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我国社会保障工作不断增强,特别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为缓解农民医疗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缺乏积累,保障水平低,仍然是造成农村弱势群体贫困的直接原因;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和因贫致病等现象依然很大程度的存在,为了破解这一难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大胆创新工作思路,在县委、县政府和县民政局的支持下,成功地开展了英山县农村低保户大病医疗救助保险,为低保户增强抗御风险的能力,提供更全面的风险保障开辟了一个新途径,使他们深切地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
一、运作模式
实行政策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有机结合,由县民政局出资为全县农村低保户投保农村低保户大病医疗救助商业保险;为保障农村低保户看得起病、住得起院、患有疾病时能及时得到治疗,有效地促进了该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发展。
(一)保险对象及责任范围
1、保险对象:2007年底享受英山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在册农户(12500户)。
2、保险范围: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按合同约定具有被保资格期间发病并被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接受符合合同约定的手术。
(二)保险责任
本保险承担以下20种疾病的赔付责任
即:急性脑中风;急性心肌梗塞;急性胰腺炎;急性胆囊炎;重症胆管炎;肝脾破裂;急性胃穿孔;狂犬病;重度烧(烫伤);慢性肾衰(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脑瘤;强直性脊柱炎;重度精神病;重症肝硬化;系统红斑狼疮;开颅手术;严重破伤风;车祸所致残疾或死亡等。
(三)保险金额
1、保险金额:每户大病医疗救助补偿的保险金额为:
①经诊断并被确诊为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20种疾病之一,且被保险人主动放弃治疗的,保险人赔付保险金额1000元。
②经诊断并被确诊为本保险责任范围内20种疾病之一,被保险人自愿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按以下方式给付大病医疗救助保险金:
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医疗费用在3000元至5000元以内的,给付医疗救助保险金1500元。
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医疗费用在5000元至8000元以内的,给付医疗救助保险金2000元。
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医疗费用在8000元至10000元以内的,给付医疗救助保险金2500元。
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医疗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给付医疗救助保险金3000元。
二、运行情况
人保英山支公司为提高保险服务社会的水平,适应保险创新发展的需要,与县民政局联合制订了《英山县农村低保户大病医疗救助保险实施方案》,向每一低保户发放了《保险证》和《英山县农村低保户大病医疗救助保险须知》,一年来共办理赔案343笔,支出赔款34万多元,支出赔款占保费收入的89。5%,其中对支出住院药费在3000元以上的赔款96笔,占总赔案数的28%,支出赔款21万元,占总赔款数的62%;放弃治疗和住院费用在3000元以下的247笔,支出赔款13万元。
三、困难与问题
虽然农村低保户大病医疗救助保险工作使相当一部份农村低保户获得了较好的医疗保障,但与人民群众对医疗保障的迫切需求不相适应,民政部门的想法与保险公司经营不相适应。在低保费与高保障上存在一些突出困难和问题。
一是认识还不到位。政府对市场及其作用的认识还有待于深化。忽视商业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对商业保险的认识还停留在“赚钱”的层面上,对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健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作用缺乏深入理解,甚至对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服务还存在抵触情绪。
二是定位不明确。政府主动运用市场机制和商业保险的意识不强,在原有的医疗保障制度框架下,本着依章依规办事,“已经办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总比以前没办保险好多了”,更何况“我们也没办法”,农村人口医疗保障程度低,不利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不利于良好精神文明的形成。
三是管理难规范。由于此项工作没有现成的模式照搬照抄,又没有强有力的政策、规章依据,在保险合同的签订和保险费率的确定等方面,保险公司处于一种相对被动的局面,与政策性保险相比不仅责任风险扩大,而且保险费率差距更大,这一方面加大了商业保险的经营风险,另一方面不利于形成社会合力,难以真正解决低保人群的医疗保障问题。
四、政策建议
一是在制度设计上明确商业保险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建立医疗保障体系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关键在于设计科学合理的制度框架。应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从有效整合社会医疗卫生资源的角度,打破行业和部门利益,建立起长效稳定的平衡和制约机制。医疗保障体系应该是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都应处于重要的地位。社会医疗保险遵循广覆盖原则,重点解决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保证社会公平;商业保险遵循自愿配置原则,重点解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需求。
二是合理划分政府与市场的作用,明确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空间。政府与市场的功能明确、界限清晰,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才能紧密衔接,有效协作,形成有机整体。政府举办的社会医疗保险应重点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合理设定封顶线和报销比例,应不断扩大覆盖面,努力提高医疗保障体系的公平性。对于基本医疗以外的医疗保障需求,属于市场范畴,应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的途径解决。
三是明确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化,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社保机构应有序退出企业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经营领域,由具备相应经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的商业保险机构逐步承接这项业务。
四是完善和落实配套支持措施。在税收政策方面,一是目前我国已出台企业补充医疗保险4%税前列支的政策,在明确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化经营条件下,落实此项政策,既支持了商业保险发展,也不会增加财政负担。二是在财力允许的条件下,可考虑对企业和个人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给予减免税收的政策。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要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在覆盖人群、目录范围、保障水平等方面紧密衔接,促进商业保险提供有效的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和服务。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 王兴
