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轨论
丁芒
汉字,一字即有一“义”、一“音”。汉字连缀成词、成句、成诗,就是“义”的轨迹连缀,同时形成“音”的轨迹连缀。写诗词,就是汉字在两个道轨上前进。关于“义”轨,讲得很多了,关于“音”轨,不妨探究一下。这就是诗词的音乐美学。
一、诗与音乐的亲缘关系
图画是诉诸视觉的直接形象艺术;音乐是诉诸听觉的间接形象艺术。文学又可看又可听,但却需要通过文字的形和声,由读者思想上加以“拼接”,才能在脑膜上自己绘出图像来。这和音乐通过听觉,在人们脑中构成图像是一样的。所以,文学也是间接形象艺术。何况它还可以通过朗诵或谱曲作为传达手段,这点和音乐就更为相近。文学是语言的符号,单字本身不存在独立的形象价值,它只有通过组合,构成语言,才能形象。而这种语言是必须通过声音来传达的。即使我们看文学作品时,并不念出声音来,其实它在我们脑中拼接成形象时,也是实现了由视觉到听觉,也即由文学到语言的转化的结果。只是这种转化迅捷异常,不留心就忽略过去而已。
音乐中的音符(无论是正谱、简谱还是我国古代的工尺谱)只是声音的视觉符号,音符本身没有独立的形象价值,只有通过组合编成乐句乐章(音乐语言),才能构成形象。而这种形象的获得,在听者来说,也不是看到乐谱就能取得的,必须通过演奏或默诵之类的、将视觉转化为听觉,即将音符转化为乐音的手段,才能取得。
从这点说来,音乐与文学的亲缘关系,比美术与文学的关系相近得多。这是我们研究文学的艺术性时,提出音乐美问题的最本质的根据。也就是说,文学的各个部类,无不需要讲究音乐美;把构成音乐美的诸种因素,适当注意运用于文学作品之中,就必然会增强文学的艺术性。诗歌、散文等抒情文学,固然可以朗诵、谱唱,对音乐感的要求很强;戏剧电影等综合艺术中的文学部分,如人物的语言、旁白等,无不要求有强烈的音乐感;即使小说,人们也要求语言有音乐感,外国人就有朗诵小说的习惯,我国的说书也就是小说朗诵,其要求音乐美是很显然的。
但文学中的各部类,和音乐的亲疏关系,并不一致。同是间接形象艺术,小说是通过文字直接地表现事物(场景、细节)和它的连续性(故事),以塑造鲜明的人物性格,从而间接表达作者观点。而诗歌却是通过文字,虽然也是表现形象,却是概括化了的形象,以体现抒情人物的性格(更多情况下,这抒情人物其实就是作者自己)。这和音乐通过音符组接音乐形象,体现抒情主人公(作者自己)的性格,不是极其相似吗?同是形象艺术,诗歌与音乐的亲缘关系,较之叙事文学,当然是亲近得多。
我这是从音乐向诗歌的单程流向,探究了一下诗歌为什么要具备音乐美,和如何加强诗歌的音乐美,即从音乐中吸收哪些因素,来丰富诗歌的艺术性。总之,诗歌的音乐美,不单纯是形式艺术上的要求,也是诗歌本质性的品格。
二、诗与音乐的传统关系
当原始人在围猎野兽的时候,在篝火旁共享猎物而手舞足蹈的时候,甚至是“酒酣耳热,搏缶而呼呜呜”的时候,音乐和诗歌最早的结合物就是从他们嘴里迸发出来。尽管它还没有文字或音符的记载,只是感情从声带上的最早的跃动,却无疑是道地的诗歌和音乐的萌芽,也就是说,诗歌和音乐是相互融为一体而降生的。而后,语言的发展越来越丰富、繁杂。它一方面充实了与音乐同一诞生的诗歌(即“义”的这一方),另一方面又要求从而推动了音乐的丰富化(即“音”的这一方),并且使诗歌与音乐脱离原始结合的孪生状态,开始向音义两个方向生长。“音”生长为音乐,“义”生长为诗歌。古代的诗歌总是可以歌唱的,无论四言诗、楚辞还是乐府,直到后来的近体诗、词、曲,一般地说,都是与音乐同步发展而相互勾连的。诗经三百篇,都是宫廷礼乐和民间歌谣,楚辞多系巫祝歌诗,乐府更不待言。刘邦荣归,有“大风”之歌;荆轲赴义,有“易水”之吟;冯驩弹铗,曹操横槊,乃至旗亭赌胜、赤壁倚箫,处处都可以看到诗歌与音乐相依相存的印迹。词、曲更是高度音律化了的诗歌,是诗歌与音乐极完美的结合物。所谓倚声填词、缘词度曲,说明了诗歌与音乐在创作中相互关连的状态。诗歌与音乐密切结合,是我国诗歌发展史的主要特征。诗歌的音律化,是我国诗歌的重要传统。
