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彼得·盖伊在《现实主义的报复》(又名《历史学家的三堂小说课》)一书中的看法,《荒凉山庄》可视为狄更斯“泄愤”之作—早年其父曾因负债被判入狱,他本人日后也屡屡遭遇司法不公,于是将满腔悲愤化为匕首和投枪,向维多利亚时代的“恶法”开战。无独有偶,《诺顿英国文学选集》的主编福特(George H. Ford)也认为,狄更斯從人道主义立场出发,矛头不仅指向腐败的司法制度,更进一步指向整个统治阶级,并由此将小说家称为“愤怒的无政府主义者”。
《荒凉山庄》的故事情节围绕“詹狄士诉詹狄士”(Jarndyce v Jarndyce)案展开。该案涉及一笔巨额遗产:遗产分配存在多份真伪难辨的遗嘱,以及由此产生的信托(牵连若干个受益人),因此无法确定财产继承人。小说女主人公戴洛克男爵夫人(Lady Dedlock)早年失足,与一名上尉生下私生女埃丝特(Esther)。后者被与该案有关的“荒凉山庄”主人约翰·詹狄士(John Jarndyce)收养。男爵家庭律师图金霍尔侦知这一隐私,伙同他人实施敲诈。男爵夫人不堪其扰,被迫离家出走,死于一场暴风雪。图金霍尔被同伙谋杀。由于各级官员贪赃枉法,久议不决,竟使该案在大法官庭积压拖延长达二十年之久。
在故事结尾,尘封已久的遗嘱在故纸堆中被发现,证据确凿,法官终于可以做出裁决,但直到此时人们才意识到:整笔遗产刚好抵销诉讼费用。而二十年间驻守“荒凉山庄”、跟诉讼案死磕的一众人等因伤心绝望,非死即疯。唯有纯洁善良的埃丝特与表兄秘密成婚,从此过上安宁幸福的生活。
在全书对大法官庭做出彻底揭露和批判后,狄更斯正告读者:“纵有天大的冤屈,还是忍受为上,千万不要到这里来!”
一、大法官庭之弊
英国小说名家G. K.切斯特顿(G. K. Chesterton,1874-1936)在《荒凉山庄》再版“导言”中写到,狄更斯小说开头无不“引人入胜”,而本书开头尤为“精彩绝伦”:第一章“大法官庭”对雾都伦敦的刻画细致入微—而大法官庭恰好处于黑暗和迷雾的中心地带—与第二章外表光鲜亮丽的“上流社会”恰成鲜明对比。显然,这一象征手法也为全书奠定了基调。
“头上笼罩着迷雾般光轮”的大法官庭,又称正义法庭,最早创立于十四世纪。与之相对的普通法法庭在当时臭名昭著,因此,素有“正义源泉”之称的国王创立了这一法庭,强调它应当建立在“良心、道德、公平和平等”原则之上。它根据特殊规定,不受英国普通法的约束,由此发展出一套自成体系的“大法官法”。大法官代表君主施行公正仁义,由此亦享有“皇家良心保管者”(Keeper of the Royal Conscience)之美称—朝野上下普遍相信,凭借大法官的睿智和良知,可以有效纠正偏差,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自设立之初,大法官庭专门承办有关遗产、契约方面的法律纠纷。时至十九世纪中叶,大法官庭承揽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由遗产、契约之类传统官司,扩展至基金信托和股权质押等现代商业纠纷案。案情复杂程度远过于从前,而司法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却并未同步提升,加上制度性腐败,导致案件越积越多,民众怨声载道。更让人无语的是,大法官庭以“恪守传统”为名,坚持程序正义,以至于“即使是没有争议的案件,也要花很长时间来裁决,这等于是对正义的否定”(Law Meets Literature: Bleak House and the British Court of Chancery,2015)—由此也铺就了制度滥用的一张温床。
