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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大文:中国式婚姻变革的幕后

时间:2023/11/9 作者: 传记文学 热度: 23289
文 吴志菲

  杨大文:中国式婚姻变革的幕后

  文 吴志菲

  

  杨大文,著名民法学家、亲属法学家、中国婚姻家庭法开拓者和奠基人。1933年4月出生于江苏常州,1956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助教、讲师,北京大学法律系讲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教授,北京人文函授大学法律系主任等;出任过我国现行《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计划生育法》(草案)等法律、法规的起草组成员;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婚姻家庭法学研究所所长兼北京人文大学法学院院长,系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

  儒雅的老人杨大文个子说不上高大,甚至还得说上清瘦,然而这位“中国婚姻家庭法先生”有着饱经风霜的厚重人生。透过他那写满“川”字的额头,似乎能看到岁月的沧桑。在他的眉宇间,我们捕捉到坚毅的神韵。在他的眼神中,我们看到了睿智。

  我国婚姻法的修订和计划生育条例、婚姻登记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的起草,都凝聚着一代宗师大量的心血。杨大文,这位婚姻家庭法学界泰斗级专家经历并且见证了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科的发展历史,毕生致力于中国婚姻家庭法的教学、研究、立法与推广,为中国亲属法学人才的培养和法制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流离颠沛的早年生活

1933年4月9日,江苏常州北直街的一位普通人家里洋溢着喜庆的气氛,一个男婴呱呱坠地。他就是后来的中国婚姻家庭法开拓者和奠基人杨大文。祖父杨中干给他起乳名“干孙”,上学后改名“大文”。

  在杨大文眼里,家乡常州是历史文化古城,人文荟萃,底蕴深厚。采访期间,杨大文向我们自豪地介绍起并称为“常州三杰”的瞿秋白、张太雷和恽代英。在对这块灵杰之地充满敬意之余,我们笑言杨先生是“常州四杰”之一,杨大文连连摆手:“惭愧!惭愧!”不过,看得出作为常州人的他为故乡而骄傲,特别是家乡这块土地上出了那么多举足轻重的“书生”,成为家乡这部大书的“封面人物”。

  杨大文在家排行老大,下有大弟杨大受、妹妹杨梅、小弟杨大伟。接受采访时,杨大文说:“我父母是在做青年工作中认识的,父亲较长时间在香港工作。抗战期间,其实我兄弟姐妹比较多,有些出生不久就托付给乡亲带,后来不知死活,也找不到了。”

  1937年7月,日本帝国主义者悍然发动了卢沟桥事变,把6年前在中国东北挑起的局部战争升级为全面侵华战争,率先在世界的东方点燃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火。这年8月13日起,中国军队抗击侵华日军进攻上海,史称“淞沪会战”,又称作“八·一三淞沪战役”——这场战役是中国抗日战争中第一场重要战役,也是抗日战争中规模最大、战斗最惨烈的战役,前后共历时3个月。这年11月12日上海沦陷,11月26日京沪线我军一部向常州撤退。不久,常州沦陷,大批日军到当地“扫荡”,杀害群众,烧毁民房。

  1937年冬,杨大文随母亲和出生不久的大弟及祖父母、曾祖母、叔叔共7人逃亡至上海法租界。第2年,杨大文进入上海法租界公董局所办的萨波赛小学读书,胡文耀时任校长。在这里,杨大文读了两年多,“上海租界后来被日本人占领了,我们日子不好过,在1942年又回到了常州,住在常州茭蒲巷6号,这是我外婆家的房子”。

  不久,杨大文进入茭蒲巷小学堂(现常州市实验小学)读书,跳级进入四年级学习。小学堂是地方贤达庄蕴宽等热心家乡教育的人士于1906年创办的粹化女学小学部,曾改称武进县立女子师范学校附属小学,抗战期间,女师停办,附小惨遭破坏。杨大文进校时,小学堂只有两栋木质的两层楼和一座教堂以及一个操场等附属建筑,规模不大。