当然,我们考察历史,也可以发现诗歌与音乐还常有分道扬镳的时候。文字脱离了音乐,就向诗歌以外的文体发展,先是散文,很久以后又有了小说。音乐脱离了诗歌,就向纯音乐方向发展。伯牙鼓琴,志在高山,志在流水,已经是纯音乐了,不能被广大群众理解,所以钟子期一死,他只好摔琴以殉知音。然而,这种发展是必然的,也是有进步意义的。
但是,我国古代也有一件令人遗憾的事。这就是音乐失传太多。诗歌,依靠文字,依靠印刷术的发展,保存下来了。而与诗紧相结合的音乐,却常常倏然而逝。至今,诗经三百篇,只见文字。古代词曲,绝大部分只留下牌名。至于秦王破阵乐,霓裳羽衣曲,这类著名的乐曲,也只剩下个名字,连浔阳江头的琵琶曲、樊素口中的檀板歌,川江侧畔的竹枝词,都只能令后人神驰,而无法觅其芳踪了。什么原因?我认为封建社会对待音乐,除少数被目为正乐、雅乐而外,一概加以贱视和排斥。音乐家社会地位低微,有一技之长者为了保饭碗而秘不传人。除这些社会原因之外,记谱的方法比较落后,使用比较晚,也许都有关系。说这些,主要是为了说明:音乐之容易失传,致使今人无法进一步探讨当时诗歌中音乐因素渗人的浓淡程度,以及对诗歌推衍作用的深浅程度。例如,诗中为什么不能犯孤平、词中某些字必须用上、去声等至今沿用的规则,究竟其音乐美的根据何在?这只有凭现代语言加以解释,或者作些想象推理,其准确性就很难说了。
正由于这个原因,我们现在从古代诗歌中所能研究总结出来的音乐性因素,并不能概括历史上音乐给予诗歌的全部影响,其中当有不少我们无法探知的东西。当然,也可以这样说:我们目前可以探知的东西,一般正是诗歌充分吸收了的、被沿用而带来某些共同基础性的音乐性因素。我认为,我们所需要研究和探求的,供当代诗词继续运用、供当代新诗借鉴的,正是这一部分东西。至于上文所述那些显然是个别性质的音乐性要求(如对词曲中某些字须用上、去声的规则等等),其实是应该予以摒弃的,因为音乐已经消逝了,我们沿用那个调子,只是用其大体的框架,没有必要在细小部分,刻意株守,否则束缚太大。
三、音乐美在诗美学中的地位
抒情美是诗歌的灵魂、精髓。一首诗,内容上缺乏抒情美,形式上再讲究,譬如丑人搽粉,愈见其丑。然而,抒情美对任何文学艺术作品来说,都是可以适用的,都是应该追求的。不过,缺乏抒情美的散文和小说,可以说不能算作最好最完美的作品,却仍然不妨碍其为散文和小说;而缺乏抒情美的诗,就不成其为诗了。因此,抒情美是诗的灵魂,却又不是诗的特征。至于在内容范畴里的哲理美、情操美等等,就更不能算作特征了。
那么,作为诗,她的特征是什么?这就不能不从形式范畴里去寻找。分行,是诗的形式与散文小说形式最明显的不同之处。是不是可以视作特征呢?我国古代诗词,从来就不分行的,却没有理由说它们不是诗。可见,分行只是一种外在的形式,蕴含在这种外在形式之中的本质;才是诗之区别于散文的根据,也才是诗形式的真正的特征。
我们不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根本不分行,甚至不用标点符号的古代诗词,为什么读上去可以很容易断开句子来?(当然那些古奥艰涩的字句干扰,应该排除在外,这是不涉及本质问题的偶然因素)而一篇古代散文的断句,却不那么轻易。这因为,第一,依靠了诗词的韵脚;第二,依靠了诗词字句排列的规律化。起码是这两条。我想,韵脚、体式规格化这些音乐性的东西,不就是诗的形式本质吗?只要有了音乐性,即使不分行写,也能看出是诗;而缺乏音乐性,即使分行写,从形式艺术角度来说,也不能算作诗。音乐性,不但是诗的形式本质,也是诗的特征,是诗和其他文学样式的分水岭。
