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宗教与文学作为两种不同的意识形态具有较强的共通性,这种特性使基督教对西方文学充满了渗透性。自由与平等的产生与基督教文化息息相关,自由与平等在表达人类价值诉求的同时深深地影响着西方作家的创作。狄更斯作为一位有着浓厚基督教情结的作家,他的小说蕴含了自由与平等思想,无论其小说中的人身自由、婚姻自由、财产自由,还是人格平等、权利平等、法律平等都打上了基督教的烙印。
关键词:狄更斯 基督教文化 自由 平等
文学与宗教虽是两种不同的意识形态,但二者自产生之日起便存在密切关系,且具有较强的共通性,这种特性使宗教与文学之间充满了渗透性,海伦·加德纳就曾以基督教为例阐述了宗教对文化的渗透性:“在讨论宗教观念时,即使特别注意避免使用基督教的术语,不让所用语言染上基督教的色彩,也很难摆脱基督教的思维方式。”[1]4海伦·加德纳的观点同样适用于解读基督教文化对狄更斯产生的影响。受福音主义影响,狄更斯在创作时也往往以遮蔽的方式过滤掉上帝这层外衣,总是把自己的宗教情感隐藏在小说之中,尽力弱化宗教教条、宗教仪式及宗教语言等在他生活和创作中的显现,甚至从不愿公开表白自己的宗教立场,狄更斯的行为在一定时期内引起了不少学者对其宗教信仰的揣度。即便如此,这并不影响狄更斯对上帝的崇拜,毕竟“基督的榜样是无瑕的,基督的一生是完美的。”[2]245对主的称赞与其过于注重形式,不如坚守内心有主,《我们主的一生》以及于1868写给去澳大利亚求学的小儿子的信件便是明证。另一方面,“西方自由观念的真正本源不是古希腊,而是中世纪哲学”[3],准确地说,是圣·奥古斯丁的“自由决断”为现代自由观的形成奠定了坚实基础,可以说,后世的自由观都是以此为基点形成了较丰富的内涵和外延。至于现代平等思想则与“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响和景从,这样一来,狄更斯小说中的自由、平等叙事带有浓厚的基督教色彩便不足为奇。为此,文章计划从自由、平等视角探寻基督教文化对狄更斯产生的影响。
一
在西方文化中,自由一词早已有之,它的本意是指人通过有意识的活动从各种束缚中解放出来。从世俗源头说,它与古希腊的灵肉分离有关,因为这种分离,“使人独立拥有精神成为可能”[4],但古希腊的自由仅限于男性公民,与现代自由相距甚远。从宗教源头说,它与基督教密不可分,尤其是基督教提倡的“尊重个人”更是为后世自由观的形成奠定了基调。“园中各样树上的果子,你可以随意吃”(《创世記》2:16),但“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创世记》2:17)可视为绝对自由与条件性自由的开端,前者具有属灵性,专指“属乎上帝”的自由,后者附带责任、义务,只有爱上帝与爱人如己,才能拥有自由,是相对自由的前身。梳理自由观发展史,不难发现,现代自由都是基督教自由在不同时期、不同领域的体现,英国的《大宪章》(1215)、《人权请愿书》(1618)、《人权法案》(1689)等就是例证,可以说,是基督教自由观打开了进步观念的大门,对此,C·施密特曾指出,“真正的自由,个人之权利以及对个性的尊重,在希腊与罗马文化里无处可寻”[5]239。马尔科姆·穆格里奇也认为,“我们一定不能忘记人权肇源于基督教信仰”[5]240。此外,基督教“最初是奴隶和释放的奴隶、穷人和无权者、被罗马征服或者驱散的人们的宗教”[6]525,这决定基督徒从布道之日起便开始呼吁自由与平等。如此一来,“人类自由的观念并非起源于古代哲学,乃是起源于基督教的世界观”[7]109便易于理解,狄更斯思想与创作中的自由平等观带有浓厚的基督教意蕴也不再晦涩。
