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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贩子米歇尔·科尔哈斯》的人文与悖谬

时间:2023/11/9 作者: 文学教育下半月 热度: 15568
区琬晴

  内容摘要:《马贩子米歇尔·科尔哈斯》具有丰富的文本意蕴,从科尔哈斯的奋起反抗中,我们能看到人文主义精神的张扬、个体主义与契约精神的彰显。但同时,科尔哈斯的反抗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他人的利益,个体的无限膨胀导致将他人视为工具,使得人文主义精神走向了悖谬。

  关键词:克莱斯特 《马贩子米歇尔·科尔哈斯》 人文主义 悖谬

  一直以来,对《马贩子米歇尔·科尔哈斯》一文的研究角度,尤其是国外,主要集中在暴力、正义与法律上,对于其中的社会契约的问题化、法律阐释与正义标准、人类行为应如何规范等问题有了较为深入的研究。然而,少有研究者将《马贩子米歇尔·科尔哈斯》与人文主义关联起来,对于《马贩子米歇尔·科尔哈斯》一书的人文主义精神尚缺乏挖掘。

  基于上述背景,本文旨在从人文主义的角度出发,分析马贩子科尔哈斯反抗行为的内核,发掘其中的个体主义与契约精神。同时从反面论述其中人文主义的悖谬。本文的撰写旨在完善对克莱斯特作品的论述,更好地建立人文主义与西方文学的关联。

  一.选题理由及观点论述

  小说《米歇尔·科尔哈斯》描写了16世纪勃兰登堡的马贩子科尔哈斯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后,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上诉无门,走上暴力反抗之路。后在路德博士的调解下解除武装,最后却因破坏治安的罪名被捕并判处死刑。

  这部作品具有丰富的思想内蕴,如马塞洛·巴克斯(Marcelo Backes)在作品后记中提出的那样:“《米歇尔·科尔哈斯》是一扇敞开的解释之门,宽广而难以捉摸。它的矛盾是极端的,每个人都从英雄身上读到他们想要的东西,在文本中插入最适合他们的想法”[1]。

  对于这篇小说历来有诸多不同的解读,但多集中于人物形象和法律正义方面论述,较少提及其中的人文主义精神。实际上,《马贩子米歇尔·科尔哈斯》贯穿着人文主义的思想,它彰显着个体主义与契约精神,同时具有思辨性,包含了对人文主义走向悖谬的反思。

  本文将从人文主义精神的核心,即个体主义和契约精神两个角度对科尔哈斯的反抗行为加以论述;同时,基于科尔哈斯在反抗中表现出的暴力与对他人权利的损害,论述其人文主義的悖谬。

  二.人文主义的彰显——马贩子的奋起反抗

  所谓人文主义,核心就是个体主义和契约主义。小说《米歇尔·科尔哈斯》明确的体现出了这两种核心观念。

  (一)个体主义

  何为个体主义?胡适在《非个人主义的新生活》中谈到了个体主义的概念,他认为个体主义的特质有两种,一是独立思想,即是不人云亦云,能够独立地思想,二是要敢于对自己思想信仰的结果负责,“不怕权威,不怕监禁杀身,只认得真理,不认得个人的利害。”[2]

  科尔哈斯身上就体现了这样一种个体主义,他是一个为了信仰不顾一切的人。科尔哈斯的“信仰”,就是他被容克夺走的两匹马,他要求“容克·温策尔必须亲自喂养他的两匹黑马,直至它们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再还给他。”为了这一目的,他敢于反抗权威,哪怕最后被判处死刑也在所不惜。

