立的竞争关系。在信息共享方和版权保护方的博弈竞局中,虽然博弈双方都希望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但是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实现的。双方的博弈应该既保护和平衡社会公众的信息共享权,也保护信息作品版权人的权益,即在版权保护和信息使用过程中实现双方的合作,体现了博弈双方的竞合关系。
4 实现信息共享与版权保护博弈双赢的策略
根据博弈纳什均衡理论,要破解信息共享与版权保护“囚徒困境”,必须找到博弈双方的利益平衡点,制定平衡双方利弊的措施,才能实现信息共享与版权保护博弈双赢的理想状态。4.1 宏观管理角度
从宏观管理角度,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的管理职能。政府要从维护各方利益角度出发,通过版权制度的完善、实施来保障版权方的权益,规范网络环境下用户的信息共享行为,严格惩治侵权行为。其次,加强公司企业管理。在自媒体大数据时代涌现了许多依靠网络运营的公司。企业应该明确内容提供商和服务提供商的职责,严格制订和遵守相关制度,保证转载、复制与传播的内容与链接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不要滥用“避风港原则”,保障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4.2 信息共享角度
4.2.1 规范信息共享程序。我国当前的信息共享与版权保护的博弈纠纷,除了管理和运行方面存在问题,很大一部分的原因在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我国需要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法》《公共信息资源开发共享管理办法》,要求信息共享应按照一定的程序来进行。通过规范的共享程序,我们在使用网络资源时可以规范自己的行为,既做到保护版权人的权益,又在一定程度上满足自身的需要,严格规范彼此的界限,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4.2.2 明确界定合理使用范围。版权侵权最常见的问题之一就是未经版权人许可,扫描、复制相关著作人的作品,传播至网上。这些未获授权的内容流入互联网,损害了版权人的正当权益。除了网络监管力度不严,游走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界定边界上也是造成此现象的重要原因。“合理使用”是出于对公众利益的考虑及对版权人造成的利益损害不大,所以法律上不视为侵权行为,故而各国著作权法一般都设有限制性规定,避免其适用范围无限扩大。在《著作权法(修正草案送审稿)》中有13条关于合理使用的界定,其目前使用的范畴已极大地缩小,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主张合理使用”修改为“为个人学习、研究,复制他人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的片段”。可以看出,版权人的权益正受到了更多的保护。但在网络数字化环境下,信息获取、传播手段不断更新,有些看似以学习、科研教学、借鉴等为目的方式往往利用“合理使用”变相地进行商业营利,美国法院曾指合理使用是“整个著作权法领域最大之麻烦”。因而,为了平衡信息共享与版权保护两者的关系,在与经济文化水平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相适应的情况下,我们要精确界定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范畴,在保护版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可以保障社会公众自由地利用作品的权利。
4.3 版权保护角度
4.3.1 积极加入国际版权保护机构。信息共享与版权保护的冲突之一在于信息共享的传播性与版权保护的地域性。与专利保护相似,版权保护的范围也是局限在某一地区、某一范围。如今,互联网打破了国与国之间的信息交流的壁垒,全球化使得“海量的信息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然而各国针对版权保护标准的不同极大地阻碍了这种交往。对一国范围内的版权保护已不能适应当今趋势的发展,各个国家和地区应该加强合作,积极加入国际版权机构,消除国与国之间的版权保护壁垒,更好地推进全球范围内的共享进程。4.3.2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制度。健全的法律制度会约束人们的基本行为,降低侵权的概率;不健全的法律制度会让企图之人“钻法律空子”,为自己谋利。