基督教作为自由、人权的滥觞,随着宗教和世俗合流步伐的加快,它与社会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至维多利亚时代,带有宗教属性的自由观已深深嵌入英国人大脑之中,拜读狄更斯的小说,便能找出自由观对他产生的影响。下面就以《巴纳比·拉奇》的写作背景为切入点,对乔追求自由的行为作宗教上的解读。《巴纳比·拉奇》于1841年出版,此时刚好自由主义思潮席卷了整个欧洲,根据马文·佩里的研究,19世纪的自由主义源自17世纪的英国,因为17世纪时英国新教徒在“争取宗教宽容的斗争中”[8]100首先确立了信仰自由原则,后来该原则又迅速转化为舆论自由及各种自由原则。受这些自由原则的影响,至19世纪时英国人的观念大为改观,尤其中下层人们不再单纯认为自由是上层贵族的专属品,他们照样享有各种自由权利,“任人随意摆布的物体”[8]101并不是他们独有的标签,他们实际上是作为自身目的存在的个体,因此,任何人都可以理直气壮地去追求自己的自由,这种自由就是新教奉行的心灵上完全自由的变体,品读《巴纳比·拉奇》便能找到这种变体的运行轨迹。这部小说塑造了众多人物形象,如果谈及追求自由,则非乔不可。未成年时父亲维莱总以一副高高在上的姿态肆意剥夺乔的言论自由,“你永远甭开口。问你有何意见的时候,你说意见”,“不问你的意见,不对你讲话的时候,你就不说意见不讲话。”[9]12维莱的行为导致父子之间摩擦不断,当乔二十多岁时这种矛盾彻底白热化,“瞧瞧和我年岁一样的青年人吧,他们哪个没有说话的权利,没有意志,没有自由呢?”[9]29尔后,为了躲避父亲的束缚乔偷偷跑到海外从军。可以说,乔与维莱之间的矛盾点不在经济,也不在道德,而在乔追求独立精神与维莱压制儿子自由空间之上,乔想争取的是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对事情的发言权,从而成为事实上的自由人。
跟乔一样,保罗(《董贝父子》)向往的也是人身自由,一种“以内心自由为核心的个人自由”[10],尽管获取这种自由的门槛很低,但董贝仍借布林伯博士之手把保罗的自由予以剥夺。当保罗六岁时他就被父亲董贝送进一所可以让学生“在三个礼拜以后就失去了青春的朝气,在三个月以后就开始为世界上各种事情操心,四个月以后对他父母和监护人怀着怨恨情绪,在五个月以后成了厌世者”[11]99的绅士学校接受教育,在这里,保罗与其他学生一样不准“按个人意欲行事”,除了“孤独地坐在那里”“幻想一切”,顶多也只象征性地“抗议”一下,学校的管理制度让保罗无法“自由表达思想”6[102],无法“行使自由选择的权利”6[102],致使保罗陷入一种孤寂的境地。没过多久,经不住囚笼禁锢的保罗便带着“和我亲爱的姐姐到乡下去,和她在那里住一辈子!”[11]126的梦想离开了人世。保罗的夭折,与其说布林伯博士是刽子手,不如说董贝才是幕后主谋,应该说,保罗追求自由的行为比乔更胆小,结局更悲惨,事件也更震撼人心。不可否认,狄更斯叙述保罗事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嘲讽当时重男轻女等社会现象,但也无形中流露了狄更斯追求自由的理念。
其实,由信仰自由衍生出来的自由主义思想在狄更斯其他小说中也大量存在,尤金(《我们共同的朋友》)不满父亲控制,奥利弗(《奥利弗·退斯特》)飞出费金牢笼,大卫(《大卫·科波菲尔》)逃脱摩德斯通魔掌等等,这些都是追求自由的表现,也是信仰自由在文学领域的一种延伸。只不过,狄更斯在塑造这些人物形象时为了更好服务于小说主题,从而对形象背后蕴含的宗教因素进行了弱化,这一点不容忽视,毕竟在狄更斯看来大量使用“宗教语言可能会使真理变得模糊”[12]。
哲学上常说任何事物都不是静止的,它总以动态的形式不停向前发展,“人不能同时踏进同一条河流”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基督教信仰自由也一样,它的内涵也随社会的发展不断扩大,除开上面论及到的人身自由之外,还有婚姻自由、财产自由等等。
尤维纳利斯、奥维德、卡图卢斯等人认为,在基督徒进入罗马之前罗马人经常在公众面前发泄自己的情欲和性欲,罗马社会的性道德完全崩溃。随着基督徒陆续进入罗马,这种状况才慢慢得到改善,尤其是基督教提出的性与婚姻道德,如性行为属于夫妻间的隐私行为,不能暴露于婚床之外;赐予妇女自由和尊严;取消一夫多妻制,实行一夫一妻制等等,对西方世界产生了极大影响,正因为如此,爱德华·吉本会才说,是“基督徒恢复了婚姻的尊严”[5]68。基督教规定,婚姻是夫妻双方在神面前签订的契约,一般情况下,“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马太福音》19:6),除非犯了奸淫等罪。再者,亚当和夏娃的结合是上帝出于“那人独居不好,我要为他造一个配偶帮助他”(《创世记》2:18)的目的,这就为后来的婚姻自由埋下了伏笔,也暗示了早期基督教婚姻观的两面性:神圣性和自由性。一方面,男女双方一旦出现夫妻关系,不得轻易解除;另一方面,性是上帝赐给人类的一种礼物,只要异性交往符合“性关系只能发生在婚姻之中”[5]68的要求,人便可以自由追求自己的爱情。经过人从上帝的仆人转变为具有独立精神个体的中世纪的发展,至人的价值得以发现、人的自由得到充分肯定的文艺复兴时期,自由的神性色彩慢慢淡化,人性内涵逐渐增多,至19世纪时融入了宗教伦理、世俗理性、世俗道德等因子的婚姻观得以丰富,进而成为维多利亚时代英国社会的主流婚姻观。