  不少评论者认为科尔哈斯过于执拗偏激,为了区区两匹马就掀起一场几乎颠覆整个统治的风暴。但若通读全文,我们会发现,主人公的反抗并不仅仅是因为两匹马,那被夺走的马匹只是一个引子,促使科尔哈斯奋起反抗的原因还有很多,如他那因马受伤、被容克手下鞭打得奄奄一息的仆人、前去送申诉书而死去的妻子、不断失败的诉讼、无法保证人民合理诉求的法官、狂妄自大的容克、科尔哈斯本人被践踏的尊严等等。在两匹马的背后,是被损害的正义与权利,而这些正义和权利在科尔哈斯看来,都是作为人、作为一个合法公民本应拥有的。可以说,那被夺走后被折磨地骨瘦如柴、气息奄奄的马不仅展示了容克贵族的专横,更向科尔哈斯揭示了他所处社会的不公——这正是一个安分守己的马贩子平日所难以察觉的。这两匹马让科尔哈斯看到,他处在一个多么糟糕的境地之中——这是一个“无人愿意保护我的权利的国家!”尊严的被践踏与不断的受辱让科尔哈斯感到愤怒与痛苦,最后他喊出:“与其为人与其受人践踏,宁愿为狗!”[3]

  当愤怒累积到一定程度后,小人物就迎来了彻底的爆发。这种爆发就是科尔哈斯个性觉醒的时刻,面对所有的不公和压迫,他不再延宕,而是毅然举起了反抗的利剑,“有如判决的天使自天而降”[4],把愤怒的怒火喷向傲慢的容克。在一连串快节奏的反抗中,“人”的意识觉醒了,马贩子从习焉不察的被损害、被奴役的状态中跳出,人文主义的旗帜得到了高扬。

  (二)契约观念

  早在1794年,普鲁士就已经颁布了《普鲁士国家公法》,其中确立了保护个人、反对压迫、反对不平等的权利等原则[5],但很显然,这些法律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从文中可以看出,萨克森的法律不过是一纸空文,贵族可以随意践踏法律、为非作歹,作为平民的科尔哈斯只能处于求告无门的窘境。

  面对个人权利的损害,基于人文主义的立场,科尔哈斯做出了反抗。值得注意的是,文中的主人公明显具有双重视角,一方面文本中的科尔哈斯是生活在16世纪中叶的马贩子,另一方面,他又具有来自19世纪的启蒙思想,是一个已被启蒙的公民。

  科尔哈斯具有较强的契约精神,在他与路德博士的对话中,这种观念表现得尤为明显。首先,科尔哈斯不认同无条件的服从——“我说的斥逐……是指一个得不到法律保护的人!……谁要是拒绝给我这种保护,那便是将我流放于荒漠之地,也就是将大棒交到我的手中,让我用以保护自己,这难道您能否认吗?”[6]

  他慷慨激昂地指出,国家若不以法律保护个人,那么国家就是将个人斥逐于社会之外,就是将反抗的大棒交与个人。这样的言辞具有浓厚的契约精神,铿锵地宣告了公民不是奴仆,而是国家的契约方。科尔哈斯的话体现了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中“权利的互相转让就是人们所谓的契约”[7]的观点,以及洛克的《政府论》中国家应维护公民自由与财产权的观点:“当政府背叛了人民时,革命不但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自由与财产权是自然法赋予人的权力,国家政权的根本义务是保护之”。[8]另外,科尔哈斯的反抗中也带有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影子。总之,科尔哈斯的自我辩护是建立在十九世纪启蒙思想家的观点之上的。他相信,当不公正的权威与合理的诉求相对立,当法律的有效性得不到保障、个体权利被肆意碾压时,个人就应当勇于打破这种不公的境况,高举自己的反抗权。

  科尔哈斯的反抗彰显了契约精神,是对个人权利的呐喊。他的反抗足以为当时狂妄的容克贵族敲响警钟。科尔哈斯破除了以权力为本的意识形态,他的反抗是英雄性的、充满了人道主义的色彩。

  三.人文主义的悖谬——对暴力的反思

  科尔哈斯基于人文主义立场进行了反抗,他的奋起反抗是对个体主义和对契约精神的维护,是人文主义精神的彰显。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其反抗的过程中,他的剑刃不仅指向了容克·温策尔,也指向了符腾堡和普莱森堡等众多无辜的群众,他在维护个人利益的同时,也在损害着他人的合法权益。