  每天,杨大文背着书包上学堂,只有10分钟左右的路程,有时在家就能听到小学堂里传出的钟声。平常,茭蒲巷里很清静,每到放学时,满巷子都是他们这些孩子,闹哄哄的,尽管都排着队,但还是拥挤不堪,遇到一些顽皮的孩子在队伍里上蹿下跳什么的,整条巷子里马上就像炸开了锅,一片混乱。放学后,与街道里弄的孩子弹皮筋、打弹弓,这些游戏都是杨大文爱玩的。常州人有吃点心的习惯,杨大文还记得自己最喜爱吃的“回教麻糕”。儿时耐心排队购买“回教麻糕”,于他现已成为一种美好的记忆。“当时,母亲在一所中学当音乐教师。中学名字我记不清了,在常州西门进城的一条河边,那里有座桥。”

  1941年,时局动荡,日军猛烈攻击香港。这年12月25日圣诞节,香港沦陷,开始3年零8个月的艰苦日子。日本兵到处烧杀抢掠,罪行令人发指。1944年,杨大文的父亲杨涛(字迪先)放弃在香港会计事务所的工作,与杨大文的母亲刘娴取得联系,“一起到大后方兰州会面,我的一个姨父那时在兰州工作”。

  到兰州后,杨大文进入由湖南同乡会办的文襄小学读书,家住兰州市南府街。“父亲在甘肃水利林木公司工作,后调任陇南牧畜场副总经理,于是全家搬到了七里河,我进入雍兴小学读书,一直念到1945年抗战胜利时小学毕业。”

  抗战胜利后,杨家只有一个心愿:回家!的确,故土难离,由于战争,他们远离家乡,但是思乡之情时时萦绕在心头。于是,把带不走的东西都送人,值钱的东西也廉价变卖。可是,“车票、船票很不好买,我到兰州志果中学又读了半个多学期。学校在兰州市文庙内,校名是为纪念兰州清末翰林刘尔忻(字果斋)而兴办的,校长是甘肃省省教育厅厅长赵元贞”。

  后来,一家人揣着“难民证”(即“资谴证”)踏上了返乡的旅程。“坐长途汽车,花半个多月从兰州辗转颠簸到了重庆。”杨大文记得,坐的是浅黄色的木炭车,厢式长方形形状,似如现今的中巴车大小,全靠燃烧木炭作“油料”而运行,沿途不时地停车加炭、加水。一路上木炭车的发动机声如雷响,轰轰隆隆,震耳欲聋,面对面说话都难以听清。可乘坐10余名乘客,车摇摇晃晃,颠颠簸簸,缓慢而行。一遇上坡路,简直像是老黄牛拉破车,气喘吁吁地爬行。木炭汽车动力不足,驾驶员就叫乘客全部下车减轻车载重量,还要乘客搭手推车,一群男男女女推的推、拉的拉,累得大汗淋漓,“一路也很惊险”。

  “到了重庆,父亲的朋友、贵州大学的校长约我父母到贵阳,父亲任贵州大学教授兼总务长。1946年上半年,我进入达德中学读初中一年级下学期,家住富水中路。为了父亲教学方便,我们全家后搬至贵阳市花溪的静晖村住,直至解放。”1946年暑假,杨大文报考贵阳市清华中学。这是当年为教育青年抗战救国而诞生的私立中学,几年时间就办成贵州省中学中声誉远播、家长争相送子就读的上乘学校。时任贵州省财政厅厅长的周诒春为学校董事会董事长,他是我国德智体“三育并进”教育方针最早倡导人之一,校长是抱着“教育救国”思想的清华大学毕业生唐宝鑫。

  杨大文顺利考入这所精英教育学校。“学校规模不大,全校初高中只有6个年级,全校才200多人。我当时与杨森的一个儿子同班,与梅葆玫是校友。到了清华中学,就住校。”学校背靠雄伟的大将山,面临清澈的花溪河。青山环抱,绿树成荫,四季花香四溢,环境优美。杨大文在这里读了3年,读到了高二上学期。“学校强调爱国、诚实做人、自立自强、健强体魄,学校不接受国民党的资金,学生实行自治,学校民主办校。当时,不接收女生。”

