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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群体性事件中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原则——以四川内江“特警抢尸”案为例

时间:2023/11/9 作者: 群文天地 热度: 2304
■路璐

  简论群体性事件中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原则
——以四川内江“特警抢尸”案为例

  ■路璐

一、新闻媒体与群体性事件的关系

近些年来,随着中国社会快速进入转型期,社会矛盾日益尖锐,群体性事件作为社会矛盾爆发的主要形式,具有影响广泛、人数众多、影响深远等特点,对社会秩序的稳定、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非常大的破坏力。从贵州瓮安事件到石首事件,再到四川内江事件,最近几年中国的群体性事件明显增多,发生频率也明显加快。因此,如何快速有效平息群体性事件也就成为了党和政府工作的重点之一。新闻媒体是社会这艘大船的瞭望者,观察着社会前进的方向,为社会的健康、正常和有序的发展提供警示信息。新闻媒体在重大的社会事件中不仅仅具有观察者的角色,有时候更是事件的亲历者和参与者以及群体性事件中矛盾的缓解者和疏导者。

  (一)新闻媒体时刻注视着事件的发生和发展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是一个复杂的社会过程,社会矛盾从产生到积累,到爆发都要经过漫长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所有与之相关的因素自身也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对事件核心主体不断施加影响和发挥作用,促使主体朝向最终爆发的方向运动。新闻媒体,作为社会的眼睛,社会事件的记录者,也是历史的记录者,首先是站在观察者的位置上,秉持客观、公正、全面的态度和立场去审视和记录事件的产生和发展,及时向党和政府报告,为上级作出正确的决策、缓解矛盾提供依据,而绝对不能轻易偏离自己的位置,给事件下结论和作出价值判断。这是我国新闻媒体在社会中所处的位置所决定的。媒体对于事件发现得越早,向党和政府报告得也就越早,上级也能及早采取措施舒缓矛盾,该事件所形成的影响和对社会稳定和发展的破坏力也就越弱;反之,该事件的影响和对社会稳定发展造成的破坏力也就越强。可以说,媒体作为社会监督者和观察者功能的行使状况,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影响了事件爆发的激烈程度。

  例如在四川内江事件中,导致事件发生的主体是那起简单的车祸和医院的疏忽,医院的态度、政府的行为、警方的处理、民众的情绪都是促成最终事件爆发的影响因素。当地媒体,包括电台、报社和电视台,恰恰就是没有把握好自己的位置,没有担当好记录者和观察者的角色。医院的错误决定引发了家属的不满,而且不满的情绪通过手机短信和网络等途径不断扩散,在社会上已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为后来演变成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埋下了伏笔,但是当地媒体却没有及时发现,更没有引起警觉,而是在车祸发生后就该事件草草做了一条车祸简讯。可以说,媒体作为观察者功能的缺位,使得事件失去了外部的监督者,为矛盾的迅速激化和负面情绪的集聚创造了外部条件,导致了在事故向事件的转化中没有了监督者和报告者,从而造成了政府在应对事件时陷入了极大的被动。

  (二)新闻媒体自身也在参与和亲历事件

  当事人为人数众多的民众,且这些民众有强烈的利益诉求的突发公共事件谓之“突发群体性事件”。它的产生和发展,都是一个综合行为,涵盖了社会的众多方面。新闻媒体与群体性事件的关系,除了上诉的观察者和监督者以及报告者之外,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事件的参与者和亲历者。新闻媒体对群体性事件的报道是多样的,包括采用新闻、评论和深度报道的形式,告知社会公众,通过在报道中对事实的描述对公众施加影响,引导公众按照媒体期望的方向来对事件作出判断,进而在行为上发生改变。这也就是新闻媒体在群体性事件的报道中有意无意通过对公众进行“议程设置”,影响了公众的认识判断和行为,从而改变事件的走向。

  在四川内江事件中,当所谓的“特警抢尸”发生后,一时间社会上谣言四起、流言纷飞,抱着从众心理跟随谣言的人数也是越来越多,影响越来越大,当地和四川省内的新闻媒体果断出击,通过不断地挖掘新闻事实(如就张某是否死亡先后采访了华西医院著名医学专家,用更加科学的办法告知了公众真相)、采用报纸、网络和电视“立体式作战”、积极配合政府组织多场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事件的真相。新闻媒体积极参与到事件中,利用自己的公信力和权威性,通过对事实的披露,对公众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逐步缓解了矛盾,从而避免了情况的进一步恶化,终没有酿成严重的后果。

  (三)群体性事件需要媒体的参与来帮助核心问题的解决

  群体性事件不是偶发性的,而是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和其他现象的形成一样,也是需要内力和外力的作用,由利益不公产生的不满情绪是内力,对不满情绪和事态发展的传播则是外力。通过传播,众多的不满情绪被凝聚到一起,产生了巨大的能量,以矛盾为内核,不断积累直至爆发。在群体性事件中,矛盾方往往希望得到更多的社会参与,以此来产生更大的社会影响,最终帮助自身利益的实现。新闻媒体具有极高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又掌握着大众传播的渠道,无疑是矛盾双方实现利益诉求的最好工具。无论是哪一方,都希望能够借助于新闻媒体来为自己说话,取得最大的社会支持和社会认同,从而在矛盾解决中占据主导地位。在内江事件中,死者家属就不断向省内外的报社、电视台发送信息,期望广大新闻媒体能够站出来为死者说话;而事件另一方的医院、公安局也不断与省内外的广大新闻媒体联系,希望能够在这起事件中得到公众的谅解。无疑双方都看到了新闻媒体在解决问题上所具有的作用。