解读狄更斯,不难发现他的婚姻观刚好与主流婚姻观一致,都赞成“婚外性行为不仅是对配偶的不忠和对上帝‘不可奸淫命令的违背,而且破坏了一体的观念。”[5]68此准则在狄更斯作品中大量存在,也是他裁定笔下人物爱情、婚姻是否幸福的主要依据。露梓(《奥利弗·退斯特》)、露茜(《双城记》)等人的爱情之所以获得狄更斯的肯定和赞扬,便在于遵守了它。而违反此准则者,则遭到了狄更斯的否定和批判,德洛克夫人(《荒凉山庄》)婚前失贞,狄更斯让她以死谢罪,康普生(《远大前程》)对郝薇香始乱终弃,狄更斯安排他落水而亡,这些都是狄更斯反对婚外性行为的最好实据。其实,如果对狄更斯笔下的婚姻现象细加追究,就会产生一个疑问——为何同是向往婚姻自由者却有着不同的结局?想要揭开这层面纱,就必须谈及道德。
维多利亚时代的英国特别注重道德,资产阶级为了维护他们的统治往往祭起道德这一法宝,但此时的道德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道德,而是带有浓厚基督教文化意蕴的理性道德,因为基督教伦理在维多利亚时代早已不再局限于英国信徒群体之间,甚至连普通大众也把其奉为言行的道德准则。既然“文学是因为人类伦理及道德情感或观念表达的需要而产生的”[13]2,那么文学就必然反映作家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就狄更斯而言,他主张的不是一种纯粹的、盲目的婚姻自由,而是包含了博爱精神和道德判断的理性婚姻,也就是说,他笔下的人物形象在追求婚姻时凡是行为符合社会道德准则者都会获得狄更斯的认可。哈蒙(《我们共同的朋友》)从小被父亲严厉管束,在老哈蒙眼里,他的子女只需服从,无须对他的指令做出任何辩解,所以,当哈蒙也支持姐姐反对包办婚姻时,老哈蒙便毫不留情地把儿子“发配”到南非去经营农场,并且死前还留下一份怪异的遗嘱:大部分遗产留给儿子,但前提是儿子必须娶素不相识的、骄横的贝拉为妻,以期达到磨灭哈蒙叛逆性格之目的。后来哈蒙虽经过实证考察迎娶了改过自新的贝拉,但仍然无法掩饰哈蒙为了追求自己的婚姻自由而做出的努力,应该说,哈蒙对待婚姻的态度不是消极被动,而是积极主动去创造机会和寻找机会来考验贝拉,假如贝拉成为金钱的奴隶,且不能自拔的话,他宁愿放弃遗产,也要另尋幸福,哈蒙的行动是对“爱情,众水不能熄灭,大水也不能淹没,若有人拿家中所有的财宝要换爱情,就全被藐视。”(《雅歌》8:7)的遥相呼应。当然,最为重要的是,哈蒙在考察贝拉的过程中从未在道德方面做出逾矩行为,因而哈蒙的婚姻获得了狄更斯的赞许。反过来,如果人物形象的婚姻行为不符合社会道德准则,无法达到说教目的,甚至引发道德沦丧、人性扭曲的话,那么必将遭到狄更斯无情打击。郝薇香(《远大前程》)把艾斯黛拉当作一个报复男人的“器具”,结果狄更斯让艾斯黛拉与“—个下贱的、笨拙的、阴沉的蠢材,一个连一般人都比不上的家伙”[14]267相结合。爱弥丽(《大卫·科波菲尔》)一边享受着海穆的呵护,一边跟斯蒂福私奔,完全不守妇道,最后爱弥丽终遭斯蒂福惩罚。笔行至此,不妨做一个假设,倘若不是爱弥丽本性善良,及时忏悔自己的过错,估计狄更斯一定会给爱弥丽设计一个死亡的结局。女性如此,男性也一样,克仑兰姆(《小杜丽》)由于婚前性行为不检点,被狄更斯钉在道德的耻辱柱上。由上可见,狄更斯主张的婚姻自由既与主流婚姻观一致,也与基督教婚姻观充满暗合。