  从文中可见,科尔哈斯在追捕容克的过程中发布了各种通告, 如其“科尔哈斯通告”宣称:“要求每一个居民都不得为虎作伥,他对容克温策尔·冯·特龙卡的斗争乃是一种义战;如若有谁,容克的亲友亦不例外,对容克援之以手,其身家性命就会难保,其财产也会化为灰烬。每个人都有义务将容克引渡给他[9]。”科尔哈斯自称是“大天使米歇尔的地方执行官”,声称他要维护正义,严惩所有支持或偷藏容克的人,他标榜自己为正义,斥责容克为邪恶,要“用火与剑铲除人世间的邪恶”[10]。

  科尔哈斯下令让所有人追捕容克,他将自己的私人抗争定义为一场正义战争。通过宣言,科尔哈斯把自己的特殊正义提升到了法律的水平。从通告中可以清楚地看出,为了实现这一正义,科尔哈斯采取了武力和威胁的手段——“我,科尔哈斯,放火焚城;如不将容克交出,将玉石俱焚,使城池化为一片废墟,使我无需隔墙便能将容克擒拿归案[11]。”科尔哈斯在以暴力立法,在这种暴力的语境下,法律实际上变为了奴役和专制。这是一种强加于公民的“个人正义”,是一种任意的、专横的武力压迫行为。

  显然,由暴力是无法产生道德的,如卢梭所言:“即使是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12]。科尔哈斯这种以强力来把个人意志加于他人的行为无疑是错误的,暴力只能带来命令与服从,而非权利与义务。当科尔哈斯把自己的利益放在首位,將私法当作公法,正义便失去了它的本来面目,最初的人文主义诉求也变成了个人的宣泄。于是,原本只针对容克·温策尔一人的复仇行动,逐渐扩大为一场令社会恐惧的战争,其中出现了破坏、纵火和奸淫抢掠等一系列暴力行为。科尔哈斯的众多手下在起义暴动的过程中打着“解决案子、维护公平”的名义四处为非作歹,他们并不关心最终的判决结果,只是兴奋地制造混乱,并在混乱中为自己谋利。如文本中提到的:“他们在四面八方同时放起火来。他的兵丁在城郊劫掠”,他们极大地损害了符腾堡和普莱森堡等居民的利益,给社会带来了重大的损失:“不到三个小时,便有四十二幢房屋、两座教堂、多处学校、修道院以及总督府化成了废墟和灰烬[13]”。这些图谋不轨的暴力行动早已背离了科尔哈斯起义的初心,也使得人文主义走向悖谬。

  科尔哈斯的行为可以用伊孔尼科夫手稿中的一段话作注释:“那些为自己个别的善而斗争的人,力图赋予善以全民性的假象……以便证明自己同所有对他来说是恶的人作斗争是正确的[14]”。把个人的意志强加于他人,把个人的正义扩大化,是使得这场原本正义的反抗走向暴力与压迫的深层原因。

  有学者认为,科尔哈斯的反抗是一场以法国革命为范本而虚拟的暴力革命,其目的是揭示法兰西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15]。科尔哈斯的暴力反抗的确有法国大革命的影子,从另一个角度思考,法国大革命与科尔哈斯的反抗两相对比,更能突出一种深刻的反思——当自以为掌握世界规律的人以极端暴力来实现理想、将他人视作实现目的的工具时,所谓的正义就变成了邪恶,反抗者从受害者变为施暴者,人文主义也因此走向了它的悖谬。科尔哈斯通过暴力来树立自己的威严、维护自己的权利,但同时这种暴力又实实在在地损害了他人的利益,产生了不可估量的恶劣影响。

  在反抗逐渐变质的过程中,个人的、契约的人文主义消失殆尽,科尔哈斯膨胀为“人神”,而其他人则沦为了他实现复仇目的的工具。康德曾有“人是目的”[16]的名言,他指出,人不是手段,每个人都应该将他人和自我视作目的,要自己立法、自己遵守。从康德的角度看,某种程度上暴动中的科尔哈斯已经把自己当作了掌握世界规律的“神”,而将其他人一律视作世界的客体、视作实现目的的手段和代价。当他所谓的“正义”在无限膨胀时,人文主义就被扭曲、走向了它的反面。

