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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阐释论的新理据及其悖论

时间:2023/11/9 作者: 文艺理论研究 热度: 14402
傅其林

  张江在《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2期发表的《再论强制阐释》(简称《再论》)一文,试图回到阐释学的元问题,进一步澄清强制阐释的内在理据及其规避强制阐释的逻辑路径,从而为当代中国阐释学的建构奠定更为扎实和合理的理论基础。这篇具有严肃的学术思考与缜密的逻辑论证的文章是张江继2014年首次提出“强制阐释论”并进行一系列关键范畴“公共阐释”“公共理性”“阐”“诠”“解”“释”“理”“性”等的考辨和基本理论的论述之后,在阐释学方面的新进展、新思考和新方向,构成了他关于中国阐释学构建的一个螺旋式上升的循环或回环。虽然这种回环的学术理路对中国阐释学的推进不可或缺,但是这使得强制阐释论的悖论愈益昭然。张江提出的“对象的确定性”难以固定,“阐释期望”和“阐释动机”不能根除,“整体论”难以周全,阐释学的学科边界的蔓延难以限制。强制阐释论陷入其进行批判的强制话语的泥淖之中。当代中国阐释学的推进不能无视这种根本性的悖论性存在,应当在悖论性的张力中探索公共阐释的合法性基础。倘若如此,悖论阐释学也就应运而生。

一、 强制阐释论的新理据

张江的《再论》在《强制阐释论》的基础上,聚集国内外学界的相关讨论,立足于阐释学的元问题,从对象的确定性、心理学论证、整体论与学科推演四个方面提供了强制阐释论的新理据。

  首先是阐释对象的确定性。张江指出:“阐释是有对象的,对象是确定的,背离确定对象,阐释的合法性立即消解。”(张江,《再论强制阐释》 4—23)这不仅指对象文本的确定性,而且关乎阐释主体的确定性。在张江看来,阐释学的本义就是对对象的诠、阐、解,因而必须要确定对象,关注对象。他以伽达默尔的凝目直接注意事情本身为根据,体现出对现象学的重视。在阐释文本的过程中,阐释者需要把对象固定并始终不离开对象话语。否则,偏离对象,离开文本,说阐释者之意,则是强制阐释。张江极为精彩、甚为绵密,也颇为深刻地聚焦于海德格尔的强制阐释之路径,因为后者不论对梵高的《一双鞋子》的理解还是对康德的形而上学的阐述,皆不过是偏离对象本身,没有确定对象,反而以存在主义的意图强加于阐释对象之上。这种偏离对象的阐释带来的强制性,也最终为海德格尔本人所承认。海德格尔的阐释学在西方当代阐释学中最具有原创性和本体性,成为以伽达默尔、姚斯、伊瑟尔等为代表的当代德国阐释学、接受美学的重要理论资源,也激发了以梅洛-庞蒂、利科等为代表的法国阐释学,影响深远。张江深挖海德格尔的强制阐释,意在颠覆海式的哲学根基,这对新型的阐释学的构建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张江忽视了海德格尔回到事物本身的现象学方法,这种方法在《艺术作品的本源》对梵高画作的阐释中是得到强调的。海德格尔认为对物的概念的传统流行思维方式作为先入之见,不能把握艺术作品的物性本身,“这种先入之见阻碍着对当下存在者之存在的沉思”(海德格尔 14)。

  第二,借鉴最新心理学研究成果,论证强制阐释的认知心理机制,聚焦于“前置立场和模式”即阐释的前结构,为阐释学的建构提供了新的理解。在张江看来,“当代心理学大规模的可重复试验及结果分析,清晰而有力地证明了所谓前结构中有关概念的不同意义,在阐释过程中的实际作用及由此而产生的客观结果”(张江,《再论强制阐释》 4—23)。张江重新回到施莱尔马赫开启的阐释学范式,即语言学范式和心理学范式的命题。语言学范式已经得到较为充分的讨论,但是关于心理学范式的讨论,国内学界还没有充分展开。《再论》主要立足于期望和动机这两个核心概念的分析。期望与动机有着本质的差别,期望是对行为结果的预测性认识,是对未知的目标的意向性诉求,相当于海德格尔的前见;而动机是激发和方向性的驱动力量,是自觉的理性展开,类似于海德格尔的前把握。张江认为,强制阐释是一种动机阐释,是海氏、伽氏所言的前设或前把握。难能可贵的是,他把期望和动机与阐释的机制以及海德格尔的前见和前把握联系起来思考,创造性提出了“阐释期望”和“阐释动机”的理论问题,这推进了对阐释的机制的思考,找寻到了强制阐释的心理学理据,弥补了《强制阐释论》的某些缺陷,深化了海德格尔关于阐释的前见和前把握的观念。这使我们认识到强制阐释的偏见内在于认知心理的机制之中。