财产自由方面狄更斯也深受基督教文化影响。在《旧约》中,耶和华赐给希伯来人应许之地,为私有财产合法化提供了宗教上的法理依据,尤其“十诫”竟有两条与财产自由有关,“不可偷盗。”(《出埃及记》20:15)“不可贪恋人的房屋;也不可贪恋人的妻子、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出埃及记》20:17)“这两条诫命假定个人有权利按照自己的判断力去获取、保留和出售其财产”[5]185,即财产自由权。随后的《新约》也对“十诫”中的财产自由权再次予以肯定,如耶稣对来访者说,所谓诫命“就是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马太福音》19:18),正因为如此,耶稣及其门徒拥有私人房屋、拥有支付各项开支的共同资金都被认为是合法的存在,由此看来,《新约》不但没有弱化财产自由权,还进一步强化了私有财产的合法性。随着社会的发展私有财产逐步构成西方市民社会存在的基础,并成为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有力武器,特别是宗教改革之后,财产自由权与新教伦理及资本主义精神相结合使资本主义经济成为“摩西律法的一个物质上的副产品”[5]188,这样一来,财产自由权既“催生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15],也“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乃至整个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和资产阶级统治地位的巩固奠定了物质基础。”[15]以至于19世纪时个人可以自由处理自己的私有财产成为西欧诸多国家约定俗成的生活规范和法律条文,这一现象在狄更斯的诸多小说中均有展露,《圣诞欢歌》中便插入了不少与财产自由有关的情节。私刻鲁挤(《圣诞欢歌》)原本是一个商行老板,他成天与钱打交道,攒钱成了他的唯一爱好,在他眼中即使炉火也不如金钱温暖,故而,当募捐者希望私刻鲁挤为贫穷困苦之人慷慨解囊时私刻鲁挤三番五次找各种托辞予以拒绝,不得已,“两个绅士清楚地看到再钉下去也没用,便告辞了。”[16]9私刻鲁挤拒绝善捐的行为刚好印证了约翰·洛克等人的观点,约翰·洛克认为财产权既是人的自然权利,也是实现自由的基础,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肆意侵犯他人的财产,否则,这种行为与暴行无异。约翰·洛克和一些自由主义者的观点本质上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制度,而狄更斯作为中产阶级的一员,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当然不希望自己的财产凭空流失,他必然会把自己与整个资产阶级捆绑在一起,积极维护“人人能够随意处分他所有的东西”的权利,如此一来,狄更斯的小说蕴含财产自由便不足为奇。类似的财产自由在狄更斯诸多作品中皆有呈现,乔(《远大前程》)替皮普还债,贾迪斯(《荒凉山庄》)支助埃丝特上学,等等,以上事例足以说明维多利亚时代“基督教的自由价值观”早已应用于经济生产与经济活动。
此外,托马斯·阿奎那一方面主张“人的意志是上帝赋予的”[17]175,它“对于尘世的不完善的事物来说”往往“表现出自由的性质”,且这种自由“是有限的,是在上帝预定内的自由,而且是导向上帝的自由。”[17]175另一方面又强调法律与伦理紧密相连,法律从属于道德,“法律的真正目的是引导人去实现他们的德性”[17]175,并“逐步形成良好的习惯”[17]175,托马斯·阿奎那的观点表明人的意志是自由的,它必须遵从理性的指导,必须追求善,因此,财产权虽是一种天赋的人权,人可以自由追求财富和支配财富,但人在行使财产权时不得违背爱的原则,否则,人的行为有悖于上帝旨意,也不会被主流道德认可,为此,同是富人在狄更斯笔下享受着不同的待遇。匹克威克(《匹克威克外传》)富有、仁爱,虽多次遭受金格尔陷害,仍不厌其烦帮助金格尔,可以说,匹克威克留给读者的是一种天使印象。契里布尔(《尼古拉斯·尼克尔贝》)兄弟开着偌大的商行,总爱帮助他人,既收留走投无路的尼古拉斯,又对穷困潦倒的遗孀施行捐赠,对于这类善良的资产者,狄更斯流露出的是一种赞赏的眼光。相反,阴险、狡诈之徒行使财产权时由于没有遵守善的德性,最后都如风中蜡烛走向熄灭。庞德贝(《艰难时世》)只知赚钱,毫无人性,狄更斯让他“倒毙在焦煤镇的大街上”;拉尔夫(《尼古拉斯·尼克尔贝》)认为“财富是幸福和权力的唯一真正源泉”[18]3,只要能得到钱财,“采取什么手段都是合法的”[18]3,针对这位道德败坏的冷血者,狄更斯让他先痛失亲子,后自杀身亡,等等,这些都是财产自由观念在狄更斯创作中的集中体现。