  从科尔哈斯的奋起反抗中,我们能够看到人文主义精神的张扬,其反抗将个体主义与契约精神发扬得淋漓尽致,表现出对于个体权力的呐喊与追求。但同时,科尔哈斯将个人的意志强加于他人,把个人的正义扩大化,最终使其反抗在后期走向破坏与暴力,也导致了人文主义走向悖谬。

  参考文献

  [1]黄燎宇.《北大德国研究(第六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

  [2]罗琛,罗曼.彷徨与毁灭——评克莱斯特的《马贩子米夏埃尔·科尔哈斯》[J].长沙大学学报,2010

  [3]徐畅.《米夏埃尔·科尔哈斯》与十九世纪初普鲁士改革[J].外国文学评论,2017

  [4](俄)格罗斯曼.《生存与命运》,严永兴、郑海凌译,工人出版社,1989

  [5](德)海因里希·克莱斯特.《O侯爵夫人:克莱斯特小说全集(德国浪漫派文学丛书)》[M].袁志英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

  [6](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6

  [7](德)康德.《道德形上学探本》,唐钺译,商务印书馆,1957

  [8](奥)弗朗茨·卡夫卡.《卡夫卡日记:1912-1914》[M],邹露译,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20

  [9](英)洛克.《政府论》,瞿菊农、叶企芳译,商务印书馆,1997

  [10](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

  [11](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胡宝海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注 释

  [1][德]海因里希·克莱斯特:《米歇尔.科尔哈斯》,里约热内卢:巴西文学出版社,2014,第157页。

  [2][中]胡适:《胡适文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第564页。

  [3][德]海因里希·克莱斯特:《马贩子米歇尔·科尔哈斯》,袁志英译,见《O侯爵夫人:克莱斯特小说全集(德国浪漫派文学丛书)》,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第52页。

  [4][德]海因里希·克莱斯特:《马贩子米歇尔·科尔哈斯》,袁志英译,见《O侯爵夫人:克莱斯特小说全集(德国浪漫派文学丛书)》,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第60页。

  [5][中]徐畅:《米夏埃尔·科尔哈斯》与十九世纪初普鲁士改革,外国文学评论,2017(04),第20页。

  [6][德]海因里希·克莱斯特:《马贩子米歇尔·科尔哈斯》,袁志英译,见《O侯爵夫人:克莱斯特小说全集(德国浪漫派文学丛书)》,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第82页。

  [7][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86,第100-101页。

  [8][英]洛克:《政府论》,瞿菊农、叶企芳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97,第4页。

  [9][德]海因里希·克莱斯特:《马贩子米歇尔·科尔哈斯》,袁志英译,见《O侯爵夫人:克莱斯特小说全集(德国浪漫派文学丛书)》,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第63页。

  [10][德]海因里希·克莱斯特:《马贩子米歇尔·科尔哈斯》,袁志英译,见《O侯爵夫人:克莱斯特小说全集(德国浪漫派文学丛书)》,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第75页。

  [11][德]海因里希·克莱斯特:《马贩子米歇尔·科尔哈斯》,袁志英译,见《O侯爵夫人:克莱斯特小说全集(德国浪漫派文学丛书)》,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第68页。

  [1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上海:商务印书馆,2003,第40页。

  [13][德]海因里希·克莱斯特:《马贩子米歇尔·科尔哈斯》,袁志英译,见《O侯爵夫人:克莱斯特小说全集(德国浪漫派文学丛书)》,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第70页。

  [14][俄]格罗斯曼:《生存与命运》,严永兴、郑海凌译,北京:工人出版社,1989,第492页。

  [15][中]徐畅:《米夏埃尔·科尔哈斯》与十九世纪初普鲁士改革,外国文学评论,2017(04),第18页。

  [16][德]康德:《道德形上学探本》,唐钺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57,第43页。

  (作者單位:南开大学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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