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既称散曲,必有曲律
曲谱就是曲律的具体规矩。世间万事万物,都有其质的规定性。不具其质,或其质过犹不及,即不成为其物。诗词曲联同样各有其质的规定性,那就是诗有诗法,词有词法,曲有曲法,联有联法,“凡世间一能一艺,无不有法”(元·揭傒斯《诗法正宗》),也就是各具不同的格律或规矩。
诗词曲联的法度,或称格律、规矩,究竟从何而来?不是论者的凭空臆造,而是从创作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人们常说,实践出真知。我们也可以说,创作出理论。没有创作实践,也就无所谓创作理论。毛泽东同志说过:“理论的基础是实践,又转过来为实践服务。”(《毛泽东选集·实践论》第一卷)罗辉的“曲牌新谱”,正是从大量元曲的作品中,“运用统计分析方法”,总结归纳出来的,以实践为基础,以作品为依据,因而合乎实际,比较科学,容易为广大作者所接受,有利于“促进当代散曲创作”。作者如不遵守这些规矩,所作完全不合曲谱,那就不宜冒用曲名。正如清代张问陶所说:“五音凌乱不成诗,万籁无声下笔迟。听到宫商谐畅处,此中消息几人知。”(《论诗十二绝句》其二)
第二,“依谱写曲”,理所应当
罗辉同志说:“依谱写曲应该是确保‘对而不‘错。”所谓“对”的,就是所写合乎曲谱要求,做到基本合律,也即金代王若虚说的“大体须有”(《文辨》),因而具备了曲质的规定性,做到了“‘对而不‘错”,那便应承认为曲;否则,就是“错”的,不能称之为曲。恰如清代方东树所说:“有法则体成,无法则伧荒。率尔操觚,纵有佳意佳语,而安置布放不得其所,退之所以讥六朝人为杂乱无章也。”(《昭昧詹言》)
实际上,否定法度规矩者,古今不乏其人。如明代陆时雍《诗镜总论》说:“余谓万法总归一法,一法不如无法。水流自行,云生自起,更有何法可设?”宋代张戒《岁寒堂诗话》说:“诗人之工,特在一时情味,固不可预设法式。”要求作品达到自然、注重情味,并不算错,但是,否定“法式”规矩,则未免偏颇。
当代也有一些作者,尤其是初学写作者,或者出于无知,或者源于偏见,往往不大承认诗词曲联各有其法。他们想要为所欲为,希望写作更加自由,不受任何限制,却要堂而皇之地标上律诗绝句词牌曲牌。他们不知道,“自由是认识了的必然”(恩格斯),“不能服从规则者,不能自由”(英国·卡莱尔)。毛泽东同志也说:“不讲平仄,不讲叶韵,还算什么格律诗词?掌握了格律,就觉得自由了。”(《毛泽东诗话》)既然毫无规矩,那就难成方圆。所写不合格律要求,自然并非诗词曲联,终将陷入伪劣假冒。
第三,曲谱有死活,曲作分高下
清代叶燮说得好:“凡事凡物皆有法……然法有死法,有活法。”(《原诗·内篇下》)曲谱就是曲法,也有死活之分。死法,即一成不变、死守规矩之法。活法,则是善于变化、灵活运用之法。宋代吕本中说:“学诗当识活法。所谓活法者,规矩备具,而能出于规矩之外,变化不测,而亦不背于规矩也。是道也,盖有定法而无定法,无定法而有定法。知足者,则可以与语活法矣。”(《夏均文集序》),《中国古代文论类编》上)所论充满了朴素的辩证思维。
罗辉同志编的曲牌新谱,同样有死法,也有活法。如果死守曲谱,不善变化,如同清代沈德潜说的:“不以意运法,转以意从法,则死法矣。”(《说诗晬语》卷上)也就是不能根据表情达意的需要去运用法度,反而颠倒过来,让思想内容屈从于格式规矩,那就是“死法”,为优秀诗人所不取。