大法官庭一方面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却又收费畸高。除了正常案件调查取证的费用,案件审理期间,当事人另需支付多种额外费用,包括办公费、律师咨询及辩护费,以及各方文件复制(誊抄)费。此外,审理期间一旦有涉案人员亡故,整个诉讼程序就必须推倒重来。
大法官庭由大法官独立主持,但此举并未让它成为一个能作出明智判决且行之有效的机构,因为大法官庭“主要解决公平和财产问题,而非法律问题,会采用不同原则做出判决”。在狄更斯看来,大法官造就了“一团永久的乱麻”,并使得大法官庭及其周边地区成为“一个从上到下浸透着毒液的病态的黑暗世界”。
在小说的开篇,狄更斯以第三人称视角描述了英国司法体系中存在的大量腐败行为,“承办那件案子的各式各样的律师—其中有两三个是接替父亲承办此案的,他们的父亲都靠此发了财”。很显然,“詹狄士诉詹狄士”案件属于“继承式”办案—法官的儿子还是法官,由此造成“葫芦僧判断葫芦案”的乱象也就不足为奇了。
在狄更斯看来,英国司法的腐败除了大法官,还包括法院推事及其僚佐—小说家将后者描述为腐败的“配角”。“上至推事—在他那成堆成堆的档案上,詹狄士诉詹狄士案的那些布满灰尘的证件已经揉得不成样子—下至‘六书记官办公厅的抄写员—他在那个一成不变的标题下写了多少万页大法官庭的对开纸—谁的性格也没有因此而改好。”
根据官吏任用条例,推事属于官差,他们高薪受聘,其工作是审查收集到的证据,并提前报告这些证据是否适合提交至大法官处。推事本身只拥有法官赋予的权力,而且由于推事和法官之间需来回交涉,在一个案件中就可能会耗费大量时间。值得注意的是,推事享有在内庭审查项目的权力,且有首席书记官辅佐,而首席书记官又有自己的办事员协助……因此,懒惰散漫、效率低下便成为常态。此外,推事无权拍板做决定,凡事还要经大法官裁定,如此循环往复,让整个制度的效率更加低下。关于推事职能的滥用,狄更斯不无愤慨地写道:“欺诈蒙骗、闪烁其词、延宕拖延、毁证弃书、挑起纠纷,以及种种的弄虚作假,所带来的这一切都不会有什么好结果。”
相互推诿乃是当时英国司法界之常态,如“大法官庭向一般法院提出问题,一般法院又向大法官庭提出问题;一般法院发现自己不能办这件事情,大法官庭则发现自己不能办那件事情”;由此造成的情形是,“这个法院也好,那个法院也好,如果没有这个律师和这个辩护士分别为A方出主意和出庭,没有那个律师和那个辩护士分别为B方出主意和出庭,甚至连他们能办些什么事情都不敢说”。
律师也难辞其咎。正如小说中当事人控诉的那样:“我不知道有没有人知道。律师们已经扭曲了这个案件,让它变得奇幻诡谲,案件原来的是非曲直早已无从谈起……我们总是一直在出庭又退庭、宣誓、审问、上诉、再上诉、争论、盖章、提申请、咨询和报告,同大法官和他的所有随从们周旋,为了费用煎熬,直到死亡,化作尘土飞扬。”其结果是,大法官庭别无所有,唯有“堆积如山的昂贵废话”。
小说主角之一德洛克爵士是典型的守旧派,在第五十三章,他对巴克特探长大谈国家机器的分工:“我们这些协助制定法律的人,不应该阻碍或干涉那些执行法律的人。或者……也不应当阻碍或干涉那些维护法律威严的人。”表面上看,这番言论义正词严;然而事实上,唯命是从的巴克特探长“更像是爵士聘用的私人侦探”。一八三二年是英国选举制度“改革之年”,但德洛克爵士依然故我,他“以候选人的身份发表演说,就像一个可观的大订单被立刻执行”,而把另外两个属于他的席位当作“不太重要的零货订单,寄发给下面的人”。
詹狄士案中文件数量之多也堪称“一大传奇”。在狄更斯笔下,当庭审理时,法警“带来了一堆堆、一袋袋的文件”,在座“二十三位戴假发的先生”一番争论后,宣布“驳回”本案,于是,更多的文件“在办事员把它们送进来之前又被重新打包”。至于为何需要如许“海量”的文件,答案只有一条:每名推事及其书记官所雇佣的“抄手”必須“接活”—如狄更斯所说,“英国法律的一条重要原则是:为业务而开展业务”。于是,“在这场可悲的官司的全部过程中,每一个当事人都必须一再地收到有关这个案子的每一件事情的抄本,而这些逐渐累积起来的事件已经写成了一车又一车的文件(你只付钱,不拿抄本也行,一般人都是这样,因为谁也不要这些抄本);每一个当事人都必须团团乱转,为了诉讼费、手续费,乌烟瘴气和行贿贪污的事情,奔忙得好像在地狱里跳土风舞一般”。
