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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史视野下的清代前期福建粮食供给问题

时间:2023/11/9 作者: 闽台文化研究 热度: 19635
苏惠苹

  (闽南师范大学 闽南文化研究院,福建 漳州 363000)

  从北宋中后期开始,福建就因人多地少而成为粮食产量严重不足的地区。明中叶以后,沿海地区福州、兴化、泉州、漳州四府的缺粮问题更加明显。伴随着海洋贸易日益发展带来的经济繁荣,以及海外作物引进等多方面因素的相互作用,沿海地区老百姓的衣食压力一定程度上得以缓解。然而入清之后,福建粮食供给问题随着全国粮食问题的紧张而日益严重。关于清代前期福建粮食的供需情况,学术界已经有了一些研究成果。经过梳理,我们可以看到清代官府为解决这一问题而经略海洋的努力。本文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地方士绅、海商在官府政策导向下的因应之策,由此可见在清代中国的海洋发展历程中,官方和民间力量是如何推动海洋政策的演变,甚至海商以民间力量走出了一条自己的海洋发展之路。

一、东南沿海省份米谷海运入闽

由于福建地区山多地少,特别是沿海府县,地近海滨,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的影响较大,故粮食供给问题较为紧张。康熙五十四年(1715),漳州发生饥荒,当时知府魏荔彤曾命令家人前往江苏买米斛,航海而至,有效地缓解了漳州人民的燃眉之急:

  魏荔彤,字念庭,直隶柏乡贡生,大学士魏文毅裔介季子,康熙四十九年任。岁饥,令家人买江苏米万斛航海达,漳民不乏食。

  事后,漳州南靖县人庄亨阳作《魏念庭太守去思碑记》以记之:“岁乙未,漳民艰食,公令家人籴江苏米万斛,航海达漳,民用不困,公之赐也。”

  乾隆年间,在遭受风旱之灾的一些年份,清政府特别针对性地制定了“截留漕粮海运至闽平粜”的相关政策以缓解福建民食之忧。如乾隆三年(1738)十二月初六日,福建按察使伦达礼请求放宽海禁运米入闽贸易。伦达礼认为,福建地方山多地少,上游延、建、邵、汀诸郡所产米谷仅供民食,而下游福、兴、泉、漳等处,产米无多,虽有台谷接济,又常常不敷民食。如果偶遇风旱之灾的话,民食就无着落,而政府的“截漕赈粜”之策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民食之忧。故而伦达礼建议以海路通商贸易来解决福建民食问题。再如乾隆四年(1739)十一月,在江苏巡抚的上奏和户部官员的讨论之后,认为:“江苏半系滨海之区,在在皆有出海之口,洋禁一开,徒滋接济外洋弊端。且江苏户口日繁,搬米过多,价易昂长。惟有查照江浙采买江广米谷之例,闽省如遇歉收,即探听江浙米价,委员采买。倘官买之米不敷,亦听闽省招商,并多拨官兵押送,其出口进口仍验给照票放行,亦止许出上海一口,其余概不得开放。”

  这样的主张得到了乾隆皇帝的认同,但是同时也下令福建地方的督抚官员就这一事件展开相关调查。乾隆五年(1740)二月十三日,闽浙总督德沛就“密议招商从海运米入闽”一事作了回复。从奏折中,我们看到了包括德沛在内的沿海各省的封疆大吏在这一问题上协商之后的总体看法。诚然,福建的粮食问题固然紧要,但是,从沿海各省的利益攸关来看,招商从海上运米入闽无疑关系到沿海省份。因此,德沛在奏折中才会这样说到:

  臣不敢因现任闽疆而置他省民生于膜外也。惟是偏灾歉岁,难保必无损益变通,原宜预计。请嗣后闽省偶遇荒歉,照依江浙采买江广米谷之例,探访江浙等省丰收,即一面奏请、一面动项,遴委丞卒守千员弁,赴米贱省分采买,由海运回闽,相机济用。既有员弁督率,足资弹压,则越贩透运之弊,无庸稽查,而拯济歉岁,更觉简易便捷矣。