  早年,杨大文酷爱文学,曾参加清华文学会,担任学生刊物《狂飚》的编辑。清华中学学生也并非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啃文理书,学生的思想比较活跃,当时大家都比较关心国事,追求光明,普遍对当时国民党政权的腐败辱国不满,收听解放区电台的广播,同学间常流传一些解放区的消息。“清华中学有一些地下党的活动,图书馆也可以看到解放区的进步刊物。”有的老师在课堂上公开抨击时弊,宣扬解放,得到学生的共鸣。在这种氛围下,杨大文政治上追求进步,积极参加有关活动。

脱下戎装成为“婚姻家庭法先生”

1949年11月15日,贵阳解放。作为校学生会负责人之一的杨大文组织军民联欢。期间,杨大文得知部队准备招收一些思想进步的知识青年到二野军政大学五分校深造,于是报名。经过考试,他如愿考上五分校,在《新黔日报》公布的榜单上,看到自己是第二名,十分兴奋。一想到自己马上就要成为军大的一名学员,杨大文当晚失眠了。然而,他最终没能进入军大。

  一天,二野五兵团十七军五十一师政治委员兼独山军分区政治委员张光华看到杨大文有知识且十分年轻,于是直接安排他到十七军文工团报到。杨大文无条件地愉快服从。“我在十七军文工团歌剧队、歌舞队待过,写过小剧本”,不过,多半时间是参与组织与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协与村政权,开展清匪、反霸、减租、退押(废债)以及征粮等任务,直至实施土地改革。

  1950年春季,贵州发生了大规模的匪患。贵州山高谷深,地形复杂,交通极为不便,文化落后,各族群众贫困等因素,给土匪的活动提供了便利,更直接的还是国民党匪特别精心策划和潜心炮制的结果。当地土匪活动十分猖獗,致使全省各地绝大部分为土匪所控制。历时两年,终于肃清了贵州大地上的土匪,让群众过上了安稳的日子。在贵州的艰苦剿匪岁月,至今仍清晰地烙印在杨大文脑海里。

  1952年,贵州剿匪基本结束后,二野决定调一部分有知识、有文化的战士到大学进一步深造。于是,杨大文等近200人被抽调到西南军区所在地重庆报到,在华西大学(后更名为华西医科大学)实习文化,杨大文记得学过高等代数、几何等课目。

  1952年秋,新中国创办的第一所新式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招生组到四川招生。“我们近200人一个个谈话,招了近一半。当时,我想到人民大学外交系读书,可是招生的说外交系已招满了,并说法律系与外交系差不多,于是我就阴差阳差地进入了人大法律系。”

  到1952年,中国人民大学初具规模,设有9个系。该校法律系成立于1950年,是新中国诞生后创立的第一所正规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后被誉为中国法学教育的“工作母机”和“法学家的摇篮”。从此,杨大文开始孜孜不倦地在法苑耕耘,长达半个多世纪。

  由于新中国刚成立,还没有自己的法学教育师资,学校就邀请苏联专家前来指导,帮助中国培养社会主义法律人才。当时人大法律系本科生学的课程全是苏联法律体系和法学理论,如苏维埃刑法、苏维埃民法、苏维埃劳动法等,培养方案也基本与莫斯科大学一样。作为调干生的杨大文是人民大学的第三期学生,他是班上年龄最小的。他对法律专业十分感兴趣,可是当时能读到的有关法律方面的书籍太少。好在法律系有个资料室,尽管书少得可怜,但是去看书也不用什么手续,求知欲旺盛的杨大文一有时间,就往资料室跑,在书架上翻来找去,几乎把能找到的与专业相关的书都读了个遍。

  当年,很多学生被抽调出来,一边向苏联专家学习,一边给中国学生讲课,也教也学,教学相长。大自己5岁的刑法老师高铭暄(著名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不论是学识还是他献身法学事业、潜心耕耘探索的精神都对杨大文影响不小。新中国民法学的开创者和民法学理论奠基人佟柔当年是《中国民法》和《婚姻法》教员,他独到的见解和论述也对杨大文有直接的影响。