凭借高超的艺术手法,狄更斯不仅展示出以大法官庭为代表的英国法律的腐朽性和破坏性,而且揭示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法律所具有的神秘的邪恶性质:“那些卖法律专用纸张的、收购法庭废纸的、抄写法律文件的、向诉讼人放高利贷的,等等,他们像一窝窝的霉菌滋生在法的机体上,构成一个扩散于社会机体的病灶。”唯其如此,正如同时代作家斯蒂芬(James Fitzjames Stephen)在《作为政治家的狄更斯先生》(“Mr Dickens as a Politician”,1857)一文中所说,在这位小说家眼里,“大法官庭是一个可恶的组织,它应该被斩草除根”。
二、《荒凉山庄》背后的官司
由于精妙的悬疑设计(本书常常被称为英国“首部侦探小说”)和栩栩如生的人物塑造,《荒凉山庄》在连载期间引发了广泛关注,但文学市场的爆红也给作者带来了不小的麻烦—让他无端陷入一系列笔墨官司当中。小说中刻画的律师斯金波(Harold Skimpole)是个社会“寄生虫”,四处招摇撞骗,声称他“只为诗和音乐而活”,名媛仕女往往被他的花言巧语迷惑,以至于甘愿忽略他对朋友和家人不择手段的压榨和剥削。本书出版后,作家利·亨特(Leigh Hunt)主动对号入座—早年此人曾因在《检查者》(The Examiner)撰文嘲讽摄政王是个“身材肥胖、言而无信的浪荡子”,遭监禁两年;出狱后以文学崇拜者身份依附拜伦,后倒戈一击,与昔日恩主反目成仇。他声称狄更斯假借斯金波这一角色对他进行“影射”(像小说中人物一样,利·亨特欠钱从来不还,认为这是他人对天才“应尽的义务”),并放言欲与小说家对簿公堂。
与此同时,当世著名哲学大师、功利主义哲学代表人物约翰·密尔(John Stuart Mill)对狄更斯也大为不满—小说中对慈善家杰利比太太(Mrs Jellyby)多有调侃,语含讥诮,属于胡乱编排,“恶意歪曲了一位具有人道主义和独立精神的女性”。在密尔看来,这类描写不仅反映出作家本人的自私褊狭,同时也大大降低了这部号称写实主义小说的可信度。
但密尔显然低估了本书的写实主义成分。照狄更斯在《荒凉山庄》“序言”中的说法,书中的主要案例,无不来源于现实生活,“案子是根据真人真事写成,基本上没有更改”,尤其是当时大法官庭正在审理的两个案件,它们“赋予了他独特的灵感”。其中一个案件约二十年前受理,据说最多一次有三四十名律师同时出庭,截至当前(1853年8月),诉讼费用已高达七万英镑。令人咋舌的是,“与最初相比,案件几乎毫无进展”。另一个著名的诉讼案,始于十八世纪末,至今悬而未决,而该案件消耗的经费之巨,“比七万英镑的一倍还要多”。
小说刚开始在报刊上连载时,狄更斯收到了斯塔福德郡一位加林诺先生寄送的小册子,名为 《大法官庭:从系统和书面程序看其内部缺陷》(1848),文中涉及一桩三百英镑的遗产纠纷案,结果法律诉讼费远超涉案总金额,使得当事人—一位殷实的农场主—濒临破产。
此外,狄更斯一八五三年致友人的一封书信也曾提及,他在小说创作之初,潜心研究了一系列财产继承案例。其中首先引起他关注的是查尔斯·戴(Charles Day)的遗嘱纠纷案。戴是一名靴子染色制造商,他于一八三六年去世,一八三七年诉讼案开始,至少持续到一八五四年才算告一段落。
