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图书馆,陕西 西安 710061)
1 背 景
1.1 《全国古籍普查登记目录》概况
200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实施“中华古籍保护计划”。《意见》中明确指出,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是“中华古籍保护计划”首要任务。全国古籍普查登记是全面了解全国古籍存藏现状、建立古籍总台账、开展全国古籍保护的基础工作。2011年12月,文化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的通知》(办社文函〔2011〕518号),进一步落实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2012年2月,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发布《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方案》,对古籍普查登记工作的内容、步骤和成果等内容作出具体规范,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在全国有效展开。出版《全国古籍普查登记目录》是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和“中华古籍保护计划”阶段性成果,旨在摸清家底、解释馆藏、反映古籍基本信息。为加快《全国古籍普查登记目录》出版工作进度,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在全国不同地区举办多期古籍普查平台著录培训班和古籍普查登记目录审校培训班。2014年1月1日,全国首部古籍普查登记目录——《天津图书馆藏古籍普查登记目录》正式出版。2014年10月,“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基本数据库”正式开通,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将已出版的古籍普查登记目录数据通过该平台向社会发布。读者登陆“中国古籍保护网”首页,点击“中华古籍书目数据库—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基本数据库—馆外用户”,通过“题名著者”“版本”“单位”“普查编号”“索书号”等项目检索古籍信息。2017年4月28日,“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基本数据库”手机版正式向社会发布,更方便读者利用该数据库查询古籍书目信息。“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基本数据库”发布进度显示,截至2018年9月21日,该数据库数据发布量已从最初国家图书馆1家单位 133 354 条 1 011 452 册古籍书目信息,增加到包括全国169家单位 672 467 条 6 541 261 册古籍书目信息。
1.2 陕西省古籍普查登记目录概况
2007年8月,陕西省图书馆作为文化部指定的全国59家古籍普查试点单位之一,在全省率先开展古籍普查工作。2008年10月,经文化部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陕西省古籍保护中心在陕西省图书馆挂牌成立,负责全省古籍保护工作,陕西省古籍保护工作正式全面展开。从填写纸质古籍普查表到在全国古籍普查平台著录古籍书目信息,从基本项著录到完整项著录。截至目前,陕西省古籍普查登记目录分2种类型。1.2.1 已出版的古籍普查登记目录。共25家单位的3部书:《陕西省图书馆古籍普查登记目录》,2014年8月出版,收录1家单位 20 529 条古籍书目;《陕西省二十二家公共图书馆古籍普查登记目录》,2018年6月出版,收录9个地市22家公共图书馆 9 612 条古籍书目;《陕西师范大学图书馆古籍普查登记目录》,2018年12月出版,收录陕西师范大学图书馆和陕西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的 8 269 条古籍书目。
1.2.2 一审、二审中古籍普查登记目录。根据《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方案》,各单位古籍普查登记目录三审结束,方可由国家图书馆出版社出版。该目录一审由本单位进行,一审结束后,各单位将数据提交省古籍保护中心,由省古籍保护中心二审。由于一审、二审中需要本单位及省古籍保护中心对数据进行反复校对修改,单位数量和书目数据数量处于动态变化中,故此处对陕西省一审、二审中古籍普查登记目录单位数量和数据数量暂不作统计说明。
另外,2018年年初,《陕西省图书馆古籍普查登记目录》电子版在陕西省图书馆官网正式发布。读者登陆“陕西省图书馆”官网首页,点击“资源中心—馆藏古籍目录—陕西省图书馆藏古籍目录检索系统”,通过“题名卷数”“检索书号”“著者”和“版本”4个检索项,可以免费查阅馆藏古籍书目信息。
2 《全国古籍普查登记目录》审校简介