  1956年,杨大文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留校任教,被分配在民法教研室苏联民法组,他的学人生涯就此展开。中苏关系破裂后,苏联专家陆续离开,中国教师开始给研究生上课。“当时,法律课很难讲,很容易按苏联的教材讲。那个时期,婚姻家庭法不是独立的课程,是民法的一部分。”为此,杨大文现炖现卖,自己看过教材后加上一些资料然后再给学生讲。

  从1957年开始“反右派”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政治斗争气氛高涨,法律专业内容被大大削弱,科研成果很少,法学界有很多人被划成了“右派分子”,法律课老师一般多讲政策少讲法律,仅仅涉及司法实际中比较突出、严重的犯罪。杨大文说,作为民法一部分的婚姻家庭法上不了纲,相对还好讲一些。当年,杨大文还研究、教学过商法、知识产权法等。

  1966年开始的“文革”给中国人民大学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大批干部、教师遭到批斗,各级党政组织陷于瘫痪,全部教学、科研工作被迫停止。不久,北京市革命委员会通知中国人民大学停办,中国共产党亲手创办的、具有30多年光辉历史和优良革命传统的中国人民大学被解散了。1969年11月,杨大文完全脱离了讲台,随同全校教工到江西省余江县中国人民大学“五七”干校劳动,接受劳动改造,“当过运输工、管过果园、茶场”。1972年11月回到北京。1973年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全体人员调到北京大学法律系担任教学工作。

  1977年9月,邓小平提出:“人民大学是要办的,主要培养财贸、经济管理干部和马列主义理论工作者。”1978年3月,中共中央指定成仿吾、郭影秋负责筹备恢复中国人民大学的工作。1978年8月,中国人民大学恢复和新建了哲学、政治经济学、法律等15个系。这时,杨大文在北京大学法律系工作一段时间后终于重回人大法律系任教。

  20世纪70年代末,婚姻家庭法学从“民事政策和法律”课程中分离出来,被列为各法律院系的必修的独立课程。与此同时,不少高等院校开始招收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婚姻家庭法学是其中一个研究方向。杨大文说,到80年代初,某些院校为该方向研究生开设婚姻家庭法专题研究、中国古代婚制研究、比较家庭法等必修课程;为法律专业本科生开设比较家庭法和家庭社会学等选修课程。

  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他曾长期主持大规模的法学函授教育,现仍兼任北京人文大学法学院院长。这期间,组织、编写了门类齐全、成龙配套的函授教材,该校法律专业先后拥有20余万学员,被誉为世界上最大的法学函授教育机构。

  20世纪90年代,杨大文开始招收法学博士研究生,是全国率先指导婚姻家庭法方向博士研究生的导师。在他的指导下,迄今已有数十人获得法学硕士学位,30多人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杨大文治学严谨,待人宽和,善于发现人才并因材施教,与弟子们的关系亦师亦友。经他培育的硕士和博士,有些已获得高级职称成为全国重点院校的教学骨干,有些成为法学研究机构的负责人,有些在国家机关担任重要领导职务,有的成为法律实务界的翘楚,诚可谓“汗水润泽桃李蕊,心血育出栋梁材”。

  执教以来,杨大文始终如一地致力于婚姻家庭法学科建设,曾先后主编了10余本教材,其中于20世纪60年代末与中国人民大学民法教研室的师长一起编写的婚姻家庭制度课程教材肇开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科之蒿矢。“文革”甫定,法学复兴,杨大文即与人民大学教研室同仁一起编写出版了《婚姻法概论》一书,向刚刚复苏的婚姻家庭法学教育献上了第一部教材;嗣后,又于1982年主编了全国第一部统编婚姻家庭法学教材——《婚姻法教程》,该书作为奠定我国婚姻家庭法学教材框架和理论体系的扛鼎之作曾获司法部优秀法学教材奖。迄今,杨大文已主持出版了多部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婚姻家庭法方面的全国统编教材(如曾获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文科教材一等奖的《婚姻法学》),并曾为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撰写婚姻法诸条目。

  在学生眼里,杨大文总是很谦和,很平易近人,跟他讨论问题,完全是一种放松的心态,没有一点压力。他那种淡泊名利、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的风格,对教过的学生很有影响。一批批的学生从他这里学到的,除了博大精深的专业知识、严谨独立的治学态度,更有正直、谦逊、诚实、忠厚的做人品格。