研究诗词形式的音乐美,是诗词美学中的最重要的课题,应该与研究诗内容的抒情美,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美国诗人爱伦坡说过:“文字的诗可以简单界说为美的有韵律的创造。”他把诗歌的音乐美,概括到诗歌素质的地位,这和前文作为诗歌特征的界说,其实是一致的。
四、音乐美在诗词中的适用范围
诗词的音乐美当然离不开语言(文字),要在诗词的语言结构上加以运用、表现。不同的语言体系,就有不同的构成音乐美的方式。例如,汉字是单音字,比起西方的复音字,有不少优点:1、汉字一个字一个音,可以按照音乐节律的需要,灵活组接。我国古典诗词是按照每个单字发声时的舒长、短促来组成节奏的。这么多汉字,只以平仄两大类来区别,范围就非常宽广了。西方诗也有“抑扬格”之类的节奏要求,因为是复音字,只好依赖重音的配置,即每字由几个音组成,几个音中都有一个重音(多音字有时还有两个重音)。那么在一句中就可以出现好几个重音。这些重音之间距离的配置,就直接影响着诗的朗诵节奏,从而通过节奏帮助诗感的抒发。这当然要比中国诗词只讲平仄声,要复杂多了。
2、用脚韵时,中国诗词考虑合辙的一个字就行,而西方诗则要寻求末尾发音一致的复音字,其范围自然狭窄得多。
这就是不同语言体系的特点所决定的构成诗的音乐美的不同方式。
根据音乐美在诗词创作中适用的范围,长期以来中国诗词形成了相对固定的格律传统。
构成诗歌格律有三个元素,其一是韵,其二是节奏,其三是体式结构。韵和节奏问题,已被普遍认识。一谈到格律,人们总在这两个问题上津津不已。而体式结构问题,却从来不见有人提及。
我认为,如果从音乐美的外铄力的层次看来,当然韵居于首位,它最先作用于听者读者)的审美感官,使人对全诗的意象、情绪,有一种统一的音感的把握,一根红丝,能把全诗贯穿起来。其次是节奏,也能较早作用于读者感官,它是诗歌语言频率的跃动。而整个诗歌体式结构上的音乐形象的把握,只有在读完(听完)全诗以后,甚至要加以仔细体味,才能做到。韵和节奏,比起体式结构来说,是更直觉也是更微观的元素。但是如果从诗歌格律作用于读者心灵的力度来说,无疑,体现诗词总的意象的体式结构问题,较之韵和节奏更为主要,它是总体的、升华的,也是更为深刻的格律元素。
再从另一角度考察。从我国诗词长年发展的情况看,诗歌的音乐性并不那么严格,各时代也各有不同。诗词本身的创作,多于合乐的需要,后来古乐失传,诗歌却绵延不绝。这说明,诗歌除合乐要求以外,在其艺术本质之中,当有一种独立的成份,这就是存在一定的视觉艺术的特质。我们古代审美观念中的平衡感、完整感、统一感对诗歌艺术的渗透,所形成的整齐、对称、统一的诗美形式结构,则主要表现于视觉艺术上,当然也同时可以渗透到音乐美中去。因此,在诗歌格律的三种元素中,韵与节奏,全属于听觉审美的需要;而体式结构问题同主要适应视觉上的审美需要,同时也能顺应音乐美的要求,并不相违悖。承认诗歌格律的范畴,包括视觉效果在内,将有助于我们理解历来格律推衍的内在动力,以及传统格律对当代诗歌浸润中的许多现象。何况在古乐失传、诗歌与音乐越来越脱节的情况下,不从体式结构方面去探究其格律的存在价值,是无法真正理解诗词的形式艺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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