二
依基督教的阐释,平等是上帝赋予人类的特权,人是上帝按照自己的样子创造出来的,“神说:‘我们要照着我们的形像,按着我们的式样造人”(《创世记》1:26),“神就照着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照着他的形像造男造女。”(《创世记》1:27)但平等观念在《旧约》中并没有得到彻底贯彻,犹太教只把犹太人作为上帝选民,否定其他民族的平等性,不过随后的《新约》对此进行了修改。耶稣认为,凡与上帝订“约”,信仰上帝的人都是上帝选民。此后保罗进一步强调了平等,“你们受洗归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并不分犹太人、希腊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加拉太书》3:27—28)耶稣与保罗的言论可以视为西方世界平等观念的一个重要源头,后来这种平等观念逐步从宗教领域拓展到政治领域,1215年英国贵族迫使国王签署《大宪章》就是标志性事件。当然,真正在政治领域把平等思想推向高潮则是17世纪的事情,当时的英国爆发了一场“披着宗教外衣”的资产阶级革命,清教徒在这场革命中扮演了一个重要角色,他们提出“所有的基督徒都是自由和平等的,因此有权在一个基督教国家的事务上发表言论”[5]244的主张使政治平等原则大放异彩,这场革命结束之后,英国国教发生了较大变化,它变成了资产阶级的宗教,而且经过这场革命洗礼后夺取政权的资产阶级,为了维护他们的统治地位和阶级利益,他们发现“现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用精神手段去控制人民,而一切能影响群众的精神手段中第一个和最重要的依然是宗教”[19]190,这样一来,既让新教各派“充当起资产阶级统治人民群众的精神武器”[19]190,也使英国政治、经济、法律、文化与基督教的关系更加紧密。要而言之,“人人生而平等”既是平等观念产生的基石,也是法制思想形成的基础。
承上之观点,我们再来分析狄更斯是怎样追求人格平等的。据诸多的狄更斯传记表述,狄更斯一生都在追求平等,童年时他把橱窗表演看作是一种耻辱,为此,他努力工作,拼命赚钱,希望借经济地位的提升,从而获得更多的平等权,这里的平等实际上是清教徒提倡的“人人皆祭司,人人有召唤”的延伸。成年后狄更斯更看重这种平等,他认为所有人在人格上是平等的,高贵之人不能漠视普通老百姓的存在,地位低下之人也没必要逢迎、巴结权贵,毕竟“在基督教里,每一个人,无论是男是女,患病的或康健的,聪明的或愚拙的,美丽的或丑陋的,都被他的创造者所深爱”[5]240,因此他有权拒绝任何有辱人格的事情,最典型的事例就是维多利亚女王邀请他做客。
“在传统上,西方社会一直强调对个人价值的承认。在基督教和人道主义这两大有关人与社会的欧洲思想体系中,个人价值都占有中心地位。”[20]因为关注个人价值,就是关注个体本位,关注个体的自由发展,其结果往往使对个人人格的尊重与对个体价值的承认成为追求自由与平等的助推力。同样,关注个人价值与追求人格平等在狄更斯的作品中也时常出现,《奥利弗·退斯特》中,贫民习艺所的孤儿每天承受着“一个上了年纪的女人”[21]4實施“马儿不吃草的伟大理论”[21]4所带来的巨大痛苦,还美其名曰给予的是“慈母般的关怀”[21]4,却暗地里把拨给每个孤儿每周“低得不能再低”[21]4的“七又二分之一便士的伙食费”[21]4“大部分拨归自己受用”[21]4。《荒凉山庄》中,乔宁愿住进“房屋破烂倒塌,而且被煤烟熏得污黑,体面的人都绕道而行”[22]288的“托姆独院”,也不愿搬进济贫院,等等,说明在济贫院中被救助对象不仅被当作动物看待,就连生命也时刻面临威胁,而在济贫院之外呢?他们至少能获得相对的自由,能找回做人的尊严,他们的遭遇值得同情,更值得深思。可见,狄更斯着力刻画他们其实也是关注他们人之为人的资格,即人格平等,只不过,这种关注的落脚点是博爱,鉴于此处的论述主要围绕人格平等展开,故不对博爱做过多解读。