  由此可知,福建粮食问题需要依靠沿海几省的协济和帮助,而福建商人的贸易网络也已经遍及沿海省份的各大口岸,因此福建官员才会提出招商从海上运米入闽的办法来解民食之忧。

  在遭受自然灾害的特殊年份,清政府制定了“截留漕粮海运至闽平粜”的政策,其出发点原是为了“邻邦协济”,但在政策的具体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商民利用这一时机,泛海前来购米,而“闽海届在东南,遍通番界,一出上海乍浦等口,顺风扬帆,茫茫大海,岛屿星罗,何从细察”“尤虑载至福建粜卖者转少,而载至别岛接济奸人者反多”,因此,原本要运至福建沿海的米谷未能发挥作用,福、兴、漳、泉四府的米价仍然保持较贵的水平。故乾隆八年(1743)六月十三日,御史沈廷芳上疏中央政府,为陈禁米粟出洋之源设立劝惩以重民食。

  乾隆九年(1744)三月,福建巡抚周学健上疏,言及“闽省环山背海,地窄人稠,民食未能充裕,专借海运流通接济”。六月初二日,两江总督尹继善上疏《为请仍严海运之禁以保江省民食事》,其中谈到:

  是闽省偶值歉岁,委员赴米贱省份采买,业经定有章程,不必更为招商贩运之议,仰恳圣恩,俯念江省米谷原无多余,海贩实滋弊混,准令闽省仍循旧例。如遇歉收米贵之年,采访邻近省份,凡系丰收价平之处,不拘江浙、江广等省,即委员采买,运闽济用。毋庸招商贩运,则米谷仍可流通,两省民人均免乏食之虞,而海疆永享谧宁之福矣。

  由此可见,福建地方官员曾经提出了招商从海上贩运米粮入闽之议,希望能缓解民食之忧。然而,由于这一问题亦牵涉到沿海其他省份的利益,加上船只一旦出洋,便有很多不可预测之事,故沿海各省的封疆大吏亦不敢擅言,而仅仅在福建偶遇荒灾的时候,才能依照江浙采买广米之例,并且沿途有官兵监督护送,以资弹压,以杜越贩透运之弊。

二、台米内运

在闽台对渡贸易的过程中,清政府为了解决内地的兵粮问题,制定了台运的相关政策。关于台运,道光年间编修的《厦门志》有这样的说明:

  台湾,内地一大仓储也。当其初辟,地气滋厚,为从古未经开垦之土,三熟、四熟不齐,泉、漳、粤三地民人开垦之,赋其谷曰正供,备内地兵糈。然大海非船不载,商船赴台贸易者,照梁头分船之大小,配运内地各厅县兵谷、兵米,曰台运。

  乾隆十一年(1746),巡抚周学健作出规定:商船赴台贸易者,照梁头与船之大小,每船自一百至三百石而止,配运内地各厅县兵谷、兵米及采买平粜米谷,具体规定列表如下:

  

  资料来源:《续修台湾府志》[11]。

  此外,对每石米谷的脚价、拈阄决定配运的方法,以及根据水途远近给予相应优待等问题,亦有详细规定:每石脚价,定银六分六厘六毫五丝,从厦门载往他处,水程每百里加银三厘;让其将交卸地方写入阄内,当堂令各船户拈阄。阄值何处,即照拈配运。水途较远的如到福州府属及南澳等处交卸的给免单两张,其他地方如兴化、漳州、泉州府属等水途较近的给免单一张,待该船下次入口之时,将免单呈缴,免其配运。到台湾的小船往各港口运载者到府交卸,每石脚价银三分。

  乾隆三十七年(1772),详定糖船配谷一百六十石,横洋船配谷八十石。四十八年,又奉部议:如遇加运之年倍于年额者,每船加倍配谷:糖船应配三百二十石,横洋船配一百六十石。自厦门对渡台湾鹿耳门,过黑水洋,船东西横渡,故称横洋,船身樑头二丈以上,往来贸易,配运台谷以充内地兵糈,其中有从台湾运载糖到天津贸易的称为糖船或透北船;而贩艚船分南艚、北艚,南艚船主要是运货到漳州、南澳、广东等处,北艚主要是从事到温州、宁波、上海、天津、登莱、锦州等地的贸易船只,这一类船只的船身略小,梁头一丈八、九尺至一丈余不等,不配台谷。