  第三,张江的“再论”赋予了整体性新的意义。一部西方理论的历史是整体性概念始终受到关注的历史,把握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成为有效的知识获取的基本逻辑规则。亚里士多德的解释论从词类到句子、命题、判断,形成了从部分到整体的内在逻辑;施莱尔马赫等现代阐释学家有意识地建立部分与整体的循环关系;海德格尔把艺术本质的思考置入艺术家和艺术作品之间的阐释学循环之中,包含部分与整体的循环。张江则是建立了双重的整体性意义,一方面是对整体性论加以“整体把握——部分分析——整体把握”的理解,克服从部分到整体或者从整体到部分的非完整的整体观,另一方面则提出小循环与大循环的整体论。这种整体观具有中国认知思维的特性,融入了东方智慧。张江的整体论为超越强制阐释提供了可能,因为强制阐释的发生,正是在于没有有效地贯彻整体性,把部分作为关键因素,忽视了复杂整体的结构关系,最终必然导致阐释的偏误。如果说他对心理学的挪用意在阐明强制阐释在认知心理学方面的原理,那么整体性概念的提出则是揭示在逻辑规则方面的有效性命题。

  第四,《再论》从学科非法性蔓延方面揭示了强制阐释的学科机制。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从19世纪开始的现代阐释学传统不断强化人文科学的特殊规律,以对抗自然科学的真理概念,构建以人文精神为基础的意义机制与价值诉求。从黑格尔、狄尔泰到海德格尔、伽达默尔、哈贝马斯,阐释学作为文史哲的意义理论的重要理论与方法,一浪高过一浪。在张江看来,把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对立起来,无疑是强制阐释的重要的制度性因素。因此,要避免强制阐释,就必须重新建构新的理性,融合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的真理概念。从张江对数学计算统计分布、大数据可公度的看重到对当代实验心理学的诉求,不难见出他关于阐释学建构的新的真理观。二是文学阐释的跨学科蔓延。强制阐释是西方当代文学理论的主要弊端。《再论》认为,文学阐释不断向历史阐释、哲学阐释,甚至向社会科学阐释蔓延扩张、推演,最终导致强制阐释盛行一时。《强制阐释论》提出“场外征用”,也就是挪用非文学理论的其他学科诸如心理学、社会学、哲学等来分析解释文学文本,《再论》则从文学阐释出发,一般性地推演到其他学科,从而导致了哲学社会科学的普遍性的强制阐释。从学科阐释的内在规则来审视强制阐释的生成机制,具有其合理性,因为每一个学科皆有着自身的价值规则、意义目标、共同体与方法论,文学阐释的学科跨界颠覆了其他学科已有的规则,这样强制阐释成为必然。

  张江的《再论》既有对强制阐释形成的复杂机制的洞察与对强制阐释的尖锐批判,也进一步奠定了当代中国阐释学的扎实基础。强制阐释的发生在于偏离阐释对象,蕴含内在的动机阐释,缺失整体性意义以及文学阐释的非法的学科蔓延。相反,如果要超越强制阐释,则需聚焦确定的对象,避免动机阐释,立足于小循环和大循环的整体性,规范文学阐释的学科边界。如此,中国阐释学在破与立的双重意义上,在西方与中国的理论话语的批判性吸收的基础上得以建立起来。可以说,《再论》是张江的当代中国阐释学建构的新进展。

二、 强制阐释论的悖论

虽然张江关于强制阐释的再论述不乏洞见,但是存在着不可避免的悖论,对这种悖论的非充分性认知削弱了其理论的有效性,也易于陷入强制阐释的困境之中。这些悖论主要有下面论述的四个方面:

  首先,阐释无法完全做到对象的确定性。在阐释过程中,对象具有确定性,但又不是绝对确定的。一方面,阐释对象对于阐释者而言总是随着历史而逐步敞开的。阐释对象是客观存在着的,这具有客观的物质性和明确性,但是对象本身作为客观的他者只是外在的对象,是一个主体无法完全进入的客体,因为这个客体的具体性、丰富性和复杂性不能够完全向主体敞开。列宁指出,世界及其规律对人来说是完全可以认识的,“但又是永远认识不完的”(列宁 90)。譬如,李白的诗歌《静夜思》,短短20字,对于一个不识字的幼儿来说,它敞开的东西是语音的能指性感受;对于已经有汉语基础的中小学生来说,该诗就彰显出更多思乡之情愫;对于一个饱经沧桑、背井离乡的游子而言,该诗就呈现了更多的人生意义维度。阐释对象的历史性呈现还涉及它的历史性生成。阐释的艰难与必要往往在于文本不是显而易见的对象,不是在固定的时刻中瞬间出现的自然现象,而是累积了时间和空间的意义,体现出历史积淀的层次感。经典的文本尤其如此,往往累积了多人的创作过程或者某个创造者的时间性生成过程。阐释的对象是社会历史的过程的结果,因而对象的确定性是有历史限度和空间限度的。另一方面,阐释者作为人类的主体也是历史地社会地生成的。主体在价值观的构建、知识视野的积淀与经验的感知等方面并不具有稳定而固定的常量,而是随着实践过程丰富和发展起来的,如果从语言学角度说,主体是随着各种符号能指而变化构建的。就一个具体的阐释者而言,其主体性的建构以其生命为限度,若生命不止步,则其建构不停歇。就人类物种的集体主体而言,也是如此。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深刻地认识到,人是实践的存在物,在实践过程中,对象与主体建立起认知理解的关系,对象与主体同时是历史性地生成的。“任何一个对象对我的意义(它只是对那个与它相适应的感觉来说才有意义)恰好都以我的感觉所及的程度为限。因此,社会的人的感觉不同于非社会的人的感觉。[……]五官感觉的形成是迄今为止全部世界历史的产物。”(马克思 恩格斯,第一卷 191)

  第二,借鉴最新西方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加以论证,反而陷入强制阐释的泥潭之中。其原因在于:第一,尽管张江借鉴了西方最近研究的心理学成果,但是他对期望和动机的分析并不新颖和前沿,也可以说是心理学的一般观点,其论述还不够充分。根据马斯洛的研究,动机不仅是理性的自觉心理,而且包括生理驱动、安全、归属和情爱、自尊、自我实现等驱动力(Maslow 35-46),人类不仅具有目的性明确的动机,而且具有适用于道家文化、文学艺术等审美领域的无意识动机和非动机性行为。张江漠视了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心理学对动机的重要成果,他所依据的心理学著作《心理学》确系当代心理学最重要成果的汇聚,但是他对该书所提及的最前沿的心理学贡献的借鉴还不够,尤其忽视了语言、思想、人工智能、意识、无意识等问题的前沿探索,这导致了从心理学角度开启的阐释学建构的迷惑。《再论》之前,张江已从心理学的自证(self-verification)角度来探索阐释机制,提出阐释即自证的观点。他指出:“在心理学视域下,无论从起源还是目的,阐释的本质为‘自证’。阐释主体证明自我的心理企图和冲动,以自证满足为目标和线索而持续展开,不断确证自我认知与自我概念,最终实现意识主体同质化的自我建构。此为心理学意义上的阐释本质。”(张江,《阐释与自证》 95—104)自证与阐释联系在一起,甚至两者同一。如果说强制阐释是有选择性的阐释,那么张江对心理学理论资源的挪用也是有选择性的,从而陷入其极力避免的困境之中。第二,从心理学角度可以清晰地认识到强制阐释的深层的心理机制,但是又使人们看到这些机制不可根除,反而论证任何阐释皆为强制阐释的观点。这是因为阐释是自证,自证必然包括期望和动机,必然有着认知的图式,这就不可能回到事物本身。倘若如此,强制阐释论以建构中国阐释学为动机,不是陷入心理学的阐释机制之中吗?美国当代著名语言学家塞尔(John Searle)对自由、意识与表达的研究也有力证明了语言阐释的建构性与强制性。他借助于大脑的神经元在时间过程中形成的间隔(gap),认识到了在行动中的自由选择的大脑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语言表达和意义的新理解。在塞尔看来,合理性解说的结构与决定论的因果解说的结构不同,后者的逻辑形式是“A事件引发了B事件”,而前者作为对人类行为的解释,其逻辑形式是“施动者S出于原因R完成行为A”(塞尔 21—22)。人类的自由意志基于人脑之神经系统,但是又不仅是因果决定论的,是基于做出决定的时间时刻t和行动完成时刻t的众多间隔:“在每个时刻,意识的状态都是由神经元的活动确定的,但是从一个时刻到另一个时刻,系统的全部状态从因果关系上说并不足以决定它接下来的状态。”(塞尔 38)塞尔的研究揭示了人类的阐释行为必然导致强制性的神经生物学基础,因为认知不能与对象统一,具有意识性、主体性、自由意志等特征。神经生物学对大脑结构与功能的研究充分证明了信息意义的客观物质性和个体的主观选择建构性。丘脑是重要的器官,其功能是“传递和过滤来自感觉器官的信息并把这些信息传输到大脑皮质”(Schacter 98)。丘脑不仅过滤感觉信息,而且强调一些输入信息,淡化其他信息,甚至关闭信息通道。因此,对对象信息的理解与判断必然带有主体性和强制性。此外,以制衡西方话语中心论之偏颇的强制阐释论又诉诸于西方心理学理论,这背离了张江构建当代中国阐释学的初衷。