《全国古籍普查登记目录》著录款目共8项:普查编号、索书号、题名卷数、著者、版本(带补配)、册数、存缺卷数和单位,普查编号和单位由全国古籍普查平台自动分配自动生成。《全国古籍普查登记目录》审校标准共3个:《全国古籍普查登记手册·汉文古籍著录规则》(以下简称《著录规则》)、《全国古籍普查登记目录审校要求》(以下简称《审校要求》)和《古籍普查登记表格整理规范》。审校流程包括一审、二审、三审,各阶段审校主体分别为本单位、省古籍保护中心、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全国古籍普查登记目录》原始数据由全国古籍普查平台导出,具体步骤为:登陆“全国古籍普查平台”,点击“数据转化—批量导出—按序号导出:EXCEL古籍目录”,导出《全国古籍普查登记扩展表》。《全国古籍普查登记扩展表》共17个款目,删除古籍普查登记目录8个要求款目以外的9个款目,形成《全国古籍普查登记目录》原始数据。如陕西省勉县图书馆古籍、索书号为史481的《辽史》,从全国古籍普查平台导出后,形成“全国古籍普查登记扩展表”和本单位“古籍普查登记目录”原始数据分别如图1、图2所示。
图1“全国古籍普查登记扩展表”原始数据
图2本单位“古籍普查登记目录”原始数据
3 问题探析
3.1 古籍普查登记目录款目著录不规范
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利用“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平台”建立全国古籍普查基本数据库。各单位古籍登记人员通过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登录该平台,著录、修改、完善本单位古籍信息。为规范各单位古籍信息著录,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发布《著录规则》,对每一项著录款目作具体规定。如“题名卷数”项中的“题名”,《著录规则》要求以原书正文首卷卷端所题题名为著录首要依据,版心、目录、封面题签等处有相关题名时,在“其他题名”著录。当正文首卷卷端题名不足以准确反映全书内容,可酌取书内其他各卷卷端、卷末、目次、凡例等所题题名为全书题名。但在审校各单位提交二审的登记目录时,仍会碰到正文首卷卷端题名能够反映全书内容,却将卷首卷端书影、版心或封面题签等处题名填在此处的问题。如版本为“明末文盛堂刻本”的“东坡先生全集七十五卷”,正文首卷卷端题名“东坡先生全集”,牌记及序跋题名“苏文忠公全集”,有的著录者将“苏文忠公全集”写在“题名卷数”处,将“东坡先生全集”著录到“其他题名”处。对于“题名卷数”项中“卷数”,《著录规则》要求按照原书目录著录卷数,且用汉字数字表示。正文前目录未分卷者不著录,分卷者可在题名后著录。正文首末附加内容,如目录已列出或版心刻有“卷首”“卷末”者,应分别著录为“首一卷”“末一卷”,否则不予著录。卷数不详,用“□□”表示。“一百零六卷”作“一百六卷”。审校中发现的不规范著录,如将“申端愍公诗集八卷末一卷”著录为“申端愍公诗集八卷卷末一卷”,“古今奏雅□□卷”著录为“古今奏雅”,“佩文韵府一百六卷”著录为“佩文韵府一百零六卷”。3.2 古籍普查登记目录审校不严谨
古籍普查登记目录有3个审校标准:《著录规则》和《审校要求》是对登记目录著录规范化审校,需由各阶段审校主体逐条审校;《古籍普查登记表格整理规范》是对Excel登记目录表格修改审校,可以由计算机专业工作人员或出版社根据出版需要批量修改。故笔者此处仅结合《著录规则》和《审校要求》,探析古籍普查登记目录审校不严谨。《著录规则》是对全国古籍普查平台的著录要求,《审校要求》是对从全国古籍普查平台导出的古籍普查登记目录的格式要求。二者都是古籍普查登记目录审校要遵守的规则,内容基本一致,略有差异。若古籍普查登记目录内容符合《著录规则》,但不符合《审校规则》,需修改登记目录内容。如著者朝代,按照《著录规则》,全国古籍普查平台著录“齐”“梁”“陈”;但《审校要求》要求统一改为“南朝齐”“南朝梁”“南朝陈”。版本项中的套印本,《著录规则》要求著录为“朱墨套印本”;《审校要求》规定,两种颜色套印的著录为“印本”,三色及三色以上套印著录为“套印本”。在二审中,笔者及同事仍会碰到将《文心雕龙》的著者“刘勰”的朝代著录为“梁”,版本项有“朱墨套印本”问题。“全国古籍普查登记目录库”发布的《陕西省图书馆古籍普查登记目录》这2个款目著录均正确,但检索该目录库,仍有2条数据将“(南朝梁)刘勰”著录为“(梁)刘勰”,有 3 063 条数据将“朱墨印本”著录为“朱墨套印本”。这类著录格式错误容易给读者和审校古籍普查登记目录数据的工作人员造成误解。
3.3 本单位未及时根据审校意见对古籍普查平台和馆藏编目作修改