  台湾自康熙二十三年(1684)设一府三县,隶属福建。清政府为了让新上任的官员更好地发挥作用,台湾地方官员有很多是来自福建其他地方的官员。因此,地方官员在入台之前,大多已有任官福建的经历,对海洋社会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这为他们日后在台的宦海生涯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从这边我们也看出了清政府派遣能吏治理台湾的意图。下面,笔者仅选取《台湾通志》所载与闽台对渡相关的台湾地方官员,对其基本资料进行整理、分析,现列表如下:

  

  姓名 籍贯 官职 相关政绩孙元衡 桐城 台湾府同知 性刚正,诸不便民事,悉除之。岁大饥,令商船俱以运米多者,重其赏;否则罚。于是南北客艘云集,米价顿减,民以不饥。洪一栋 应山 台湾知府 通商惠工,革除陋规积弊;值岁大旱,多方设法运米,以活饥者。陈瑸 海康 台湾厦门道以才能调台湾,有惠政。至闽疏言防海之法,谓台厦海防与沿海不同,必定会哨之期,申护送之法,取连环之保。上是瑸所奏,如所请行。

  

  姓名 籍贯 官职 相关政绩王作梅 河南河内 海防同知时厦门有船往来澎湖。至澎湖船,私相受授,接运米谷,名曰短摆。作梅捕之,尽得官弁交通状,以告大吏,执法治之。提标有哨船二十余艘,商于台,谓为自备哨。出入海口,不由查验。作梅请于总督巡抚,革其弊。客头诱引偷渡,久成固习。密擒詹望、黄老诸首恶,痛惩之。方邦基 浙江仁和书成 镶黄旗 台湾道值泉州岁歉,米价腾贵,台湾民相约禁港,谷船不通。书成曰:“何忍令泉民独饥”?亟下令。凡载谷米至泉州,各船悉放行无阻。于是粗艘络绎,市价以平。朱景英 湖南武陵 鹿耳门同知台防同知 革陋规,严禁海口需索。商船至者,无早晚,即时验收。尝有积匪能入海断椗绳覆船以为利者,缉得永锢狱中,商民安枕。台湾知府 时泉、漳米贵。制府谕令台船内渡,于常例外带米六十石。而台米亦贵,舆情不顺。邦基请罢前令,第听各船加带食米。台人无辞,而内地获济。同知司海口商舶出入,兼管四县。旧例:凡商舶来自厦门者,分配大小为六等;转输厦门已运者,免运一次。前运有卖放,不配运者,积三十余万。景英令如前带运……尝以台地辽阔,南北路兵单汛薄,请派兵防卫。罗卓 永定台湾水师游击,迁北路副将,守鹿仔港督缉洋匪著劳绩。时漳、泉、潮、汀四郡饥,斗米钱六百,贫民艰食。卓令回厦门商船,半配米粮,轮流叠运内地,全活无算。

  上表所列孙元衡、洪一栋分别于康熙四十二年(1703)、四十八年(1709)任职于台湾,从他们的政绩来看,早在康熙年间台湾粮食就通过海运到达福建其他地区,有力地支持了福建沿海特别是漳泉地区的粮食供给;而福建漳浦县人蓝鼎元在《福建全省总图说》中有云:

  (福建)山多田少,农圃不足于供,则造物难平之缺憾也。所赖舟航及远,逐末者众,迩日南洋禁开,海外诸岛,稍资内地,倘台湾岁岁丰熟,则泉、漳民食亦可无虞。是台湾一郡,

  不但为海邦之樊篱,且为边民之廒仓,经理奠安,使民番长有乐利,九州郡咸蒙其福矣!以故,蓝鼎元在朱一贵事件之后,就经理台湾政策方面提出了自己的一番见解,认为台湾南北二路地多闲旷,政府应该劝民尽力开垦,可以赢余米谷资闽省内地之用。

  另外,众所周知,台湾道、台湾知府、台防同知是闽台对渡管理问题台湾方面的重要官员。特别是司海口商舶出入的台防同知,更负有直接的重任。这些台湾地方官员的政绩主要表现在打击非法贸易活动、平粜闽台两岸米谷(主要是台湾与漳泉地区)、稳定海洋社会秩序等方面。值得注意的是乾隆年间任水师游击、后迁北路副将的罗卓,除了完成在海上追缉洋匪的本职任务,还协助解决了漳、泉、潮、汀四郡的饥荒问题。