一、运作模式
实行政策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有机结合,由县民政局出资为全县农村低保户投保农村低保户大病医疗救助商业保险;为保障农村低保户看得起病、住得起院、患有疾病时能及时得到治疗,有效地促进了该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发展。
(一)保险对象及责任范围
1、保险对象:2007年底享受英山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在册农户(12500户)。
2、保险范围: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按合同约定具有被保资格期间发病并被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接受符合合同约定的手术。
(二)保险责任
本保险承担以下20种疾病的赔付责任
即:急性脑中风;急性心肌梗塞;急性胰腺炎;急性胆囊炎;重症胆管炎;肝脾破裂;急性胃穿孔;狂犬病;重度烧(烫伤);慢性肾衰(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脑瘤;强直性脊柱炎;重度精神病;重症肝硬化;系统红斑狼疮;开颅手术;严重破伤风;车祸所致残疾或死亡等。
(三)保险金额
1、保险金额:每户大病医疗救助补偿的保险金额为:
①经诊断并被确诊为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20种疾病之一,且被保险人主动放弃治疗的,保险人赔付保险金额1000元。
②经诊断并被确诊为本保险责任范围内20种疾病之一,被保险人自愿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按以下方式给付大病医疗救助保险金:
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医疗费用在3000元至5000元以内的,给付医疗救助保险金1500元。
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医疗费用在5000元至8000元以内的,给付医疗救助保险金2000元。
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医疗费用在8000元至10000元以内的,给付医疗救助保险金2500元。
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医疗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给付医疗救助保险金3000元。
二、运行情况
人保英山支公司为提高保险服务社会的水平,适应保险创新发展的需要,与县民政局联合制订了《英山县农村低保户大病医疗救助保险实施方案》,向每一低保户发放了《保险证》和《英山县农村低保户大病医疗救助保险须知》,一年来共办理赔案343笔,支出赔款34万多元,支出赔款占保费收入的89。5%,其中对支出住院药费在3000元以上的赔款96笔,占总赔案数的28%,支出赔款21万元,占总赔款数的62%;放弃治疗和住院费用在3000元以下的247笔,支出赔款13万元。
三、困难与问题
虽然农村低保户大病医疗救助保险工作使相当一部份农村低保户获得了较好的医疗保障,但与人民群众对医疗保障的迫切需求不相适应,民政部门的想法与保险公司经营不相适应。在低保费与高保障上存在一些突出困难和问题。
一是认识还不到位。政府对市场及其作用的认识还有待于深化。忽视商业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对商业保险的认识还停留在“赚钱”的层面上,对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健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作用缺乏深入理解,甚至对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服务还存在抵触情绪。
二是定位不明确。政府主动运用市场机制和商业保险的意识不强,在原有的医疗保障制度框架下,本着依章依规办事,“已经办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总比以前没办保险好多了”,更何况“我们也没办法”,农村人口医疗保障程度低,不利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不利于良好精神文明的形成。
三是管理难规范。由于此项工作没有现成的模式照搬照抄,又没有强有力的政策、规章依据,在保险合同的签订和保险费率的确定等方面,保险公司处于一种相对被动的局面,与政策性保险相比不仅责任风险扩大,而且保险费率差距更大,这一方面加大了商业保险的经营风险,另一方面不利于形成社会合力,难以真正解决低保人群的医疗保障问题。
四、政策建议
一是在制度设计上明确商业保险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建立医疗保障体系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关键在于设计科学合理的制度框架。应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从有效整合社会医疗卫生资源的角度,打破行业和部门利益,建立起长效稳定的平衡和制约机制。医疗保障体系应该是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都应处于重要的地位。社会医疗保险遵循广覆盖原则,重点解决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保证社会公平;商业保险遵循自愿配置原则,重点解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需求。
二是合理划分政府与市场的作用,明确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空间。政府与市场的功能明确、界限清晰,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才能紧密衔接,有效协作,形成有机整体。政府举办的社会医疗保险应重点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合理设定封顶线和报销比例,应不断扩大覆盖面,努力提高医疗保障体系的公平性。对于基本医疗以外的医疗保障需求,属于市场范畴,应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的途径解决。
三是明确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化,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社保机构应有序退出企业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经营领域,由具备相应经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的商业保险机构逐步承接这项业务。
四是完善和落实配套支持措施。在税收政策方面,一是目前我国已出台企业补充医疗保险4%税前列支的政策,在明确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化经营条件下,落实此项政策,既支持了商业保险发展,也不会增加财政负担。二是在财力允许的条件下,可考虑对企业和个人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给予减免税收的政策。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要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在覆盖人群、目录范围、保障水平等方面紧密衔接,促进商业保险提供有效的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和服务。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 王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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