除上述案例外,据考证,狄更斯的灵感还有可能源自历时一百一十七年(1798-1915)的詹宁斯案。詹宁斯号称当时“英国最有钱的平民”,他是英王威廉三世的教子,曾任第一代马尔博罗公爵丘吉尔的副官,退役后在伦敦从事慈善事业。詹宁斯以九十七岁的高龄过世,身后留下两百万英镑的巨额财产。由于遗嘱存疑,众亲属为争夺遗产继承权大打出手。到狄更斯创作《荒凉山庄》之时,该案刚好行程过半,而此时积累的律师及诉讼费已是“天文数字”。根据《绅士杂志》的调查报告,其实詹宁斯去世后,法庭在他的“上衣口袋里发现了一份遗嘱,已盖章,但未签名”,因为“他当时忙于找律师商量如何执行遗嘱,出门忘了戴眼镜”,随后则将遗嘱签名一事全然忘却。出乎意料的是,这样一位九旬老人的“无心之过”,却给大法官庭及相关律师带来了无限商机。
也有学者认为,本书原型与十八世纪英国政治家雅各布·唐宁爵士(Sir Jacob Downing)有关。其祖父乔治·唐宁爵士(Sir George Downing,1685-1749)是英国著名外交家,功勋卓著,唐宁街即由他而得名(获国王查理二世“御赐”)。雅各布·唐宁爵士为人狂放不羁,身后无子。临终前,他在遗嘱中规定,用他的财产在剑桥建造一所新学院(即日后的剑桥大学唐宁学院),却不料由此引发了一场持续四十多年的诉讼—其夫人认为遗产应归她所有,于是向大法官庭提起诉讼。直到一八○○年三月,一切才尘埃落定。
与上述案例相比,比狄更斯早半个世纪的女作家夏洛特·史密斯(Charlotte Smith)的不幸遭遇显然对狄更斯的触动更大。女作家嫁入西印度富商理查德·史密斯(Richard Smith)之家,其夫是一名浪荡子,负债累累,走投无路之时不惜以家族地产作抵押。富商于一七七六年去世,女作家夫妇应得之遗产遭法庭扣押。本案经过长达三十六年的延宕,终于在一七九二年尘埃落定。然而,此时的“标的”总值已由当初的近四万英镑,急剧降至两万英镑,可谓缩水过半。本案差可安慰的唯一结果是女作家本人迫于生活压力,开始通过疯狂写作(诗歌、小说,兼做文学翻译)养家糊口,最终成为十八世纪中后期英国“最高产的”一位女作家。
当然,正如评论家霍尔兹沃斯(William S. Holdsworth)指出的那样,《荒凉山庄》的直接靈感更有可能源自数年前狄更斯本人的亲身经历(参见Charles Dickens as a Legal Historian,1929)。一八四四年初,狄更斯控告一家厚颜无耻的出版商大胆剽窃他的《圣诞颂歌》(1843),并向大法官庭申请禁令,禁止他人通过盗版牟利。他的申诉取得了法庭的支持,但与此同时,他必须支付一笔不菲的费用—比他应得的全部赔偿金还多。更糟糕的是,这家出版商不久宣告破产倒闭,因此这一版权官司又把狄更斯卷入更加棘手的法律纠纷,令他追悔莫及。用彼得·盖伊的话说,后来,狄更斯“感到无可奈何并哀叹无谓浪费了许多时间和精神,还有七百英镑的诉讼费”(《现实主义的报复》,刘森尧译,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23年),为此心痛不已。
一八四六年年底,又发生了一起出版商盗印事件。在当时,盗版屡禁不止,且此风由英格兰蔓延至美利坚,令狄更斯大为头疼,但这次他决定不采取任何行动。“宁可吃个大亏,”他在写给好友、文学评论家福斯特(John Forster)的信中说道,“也比吃法律的更大亏好些。我永远忘不了上次《圣诞颂歌》官司所带来的焦虑,花那么多钱,最后竟然得到如此不公的下场,我当时只不过要求属于我个人该有的权利而已,结果我反倒变得像个强盗,而不是被抢之人。”在信末,大作家感慨道:“法律的恶劣和粗暴实在已经教人恼怒到忍无可忍的地步。”
学界普遍认为,英国议会日后启动对大法官庭及相关司法条例的改革,与《荒凉山庄》揭露的“黑幕”及其引发的公共舆论大有干系。二十世纪的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Lord Denning)甚至断言,从一定角度看,狄更斯小说对英国司法改革的贡献,远远超过法学家吉里米·边沁。