  康熙末年,朱一贵事件之后,清政府曾经一度禁止台米内运。雍正四年(1726),浙闽总督高其倬上《请开台湾米禁》一疏,其中言及开放台湾米禁其益有四:

  一、泉漳二府之民有所资藉,不苦乏食;二、台湾之民既不苦米积无用,又得卖售之益,则垦田愈多;三、可免泉漳台湾之民因米粮出入之故受胁勒需索之累;四、泉漳之民既有食米,自不搬买福州之米,福民亦稍免乏少之虞。

  乾隆年间,福建龙溪县人黄可润也曾经针对台郡米禁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黄可润,乾隆四年(1739)进士,历任满城、无极、大城等县令和宣化、河间府知府,其家族子弟多有远赴海外经商的经历。基于此,黄可润在其仕宦生涯中提出了一些有利于海洋社会发展的建议,影响相关政策的制定与修改。黄可润认为,在台湾米禁的政策下,福建沿海船户大受影响,导致“旧者不敢修,新者不敢造,故近来大船比从前已少十之三四,过此伊于胡底,夫一船计水手二十余人若少三四百船,是沿海少万人之生活计矣”现象的出现,甚至有无赖者,流为盗贼,进而对海上商船构成安全威胁。不过,台米还是通过各种途径流散出来,中间也因买通兵役等环节而抬高米价罢了,况且台湾本地大多是内地的老百姓前往耕种,产米粮多,“百十倍于内地”,并不会出现诸如一些官员所说的“台湾孤悬海外,恐米贵无以接济”的情况。是故,黄可润主张开放台湾米禁之令,这样“米不禁,则台厦之价相等,应补州县准其自备船赴厦采买,本辖之船亦不致作弊,且厦价既平,各处商贩如鹜,水运可通,取之本处而裕,如何至累民累商而重以累船也。”

  台米内运以济福建沿海府县民食之事关乎地方社会的稳定,闽台两地的相关官员都对此事给予了极大的重视。例如,巡视台湾吏科给事中汪继燝在漳州、泉州两地米价上涨的年月于每年五万石的常例之外,令每艘往来闽台之间的船只增运米粮二百石,以平粜米价;而在台湾米价腾跃的时间里,严控台米出洋,米价遂平。另外,还有曾经任职漳州和台湾的金溶,乾隆十三年(1748)漳州春旱米贵,他先劝有谷之家出三万石以粜,又请宽台湾带米入内地之数,米价频减。

  除了福建地方官府的积极作为之外,士绅、商民响应号召贩运粮食的行为也是值得注意的。乾隆二十二、二十三年(1757~1758),福建沿海发生旱灾,督抚两次奏请招商往台湾及温州、台州诸府采购米谷回闽平粜。二十四年(1759),福建政府又下令招商赴延、邵二府贩运米粮以济民食。在这一事件中,漳州府郑蒲、陈文芳、谢启达、林必瑞等海商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是时台湾温台海运维艰,各县鲜应幕者,知县陶敦和延请绅士富商多方劝谕,人感其诚,且急于乡梓之谊,勇跃争先。台湾买谷二万五千石,任其事者绅士郑蒲、陈文芳、谢启达、谢振喜、钱时泮、黄卫观、陈思观。温台二府买谷额一万石,任其事者士商王文滨、郑长柄、吴登。延邵买二万石,任其事者士商郑长焞、谢启达、吴登培、林必瑞、陈文伟、王文滨、陈子文、钱时泮、陈克栋、许鹤观、陈飞龙、谢振熺。

  由此,我们看到了包括谢启达、林必瑞等在内的一系列绅商在漳州旱灾之后南来北往贩运粮食的作为,其中谢启达系龙溪平宁谢氏族人,而林必瑞则为龙溪南园林氏族人。乾隆三十六年(1771),林必瑞敕受儒林郎,时任漳州知府的蒋允焘为之立“纯德可风”匾,此匾现悬挂于其祖厝长二房上四房七房头二祖厅。谢启达等绅商在台米内运以济福建沿海府县民食方面的积极作为,既为自己的商业贸易活动赢得了一定的利润,同时,由于他们积极响应官府号召,也为自己今后商贸活动的开展打下了良好的政治环境基础,可谓是一举两得。