权利平等也是平等的主要内容,主要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追求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利益的资格”[23],这种资格的获得经历了一个漫长过程。中世纪早期,基督徒和异教徒对法律的看法差别不大,基本沿袭了柏拉图的观点,都认为法律的功能就是维护正义。之后,托马斯·阿奎那指出“《圣经》是一切法律的渊源”[24]87,法律既“是指导人们行动的规则”,“又是一种强制力量”[25]43。文艺复兴时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势力壮大后的资产阶级忽然发现自己“作为人而没有人权”,于是乎,资产阶级在政治思想领域对传统的教会和封建势力发动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宗教改革,这场改革有力推动了十七世纪中期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在革命中,无论是代表中产阶级和中小贵族利益的“独立派”,还是代表下层劳动人民利益的“平等派”,都主张自由、平等,尤其作为清教徒的约翰·洛克更是认为“一切权力都是相互的、平等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26]292,“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26]292。约翰·洛克的观点经过18世纪启蒙思想家的弘扬,至19世纪时影响力更为深广,持类似观点的还有功利主义大师边沁等人,搞清楚这点,有助于我们更好理解狄更斯创作中的权利平等与基督教文化之间的渊源关系。《远大前程》中,马格伟契资助皮普求学,有感恩的成分,也有把皮普培养成“上等人”的愿望,马格伟契的行事不排除他希望借皮普地位的提升来获取日后更多的平等权利,进而迂回实现团圆妻女与惩治康普生之目的。《双城记》中,狄更斯描绘受压迫者攻占巴士底狱,终极目的是提醒当权者应该善待下层人民,用爱去缓和阶级矛盾,切勿重蹈法国之覆辙,可以说,小说主旨是为了宣扬博爱。不可否认的是,受压迫者之所以要攻占巴士底狱,虽有报仇泄恨的意愿,但说到底也是为了争取到更多的平等权利。如果说以上是追求政治利益资格的范例,那《艰难时世》中对劳资矛盾的描述则是追求经济利益资格的典型。在这部小说中,工人们为了追求经济上与劳动付出成正比的平等权利跟庞德贝产生了一系列冲突,这些冲突的出现实际上是新教伦理和资本主义精神共同作用的结果。新教禁欲主义倡导把“劳动视为一种天职”,把“雇主的经营活动也解释为一种天职”[27]168,鼓励劳动者积累财富。同时,新教禁欲主义还提倡节俭、限制消费,其后果必然导致资本扩张、功利主义的盛行、劳资矛盾的产生,《艰难时世》便是这种情状的直接反映。至于与文化有关的“教育问题几乎在狄更斯的全部作品里占据着中心的地位”[28]474,在这些作品中,既有对学校教育的描写,也有对社会教育的刻画,以学校教育为例,不管是《尼古拉斯·尼克尔贝》中的“宠儿学堂”,还是《大卫·科波菲尔》中的“萨伦学堂”及其他学校都存在诸多问题,如愚昧的教学管理、敷衍的教学内容、野蛮的教育方法等,且较为明显的是,这些学校基本为私人开办,学校所在地也局限在伦敦,狄更斯通过以点概面的叙事方式集中批判了当时英国教育体制存在的种种弊端,他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希望当局积极改善私立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水平,争取做到与公办性质的教会学校同步发展,进而让普通民众同等享受与公立学校一样的教育,最大限度实现各阶层的教育平等。