  第三,张江的整体论无法避免强制阐释。这主要在于整体论的内在困惑。一是心理学的困惑。格式塔完型心理学是现代心理学的重要成果,它发现认知的整体性意义,突破传统逻辑学的部分与整体的结构关系。然而整体的认知是幻觉的结果,与对象本身并不相同:“韦特海默对幻觉的解释发展了格式塔心理学,这种心理学方法强调,我们通常是对整体而不是对部分之总和进行感知。换言之,心灵对所感知的东西强加了一种组织形式,因此人们看不见实验员事实上所展示的东西(两束独立的光);相反,他们把诸元素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一束移动的光)。”(Schacter 21)在实验中,本身有两束不同的光,但我们认为它们是一束光,是一个整体。这表明:感知整体认识与对象本身发生错位,整体性认知不过是一场幻觉游戏。二是逻辑学的困惑。张江提出,理解的循环不仅是文本内部的小循环,而且是整体间的大循环,即包括历史传统、当下语境、阐释主体在内的大循环。小循环和大循环的结合推进了对整体性的理解,但是在阐释过程中,大循环的整体不能绝对地确定,因为历史传统、当下语境、阐释主体这三个元素不能固定,每个元素能够变化,可以在时空中移动,三者汇聚到一起可变性就更大,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无限性。在诸如《红楼梦》《窦娥冤》等具体文本的阐释活动中,大循环只具有抽象的框架意义,难以实际的操演。因此,张江的整体论似乎可以被视为合理的阐释规则,实际上它并不能有效规避更不用说根除强制阐释。

  第四,张江提出的有关文学阐释的一般性推演之论说不免牵强。强制阐释论在中国的兴起的缘由,是对当代西方文学理论问题的诊断,以扭转中国文学理论话语西化之倾向:“提出‘强制阐释’的概念,目的就是以此为线索,辨识历史,把握实证,寻求共识,为当代文论的建构与发展提供一个新的视角”(张江,《强制阐释论》 5—18)。这对中国当代文论与阐释学的重新出发具有刮骨疗伤的革命意义。然而张江的“再论”认为,强制阐释是文学阐释的非规范的一般性推演,是其无限度的蔓延。要言之,要避免强制阐释,就得限制文学阐释。强制阐释的罪魁祸首是文学阐释。因而张江以哲学阐释和历史阐释为理想的学科范式进行中国阐释学的建构。从根本上说,他的阐释学的逻辑支点回到了科学逻辑。以科学的逻辑来建构阐释学并不是一条新路,而是现代语言论转向的基本范式。更有甚者,罗马尼亚“数学诗学学派”的重要代表马库斯(Solomon Marcus)以数学的方式阐释文学:“数学诗学是善意地刺激数学家关注诗人、文学批评家、美学家和风格论者。其目的在于解说诗性语言的本质,深化对其结构的理解。”(Marcus 129)这种数学解说不能避免强制阐释,还没有得到阐释共同体的普遍认可,其对波德莱尔诗歌分析出来的数学模式只是文本阐释的基础或者条件,对诗歌文本的意义的阐发不能完全依赖于数学或者自然科学的逻辑话语。笔者认为,文学阐释在理论上具有丰富的启示意义,它向其他学科的蔓延,恰恰激活了这些学科的活力,催生了新的创造与可能性,譬如语言学范式对弗洛伊德关于梦的解释的促进,语言修辞分析对鲍曼文化社会学的启示,文学作品的语言分析对海德格尔存在论哲学的建构,语言符号学的介入对格尔茨文化人类学的象征阐释。文学阐释的复杂性与细腻性不仅深化了人类经验的理解,而且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与方法论。如果中国阐释学不能有效地对文学文本加以阐述,那么它的合法性基础是难以奠定的。可以说,纯粹以科学逻辑作为阐释的逻辑,这是阐释学的倒退。