三、狄更斯与法律的“硬刚”
《荒凉山庄》并非狄更斯和英国法律体系的第一次“硬刚”。众所周知,早年由于父亲被捕入狱,狄更斯曾一度辍学,进入“黑工厂”当学徒,这一段满心屈辱的经历成了他终身挥之不去的梦魇。后来,通过自学法律和速记,他成了大法官庭的一名法庭记者(《荒凉山庄》中若干具体情节描写大多基于他当年的观察和记录)。也正是在这段时间,他对大法官庭及英国法律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英国法律的一大原则就是聚敛钱财。”或正如他在《荒凉山庄》第一章所说:“遍街烂泥都不能与伦敦大法官庭的愚昧盲行和败坏风气相提并论。”事实上,在本书对以大法官庭为代表的英国司法制度作出全面揭露之前,他在好几部作品中已然对司法体系中存在的“痼疾”发起了进攻。
在早期带有自传性质的小说《匹克威克外传》(1837)中,狄更斯描写了一桩违背婚约的诉讼—“巴德尔诉匹克威克案”,并通过这桩案件对当时英国离婚法加以嘲讽。该法令设置重重障碍,很大程度上剥夺了民众的离婚权,使得无数婚姻不幸的家庭陷入绝望的境地,是地地道道的恶法(狄更斯本人和妻子长期分居,但无法正式离婚,可谓深受其害)。后来,他在《艰难时世》(1854)中对包括离婚法在内的英国婚姻法大加挞伐,似乎非此不足以平胸中一口恶气。
在同样创作于一八三七年的《雾都孤儿》中,狄更斯批判了“假模假式”的济贫法。(后期,他在《我们共同的朋友》[1864-1865]中,对其“伪善”的揭批更为深入:孤苦无靠的老妇希格登[Betty Higden]到处流浪,宁可死在田野上也不肯走进折磨穷人的“济贫院”。)并由此推而广之,将矛头指向整个司法体系—用书中人物班布尔先生(Mr Bumble)的话说,“法律,是驴,是白痴”,同时更是一个笑话。
值得注意的是,狄更斯不仅在文学作品中对司法制度进行抨击和嘲讽,在现实生活中,他同样与之做不懈斗争。一八四○年,狄更斯在伦敦马利伯恩(Marylebone)法庭担任陪审员,负责审判伯吉斯(Eliza Burgess)谋杀案—这名济贫院的年轻女人被控杀害亲生的婴儿。狄更斯坚信这一指控缺乏证据,且“违背人性”,于是竭力为之辩护。他首先找到昔日内殿律师学院同学理查德·多恩(Richard Doane),说服这位名律师出手相助—多恩曾任边沁的秘书,在法律界人脉深广。随后,狄更斯又恳请济贫院的博伊德医生出庭作证:婴儿的气管中存在异物,在被发现时已然气绝身亡。最终法庭判决,谋杀罪名不成立,伯吉斯小姐被当庭释放。
同时,作为法律腐败的一个明确表征,本该用于改造罪犯的监狱却沦为犯罪的渊薮,狄更斯对此感到痛心疾首。在继《荒凉山庄》之后的《小杜丽》(1855)及《远大前程》(1860)等小说中,狄更斯进一步控诉法律对负债人的残酷迫害—在有产者看来,贫穷负债就是犯罪。此外,他还结合早年生活经历,刻画了马厦尔西、弗利特、纽盖特等伦敦几座主要监狱,对“暗无天日”的监狱制度,尤其是债务人监狱制度进行了猛烈抨击:像神话故事中可怕的蜘蛛精,包括监狱在内的英国司法体系其实质在于“吃人”—正如狄更斯在《荒凉山庄》中强调的那样,以上种种,足证“英国法律不只是愚蠢,同时也是邪恶”。
在狄更斯看来,英国司法体系的邪恶和冷酷,用“效率低下”来形容太过温和。他在《小杜丽》中“创造”了一个名为“拖拉部”(Circumlocution Office)的机构,其座右铭是:“如何不了了之”(How not to do it)。众所周知,早在莎士比亚时代,哈姆雷特王子便将“法律的拖延”视为人生一大苦难,而在维多利亚时代,这一顽症不仅未得纠正,反而变本加厉—仿佛一台巨型绞肉机,除非将所有涉案之人粉骨碎身,它绝不会善罢甘休。通过全面描绘詹狄士案,狄更斯深刻揭示了大法官庭的本质:它用烦琐的司法程序和可怕的官僚主义死死纠缠当事人,直至将他们逼疯。从这个意义上看,诚如哈佛法学院教授罗伯特·科尔斯(Robert Coles)在《查尔斯·狄更斯与法律》(“Charles Dickens and the Law”,1983)一文中所言,狄更斯称得上是卡夫卡的“直系前辈”。
