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图书馆,福建 福州 350007)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群众日益重视精神文化生活,原有的公共文化设施特别是基层文化设施已无法满足人们对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求。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设想,其后,党和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政策来加强和促进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社区图书馆(室)以其天然的位置优势,便捷的服务在满足基层居民的基本文化需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成为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1 社区图书馆(室)的建设方式与建设标准
1.1 建设方式
2007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到2010年基本实现,乡镇有综合文化站、村有文化活动室、社区有文化中心的目标任务”,要“基本满足城镇居民就近便捷享受公共文化服务的需求”。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看书难、看报难等问题,2008年2月,以嘉兴市为代表的浙江省提出了构建“城乡一体化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明确规定“以社区文体活动中心(室)为平台建立村(社区)图书室”。在此期间,深圳、佛山、苏州等多个城市也先后进行了图书馆总分馆制的探索和实践,在这些城市的总分馆制体系里,均以社区文化活动室(中心)为平台,整合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建立社区图书室,使其成为图书馆服务的分馆或基层服务点,都体现出它是图书馆服务网络的基层服务点,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特征。这一时期的社区文化活动室(中心)功能相对单一,基本以读书看报及电子阅读为主。2015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提出要“充分利用现有城乡公共设施,统筹建设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技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中心”,“建立公共文化服务城乡联动机制。以县级文化馆、图书馆为中心推进总分馆制建设”。从2015年7月起,随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文件的出台,原来功能相对单一的社区文化活动室(中心)朝集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方向发展,服务中心的内涵和外延得到极大拓宽。广东、浙江两省在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城乡联动,建设总分馆制方面提出以“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为分馆,村(社区)综合文化室为服务点的总分馆体系”,直接将乡(街道)村(社区)两级综合文化站(室)作为总分馆体系中的分馆(服务点)。随着基层综合文化中心功能的扩大,图书阅览在总分馆体系中的作用变小,仅成为公共文化服务功能之一,传统的社区图书室变成了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一个组成部分。自此,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相关重要政策文件中均不再出现“社区图书馆(室)”一词。
2016年12月,文化部等5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县级文化馆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的指导意见》中也采用了这种提法:“依托县级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进行建设,符合条件的县级馆为总馆,在乡村两级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设置分馆。”依托乡村两级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设置图书馆总分馆制的分馆,成为社区图书馆(室)的主流建设模式。
1.2 社区图书馆(室)建设标准
因社区图书馆(室)属于基层图书馆,在《公共图书馆法》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出台的公共图书馆条例或管理办法中有关社区图书馆(室)的规定非常少,仅上海、北京、内蒙古、江苏、浙江、山东、四川等地在个别条款中提出要“鼓励或应当建设社区(村)图书室”,但并未对其建设标准进行规定。近年来,有关社区图书馆(室)的建设标准主要见于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标准中。2015年1月,《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2015—2020年)》要求在“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和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2015年7月,广东省在《广东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中规定“每个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藏书量不少于 1 200 种、1 500 册。每个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藏书年新增不少于60种、100册”。在各省制定的实施标准中,唯有广东和福建对图书册数的配备规定了量化指标。
2015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对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方式和建设目标再次进行了明确。随后,各省纷纷发布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制定出台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其中以福建、江苏和云南三省较具代表性。
表1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标准中社区图书室建设标准