《全国古籍普查登记手册》规定:古籍普查采用“分级负责,逐级提交”的方式进行。古籍普查登记目录审校亦分三审:首先,本单位对本单位古籍普查登记目录原始数据一审。其次,本单位一审结束,提交数据到所属省古籍保护中心二审。最后,省古籍保护中心二审结束,提交数据到国家古籍保护中心三审。在二审与三审中,审校人员以《著录规则》和《审校要求》为审校标准,结合全国古籍普查平台上每条数据对应书影,有的甚至需要原单位再次翻阅原书,逐条对古籍普查登记目录进行修改。审校过程中形成的审校意见在审校过程中或在各阶段审校彻底结束后集中反馈给原单位。原单位依据审校意见对全国古籍普查平台著录信息作修改或对馆藏进行调整。在实际工作中,审校意见反馈给原单位后的情况是:有的单位能够将审校意见及时更新到全国古籍普查平台和馆藏;有的单位则将审校意见搁置,使得本单位古籍普查登记目录、全国古籍普查平台著录信息和馆藏现状不一致。如审校中遇到将一部古籍拆成多部古籍著录,或者将一部书的某几册错误地归到其他古籍中的问题在多册的单行本古籍和丛书类古籍尤为多见。如省内某单位的“经406仪礼韵言上卷”和“经406仪礼韵言下卷”,实为一部书的上下卷,但因上下卷各成一册,原单位早期编目中将这部古籍作为两部书存藏。丛书“有诸己斋格言丛书十八种(清)阎敬铭辑 清光绪十四年(1888)山西解州书院刻本”,据《中国丛书综录》记载,这部古籍全本有18个子目,原单位实存13个子目,为残本古籍。这部丛书在全国古籍普查平台本应著录应为1条数据,但原单位将其作为13部古籍存藏,在全国古籍普查平台亦著录成13部古籍13条数据。我们在审校中将这两个问题反馈给原单位,但由于某些客观原因,这两部书的错误编目与存藏未得到彻底改正。4 建议和举措
4.1 规范古籍普查信息著录
古籍普查是“中华古籍保护计划”的基础性工作。在全国古籍普查平台完整准确著录古籍信息,能够为各单位摸清家底,实现对馆藏古籍分级管理提供可靠依据。全国古籍普查平台完整项著录包括“著录首页”“著录首页续”“丛书子目”“定级”“定级书影”“定损”“定损书影”“完成著录”“保存模板”9个页面。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对每个页面的著录款目,通过《著录规则》提出具体的著录要求。各单位古籍普查人员应该从自身做起,规范古籍普查信息在全国古籍普查平台著录,做到认真研读《著录规则》和整理馆藏古籍;准确翔实地将每一部古籍信息著录到全国古籍普查平台;在后续登记目录审校、《中华古籍总目》编纂和馆藏文献保护中不断完善著录信息。另外,著录每条数据时,上传的书影应该翔实准确。全国古籍普查平台要求每条数据必须上传定级书影,如有破损,还需上传定损书影,每部书所传书影数量暂无上限。书影是古籍著录者目验原书,完成著录时必经的一道程序。为每部古籍上传翔实准确的书影,能让著录者、审校者以及其他人员更方便地了解原书信息,减少翻阅古籍频率。4.2 健全古籍保护工作机制
2007年以前,古籍家底不清、管理混乱、破损现象非常严重。2007年,国务院颁布文件,实施“中华古籍保护计划”,以挽救和保护这些存世至今的古籍。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在古籍普查中实行“三步走”工作机制:通过普查登记建立《全国古籍普查登记目录》,在此基础上各省区形成《中华古籍总目》(分省卷),在分省卷基础上形成《中华古籍总目》(统编卷)和中华古籍资源库。目前,全国已有超过150家单位完成古籍普查登记目录出版,陕西省有25家单位完成。出版古籍普查登记目录只是各单位古籍工作的阶段性任务,完善古籍普查平台数据、进一步整理馆藏古籍、修复破损古籍等一系列工作亟待完成。所以,各单位应该以国家普查工作机制为指导,结合本单位各阶段古籍工作实际,健全本单位古籍保护工作机制,科学地开展古籍保护工作。如根据在全国古籍普查平台著录的古籍破损信息,应根据破损级别,逐步将单位古籍修复工作付诸实施;根据本单位古籍普查登记目录的审校意见反馈,及时对古籍普查平台著录错误和馆藏问题作修正。4.3 推动古籍专人专库配置
首先,古籍专人配置。古籍工作包括阅览、编目、修复、整理研究和书库管理等多项内容,加之古籍自身文言、繁体、竖版、无句读、年代久远的特性,对古籍工作者的综合素养及各单位对古籍工作者的培养规划提出更高要求。第一,古籍工作者必须具备一定的古籍知识和高尚的道德修养,在工作中懂古籍、爱古籍,愿意潜心陪伴这些表面或有水渍、霉变和虫咬印记,或者残留对人体有伤害的药物气味的古籍。第二,单位要对古籍人员进行持续性培养,如为工作人员配备古籍相关书籍,用“送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安排工作人员参加古籍业务培训,鼓励工作人员积极从事深层次古籍研究。如果古籍人员经常变动,古籍工作就会受到极大影响。其次,古籍专库配置。古籍与民国文献、新中国成立后文献资料对书库的要求不同。书库存藏环境的温湿度、空气质量和光照条件是影响古籍寿命的主要外部因素,书库内部消防和安防设施是保障古籍安全的重要措施。“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实施后,为规范古籍书库建设,国家图书馆(国家古籍保护中心)联合武汉大学等10个单位共同起草《图书馆古籍书库基本要求》(GB/T 30227—2013),对图书馆古籍书库的温湿度要求、空气净化要求、光照和防紫外线要求以及书库的建设、消防、安防等与古籍相关内容作出规定,适用于收藏古籍的各类型图书馆。如陕西省一家县级图书馆,馆藏古籍1.3万余册。2006年设立古籍书库,书库内配备遮光布和一台空调。2015年该图书馆改造,结合《图书馆古籍书库基本要求》和本馆客观情况,在古籍书库内配置樟木书柜、灭火器、监控、遮光窗帘、温湿度计。全部古籍按类目整齐地存放在书架上、柜门上锁,书有书签。善本古籍书柜上贴封条、盖红章。封条开启需经馆长和主管书库的工作人员同时在场。
基于此,笔者建议推动古籍专人专库配置,让更专业的工作人员长期从事古籍工作,建设标准化古籍书库,逐步完善古籍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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