此外,为了保障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人格和平等的权利,资产阶级还以“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为基础、以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为导向制定了一系列规则,这就是我们较为熟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法律平等。维多利亚时代的英国,律师是一份较好的职业,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依照法律规则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便是法律平等的见证,这种现象在狄更斯笔下多次出现。匹克威克(《匹克威克外传》)“毁婚案”的审理暗示当时每个英国人都有平等资格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尽管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陪审官和律师为了各自的利益经常对法律条文予以变通,但无法改变追求法律资格平等的属性。斯蒂芬(《艰难时世》)离婚事件表明英国法律是允许他离婚的,且这条法律对类似事件都有效,斯蒂芬完全可以找律师解除自己的婚姻,这也凸显了当时英国人追求法律资格平等的现实。诚然,制定法律是一回事,执行法律又是另一回事,要想让这条法律生效,当事人往往要支付大量的金钱,故而庞德贝对斯蒂芬说到:“这条法律对你根本不适用。”[29]91由此可见,尽管狄更斯时代的英国法律在富人和穷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双重性,但在法律条文上还是体现出了平等的一面。
三
需要注意的是,與基督教文化息息相关的自由与平等作为人类价值诉求的两种方式,在狄更斯笔下,自由往往表现为“一种以个体为本位的自由”[30],这种自由倾向于主体“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而平等则“注重规范层面上的平等”,即人与人之间尽管在社会地位、家庭出身、富裕程度等方面存在差异,但追求道德与法律的资格是平等的,这种平等侧重于“道德诉求、宗教诉求或法律诉求”,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就是对这种平等内涵的最好诠释。需要指出的是,尽管狄更斯极力倡导自由与平等,但这种自由与平等又时常出现矛盾,比如,狄更斯一方面呼吁婚姻自由,主张人人平等,却又经常让男女处于不平等状态,甚至很多时候女性就是“房中天使”的代名词。不过,有一点值得肯定,尽管狄更斯赞成的自由与平等偶尔出现冲突,但只要二者不脱离博爱这条红线,不违反道德,不违背人性,他都会拥护。
总之,自由与平等不只在基督教文化中有所体现,在西方国家的现实中也照样存在,二者在表达人类价值诉求的同时也深深地影响着每一个西方人,狄更斯便是其中一员,所以,在研究狄更斯的生活与创作时我们可以通过这一线索来理顺基督教文化与狄更斯之间的渊源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把握基督教文化对狄更斯产生的影响,才能更深刻地领会狄更斯作品中蕴含的自由、平等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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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厅重点项目“狄更斯与圣经文化”(18A363)、湖南文理学院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狄更斯与圣经文化”((Y)00047-3)及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湖南文理学院汉语言文学专业(教高厅函[2019]46号)部分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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