中国婚姻变奏曲内情

1950年,我国制定了第一部婚姻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它在第一条开宗明义:“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几十年来婚姻法的变迁,反映了我国社会关系正在走向文明和宽容。”说起这个话题,婚姻法专家杨大文娓娓道来。“1950年的婚姻法从根本上破除了旧的婚姻家庭制度,树立了新的婚姻家庭观念,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是,这部婚姻法内容比较简单,一共才27条。因为它的宗旨主要是破旧立新,所以内容并不是很具体。杨大文认为,到了20世纪50年代后期就应当修订婚姻法,把立法的锋芒从破旧立新转移到全面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来。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完成这个任务。

  1962年,国家再一次进行全部民法的起草工作。当时毛泽东说:我们要立法,不仅刑法要搞,民法也要搞。《婚姻家庭法》是广义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但这一次的民法起草工作也没有完成,因为“文化大革命”很快开始,全部民法的起草工作随之停止。

  1978年9月,中国妇女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和破坏,全国妇联工作中断了11年之久,全国妇女代表大会21年没有召开了。出席第四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代表们抑制不住喜悦和激动的心情,互相祝贺。讨论或交流中,妇女代表们谈得最多的是婚姻家庭问题,有人提出:1950年颁布实施的婚姻法,时过30年,社会发展了,人们的生活、思想观念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婚姻法一些条文与当前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不相适应, 必须尽快进行修改。

  这年10月7日,时任全国妇联主席康克清向中央呈送了有关建议修改婚姻法的请示。杨大文说:“当时党中央主席还是华国锋,主管工会、青年团和全国妇联的是党中央副主席汪东兴。汪东兴看了康克清的报告,就批了一个‘准备同意’,请华国锋主席、叶剑英、李先念、邓小平副主席来审阅,后来他们都同意了。”

  根据党中央的批示,11月3日,全国妇联邀请民政部、卫生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的负责人协商,决定成立修改婚姻法小组。全国妇联主席康克清任组长,修改婚姻法小组下设办公室。据杨大文回忆:“我是第一个到修改婚姻法小组报到的,紧接着,马元、苏庆、王德义也来了。开始是李宝光(全国妇联副主席)带着我们4个人干。以1950年婚姻法为基础,哪些应该删除,哪些可以保留,哪些需要修改,大家讨论,我执笔起草条文。后来,李宝光调到河南工作后,妇联指定书记处第一书记、党组副书记罗琼大姐牵头这件事。这中间,苏庆出国学习,社科院法学所又派来了陈明侠。1980年初,政法大学的巫昌祯教授也参与了进来。”

  从1978年底到1979年6月,经杨大文的手就起草了6稿草案,起初定名为《婚姻家庭法》。后来,他们又带着这些草案到机关、基层征求意见。杨大文记得,这次修订婚姻法争论最大的两个问题:一是结婚的年龄,二是离婚的条件。

  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20岁、女18岁,但随着20世纪70年代计划生育的全面展开,全国各地都自行规定了晚婚年龄,且多不一致。有的地方还用晚婚年龄替代了法定的婚龄。

  刚刚恢复工作不久的彭真,出任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在一次民法座谈会上,谈到婚姻法修改时,彭真说:“一切法律都要适应人民的需要。我们制订婚姻法,不能不考虑老百姓的生活习惯。大家都是年轻时候过来的,你想想,非要农村青年二十好几岁结婚,能不能行得通?计划生育应该提倡,但是,婚龄问题和育龄问题要分开。生育年龄可以号召推迟,至于婚龄,也应该提倡晚婚,但是作为法律规定,就要适度。城市知识分子主张高一些,农民主张低一些,我们国家人口百分之八十是农民,就要照顾到最广大的农民。法制委员会建议的男22岁、女20岁,调查了31个国家,已经是最高的。有人说25岁才能达到性成熟,我问了林巧稚教授,哪里有那个事情!还有离婚问题,只要一方不同意,两三年也离不了,男女关系破裂到一个把另一个害死。”

  关于离婚的条件问题,实际上从1950年婚姻法公布不久,就产生了“理由论”和“感情论”之争,一直是争论不休。“理由论”坚持离婚必须有正当理由为原则。如被包办的人提出离婚,应该给予批准;有喜新厌旧的人提出离婚,则不予支持。“感情论”则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这是从婚姻的本质出发,婚姻既然已经死亡,存在还有什么意义?