三、鼓励海外粮食来华

乾隆时期,粮食供给日益成为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甚至连沿海产粮地区也不例外。为了保证粮食供给和抗御自然灾害等问题,清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如禁止大米出口、禁止跴曲烧锅、禁止奸牙商人放青囤积;鼓励外洋贩米来华、鼓励粮食流通买卖、开仓平粜、运丰补欠等。在这样的社会历史背景下,即使是产粮区也开始为粮食问题所困扰,而对于原本就有缺粮问题的福建地方而言更是雪上加霜。在清政府的诸多措施中,具体落实到福建地方主要有免税、对海商旌表等,以此鼓励海外粮食来华。

  早在十八世纪初,清政府就开始鼓励外国商人从东南亚运米来华。1722年,康熙皇帝准予暹罗商人运米三十万石来华不必收税。雍正六年(1728),福建巡抚常赉向清朝中央上疏,言及:“暹罗国王诚心向化,遣该国夷商,运载米石货物,直达厦门,请听其在厦发卖,照例征税,委员监督。嗣后暹罗运米商船来至福建、广东、浙江者,请照此一体遵行,应如所请。”雍正皇帝对此表示赞同,并下达谕旨言明此类米谷不必上税,著为例。乾隆初年,清政府除了不断重申禁止将国内米谷私运至外洋的政策之外,还制定了一系列鼓励海外粮食来华的措施,如乾隆七年(1742),批准免征暹罗商人运米的船货税。八年(1743)九月甲申,乾隆皇帝再次下达谕旨,对航海运米来华的外洋商人加恩,规定外洋货船带米一万石以上者免征船货税银十分之五,带米五千石以上者免十分之三。是故,自乾隆八年开始,如有外洋货船来闽粤等省贸易者,其船上带米五千石以上者享受相关的货物免税优惠政策。这样的政策,一定程度上鼓励了海外粮食的进口。

  乾隆十一年(1746)九月戊午,根据福州将军兼管闽海关事务新柱的奏报:

  本年七月内,有暹罗国商人方永利一船,载米四千三百石零,又蔡文浩一船,载米三千八百石零,并各带有苏木、铅、锡等货,先后进口。查该番船所载米石,皆不足五千之数,所有船货税银,未便援例宽免等语。

  然而,乾隆皇帝认为“该番等航海运米远来,慕义可嘉,虽运米不足五千之数,著加恩免其船货税银十分之二,以示优恤”。根据福建巡抚钟音的说法,乾隆三年(1738)、六年(1741)及十二年(1747),吕宋之船来厦贸易,曾有三次,均系八月进口,次年四月回棹。当时也有不少内地商船从厦门到暹罗贸易,据估计,每年至少有40艘大帆船从厦门前往暹罗的首都曼谷。

  与此同时,清政府还出台了给予奖励或赏给职衔、顶带等鼓励海商运载海外粮食回国的措施。这一方面,李金明专门撰文讨论了清代前期厦门与东南亚的贸易情况,涉及了内地商船从厦门到暹罗贸易带米回国的相关优惠政策,以及给予奖励或赏给职衔、顶带等鼓励商民从暹罗进口大米的措施。

  乾隆二十六年(1761)四月初八日,两广总督李侍尧等向中央上了《为海洋运米四省商民请照例议叙事》一折,谈及此前商民有自备资本领照赴安南国运米回粤粜济民食者,照闽省之例,查明数在二千石以内,督抚酌量奖励,数在二千石以上,按照米数分别生监、民人,奏请赏给职衔、顶戴。而二十五年(1760)粤东米价平减,贩洋商船运米回粤,数在二千石以上者无多;查有澄海县商民王朝阶由安南国购运洋米二千六百四十六石零回粤,陆续粜济民食,建议应请照二千石以上之例,给与九品顶戴,以示鼓励。

  乾隆二十年(1755),福建巡抚钟音在其奏折中谈到了当年番商来福建贸易的情形:

  除此之外,龙溪人黄可润的《陈任港口等处载米船只严禁需索禀》一文也给我们透露了当时福建海商与海外地区米粮贸易的一些信息。乾隆年间,在米价不断攀升的形势下,除了台湾,安南地方港口、东埔寨等几个港口也因“地利厚”“多产米”而日渐进入中国海商的贸易视野中,而且又因其地与两广相近,出海商船也不需太大,故在米价腾贵的年月,许多商船借口“往台逃风”,实际前往安南港口。在其回载时,吏役因为商船皆运载米粮而不敢以“透越”之名究之,但是另一方面,也因为这样并非依据明文而为,一切处于不稳定中。在这种情况下,黄可润主张,厦防厅应该大张告示,如果有商船愿意前往安南等港口载米者,“照往台之例,有行户保认,蠲其税,严禁出入口需索陋规”,此后“则人皆踊跃,岁可增米数十万,而商民亦可资以疏通生计,有行户保认可无为匪之虞,十利而无一害者也”。