二、新闻媒体对群体性事件进行监督的原则

新闻媒体作为社会公器,负载有一定的社会责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新闻媒体所担负的责任必将是越来越多,越来越大。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保持社会发展的健康有序,是从“为社会提供有效信息,实行有效监督”中衍生出来的责任。群体性事件涉及的方面虽然复杂,但是从它的产生和发展来看,仍然是有迹可循的。性质和关系决定了问题解决的原则、方法和策略。新闻媒体在群体性事件中开展舆论监督,必须要综合群体性事件的特征与规律、新闻媒体与群体性事件之间的复杂关系以及新闻媒体自身的性质和任务这三点来进行,在考虑这三个主要因素的前提下,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才能真正把舆论监督工作做得更加到位,才能真正有助于各方利益的平衡和调解,有助于矛盾的化解,有助于群体性事件的平息。新闻媒体在群体性事件中必须要遵循四个基本原则:党性原则、适时性原则、准确性原则以及适位性原则。党性原则是我国媒体最根本的原则,也是核心原则,此处不再做详细说明,本文着重对适时性原则、精确性原则和适位性原则做简单的阐释。

  (一)新闻媒体要适时介入事件(适时性)

  新闻媒介介入群体性事件不可以过早,也不可以过迟,要在适当的时候介入事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非常复杂,新闻媒体不可过早介入事件,必须在真正弄清楚事情的原因,引发事件发生的核心问题后才方可介入,更忌讳过早以审判者和裁决者的口吻给事件过早下定论。新闻媒体始终要牢牢把握住社会观察者的位置,对于复杂的社会问题,必须要有仔细的调查和分析,找出最核心的问题。介入过早,还没有能够完全把握事实,就表明了态度和立场,不但无助于矛盾的解决和事件的平息,反而会对新闻媒体的公信力和权威性造成伤害。湖北石首事件恰好就是个反例,事件发生后,当地媒体在上级公安机关没有给出最终结论的情况下,擅自给事件定性,进一步激化了受害者家属的情绪,加之少数不法分子的煽动,最终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反观在四川内江事件中,媒体并没有急于给事件下结论,而是会同相关部门和家属,对事件的起因和发展层层调查,抽丝剥茧,在各方均确定信息准确无误后再向社会公布,信息得到了各方的认可,可信度高,不但没有激化家属的情绪,还平息了广大群众的情绪。同时,新闻媒体介入事件也不能过迟,媒体介入时间过迟,对事件的解决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

  (二)新闻媒体介入事件要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精确性)

  纵观近些年来我国的群体性事件,信息的不透明是引发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过去的群体性事件中,矛盾双方各执一词,公众无法找到双方信息交合点,只能凭借自己的感觉对事件做出感性的判断,处于对“弱势群体”的同情心理,加之各种来历不明的流言、谣言的作用,迫使公众做出被动的选择,在群体性事件中不知觉站到主观上认为是利益受到侵害者的一方。信息透明度越低,公众对来自正面(新闻媒体)的消息接触得越少,则越容易受到外界情绪的影响,被动地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除了利益上的协商之外,及时向广大公众公布事件的真相是有效解决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手段。在全面、准确的事实面前,一切流言、谣言不攻自破。新闻媒体在向社会公布事件真相的时候,一定要确保信息的全面和准确,不能留下丝毫的信息盲区。信息的不透明给公众带来了极大的猜测和想象空间,从而使得公众更加远离事实的真相。内江市相关部门在没有向社会公布任何信息的情况下,动用警察对死者尸体采取强制手段,让公众对事实真相的求知欲望更加强烈,所得到的猜测性答案也越来越多,距离事实真相越来越远,造成了后来平息事件时政府工作的极度被动。除此之外,新闻媒体公布的信息也应该是经过慎重调查,各方共同核实的最接近事实的信息,一旦出现与真实相违背的,也将会引发公众的不信任感,对新闻媒体的公信力造成极大的伤害。又准确又全面的信息才能更加精确,更加具有说服力,更加有助于群众了解事实真相,更加有助于缓和矛盾。

  (三)新闻媒体要始终站在合适的位置上开展舆论监督(适位性)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新闻媒体要顾全大局,要积极做好宣传,稳定社会情绪,通过对事实的客观报道来为公众提供更多真实的信息。当然,新闻媒体必须要找准自己的位置。在群体性事件中,新闻媒体所担负的角色不同,自然开展舆论监督时所处的位置也是不同的。还是以内江事件为例,由于政府相关部门处事不当,造成了社会不满情绪的蔓延,这个时候的新闻媒体就应该对政府行为展开质疑,并且督促有关部门揭示真相,给社会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但是当情绪的积累最终演变成为社会事件以后,新闻媒体就必须要竖立鲜明的位置感,义无反顾和党委政府保持一致,向广大公众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疏导公众情绪,做好舆论引导。遗憾的是,包括四川省台都没能在这方面做到,事件伊始,就给事件扣上了“在一小撮居心叵测人煽动下,广大不明真相的群众被迫参与的动乱事件。”不新闻媒体没有把握适位性,不但没有能够做好舆论引导,反而激化了矛盾,造成了事件的进一步扩大。直到后来,媒体开始意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及时改变了策略,重新定位,才渐渐取得了正面的效果。

三、结语

新闻媒体作为社会信息交流的平台应当在疏导人民内部矛盾,化解群体性事件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当然,群体性事件的规律可能会随着社会转型的加速发生很大的改变,新闻媒体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方式也会越来越多样化,但是,党性原则、适时性原则和精确性原则是新闻媒体在介入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所必须要牢牢坚守的底线。在上述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采用适当的策略和方法,更为有效地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1]童兵.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公开与传媒的宣泄功能[J].南京社会科学,2009(8).

  路 璐,女,现为西南大学新闻传媒学院2008级广播电视专业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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