例如,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但对于什么是滥用知识产权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另外,《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侵权赔偿的条款,而现行其他相关法律没有规定,这同样也导致版权侵权严重版权诉讼成本高、时间长等。我国相关的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人士应该根据目前的大数据智能环境、经济文化水平,不断完善相关法规的修正工作,一方面利用法律制度严惩侵权行为,树立版权保护权威性;另一方面保障使用者所被授权的内容,营造良好有序的市场环境。
4.3.3 增强公民个人版权保护意识。首先,提升大众的版权保护意识。一方面,要宣传教育版权保护,给社会公众普及相应的版权保护以及辨别意识,保护和正确分辨版权人权益,促进社会的创新发展;另一方面,要完善信息共享的机制,引导市场从流量经济向内容经济的结构性转变,加速付费优质内容的迅速传播,抵制盗版复印内容出现。其次,强化相关利益人的道德底线意识。如今,随着知识产权保护进程的加快,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被贴上“版权保护,付费使用”的标签。随着版权市场的不断扩大,会出现两个不良趋势。一是许多利益人为了“分一杯羹”,无形之中会打着版权保护的幌子欺骗使用者;二是对版权的过度保护反而会适得其反,倒逼保护进程。因而,版权相关利益人应该合理利用版权保护,营造内容共享和版权保护的良好共生环境。
4.3.4 完善版权付费制度。近年来,随着国人平均受教育程度、收入水平以及版权保护意识的提高,为正版内容付费的意愿也越来越强烈,但却缺少健全合法的付费途径。一方面,国内对艺术作品的内容审查机制比较严格,许多国外作品在半路被“卡脖子”,致使公众游走在版权侵权的边界上,满足自己的信息需求;另一方面,一些公司成为“专利流氓”,假借版权保护的名义,恶意诉讼,乱发横财,欺骗公众,影响公众对正版渠道付费的认知。因此,要优化著作权登记制度,完善版权人以及代理版权人的相关信息,学会分辨版权收费的真伪;还要完善市场经营制度,完善版权付费制度,保障正确的正版内容付费途径。
4.3.5 建立并完善利益补偿机制。尽管许多人倡导信息自由化,但信息共享和对获取的信息资源的适当收费并不矛盾。相反,对信息的适当收费有利于改善网络传播的信息的质量,促进网络服务由流量驱动向内容驱动转变,优化网络信息共享环境。国外有学者指出:“公共信息的利用应该在透明和合理的价格机制下通过各种技术形式和许可方式来提高获取和再利用。”对网络信息采取适当的价格策略,既可以实现对版权的保护,又可以促进公众对网络信息的利用,避免因对版权保护过度而产生的一些消极影响。
另外,对于信息服务商来说,其对版权人相关著作的扫描传播,应该给相关利益人做出经济上的合理补偿。版权补偿金制度是指由于作品通过私人复制被大量使用,难以对版权人的利益进行有效保护时,法律规定对复制工具和存储介质进行统一付费,并通过一定方式支付给版权人的制度。通过该制度,一方面可以缓解版权授权许可与海量的信息提取的需求两者之间的矛盾,更有效率地传播用户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面对版权人做出经济补偿,在一定程度上,协调博弈双方的利益冲突。
4.3.6 统一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技术标准。首先,应该尝试打造原创内容的交易系统,建立直接或间接面向作者付费的便捷机制。在自媒体运营环境中,对信息内容生产、复制、转载与传播管理极其复杂烦琐,对一些信息内容不付费的现象除了公众素质低以外,还有一部分是由于付费机制不便捷造成的。相关部门可以根据现有条件尝试性设置直接或间接面向作者付费的便捷机制,可有望缓解共享人和版权人的利益矛盾。其次,强化相关的技术措施,统一网络版权保护的技术标准。著作权人可以通过技术措施对作品设置授权码、加密措施等限制网络作品的复制、传播与使用。同时,要统一各个网络平台的技术标准措施,使作品能够在不同的服务器上传播和扩散,扩大共享范围,便于用户获取。
5 结 语
信息共享与版权保护的博弈研究,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是相关利益人根据现有的存在环境不断选择与妥协的过程。运用哲学思维来解释,这两者之间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而矛盾是促使双方发展创新、不断进步的推动力。要实现双方的平衡发展、博弈共赢,就必须从多个角度、采取多种措施,促使信息共享与版权保护达到理想状态下的“帕累托最优”,从而促进信息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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