曲与谱密不可分。但曲是曲,谱是谱,曲不等于谱,合谱不一定是曲。凡曲必须大体合谱,即金代王若虚所谓“定体则无,大体须有”(《文辨》),更富于曲神曲韵。表面合乎曲谱,实际缺乏曲味,便难称之为曲。因为如此写出的东西,徒有曲之格式,并无曲之灵魂,只能成为曲之赝品。
第四,依谱写好曲,争做曲大家
罗辉同志说,“依谱写曲”,要“力求既‘对又‘好,但决不能用‘好的标准来判断‘对与‘错”。人皆可以写曲,但不可能人皆成为大家;也不能因为成不了大家,就禁止他人写曲。只要所作,大体合谱,又有曲味,我们就应给以肯定,并且鼓励他写得更好。
自古以来,曲律甚严,乃至严过格律词谱,因为曲律不仅要讲平仄,而且还要“‘平分阴阳和‘仄分上去”,一般作者的确不易达到。恰如罗辉所论:“关于‘平分阴阳与‘仄分上去的要求,基本上只能作为‘好的标准,为资深曲作者学习与遵循。”仅仅由于达不到“‘好的标准”,便加否定,就以为“错”,则未免过于粗暴,不利于散曲创作发展。罗辉说得好:“当代诗人写曲时,需要坚持求正容变原则,正确认识‘曲律中的‘好、对、错问题。”
当然,所有散曲作者,都应努力活用曲谱,写“好”散曲。清人吴文溥说:“盈天地间皆活机也,无有死法。推之事事物物,总是活相,死则无事无物矣。所以僧家参活禅,兵家布活阵,国手算活著,画工点活睛,曲师填活谱。”“曲师”之所以要“填活谱”,是因为从客观上说,世上万物充满“活机”“总是活相”,作为现实反映的文字创作,包括诗词曲联创作,其法度要“当乎理,确乎事,酌乎情,为三者之平准,而无所自为法也”(叶燮《原诗·内篇下》),其作品也理當富有生命精神;从主观上说,诗人即创作者,也就是“操觚之士,文心活泼”(同上):一者不该“泥于法而为之”,以致“无圆活生动之意”(明·李东阳《麓堂诗话》),二者法由意生,“意至而法偕立”(明·王世贞《五岳山房文稿序》),而且,法在“作者之匠心变化”(叶燮),不可胜言。
罗辉同志的《常用曲牌新谱》是从散曲创作中归纳出来的作曲之法,带有一定的普遍意义。只是一旦形成新谱,就会变为硬性规定。散曲作者可以遵循,却不宜死守。清代徐增说:“诗盖有法,离他不得,却又即他不得;离则伤体,即则伤气。故作诗者先从法入,后从法出,能以无法为有法,斯之谓脱也。”(《而庵诗话》)曲法亦同此理。作者应当“从容于法度之中”(宋·朱喜《晦庵诗说》),变化生心,避免被缚于格律之内,框而至死。
真正的诗词曲联大家,对于法度早已烂熟于心,能在规矩中随意所之、任情挥洒,听凭情感体悟、生命意识自由倾泄,而又自合法度。巴金说过,最高的技巧,是无技巧(大意)。并非不要技巧,而是活用技巧,以致浑然天成,不留痕迹。所谓“无法之法,是为活法妙法。造诣至无法之法,则法不胜用矣。”(清·朱庭珍《筱园诗话》)。这是文学艺术、包括诗词曲联创作的最高境界。唯有文坛大家,方能达于此境。一般作者,虽不能至,但应心向往之,身追求之,争做曲坛大家,为散曲创作繁荣做出贡献。
(说明:本文作者丁国成先生,原任《诗刊》常务副主编,现任《中华诗词》杂志副主编,著名诗人、编辑家。本刊2019年第1期所发“田园诗赛”栏目中《漫步阿荣旗新农村》一诗作者,非北京丁国成,而是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丁国成。敬请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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