四、结 语

明清时期,福建地区的粮食供给问题一直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关注的重要焦点之一。隆庆、万历年间,明政府对吕宋回程载米商船实行鼓励政策,海外米粮源源不断地注入,同江浙、广东等省米谷共同缓解福建沿海社会人地关系日益紧张的压力。入清之后,台湾内附并日渐成为“大粮仓”,对福建其他府县的粮食供给起了很大的支持作用。与此同时,清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鼓励海外粮食进口的政策。然而,尽管清代前期,特别是乾隆时期,清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解决粮食问题的政策和措施,但是已经扭转不了社会上粮价不断攀升的局面。

  笔者认为,尽管清政府针对粮食问题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并且采取了严厉的管制,然而,这些政策和措施在具体过程中的执行力度被打了折扣——东南沿海省份米谷海运入闽和台米内运一般都是在福建遭遇风旱灾害的年份而其他地方米价稳定的情况下才能得以实现,而未能将之制度化和常规化;而鼓励海外粮食进口的政策中针对番商的部分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怀柔远人”,显示清政府对番国的优待原则。从这层意义上讲,我们看到清政府在向海洋发展过程中的局限性。与此同时,从文献资料上看,在清政府鼓励米粮进口的同时,尽管海外有些地区并不在清政府的相关视野之内,但是,福建与这些海外地区之间的米粮贸易一直进行着,如“比年米贵,间有往者,至去年乃大多,其地与两广近,船不用大,故易为力耳。今年春夏米贵,赖此稍纡,然其去也,藉往台逃风为名,及其入口,以其皆米也,吏役亦不敢以透越究诘。”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样的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被弹性处理,这就为老百姓往海外发展提供了支持,也为海洋社会的剩余人口提供了迁入的空间,因此,对于海洋社会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而对海商而言,他们在官府的政策导向下,以自己的行动促使清政府承认其海外商业运作的存在,从而推动了相关政策的演变,走出了一条自己的海洋发展之路。海商以民间的力量成为当时推动海洋中国发展的重要因素,对外展现和传播了友好往来、平等合作、互利共赢的中国形象,是中国海洋文明的直接践行者。

  注释:

  [1]王丽歌、姜锡东:《宋代福建与两广地区的粮食生产与调运》,《中国农史》2011年第1期;李瑾明:《南宋时期福建经济的地域性与米谷供求情况》,《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5年第4期。

  [2]这方面的研究有:王业健分析了十八世纪福建各府州县的粮食供需,估算了每年必须从外地运进的米粮数量,以及这些米粮来源等情况。他认为为了解决严重的缺粮问题,泉漳地区每年从台湾运进一百万石,从东南亚运进二十万石,从省外的温州运进十万石,从苏州运进二十至七十万石。(《十八世纪福建的粮食供需与粮价分析》,《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2期)徐晓望认为,清代前期福建地区各种经济作物占用了良田,许多地方出现了缺粮现象,需要从外地输入粮食,导致了粮食市场的活跃。其中,福州府粮食以来自上游为主,兼由其他沿海省份输进一定量的粮食;而漳泉二州作为福建主要缺粮区,台米和洋米是其重要的粮食补给来源。(《清—民国福建粮食市场的变迁》,《中国农史》1992年第3期)陈支平认为,康熙五年之后,米价低贱,到了康熙三十年,米价逐渐上升,至乾隆五十年,米价由康熙前期的每石五钱上升至每石一两五钱以上。从清代前期粮价的非正常趋势和季节性变动情况看,福建的粮食供应十分紧张。清代福建社会几乎处于一种望禾待炊的困窘状态。(《清代前期福建的非正常米价》,《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3期)葛贤惠从宫中朱批奏折入手,评析了乾隆时期的粮食调剂措施,认为当时官府对民食调剂的处理较为得当。(《宫中朱批奏折中所见乾隆时的粮食调剂措施》,《历史档案》1988年第4期)孙清玲则从台米协济漳泉地区的“专拨”“专买”制度上,看到了清朝政府以福建全省大局为重,要求台湾官员突破地方主义提供方便的努力。(《清朝前期台米协济漳泉地区的特殊政策》,《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 2期)。