  

  20世纪60年代,杨大文与夫人郭际泉

  修改小组在拟定的草案中,将原第17条规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改为:“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应根据夫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能否恢复和好,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对此,杨大文这样解释:“第一,考虑到当时我国的婚姻状况已经完全不同于建国初期,那时要求离婚的主要是旧社会普遍形成的封建包办婚姻,提出离婚诉讼的绝大多数是受压迫的劳动妇女。建国30年来,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妇女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纯属强迫包办的婚姻,即便‘文革’期间有所回潮,但毕竟比起解放初期来要大大地减少。第二,从多年的审判实践中体会,离婚案件一般比较复杂。有些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判离的,对夫妻双方,特别对女方及子女确实有利;但也有判不离的,反而比较好。也有不少要求离婚的夫妇,经过一定的工作,又和好了。所以草案作了这样的修改,可判离也可判不离。”

  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届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婚姻法,并于次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婚姻法实事求是地确定了婚龄,将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婚龄提高2岁,改成男22岁、女20岁。用当年一位立法者的话来说就是:“我们不能制订一个使很多老百姓都违法的法律。”同时,还禁止3代以内旁系血亲间的通婚。杨大文说:“中国古代是非常流行表亲结婚的,贾宝玉与林黛玉、薛宝钗都是表兄妹。当时有些人提出制定这个规定条件是否成熟。所以最终在婚姻法说明报告中作了一些比较灵活的说明,例如在个别偏远地区不要一刀切。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个说明也渐渐失去必要了。”

  改革开放,春风荡漾。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经济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同样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一切必然反映到婚姻家庭领域中来。这时候,人们发现已经实行了多年的第2部婚姻法面对改革开放后在婚姻家庭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显露出它的局限性和滞后性。杨大文曾说:“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起步很早,但是某些规定已经滞后于现实,似乎还保留在小二黑结婚、刘小二退婚的时代。”

  1990年,1950年婚姻法颁行40周年、1980年婚姻法公布10周年,时任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妇女儿童专门小组成员的杨大文和巫昌祯等向时任全国妇联副主席聂力反映应当修改1980年婚姻法的问题,聂力非常支持。1993年,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持召开修改婚姻法论证会。与会代表一致认为,修改婚姻法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1995年3月,聂力联合一些全国人大代表领衔签署相关建议,获得成功。10月30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了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报告,通过了修改婚姻法的决定。

  1996年11月,成立修改婚姻法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领导小组组长由民政部副部长杨衍银担任,副组长由全国妇联副主席刘海荣、最高人民法院民庭庭长梁书文担任。修改婚姻法领导小组特聘婚姻法学领域的6位专家组成专家试拟稿起草小组,他们是:杨大文、巫昌祯、王德意、龙翼飞、陈明侠、夏吟兰。试拟稿起草小组召集人为杨大文。

  从1996年11月 至1997年6月,由杨大文领衔的试拟稿起草小组的专家们赴各地调研后,完成了专家试拟稿第一、二稿。据杨大文回忆,当时专家小组的思路是力求一步到位,全面完善,将这次修改同民法的法典化结合起来考虑。主张立法时不仅要面对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还要致力于制度建设,各种制度应当基本齐备,成龙配套。为此,当时拿出的试拟稿内容比较丰富,包括总则、亲属、结婚、夫妻、离婚、父母、子女、收养、监护、 抚养、法律责任、附则共11章147条。

  二稿出来以后,民政部在北京召开了一次座谈会,征求社会各界对专家试拟稿的意见和建议。至此,专家试拟稿从保密状态变成公开化,并由此引发了一场法学界和社会学界的大论争。社会学界认为法学界偏于保守,法学界则认为社会学界过于“西方化”。双方争议如火如荼,交锋迭起。比如,关于是否“加大离婚难度”、“惩办第三者”等观点迥异。