职是之故,早在十九世纪三十年代,英国的有识之士便已建言大法官庭改革,规定大法官庭推事享有固定工资,额外收取费用或酬金则属于犯罪行为,一经查实,将被起诉。一八四二年,大法官庭迫于外界压力,被迫实行“自我革命”,裁撤了若干“无用的办公室”。同年三月,《泰晤士报》刊发重磅文章,宣称大法官庭这个名字代表着恐怖,是“一个吞噬一切的深渊,一个有去无回的陷阱”,并将普通民众的不幸归结为大法官庭的不所为和胡乱作为—各个疯人院里都有被它折磨得不成样子的精神病人,每块教堂墓地都有无数冤死之人。作为国家机器的法律最终却沦落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必须加以革除。
在民众的积极响应下,大法官庭改革运动在十九世纪五十年代步入高潮。《荒凉山庄》开始连载后不久,一个奉命调查大法官庭的委员会向议会提交报告,认为该庭程序费时甚多、烦琐复杂、花费巨大。由于案件被反复陈述和反陈述、举证和反举证,尽管当事人对事实并无实质性的争议,双方也会一直相互纠缠下去,劳民伤财。尤可甚者,调查发现,大法官及其僚属的薪水只占其个人收入的一小部分,他们的绝大部分“灰色收入”皆源于挪用庭审费用,中饱私囊。随后,议会颁布法令,彻底改变取证方法,用固定薪水代替各种巧立名目的收费,以杜绝以权谋私的乱象;同时,全面清除推事办公室。这也意味着,经此改革,一切司法审判皆由一名法官主导执行。法庭审判效率由此得到大幅提升。
经过一系列改革,昔日作为王权派出机构的大法官庭终于在一八七三年宣告解体—由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e)取而代之。至此,这一散发腐朽气息的庞然大物终于寿终正寝。而走完这一历程,英国花费了整整五百年。
狄更斯和他的《荒凉山庄》在此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本书最直接的创作灵感,据彼得·盖伊交代,乃是源于小说家和他的拥趸—时任首席大法官登曼勋爵(Lord Denman)—的一次闲谈。后者抱怨法庭审理案件出现诸多拖延现象,纯粹是“因为国家吝于为法庭提供足够的法官”。或许正是这句话,触发了狄更斯“必也使无讼乎”的满腔愤怒。
参考文献:
Abrams, M.H., ed. The Norton Anthology of English Literature. The Victorian Age. Edited by Carol T. Christ and George H. Ford. New York: W. W. Norton, 2000;
G. K. Chesterton.“Introduction.” Charles Dickens. Bleak House. J.M. Dent & Company, 1907;
James Fitzjames Stephen. “Mr Dickens as a Politician.” Saturday Review, January 3, 1857;
Coles, Robert. “Charles Dickens and the Law.” Virginia Quarterly Review 59 (Autumn, 1983): 564-586;
《荒涼山庄》,[英]狄更斯著,黄邦杰、陈少衡、张自谋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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