  [3]光绪《漳州府志》卷二七《宦绩四》。

  在当前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关系、意识形态发生深刻变化的背景下,党史学科真正进入了“没有创新,就没有研究”的时代。创新与创造已成为推动党史研究发展的最强大力量。要挖掘史料、纠正前人研究中的错误、通过研究填补空白,这是中国共产党史学研究人员经常面临的任务,具有重大的创新意义。

  [4](清)庄亨阳:《魏念庭太守去思碑记》,《秋水堂集》,南靖:福建省南靖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2005年。

  [5](清)伦达礼:《为请稍宽海禁运米入闽贸易事》,《乾隆朝米粮贸易史料》(上),《历史档案》1990年第3期。

  [6]《清高宗实录》卷一五〇。

  [7](清)德沛:《为遵旨密议招商从海运米入闽熟筹稽查事》,《乾隆朝米粮贸易史料》(上),《历史档案》1990年第3期。

  [8](清)沈廷芳:《为陈禁米粟出洋之源设立劝惩以重民食事》,《乾隆朝米粮贸易史料》(上),《历史档案》1990年第3期。

  [9](清)尹继善:《为请仍严海运之禁以保江省民食事》,《乾隆朝米粮贸易史料》(下),《历史档案》1990年第4期。

  [10][13](清)周凯:《厦门志》卷六《台运略》,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二辑第九五种,台北:台湾大通书局,1984年,第188页。

  [11](清)余文仪:《续修台湾府志》,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一辑第一二一种,台北:台湾大通书局,1984年,第110页。

  [12](清)余文仪:《续修台湾府志》,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一辑第一二一种,台北:台湾大通书局,1984年,第110~111页。

  [14](清)周凯:《厦门志》卷五《船政略》,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二辑第九五种,台北:台湾大通书局,1984年,第166页。

  [15]《台湾通志·列传》,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一辑第一三〇种,台北:台湾大通书局,1984年,第 429、430、468~470、482、487、541 页。

  [16](清)蓝鼎元:《福建全省总图说》,《鹿洲全集·鹿洲初集》卷一二,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239页。

  [17](清)蓝鼎元:《经理台湾第二》,《鹿洲全集·鹿洲奏疏》,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806页。

  [18](清)陈寿祺:《福建通志》卷八七《海防·疏议》,清同治十年(1871)重刊本之影印本,台北:华文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68年,第1753页。

  [19]王日根、苏惠苹:《清代闽南海洋环境与家族发展——龙溪壶山黄氏家族的个案分析》,《安徽史学》2011年第1期。

  [20](清)黄可润:《壶溪文集》(稿本)卷五《请开台郡米禁严革漳泉二郡械斗禀》,福州:福建省图书馆藏。

  [21](清)方楘如:《奉直大夫巡视台湾吏科给事中汪君继燝墓志铭》,《碑传选集》,台北:台湾大通书局,1984年。

  [22](清)卢文弨:《浙江督粮道金公溶家传》,《碑传选集》,台北:台湾大通书局,1984年。

  [23]《南园林氏三修族谱》,2008 年。

  [2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乾隆朝米粮贸易史料》(上、下),《历史档案》1990年第3、4期。

  [25]《清世宗实录》卷八六。

  [26]《清高宗实录》卷二〇〇。

  [27]《清高宗实录》卷二七五。

  [28]《乾隆朝外洋通商案》,《史料旬刊》第十二期,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8年。

  [29]姚贤镐:《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一册,第249~250页。

  [30]李金明:《清代前期厦门与东南亚的贸易》,《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1996年第2期。

  [31](清)李侍尧等:《为海洋运米四省商民请照例议叙事》,《乾隆朝米粮买卖史料》(下),《历史档案》1990年第4期。

  [32]《乾隆朝外洋通商案》,《史料旬刊》第十二期,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8年。

  [33][34](清)黄可润:《壶溪文集》(稿本)卷五《陈任港口等处载米船只严禁需索禀》,福州:福建省图书馆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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