从表1可以看出:1)在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筑面积的规定上,三省标准并不一致,福建规定了最低面积,江苏按人均占有面积计算,云南则根据人口数量分档建设,其中江苏还规定了作为总分馆分馆的专用面积。2)在书刊资料配置方面,仅江苏除了规定基本册数外还要求年更新图书册数,其他省份的标准与国家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一致,只要求配备书刊,无更明确标准。3)在人员配备上,都要求至少1名的专(兼)职人员,另外再设置政府购买的公共文化岗位。
2 社区图书馆(室)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2.1 法律地位尴尬
国内图书馆界在研究社区图书馆(室)时,普遍认为社区图书馆(室)的模式主要有三种:总分馆模式、联办模式、独办模式,具体地说应当包括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社区图书室、公共图书馆社区分馆、住宅小区图书室及个人图书室等各类型为社区居民提供文化服务的小型图书馆。然而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所认定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中,仅包括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和公共阅报栏(屏),忽略了其他类型社区图书馆也同样是公共文化设施,同属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事实。而且,在广东省提出将基层综合性文化中心作为总分馆制的分馆之后,“社区图书馆(室)”一词就再也没有出现在重要的公共文化体系类文件中,取而代之的是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社区图书馆(室)的法律地位陷入尴尬。2.2 建设标准偏低
自2015年《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2015—2020年)》颁布以来,许多省虽然也制定了有关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标准,但对于服务中心的图书室建设标准,只有浙江、广东、云南、江苏等省有详细的图书室馆舍面积和藏书册数规定,并在指标上优于国家指导标准,而绝大多数省都只要求有一间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的图书室。即使是在《第四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标准》中,也仅规定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配备数字文化设施,具备数字文化服务能力”,而对藏书册数、开放时间等都未作规定。由此可见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尚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国家及各省对图书室建设要求总体偏低。2.3 人员保障力度不够
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集多种功能于一体,从功能标准上来看,要开展文体、宣传、教育、书刊借阅及各种阅读推广服务,这对工作人员提出了极高的要求,但各省在人员编制上大多类似“设立不少于1个由政府财政购买的公益性文化岗位,有至少1名专(兼)职人员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这种人员配备与功能要求极不匹配,根本无法满足基层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需要,无法开展诸多的活动。因此,如何引进或组织人员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是重点,如果做不到,其唯一的功能只可能是应付上级的检查。3 建议与措施
3.1 重新明确社区图书馆(室)定义
根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公共图书馆法》精神,重新修订《社区图书馆(室)服务规范》,重新明确其定义和适用范围,根据不同类型的社区图书馆(室)制定不同的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和评估标准,或将其纳入文化馆或图书馆评估范围,以评促建,以评促发展。3.2 发展多种类型社区图书馆(室)
社会力量或组织兴办的社区图书馆(室)是基层文化服务中心的有力补充,如海南省图书馆自2014年开始,与光大银行携手共同建设了13家“光大·海图社区书屋”。这一模式被海南省图书馆馆长李彤认为是“省图书馆建设社区图书馆最成功的经验”。目前,福建省图书馆也在福州十余个社区建设了社区分馆,深受社区居民的欢迎。稳定可靠的办馆经费和投入是社区图书馆(室)维持正常运转和对外开放服务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与其他建设主体相比,省市级公共图书馆在这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因此,这种联合建设模式具有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此外,城市公共书房、街区自助图书馆,各种免费的民营图书馆、私人图书馆也大多以一定区域的居民为服务对象,具有社区图书馆(室)的一般属性,属于社区图书馆(室)的不同类型,国家应给予鼓励和支持。
3.3 组建文化志愿者队伍,依托服务中心开展文化志愿服务
基本的人员配置仅能保证文化服务中心的正常开放,要想充分发挥服务中心的多种功能,开展诸多活动,仅靠1—2名文化管理员基本上是不太可能的。工作人员除了主动与上一级分馆或总馆联系,依靠上级馆的人力资源与力量在社区开展文化活动外,还可以与社区业委会合作,组建社区文化志愿服务队伍,鼓励热心业主特别是社区离退休业主加入文化志愿服务队伍,并与热心公益事业的各界人士为社区开展文化志愿服务。例如,可以利用传统节日和纪念日,组织文化志愿者举办文艺演出、讲座、展览、诗歌朗诵、主题沙龙等各种阅读推广活动,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此外,还可组织志愿者在周末及工作日晚上在文化服务中心轮流值班,延长中心开放时间,让中心成为社区居民茶余饭后的好去处。
因此,在加强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图书馆(室)的建设的同时,应鼓励支持各种类型社区图书馆(室)的协同发展,共同建设覆盖基层、便捷实用、内容丰富的社区公共图书馆(室)服务网络,将其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范围,对完善和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有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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