  从1999年起,全国人大法工委对专家试拟稿进行审议,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和召开各种座谈会,于2000年七八月形成了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第一稿,提交九届人大第十八次常委会审议。杨大文记得,当时焦点问题集中在:配偶权是什么,同居义务和忠贞义务是否在法律上应给予确认,“第三者”是否应当受到惩罚,法律是否介入道德领域的问题;“包二奶”算不算重婚,如何遏制重婚纳妾;诉讼程序中,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什么,是否应限制有过错方的离婚自由等等。尤其是配偶权问题争论得十分激烈。

  根据审议中常委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法工委又进行了修改。同年12月,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第二稿提交九届人大第十九次常委会审议时,明确将审议的议题限定在五个方面:关于重婚;关于家庭暴力;关于无效婚姻;关于夫妻财产制;关于离婚时对无过错方的赔偿。

  2001年1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全民意见。这部全民翘首以待的法律草案,终于走到前台。参与修正草案大讨论波及各行各业,既有90岁的老人,也有年仅13岁的孩子。一部法律的修订,在中国引起这么多人的关注,得到人民大众这么广泛的参与,在中国立法史上还是第一次。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第三次提请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经过反复征求意见,反复审议讨论,反复修改完善,大多数条款已改得更准、更精,草案已经基本成熟。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同日,江泽民签署新修订的婚姻法公布实施的主席令。

  “长期以来,在婚姻家庭法制建设的问题上,流行这样一种观点,即‘婚姻立法宜粗不宜细’,这种观点对我国婚姻立法的影响很大,以至于现行婚姻法内容缺少许多应有的制度性规定。”杨大文说,这种情况只有在民法典中得以完善。

“婚姻家庭”内外的法与情

从2003年10月1日起,如果去登记结婚,只要双方带上户口簿和身份证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一份声明后,就可以拿到红色的结婚证、驶上婚姻的幸福“新干线”。自此正式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取代了实施了近9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从“管理”二字的引退可以看出婚姻登记主体的“转移”——从过去的政府居高临下对个人的约束,转变为确立了个人为“婚姻主体”的地位,体现了“婚姻是个人的事,政府只是提供服务”这样一个现代理念。有工作单位的人,想结婚或是要离婚,都不用到单位开介绍信了;没有工作单位的人,想结婚或是要离婚,也不用到街道开介绍信了。杨大文指出,新条例取消了出具“单位证明”的规定,代之以个人签字声明,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婚姻自由权。

  对以前婚前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婚前体检的规定,在新《条例》中已经取消。医学上还没有证明患有哪一种疾病的人是不能够登记结婚的,因此新《条例》把有关婚检的规定也予以取消。同样本着个人对个人健康状况负责的原则,政府部门不再负责管理强制婚检的事宜。

  结婚到底还要不要进行婚前体检,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杨大文认为,新《条例》中对婚前检查并未作出明文规定,但婚前检查仍然有法律依据。他指出,认为婚姻登记中取消婚前检查是一种误解。虽然《婚姻登记条例》中将“婚前检查”的规定取消,但是,1995年6月1日实施的《母婴保健法》中仍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杨大文说,《母婴保健法》作为法律,其法律效力优于《婚姻登记条例》。因此,不能认为新《条例》中不规定“婚前检查”就认为在婚姻登记中婚前检查就取消。新《条例》不再规定“婚前检查”,一是因为《母婴保健法》已有规定,另一个方面主要是因为“婚前检查”在一些地方被一些医院滥用,作为创收的借口。他认为,新《条例》还是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不予婚姻登记”的规定,婚检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因此,为了婚姻登记人的利益和民族发展,公民还应当自觉地在婚前接受婚检。

  