  张江的《再论》试图在对象论、心理论、整体论、科学逻辑论上澄清强制阐释的诸多重要机制,毋庸置疑,这为阐释学的深入讨论引入了更为丰富的理论资源,开拓了伽达默尔意义上的新“视野”。然而,从理论本身来看,《再论》仍然无法有效避免强制阐释,阐释的悖论不但不可根除,反而愈益彰显。虽然阐释学的元问题不断被提出和回答,但是这些问题仍然如其所是地被悬搁。因此,要推进中国阐释学,必须回到元问题的讨论。

三、 阐释学的元问题与强制阐释

当代中国阐释学的深化必须不断回到阐释学的历史的和逻辑的起点,持续反思和回应元问题。张江的“再论”对强制阐释论的回顾与反思,对元问题的深入讨论,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首先,什么是元问题?汉语中的“元”意义丰富,《周易》对“乾”卦的卦辞则曰“元,亨,利,贞”,这标明“元”概念是中国思想之最重要的“亁”之首义,故有“亁元”之说。《周易·乾·彖》曰:“大哉乾元,万物资始,乃统天。”《周易·乾·文言》曰:“元者,善之长也。”“乾元者,始而亨者也。”(王弼 孔颖达 7—20)元就是事物之基础、根本,可谓本源。元不仅是具有历史性、始源性的描述性范畴,而且是具有本体实在性、价值普遍性的规范性范畴。所谓元问题,则是从始源性和本体性层面提出的问题,也就是根本性、本质性的问题。对元问题的追问与回答是确立一种理论的本体论基础。一种理论的本体基础不稳固,也就谈不上系统发展与持续推进,犹如沙漠之上的海市蜃楼,纵然煊赫一时,终归虚无。张江对阐释学的元问题的提出,彰显出其理论自觉与理论的内在逻辑追求,只要不断提出中国阐释学的元问题,当代阐释学就必然获得新的突围。文学观念的演进甚至革命,无不涉及文学的元问题,每一次对元问题的追问与回答推动了文学本身的理解与实践。当代文学理论陷入诸多困境之中,元问题不断被提出,但是合理的回答还在未来的过程之中。

  第二,阐释学的元问题是什么?已有的阐释学从不同的角度触及此问题。从古至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施莱尔马赫、狄尔泰、弗洛伊德、海德格尔、伽达默尔、詹姆逊等人提出了阐释的本源性问题。中国的阐释学传统也没有回避元问题。正如张江的考察所示,中国对阐、诠、解等已有始源性探讨。他对关键概念、范畴的历史梳理,实则是寻觅阐释学的元问题。在我看来,阐释学的元问题是奠定阐释活动得以形成、发生和演化的根本性问题,主要包括阐释对象、阐释主体、阐释行为三个维度。首先,阐释对象是什么?如何确定阐释对象?阐释对象是指阐释得以形成的客观条件,是具体的文本对象,或者广义的“文本”对象。这可能是语言文本、图像文本、视觉文本、听觉文本等,也可能是客观世界、人类社会活动、人类主体,它必须具有一个相对确定的对象,具有客观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张江提出的“对象的确定性”抓住了阐释学的元问题。第二,谁在阐释,向谁阐释?阐释主体是阐释的执行者,既可以是单独的意识个体,也可以是阐释集体,这两种类型在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都存在。传统社会的阐释主体往往具有集体性或者群体性,而在现代社会,个体的阐释者占据主导地位。无论如何,阐释主体是根本性的元素,没有主体,没有具体的人的存在,阐释不可能发生,因为对象只能向阐释者敞开、开放。一朵含苞欲放的荷花在池塘里绽放出花朵和芬芳,这不是阐释。张江从阐释的心理学的思考,对动机阐释、阐释即自证的论述,可以说深得阐释主体的要旨。对这一元问题的追问,就关涉诸多复杂的问题群,诸如阐释的神经生理、生命、精神、意义、期望、欲望、情感、想象、动机、目的、愿望、能力,不一而足。第三,阐释活动是什么?阐释行为如何可能?阐释行为是阐释学的核心,是阐释过程本身,它是一种实践性的复杂的意指化活动,既包含着对阐释对象的关注,依赖于阐释对象,又体现阐释主体的介入。同时它是外在对象化的客观化活动,具有社会性、伦理价值的规范性。也就是说,阐释行为是一种社会伦理行为,涉及阐释的语言符号、文化、规则、伦理、政治、意识形态等问题。张江对阐释逻辑的思考主要集中于阐释行为这个元问题。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的阐释学在当代影响之所以如此深远,恰恰因为不断回到阐释的这些元问题,通过现象学和存在论重新建立起阐释对象、阐释主体与阐释行为的关系,特别关注语言规则的命题。张江的“再论”纠缠于海德格尔的阐释学不止,意在挖掘阐释学的元问题,但是对阐释主体和阐释行为的论述还不够清晰透彻,似乎是以元问题的名义回归到传统认识论的理解。