  杨大文与妇女权益保障法起草组成员合影

  婚姻家庭作为社会生活组织的“细胞”,既反映社会经济基础的特点,也反映社会上层建筑的特点,其根本社会属性,受控于政治、经济、法律、道德、风俗习惯、文化观念等上层建筑,每一次社会变革,都不可避免地给婚姻家庭提出新的要求,赋予新的内容,更换新的观念。我国2000多年来形成的包办强迫、男尊女卑和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对人性的摧残是残酷的,男女婚姻必须尊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这种标准之下,门当户对、婚姻论财是结婚的必要条件,强迫包办、买卖婚姻和早婚是结婚的主要形式。其结果是,有情人终不能成眷属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婚姻本是个人的私事,但是,在高度计划经济时代,虽然有恋爱自由,但不一定有婚姻自由。如结婚、离婚必须向组织汇报并经组织同意方可办理,甚至出现解放初期的领导指定、组织包办婚姻和“文革”期间的政治婚姻,这些违背个人意愿的婚姻,极大地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杨大文认为,婚姻自由的权利必须正当行使,而不能滥用。“既要反对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动,同时又要反对婚姻问题上的轻率的、不负责任的态度,同各种违反法律、破坏道德的行为作斗争。”他承认,我国现实生活中虽然还存在着一定数量的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动,存在着借婚姻索取财物以及出于不纯正的动机而轻率地结婚、离婚等现象,但是,婚姻自由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以爱情为基础的自由婚姻已经成为生活中的主流。

  杨大文看到,20世纪60年代初期,在婚姻家庭领域就开始片面强调“兴无灭资”,如把正当的恋爱行为扣上“谈情说爱的资产阶级生活方式”的帽子;不恰当地用政治斗争的观点对待亲属之间的关系,如“亲不亲,阶级斗争线上分”,主张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要“划清政治界限”,甚至有人在离婚问题上强调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会助长资产阶级喜新厌旧思想的泛滥”,还有的用政治标准代替婚姻关系的特殊性,从而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已经“死亡”的婚姻关系不能及时解除。杨大文说,所有这些“左”倾错误思想路线的影响,在“文化大革命”这一特殊的历史时期都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使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遭受严重破坏,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和法制建设工作被迫停滞。

  我国现行婚姻法在2001年修改之前,仅有关于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规定,而无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这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中的一大空白。杨大文认为,建立无效婚姻制度最重要的现实意义在于维护我国法律的严肃性,从另一种角度保护合法婚姻,预防和治理违法婚姻。事实上,中国存在为数不少的违法婚姻,如结婚不登记、早婚、包办买卖婚姻、重婚、近亲结婚等。违法婚姻的存在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如由早婚导致的超计划生育、拐卖妇女等等。而且,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解除同居关系时,女方和子女的权益往往受到较大损害。早在制定1980年婚姻法时,杨大文就提出增加无效婚姻制度。后来,他重新提出,被全国人大法工委采纳。他说,建立无效婚姻制度对维护妇女的权益有一定益处。“对于一桩胁迫婚姻,宣布婚姻无效,意味着这位妇女还是未婚,而以‘离婚’处理,无疑会给她未来的婚姻生活蒙上阴影。”

  在参与起草现行婚姻法的过程中,杨大文填补1950年婚姻法的空白,增设有关离婚理由的实体性规定,并提出构筑离婚法规体系一定要以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为指导思想。

  杨大文认为,近些年离婚率上升的原因,除了婚姻道德观念的变化,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冲击外,最主要的是现代人对婚姻品 质的期望值远远高于上一辈,一旦婚后的现实与婚前的期望产生矛盾且不可调和,离婚就是必然的选择。在这里,离婚只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手段,只要婚姻还有一线希望,就应该尽力挽救。他说,人为地、过分严格地限制离婚是无济于事的。“关于离婚的法定理由,现行的列举性、例示性规定尚不到位,可以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加以扩充。”他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离婚问题会有逐步完善的解决途径。

  有人认为,婚姻是一种契约——从大的方面说,婚姻是夫妻之间及两者的共同体与社会之间的一种法律上的契约;从小的方面说,婚姻也是夫妻之间一种心理上的契约,其条款早在结婚之前就已经规定好了。杨大文强调,他是“婚姻契约”的反对派,“尽管我并不否认婚姻契约说在历史上曾经起过的进步作用。结婚、协议离婚须经双方当事人合意,这与契约确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是婚姻的效力、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都是法定的,而不是当事人意定的。过分地强调婚姻的‘契约性’是弊多利少,无助于婚姻家庭的和谐建设”。

  责任编辑/胡仰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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