  第三,如何基于元问题审视强制阐释?张江提出的强制阐释论深入到阐释学的元问题。近几年来,张江的当代中国阐释学建构始终绕不开强制阐释,不论他的系统性文学理论设想,还是基于公共理性的公共阐释论纲,抑或阐释的无限与有限的阐释逻辑的建立,抑或对本文集中讨论的“再论”,悉皆试图针对、规避、超越强制阐释,赋予阐释学以公共性的共识规范。然而,强制阐释现象诚如他所论证的那样不仅具有一定必然性,而且是众多著名阐释学家所不能完全避免的。它之所以难以避免,是因为它卷入了阐释学的元问题。只要阐释对象、阐释主体、阐释行为这些元问题存在,只要阐释存在,强制阐释就存在着。从西方语境来看,从古希腊到绵延数千年的当代阐释学都试图规避强制阐释,确立正确的阐释或者合法的阐释或者真理性的阐释,虽然洞见不断,硕果累累,但仍然留下众多的强制痕迹。海德格尔的初衷是回到事物本身,但是不得不违背初衷,偏离阐释对象。在中国,对强制阐释的困惑早就有之,《周易》载:“子曰:书不尽言,言不尽意。”(王弼 孔颖达 291)刘勰的《神思篇》提到语言表达“半折心始”:“意翻空而易奇,言征实而难巧也。是以意授于思,言授于意;密则无际,疏则千里;或理在方寸,而求之域表;或义在咫尺,而思隔山河。”(杨明照 373)文字表达(书)、语言言说(言)与意图意蕴(意)之间存在着悖论性关系,这是人类的存在性困境:语言阐释难以达到对意义的充分理解与表达,语言的有限性与意义的幽微奠定了阐释的必要性,也带来了阐释的强制性。况且,面对阐释学的元问题的三个重要维度即阐释对象、阐释主体、阐释行为,作为最直接的阐释行为既是主客体的真理维度,又是社会伦理价值行为,必然性与自由价值的错位难以得到完美的解决,康德提出的纯粹理性与实践理性之间的鸿沟还不能有效地架起一座坚实的桥梁。可以说,强制阐释深入到了阐释学的元问题的肌理之中。

  由此看到,张江对强制阐释的“再论”是其近年的当代中国阐释学建构的新进展,从阐释学的元问题着眼,追问强制阐释的复杂机制,在讨论中进一步完善了自身的理论系统,在中西对话中激活了阐释学的传统命题。但是他的《再论》不能有效地规避强制阐释,其提出的建构性策略反而彰显自身的悖论。阐释的悖论犹如事物的矛盾不可根除。阐释对象的确定性具有历史和空间的限制性,其确定性只能是相对的确定,不能完全确定或者绝对确定;阐释的心理学理据反而有力证明了强制阐释的必然性,不可根除;新的整体论的引入对阐释的整体的把握蕴含能指链的持续滑动,整体论的困惑不能有效加以解决;对学科的蔓延与限制没有提出合理规则,还不能融合作为事实认知的真理、作为价值规范的真理与作为交往共识的真理概念或者意义概念,以科学逻辑来推进公共理性、公共阐释冒着压制人文社会科学阐释的生机与活力的危险。事实上,通过《再论》回溯他过去几年的探索,可以看到阐释的悖论蕴含在他的理论体系之中。在公共阐释的确定性话语追求之中,文学的差异性、个体性、私人性、经验性、偶然性得到关注和重视。公共性与私人性,普遍性与个体性、差异性的命题不是完全按照传统的逻辑思路展开,也不是依赖于后现代的解构逻辑,而是直面复杂性、对抗、张力、矛盾,在悖论中探索公共阐释的可能性。阐释学的未来不仅是从破到立的线性发展,而且是破中有立、立中有破的悖论性演进,这将催生具有张力和悖论的阐释学,一种蕴含着“和而不同”智慧的阐释学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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